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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水核查标准:账户是“主动提供+市内10家主要银行”,重要性是“法人50万+自然人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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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21: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iyo 于 2022-10-15 21:18 编辑

9、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结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54 的要求核查并说明:

(1)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 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 整性、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受限情况及替 代措施等。

(2)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 额收付等情形,是否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 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 往来;若存在,请说明对手方情况,相关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实际来源、 资金往来的性质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

(3)结合上述情况, 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 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所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各 项核查措施的覆盖比例和确认比例、获取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并就发行人 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 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 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 等。

【回复内容摘要】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 2017-2020 年度的所有账户。获取发行人及子公司开户清单、银行流水及承诺并选取 50 万元作为资金流水的 核查标准进行核对,获取上述人员承诺、银行流水及对提供银行账户的银行和 长沙市十家主要银行进行查询并选取 5 万元作为大额资金流水核查的标准进行核对。

【发行人说明】

(一)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已充分评估发行人所处经营环境、行业类型、业务流 程、规范运作水平、主要财务数据水平及变动趋势、所处经营环境等因素,对发 行人相关资金流水进行核查。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问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54 的要求,确定 发行人资金流水核查主体的范围为: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资金流水核查主体的 范围为 2017-2020 年度的所有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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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发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的完整性,获取发行人开户清单和银行流水并 进行核对,对银行流水涉及的账户进行检查是否存在遗漏。为确保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 位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的完整性,保荐机构人员对上述人员提供银行账户的银行 进行了查询,且陪同上述人员前往发行人所在地主要十家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 长沙银行、兴业银行和广发银行逐一查询是否存在银行账户遗漏情形,对发行人 银行流水进行交叉核对,如果发现相关个人与其持有的其他账户有资金往来,且 该账户未在其主动提供范围内,则要求其补充提供。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人员/上述机构出具的《关于银行流水等事项 的承诺》:“本人/本机构已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了 2017 年 01 月 01 日/公 司成立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所使用的全部银行账户信息及相应银行流水, 不存在任何遗漏之处。” 上述人员已出具承诺:“自 2017 年 01 月 01 日起至今,本人与湖南艾布鲁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 金往来,也不存在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二)核查金额的重要性水平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选取 50 万元作为资金流水的核查标准;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财务经理、出 纳、采购部部长、市场部负责人):选取 5 万元作为大额资金流水核查的标准。

(三)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流水的核查

(1)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对账单、开户清单及信用报告,核查发行 人开户银行的数量及分布与发行人财务核算及和发行人实际经营的需要是否一 致;

(2)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长沙本地银行 账户进行亲函,并对函证收发过程进行控制;检查银行回函是否已全部回函,所 列信息是否相符、印章是否符合要求;

(3)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日记账的发生额和原始凭证 进行比对,核查资金流水与日记账是否一致,选取 50 万元作为资金流水的核查 标准,核查大额资金收支是否存在异常。

2、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银行流水的核查

(1)获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的征信报告、银 行流水和账户完整性承诺,同时中介机构人员陪同上述人员前往长沙市十家主要 银行及其他有账户银行查询银行卡开户信息;

(2)核查上述银行流水,关注提供的银行流水是否连续、是否加盖了银行 公章及格式是否异常;通过发行人的银行账户与上述自然人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 往来,以及上述自然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核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齐备,确保 交叉账户均已核查到位;

(3)对于超出单笔重要性指标 5 万元的大额资金逐笔录入,并就对方户名、 账号、摘要等信息进行核对,了解资金流向,核查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者承担成 本费用等情形;

(4)对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 人员等资金往来进行核查,了解往来情况及发生原因,检查是否存在异常;

(5)核查个人银行流水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 现情形,了解资金流向及合理性;

(6)核查个人银行流水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大额分红、股权转让等事项,核 查其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异常或无法解释的情形。

(四)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

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

(1)所有 50 万元以上与 客户供应商的正常商业资金往来,了解交易背景;

(2)所有与发行人关联方及 曾经的关联方的往来,逐笔核查;

(3)其他 50 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往来。

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 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

(1)报告期内单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流水 逐笔核查,了解并核查相关交易背景及合理性;

(2)与发行人之间除了正常工 资发放、分红、备用金以外的其他收支往来全部逐笔核查,了解并核查相关交易 背景及合理性;

(3)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包括根据公开信息查询获取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股东、董监高等)等主体之间 在 2017-2020 年度期间发生的异常资金流水全部逐笔核查。

(五)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

1、受限情况

根据重要性原则,中介机构选取长沙当地主要十家银行前往查询,未对发行 人所在地所有中小银行进行查询。

2、替代措施

(1)通过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 等的核查,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 位人员的关联法人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2)通过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银行资金流水的核查,关注独立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关联法人在报告期内与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二、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 形,是否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若存在, 请说明对手方情况,相关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实际来源、资金往来的性 质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

【回复内容摘要】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关键岗位 人员不存存在异常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亦不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 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 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情形。

【发行人说明】 获得上述 228 个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并将上述银行流水中的交易对方名称 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全部客户和供应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股东、 董事、监事、高管进行了交叉核查,并对银行流水中的大额取现、大额收付情况 进行了逐笔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金日记账,并结合对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银行流水的核查,核查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并查阅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各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往来,核查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 额资金收支的情形。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异常交易情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流 水,对报告期内单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流水、与发行人之间除了正常工资奖金 发放、备用金以外的其他收支往来全部逐笔核查。对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的合 理性进行分析,获取资金实际用途证明资料等,核查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 金往来的合理性。同时,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与发行人主要 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的承诺函,及取得发行 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签字盖章的实地走访问卷,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 行人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主要为股权转 让、直系亲属间互转、与发行人之间往来、对发行人增资,均可合理解释,不存 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异常情形,亦不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 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的情形。

(三)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 员的银行流水,对报告期内单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流水、与发行人之间除了正 常工资发放以外的其他收支往来进行核查,对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的合理性进 行分析。同时,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与发行人主要客户、 供应商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的承诺函,及取得发行人报告 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签字盖章的实地走访问卷,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关 联方不存在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个人账户大额资 金往来主要为购买理财、直系亲属间互转、与发行人之间往来、对发行人增资、 股权转让、购买房屋及车辆、装修,均可合理解释,不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 异常情形,亦不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 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的情 形。

三、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是否存在 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所采取 的具体核查程序、各项核查措施的覆盖比例和确认比例、获取的核查证据和核 查结论,并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 报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内容摘要】 经核查银行流水,发行人不存在资金闭环回流、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 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经核查银行流水及历次增资入股资料,发行 人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经查阅内控制度、获取内控鉴证报告、执行截止性 测试和查阅完工验收文件等,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 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根据发行人银行流水中显示的交易对方的名称与发行 人的全部客户、供应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进行交 叉核对,逐笔检查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三者金额、交易对方的 名称是否一致。若为销售收款,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真实客户;若为采购付 款,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真实供应商。对发行人银行流水核查比例 100%。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闭环回流的情况。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财务经理、 出纳、市场部负责人、采购部部长)的银行账户清单及所有银行流水,针对大额 支付核查交易对方是否为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核查发行人所有银行流水,关 注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重要人员是否存在异常往来。取得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的承诺函。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 位人员的银行流水核查比例为 100%。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份代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的资金流水,确认是否存在大额异常情况;获取公司股东 历年的增资入股资料,包括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回单、公司章程、验 资报告、访谈公司直接股东和持股平台员工并查阅持股平台员工入股的资金流入 回单,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四)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风险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采购管理办法》、《工程中心合同管理 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工程成本和核算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办法》、《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财务报告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CAC 证内字[2021] 0010 号),认为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 部控制。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存货 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薪管理等财务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随 机抽取了样本进行核查;保荐机构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工程施工、主营业务 收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主要会计科目执行了凭证检查程序,随 机抽取凭证样本进行核查;保荐机构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研发费 用等科目执行了截止测试程序,随机抽取了报告期各期初期末凭证样本进行核 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完工项目的完工验收文件,核查各相关 单位的签字和时间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跨期的情形。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对账单、开户清单及信用报告,核查发行人 开户银行的数量及分布与发行人财务核算及和发行人实际经营的需要是否一致;

2、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长沙本地银行账户进行亲函,并对函证 收发过程进行控制;检查银行回函是否已全部回函,所列信息是否相符、印章是 否符合要求;

3、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日记账的发生额和原始凭证进 行比对,核查资金流水与日记账是否一致,选取 50 万元作为资金流水的核查标 准,查大额资金收支是否存在异常;

4、获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的征信报告、银行 流水和账户完整性承诺,同时中介机构人员陪同上述人员前往长沙市十家主要银 行及其他有账户银行查询银行卡开户信息;

5、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关注 提供的银行流水是否连续、是否加盖了银行公章及格式是否异常;通过发行人的 银行账户与上述自然人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上述自然人账户之间的资 金往来核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齐备,确保交叉账户均已核查到位;

6、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对于 超出单笔重要性指标 5 万元的大额资金逐笔录入,并就对方户名、账号、摘要等 信息进行核对,了解资金流向,核查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者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

7、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 员等资金往来,了解往来情况及发生原因,检查是否存在异常;

8、核查个人银行流水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 情形,了解资金流向及合理性;

9、核查个人银行流水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大额分红、股权转让等事项,核查 其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异常或无法解释的情形;

10、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金日记账,并结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流 水的核查,核查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各银 行账户大额资金往来,核查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收支的情形;

11、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出具的与发 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的承诺函,及 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签字盖章的实地走访问卷,主要客户、供 应商与发行人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12、根据发行人银行流水中显示的交易对方的名称与发行人的全部客户、供 应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进行交叉核对;

13、获取公司股东历年的增资入股资料,包括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银 行回单、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访谈公司直接股东和持股平台员工并查阅持股平 台员工入股的资金流入回单,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14、查阅了发行人《采购管理办法》、《工程中心合同管理办法》等内控制 度,获取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5、针对发行人财务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随机抽取了样本进行核查,对主 要会计科目执行了凭证检查程序,随机抽取凭证样本进行核查,对管理费用、销 售费用、财务费用、研发费用等科目执行了截止测试程序,随机抽取了报告期各 期初期末凭证样本进行核查。

16、查阅了发行人完工项目的完工验收文件,核查各相关单位的签字和时间 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跨期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异常交易情形;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主要为股权转让、 直系亲属间互转、与发行人之间往来、对发行人增资,均可合理解释,不存在大 额取现、大额收付异常情形,亦不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 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 繁资金往来的情形;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 来主要为购买理财、直系亲属间互转、与发行人之间往来、对发行人增资、股权 转让、购买房屋及车辆、装修,均可合理解释,不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异常 情形,亦不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 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的情形;

4、发行人不存在资金闭环回流、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 用和股份代持的情况,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 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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