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winnie 于 2022-10-15 22:12 编辑
问题 1. 关于收入确认准确性和财务内控规范有效性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十大项目的通水验收单、到货及安装等各类单据等存在日期涂改、未签字/盖章、日期未签或不明确/不一致等多处不规范情形。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分别为 17,706.79 万元、25,004.92 万元、33,508.21 万元、31,694.03 万元,占比分别为 73.95%、70.41%、91.87%、91.46%,截至 2021 年 8 月末回款比例分别为 77.86%、71.42%、40.45%、7.34%。
请发行人:
(1)分类说明各期前十大项目相关单据不规范情形及原因,是否导致收入跨期,各类不规范情形相关项目的合计收入、占比。
(2)结合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占比、回款情况,说明前述主要项目多笔单据均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对发行人财务内控制度有效性、收入确认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客户配合发行人进行收入调节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
(1)说明在核查、审计等过程中对于相关不规范情形的具体核查方法,底稿中是否予以充分关注,相关核查手段及充分性。
(2)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项目单据存在多处不规范的情形是否影响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真实性及准确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判断及具体判断意见,是否影响核查、审计的重要性水平。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的质控内核部门一并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分类说明各期前十大项目相关单据不规范情形及原因,是否导致收入跨期,各类不规范情形相关项目的合计收入、占比
公司 MBBR 工艺包和 MBBR 一体化设备为定制化产品,一般需经到货、安装、通水调试、通水验收等实施环节,各环节形成到货验收单据、安装验收单据和通水验收单据等,公司以通水验收单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验收单据签署存在日期涂改、应签字/盖章而未签字/盖章、日期未签或不明确/不一致等情形。其中部分项目合同未约定验收单据需要对应单位签字/盖章、或相关单位已签署与未盖章或签字单据实质内容相同的其他验收单据,该情形不属于相关单据应签字/盖章而未签字/盖章的不规范情形,公司验收单据由各单位业务负责人员签署,不存在验收单据代签的情形;部分项目验收单据日期已经统一签署在其他栏或者其他单位已经签署日期,验收时间明确,该情形不属于相关单据日期未签或不明确/不一致的不规范情形。
(一)通水验收单据签署情况
1、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通水验收单据中存在的签署不规范情形及原因
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通水验收单据中存在的签署不规范情形及原因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的通水验收单据存在 3 个项目签署日期涂改的情形,主要系公司或对应单位签署验收单据书写错误,经现场确认后在原件上进行修改所致。2018 年佛山镇安项目通水验收单据存在业主单位未盖章签字的情形,业主单位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出具验收说明,确认项目已于 2018 年 12 月完成验收。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的通水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上述不规范情形,在 2018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对应收入金额分别为888.02 万元、1,594.03 万元和 479.09 万元,占对应期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71%、3.99%和 2.84%,合计收入金额为 2,961.14 万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2.61%,金额及占比较小。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的通水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上述不规范情形,未导致出现收入出现跨期的情形。
2、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通水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除上述不规范情形,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通水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不属于不规范情形)如下:
(1)部分项目验收单据日期已经统一签署在其他栏、其他多方验收单位已经签署日期,或验收单据日期精确至月份,该情况不影响验收时间的确认,包括2020 年石家庄桥西项目(监理单位未签署日期,其他验收单据已经签署日期)、绵阳小枧项目(未签署日期,客户已统一签署在“验收主要指标”栏)、2019年上海崇明模块项目(未签署日期,验收单据已统一签署在“验收时间”栏)、2018 年包头万水泉项目(验收单据日期精确至月份)、惠州石湾项目(验收单据日期精确至月份)和钱塘江泵站改造项目(验收单据日期精确至月份)。
(2)部分项目验收单据盖章在验收单据的其他栏处,不影响客户对验收结果的确认,对应项目为 2018 年钱塘江泵站改造项目,客户已于 2021 年 11 月 10日出具验收说明对上述事项进行说明且确认验收单据真实有效。
(3)部分项目时间匹配情况说明
1)2018 年的泥布湾工艺包项目的《性能测试验收报告》中“生物膜填料挂膜及镜检情况”图示的取样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4 日,而正文中表述为“泥布湾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工程于 2018 年 05 月 24 日取样送检进行性能测试(监测报告附后)”,主要系 5 月 4 日为生物膜填料挂膜情况取样时间,镜检为通过显微镜检查生物膜挂膜情况,生物膜填料挂膜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调试,至 5 月24 日进行出水取样,检测水质情况。上述时间不存在不匹配的情形。
2)2019 年太原城南项目客户在 2019 年 9 月 25 日签署《通水验收单》,而收入确认在 2019 年 11 月 30 日,主要系在项目出水水质达标的情况下,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进行水质检测)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关于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效改造工程的通知》(并城乡管函[2019]196 号),在 9 月 25 日签署《通水验收单》,9 月后公司继续按照合同要求对剩余材料设备进行供货安装,至 2019 年 11 月,所有材料设备均已完成供货及安装,出水水质达标。业主单位就上述事项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出具了验收说明,上述时间不存在不匹配的情形。此外,合同约定经过水质检测验收后由卖方向买方提交相关验收单据,对验收报告进行会签,客户在《合同完成单》和《调试合格证书》(根据水质检测情况出具)盖章确认,不属于验收主体应签字/盖章而未签字/盖章的不规范情形。
3)2020 年石家庄桥西项目的《通水验收单》签署日期明显笔误(2020 年错写成 2010 年),《通水验收单》其他单位签署时间可以明确。
4)2021 年 1-6 月三门县污水处理厂三期项目的《通水出水达标验收(第三方检测完成)单》无业主单位盖章签字,主要系业主单位与发行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业主单位出具的《三门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稳定运行期水质检测数据》(2021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5 月 1 日水质数据)系通水验收单据的组成部分,在该单据基础上客户出具作为收入确认单据的《通水出水达标验收(第三方检测完成)单》,签署日为 5 月 26 日,上述时间不存在不匹配的情形。
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通水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上述情况,不影响相关验收单据的效力。根据合同约定、客户要求以及项目验收的实际情况,公司通水验收单据格式不完全统一,但均据实签署,验收结论明确,通水验收单据的相关要素符合合同约定和客户的验收要求。
综上,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的通水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不影响相关验收单据的效力。不规范情形对应收入金额合计为 2,961.14 万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2.61%,金额及占比较小。公司通水验收单据存在的上述情况,未导致出现收入跨期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上述事项与客户或业主单位产生纠纷或诉讼。
(二)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签署情况
1、各期前十大项目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中存在的签署不规范情形及原因
除上述通水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外,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签署亦存在类似不规范情形。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中存在的签署不规范情形及原因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的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存在 4 个项目签署日期涂改的情形,主要系公司或对应单位签署验收单据书写错误,经现场确认后在原件上进行修改所致。上述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并非收入确认的直接单据,且其签署日期不规范的情形与上述项目收入确认相关的通水验收单据不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因此不影响上述项目的收入确认。
2018 年佛山镇安项目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存在业主单位未盖章签字的情形,业主单位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出具验收说明,确认项目已于 2018年 12 月完成验收。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的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上述不规范情形,在 2018 年和 2019 年对应收入金额分别为6,073.47 万元和 976.05 万元,占对应期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5.40%和 2.97%,合计收入金额为 7,049.53 万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6.21%,金额及占比较小。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的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上述不规范情形,不影响收入确认,未导致出现收入跨期的情形。
2、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签署存在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除上述不规范情形,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签署存在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不属于不规范情形)如下:
(1)部分项目合同未约定对应单位参与验收,无需其盖章签字确认,包括2018 年泥布湾工艺包项目、2021 年 1-6 月达州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的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的业主或监理单位未盖章。
(2)部分项目合同未约定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应由有关单位盖章的条款,相关单位人员签字即可确认验收,包括 2018 年乌鲁木齐七道湾项目(建设单位未盖章)、包头万水泉项目(建设单位未盖章)。
(3)部分项目相关单位已签署与未盖章或签字单据实质内容相同的验收单据,包括 2019 年哈尔滨群力项目(客户已在汇总的《MBBR 设备供货、安装完成单》签字并盖章,确认发行人完成供货及安装)、2019 年龙口泳汶河项目(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业主单位通过《通水验收单》盖章确认完成验收,客户及业主单位分别出具验收说明,确认相关单据真实有效)。
(4)部分项目验收单据日期已经统一签署在其他栏或者其他单位已经签署日期,验收时间明确,包括 2020 年石家庄桥西项目(除监理单位外,其他单位均已签署明确时间)、东莞樟村项目(未签署日期,但验收单据已明确验收时间)、遂溪县岭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无验收申请时间,验收单据已签署明确时间)、衡水市振华污水处理厂项目(无验收申请时间,验收单据已签署明确时间)。
(5)2020 年东莞樟村项目二期的 DO+氨氮分析仪《分项到货验收单》《分项安装验收单》的签署日期晚于《通水验收单》,主要系公司完成供货安装义务且通水验收后,应客户要求赠送分析仪,该分析仪主要用于水质数据监测,不影响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6)肇庆项目为公司第一个采用 BFM 工艺的项目,2020 年 5 月中旬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安装完成,业主于 5 月底开始通水调试,并开始投加填料,投加持续至 2020 年 7 月 9 日。该项目为应急项目,业主要求 5 月通水,前期供货、安装工期较为紧张,填料投加完成后继续对工艺系统进行调试优化(消缺过程,即消除缺陷),此外 8 月完成了变频柜等自控设备的发货安装,因此填料验收日期早于材料设备的到货、安装验收日期。
(7)公司经办人员笔误,相关单据可以明确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2021 年1-6 月西安市第十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供货 MBBR 部分(公司经办人员签署日期笔误,单据上其他签署时间可以明确)、怀宁洪铺项目等厂站(公司经办人员申请验收时间等笔误,单据上其他签署时间可以明确)。
公司到货、安装等验收单据系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存在的上述情况,经履行核对供货记录,取得客户或业主出具的说明文件等核查程序,确认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均真实、有效,不影响公司以通水验收单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未导致出现收入跨期的情形。
综上,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的到货、安装等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不影响相关验收单据的效力。不规范情形对应收入金额合计为 7,049.53 万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6.21%,金额及占比较小。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上述事项与客户或业主单位产生纠纷或诉讼。
综上(一)、(二)分析,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均真实、有效,签署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不影响公司以通水验收单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通水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应收入金额合计为 2,961.14 万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2.61%,金额及占比较小,未导致出现收入跨期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上述事项与客户或业主单位产生纠纷或诉讼。
二、结合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占比、回款情况,说明前述主要项目多笔单据均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对发行人财务内控制度有效性、收入确认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客户配合发行人进行收入调节的情形
受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分节点应收账款结算政策、客户项目实施进度影响,公司应收账款收款周期一般为 1-3 年。报告期内公司客户多为各地的市政、城建等单位及大中型环保工程承包商,该类客户一般在结算或项目审计后开始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时间较长,进而导致公司实际收到应收账款的时间常晚于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收款节点。
在取得项目验收单据,即通过通水验收确认收入时,公司确认的应收账款包括已经结算但尚未完全付清的进度款,也包括通水验收结算的款项和质保期满后应结算的质保金。除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收款外,公司无其他信用期或信用额度等政策,在取得通水验收单据时,公司已取得除质保金外主要合同款项的收款权利,所以在客户未完全付清的情况下,如不考虑付款期和质保期的影响,项目通水验收时确认的上述应收账款余额即已逾期。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占比及回款情况如下:
注:1、本表中 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合同资产余额,如不考虑合同资产的,占比情况分别为 91.87%、91.46%。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公司向客户所销售的产品在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收入金额依据公司与客户合同约定的设备交易价格确认。公司确认收入时将设备交易价格扣除通水验收前已收取的预付款、到货款等进度款后的余额,依据具体合同约定分别列示为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其中:公司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账款列示(主要包括收入确认后尚未收款的逾期应收款项,以及需要一定结算周期的未逾期应收款项);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主要包括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款等)。(公司所销售的 MBBR 工艺包和 MBBR 一体化设备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部分客户对公司的工艺包设备和一体化设备约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款。)
2、应收账款余额与逾期应收账款金额之间的差异,主要来源于:①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其他因素的合同资产,主要为质保期满前的质保金;②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应收账款,主要为项目验收后尚未到结算期的应收账款。
3、期后回款情况统计至 2021 年 8 月末。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占比情况较为稳定,期后 1-2 年内一般能达到 70%-80%比例的回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占比及回款情况如下:
注:
1、本表中 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合同资产余额,如不考虑合同资产的,占比情况分别为 91.87%、91.46%。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公司向客户所销售的产品在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收入金额依据公司与客户合同约定的设备交易价格确认。公司确认收入时将设备交易价格扣除通水验收前已收取的预付款、到货款等进度款后的余额,依据具体合同约定分别列示为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其中:公司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账款列示(主要包括收入确认后尚未收款的逾期应收款项,以及需要一定结算周期的未逾期应收款项);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主要包括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款等)。(公司所销售的 MBBR 工艺包和 MBBR 一体化设备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部分客户对公司的工艺包设备和一体化设备约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款。)
2、应收账款余额与逾期应收账款金额之间的差异,主要来源于:①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其他因素的合同资产,主要为质保期满前的质保金;②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应收账款,主要为项目验收后尚未到结算期的应收账款。
3、期后回款情况统计至 2021 年 8 月末。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占比情况较为稳定,期后 1-2 年内一般能达到 70%-80%比例的回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占比及回款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十大项目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占比总体在 55%的水平,主要系期末应收账款包括质保期满前的质保金和项目验收后尚未到结算期的应收账款,该款项截至各期末并未逾期。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十大项目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占比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总体波动较小,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总体在 70%左右的水平,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验收单据中存在签署不规范情形对应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占比及回款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以看出,除 2019 年外,公司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中验收单据存在签署不规范情形的,对应应收账款逾期金额较小,占当期末逾期应收账款余额比例较低,低于对应期末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占比。2019 年龙口泳汶河项目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占当期末应回款金额比例较高主要系业主付款审批程序较慢所致。除部分项目受客户付款审批影响回款较慢外,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出现不规范的项目验收单据,主要系公司业务经办人业务操作不严格所致,业务经办人不存在调节相关单据内容的主观意图,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在取得存在瑕疵的单据时,向业务经办人核实造成验收单据不规范的原因,同时核对项目的仓库发货记录、物流运输单据等项目实施相关佐证性资料,确保财务记录的真实可靠。因此,以前期间出现的不规范的项目验收单据,未对公司财务内控制度有效性造成重大影响,收入确认不存在跨期的情形。
公司目前已进一步完善了工艺实施项目验收资料报审的内部控制审批流程,主要内控环节为:业务经办人提起申请,由业务部门、资料管理、法务、库管、财务等相关内控控制节点的业务负责人审核,相关审核内容包括验收单据要素是否齐备、验收单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到货安装明细数量是否与实际发货一致、单据签署时间是否与实际验收时间一致等,核实单据内容无误,杜绝不规范单据的再次出现。
报告期内公司 MBBR 工艺包和 MBBR 一体化设备项目均经一系列实施环节后,经客户或业主完成通水验收后确认收入,客户多为各地的市政、城建等单位及大中型环保工程承包商,对验收有其内部的控制标准和流程,不存在配合公司进行收入调节的情形。
综上分析,前述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不规范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财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收入确认不存在跨期的情形,不存在客户配合公司进行收入调节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说明在核查、审计等过程中对于相关不规范情形的具体核查方法,底稿中是否予以充分关注,相关核查手段及充分性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验收单据存在的签署不规范情形,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具体核查方法和核查手段:
(1)检查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对应的合同、验收单据,统计其签署存在的不规范情形。
(2)向相关负责人了解各验收单据存在签署不规范情形的原因。
(3)检查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对应的项目实施资料,确认相关项目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招投标文件(如有)、项目合同、开票情况、回款资料、发货记录、运输单据、配套工序资料等。
(4)对主要项目客户进行访谈,确认项目实施状态,核实验收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报告期内,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筛选了公司每年主要客户进行访谈,访谈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合作时间、合作模式、供货安装情况、验收情况、结算方式、信用政策、项目保管运行情况、客户满意度、关联交易情况及其他利益往来等,最终通过访谈方式确认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70%以上,主要客户的访谈情况具体如下:
其中,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在报告期各期通过实地走访及视频访谈方式分别确认的收入金额具体如下: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对 2018 年和 2019 年客户通过视频形式访谈的占比较高,主要因为对 2018 年和 2019 年客户的访谈于 2020 年上半年进行,受当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进行实地走访。在对 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客户访谈时,国内疫情基本得到控制,保荐人和发行人会计师主要采取实地走访的形式,导致实地访谈的占比有所提升,且上述两期采用视频形式访谈的主要客户在以前年度已进行实地走访。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对达州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衡水市振华污水处理厂项目、龙口泳汶河项目、泥布湾工艺包项目、钱塘江泵站改造项目和佛山镇安项目的客户均进行了访谈,确认对应项目在对应期间已经通过客户验收,与对应验收单据的签署情况进行核对。
(5)对相关客户进行函证,确认其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对应所属期间。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对达州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衡水市振华污水处理厂项目、龙口泳汶河项目、泥布湾工艺包项目、钱塘江泵站改造项目和佛山镇安项目的函证情况如下:
(6)检索各期主要项目完工状态的公开信息,核实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的完工状态。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对达州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衡水市振华污水处理厂项目、龙口泳汶河项目、泥布湾工艺包项目、钱塘江泵站改造项目和佛山镇安项目的公开信息检索情况如下:
(7)针对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存在签署不规范情形,取得相关客户出具的验收说明,对发现的不规范情形的真实性和原因进行分析。
(8)取得发行人项目收款开票登记台账,统计项目回款进度与合同约定的差异情况。
(9)对发行人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网络检索,检查相关事项是否与验收单据签署不规范情形相关。
综上分析,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对于发行人报告期验收单据存在的签署不规范情形,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在底稿收集过程中予以充分关注,已经实施了对应的核查程序,相关核查手段充分。
(二)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项目单据存在多处不规范的情形是否影响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真实性及准确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判断及具体判断意见,是否影响核查、审计的重要性水平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验收单据存在的签署不规范的情形具体包括:
通水验收单据中存在 3 个项目签署日期涂改及业主单位未盖章签字的情形,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存在 4 个项目签署日期涂改及业主单位未盖章签字的情形,其中签署日期涂改,主要系公司或对应单位签署验收单据书写错误,经现场确认后在原件上进行修改所致,发行人验收单据的签署日期均为项目经办人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修改。
通水验收单据是发行人收入确认的直接单据,到货、安装等验收单据系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对于上述验收单据签署不规范情形,中介机构向业务经办人员、业务和财务的相关人员详细了解相关原因和发行人执行的内部控制和处理措施,并通过检查招投标资料、项目合同、发货记录等项目实施资料确认相关项目的实施情况,取得客户或业主出具的相关验收说明文件,对主要客户进行访谈和函证等核查程序,确认存在不规范情形的通水验收单据和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均真实、有效,未影响中介机构核查、审计的重要性水平。
上述验收单据签署不规范的情形,主要系公司业务经办人业务操作不严格所致,验收单据的签署日期均为项目经办人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修改,业务经办人不存在调节相关单据内容的主观意图,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在取得存在瑕疵的单据时,向业务经办人核实验收单据签署不规范的原因,同时核对项目的仓库发货记录等相关佐证性资料,确保财务记录的真实可靠。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验收单据签署不规范情形对应收入金额及占比较小,也未导致收入跨期。发行人目前已进一步完善了工艺实施项目验收资料的内部控制审批流程,主要内控环节更为严谨可靠,可以有效防范出现验收单据签署不规范的情形。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发行人存在上述单据签署不规范的情形,但相关单据真实有效,不影响交易双方对项目验收事项和验收时间的确认,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上述情形产生的诉讼纠纷等事项,不影响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真实性及准确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真实、准确、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不影响中介机构核查、审计的重要性水平。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均真实、有效,签署存在的上述不规范情形不影响发行人以通水验收单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通水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上述不规范情形,对应收入金额合计为 2,961.14 万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2.61%,金额及占比较小,未导致出现收入跨期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与客户或业主单位产生纠纷或诉讼。
前述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不规范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财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收入确认不存在跨期的情形,不存在客户配合发行人进行收入调节的情形。对于发行人报告期验收单据存在的签署不规范情形,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在底稿收集过程中予以充分关注,已经实施了对应的核查程序,相关核查手段充分。报告期发行人存在上述单据签署不规范的情形,但相关单据真实有效,不影响交易双方对项目验收事项和验收时间的确认,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上述情形产生的诉讼纠纷等事项,不影响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真实性及准确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真实、准确、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不影响中介机构核查、审计的重要性水平。
四、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质控内核部门的复核程序及结论
(一)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的复核程序及结论
1、复核程序
(1)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对应的合同、验收单据,复核项目组统计的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不规范情形;
(2)复核项目组收集的项目实施资料、访谈记录、函证、公开检索资料等工作底稿;
(3)向项目组询问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签署不规范情形的原因和对应的核查程序。
2、复核结论
对发行人项目验收单据和相关底稿,保荐人质控内核部门履行了必要的复核工作,同意项目组关于发行人项目验收单据的核查工作及回复内容,认可项目组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验收单据存在的签署不规范情形,对应收入金额及占比较小,未导致出现收入跨期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财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收入确认不存在跨期的情形,不存在客户配合发行人进行收入调节的情形。
(二)申报会计师风险管理部的复核程序及结论
1、复核程序
申报会计师项目组对报告期内发行人项目验收单据进行了核查,风险管理部对项目组编制的核查底稿进行了复核,执行的主要复核程序如下:
(1)向项目组了解发行人业务模式、查阅并复核项目组执行的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穿行测试底稿和内部控制测试底稿;
(2)向项目组询问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签署不规范情形的原因和对应的核查程序;
(3)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对应的合同、验收单据,复核项目组统计的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不规范情形;评估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4)复核项目组收集的项目实施资料、访谈记录、函证、公开检索资料等工作底稿。
2、复核结论
到货、安装等项目履行过程性验收单据均真实、有效,签署存在的上述不规范情形不影响发行人以通水验收单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通水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上述不规范情形,对应收入金额合计为 2,961.14 万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2.61%,金额及占比较小,未导致出现收入跨期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与客户或业主单位产生纠纷或诉讼。
前述验收单据签署存在的不规范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财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收入确认不存在跨期的情形,不存在客户配合发行人进行收入调节的情形。
对于发行人报告期验收单据存在的签署不规范情形,申报会计师在底稿收集过程中予以充分关注,已经实施了对应的核查程序,相关核查手段充分。
报告期发行人存在上述单据签署不规范的情形,但相关单据真实有效,不影响交易双方对项目验收事项和验收时间的确认,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上述情形产生的诉讼纠纷等事项,不影响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真实性及准确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真实、准确、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不影响中介机构核查、审计的重要性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