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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innie 于 2022-10-15 17:59 编辑
关于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
申报文件显示:
(1)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合同资产中的应收质保金和应收“背靠背”及其他工程款余额合计分别为 15,350.98 万元、21,347.42万元、24,397.63 万元。
(2)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特许经营运营收运处理费用,以及应收环境工程款。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发行人对部分客户同时存在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
(3)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同资产包括应收质保金、“背靠背”及其他工程款、已完成未结算资产。应收质保金为公司承接工程建造项目尚未到结算期的质保金。“背靠背”工程款为按照合同约定,需待合同甲方与业主方结算款项后,再与公司结算的工程款项,主要为深圳地铁 16 号线、5 号线环境修复建造合同尚未到结算期的工程款。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为公司承建深圳地铁 16号线、深圳地铁 5 号线环境修复工程形成。
请发行人:
(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及结算条款,说明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合同履约成本等的具体划分标准及依据、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合规性。
(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 1 年以上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主要欠款单位、对应项目、完工进度、实际付款进度、合同付款进度、1 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逾期情况、账龄较长的原因。
(3)结合应收账款逾期及期后回款情况、历史上坏账实际发生情况,说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以及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会计政策的差异情况。
(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与客户存在背靠背条款约定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各期存在背靠背条款合同确认收入的金额、占比,相关背靠背条款是否影响收入确认的时点及依据,实际回款进度与合同约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5)结合发行人报告期末合同负债金额,说明是否存在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互相抵销的情况,以及是否取得同一客户对相关债权债务抵销的同意。
(6)说明报告期内实际收款进度与合同约定收款进度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是否存在项目暂停、延期、重大变更、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异常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结合具体业务流程及结算条款,说明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合同履约成本等的具体划分标准及依据、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合规性。
回复:
一、公司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合同履约成本等的具体划分标准及依据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依据规定,归集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公司依据规定,由于尚未拥有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公司将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有背靠背条款和质保金条款约定的应收款项,计入合同资产,待协议条款能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时,转入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结合具体业务流程及结算条款,公司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合同履约成本等具体会计核算方法
公司同时存在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合同履约成本的项目,主要是存在背靠背条款的专业分包工程,以下针对地铁 5 号线的具体业务流程及结算条款举例说明公司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
1、地铁 5 号线的合同中对结算事项的相关约定条款: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甲乙双方按季度(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15 日之前)对乙方完成的工作量予以验收确认,以完成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合格工程量为准,根据合同计量计价的约定进行计量结算,并扣除水电费用及其他往来款后,且提供满足业主计量要求的所有资料及报告:(甲方付乙方)每期进度款支付金额=当期甲方确认的验工计价产值 X85%;
(3)甲方在收到业主方总包合同价款(包含验工计价款、变更价款、奖励基金等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款)并到账后 15 日内,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金额直接拨付到双方商定的账户内,付款前乙方开具与乙方实际收款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4)工程完工后,进度款累计支付至该工点该阶段工程暂定价的 65%为止。在工点竣工资料完成移交并且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评审结果出具并被甲方和审计机关认可及业主支付甲方结算款后支付至工程最终结算价的 97%。剩余 3%为质保金,待质保金期满两年后并确认无违反合同内容、无纠纷、无拖欠民工工资、无欠款、视缺陷责任义务履行情况以及工程最终结算价一次性支付。
2、地铁 5 号线的具体业务流程和会计处理:
由于合同资产、合同履约成本系 2020 年度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开始使用的科目,以下就公司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
(1)归集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材料成本/间接费用
贷: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累计折旧等
(2)月末根据投入法,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计算履约进度,确认当期收入,结转当期成本,会计处理: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环境工程-5 号线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材料成本/间接费用
(3)公司与客户的结算定期开展(通常是每月或每季度)。结算程序为:公司按照客户要求编制结算资料(包括附件材料);结算文件经客户聘请的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客户;客户按内部审核程序进行审批。经各方对结算资料内容确认无误后,工程结算文件由各方(公司、监理、客户等单位)盖章确认。根据与客户已确认的结算金额确认已结算,但客户尚未收到业主方总包合同价款,未达到付款条件时,会计处理:
借:合同资产-背靠背/质保金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如合同结算的收入结转金额大于价款结算金额,期末列报于合同资产-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如合同结算的收入结转金额小于价款结算金额,期末列报于合同负债。
(4)客户收到业主方总包合同价款并到账后 15 日内,拨付到公司账户,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贷:合同资产-背靠背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公司依据规定,归集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依据规定,由于尚未拥有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公司将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有背靠背条款和质保金条款约定的应收款项,计入合同资产,待协议条款能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时,转入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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