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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1.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4关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全面核查,并说明核查范围、核查标准、核查程序以及核查结论,并对发行人内控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在充分评估发行人所处经营环境、行业类型、业务流程、规范运作水平、主要财务数据水平及变动趋势、所处经营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对发行人相关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
1、核查范围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 2021年6月30日 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及资金流水。
上述核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人 | 与发行人关系 | 开户数量(个) | 1 | 胜利监理 | 发行人 | 48 | 2 | 石大东方 | 发行人子公司 | 10 | 3 | 华海安科 | 发行人子公司 | 6 | 4 | 恒远检测 | 发行人子公司 | 2 |
2、账户完整性核查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前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基本户开立银行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和2018年1月1日 至2021年6月30日 的银行对账单。
为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流水的完整性,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将发行人编制的银行账户清单与从银行独立取得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的信息进行核对,核查账户信息的完整性;
(2)将银行对账单中出现的银行账户与《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进行勾稽,核查是否存在开户清单以外的银行账户;
(3)对所有已开立银行账户进行银行函证程序,核查账户信息的完整性。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完整。
(二)相关人员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1、核查范围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了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财务经理、出纳)2018年1月1日至 2021年6月30日 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及资金流水。
序号 | 姓名 | 与发行人关系 | 核查账户数量(个) | 1 | 艾万发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11 | 2 | 李献国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 12 | 3 | 张观军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 9 | 4 | 李复新 |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15 | 5 | 孟飞 | 发行人董事 | 9 | 6 | 任起才 | 发行人董事 | 13 | 7 | 杨希贤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 10 | 8 | 周明 | 发行人监事 | 13 | 9 | 李元 | 发行人监事 | 8 | 10 | 步衍超 | 发行人监事 | 10 | 11 | 刘福乾 | 发行人监事 | 12 | 12 | 白雪 | 发行人监事 | 8 | 13 | 蒲志慧 | 发行人监事 | 5 | 14 | 宋翀 | 发行人副总经理 | 10 | 15 | 吴勋 | 发行人总工程师 | 8 | 16 | 徐士杰 | 发行人财务经理 | 13 | 17 | 褚志浩 | 发行人出纳 | 5 | 18 | 隋炎志 | 发行人出纳 | 9 | 19 | 王淑芝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艾万发的妻子 | 22 | 20 | 吕涛 | 发行人董事 | 10 | 21 | 刘涛 | 发行人监事 | 9 | 22 | 鲁胜投资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 | 1 | 23 | 丞智投资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 4 | 24 | 夯胜投资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 4 | 25 | 夯庆投资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 4 |
发行人独立董事基于个人隐私原因考虑,未提供个人资金流水,现任三位独立董事均不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
2、账户完整性核查
(1)取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项目组成员陪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去对应银行打印银行流水,并打印开立账户清单。如果某银行无法打印开立账户清单的,则陪同账户主在智慧自助柜员机上操作查询验收是否有在该行开立账户以及账户清单,并保留现场操作照片资料。
(2)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东营银行等5家银行是发行人所在地主要的银行。对于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东营银行上述银行不论是否提供银行账户,项目组均会陪同上述人员董监高至银行查询是否开立账户。
(3)项目组同时使用云闪付APP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东营银行等十几个银行是否绑定银行卡进行补充核查,保留截图资料。云闪付APP可以支持实名验证后查询到自然人名下在全国各大主要银行(但不包括东营银行)的账户开立情况,可以有效地辅助项目组扩大银行账号查询的范围。
(4)除此之外,通过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流水资料进行交叉核对,如果发现有资金往来的上述自然人账户,且该账户未在其主动提供范围内,则要求其补充提供。
(5)对于某些上述人员报告期内已销户的账户,项目组会陪同账户主去银行打印报告期销户前的银行流水;对于有些银行不能打印销户前的银行流水的情形,项目组会主动当场向银行问询,并尽可能取得销户凭证。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人已向贵方提供了本人名下自2018年1月1日至 2021年6月30日 的所有个人卡银行对账单,无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的个人流水核查是完整的。
(三)是否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重点关注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需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情形,相关核查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核查事项 | 是否存在相关情形 | 情况说明 | 1 | 发行人备用金、对外付款等资金管理存在重大不规范情形 | 否 | 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备用金、对外付款等资金管理存在重大不规范情形 | 2 | 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净利率等指标各期存在较大异常变化,或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不一致 | 否 | 发行人报告期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净利率等指标各期不存在较大异常变化;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 3 | 发行人经销模式占比较高或大幅高于同行业公司,且经销毛利率存在较大异常 | 否 | 发行人不存在经销模式经营的情形 | 4 | 发行人将部分生产环节委托其他方进行加工的,且委托加工费用大幅变动,或者单位成本、毛利率大幅异于同行业 | 否 | 发行人不存在将部分生产环节委托其他方进行加工的情形 | 5 | 发行人采购总额中进口占比较高或者销售总额中出口占比较高,且对应的采购单价、销售单价、境外供应商或客户资质存在较大异常 | 否 | 发行人销售和采购不涉及进出口 | 6 | 发行人重大购销交易、对外投资或大额收付款,在商业合理性方面存在疑问 | 否 | 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购销交易、对外投资及大额收付款在商业合理性方面不存在疑问 | 7 | 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 | 否 | 报告期内,2020年度、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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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员薪酬较上一年增长比例为1.17%、10.58%,2020年度、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较上一年增加金额分别为8.81万元、71.91万元 | 8 | 其他异常情况 | 否 | 报告期内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
结合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不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确定发行人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为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财务经理、出纳)。
二、核查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流水的核查标准
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标准:(1)所有20万元以上与客户、供应商的正常商业资金往来,了解交易背景;(2)所有与发行人关联方及曾经的关联方的往来,逐笔核查;(3)其他2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往来。
同时对上述银行流水发生额和银行日记账发生额进行双向比对。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合计达到重要性标准的转入笔数 1,455.00笔、转出笔数 1,733.00 笔,分别占报告期转入、转出发生笔 15.55% 及 12.9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合计达到重要性标准的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分别占报告
期转入、转出发生额的 85.27% 及 84.86% 。
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流水,在查验对账单真实性后,逐条记录达到重要性标准的包括发行人户名及账号、交易对方户名及账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摘要(如有)等信息,与发行人对应银行日记账进行比对,关注每条记录发生额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后根据前述核查程序一一执行核查,直至确认相关银行流水发生的合理性及操作的合规性。
(二)相关人员资金流水的核查标准
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财务经理、出纳)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标准:(1)报告期内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短期内与同一交易对方频繁交易且累计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流水逐笔核查,了解并核查相关交易背景及合理性;(2)与发行人之间除了正常工资发放、分红、备用金以外的其他收支往来全部逐笔核查,了解并核查相关交易背景及合理性;(3)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包括根据公开信息查询获取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股东、董监高等)等主体之间在2018- 2021年1-6月 期间发生的大额资金流水全部逐笔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与发行人关系 | 核查交易笔数情况 | 核查交易金额情况(万元) | 1 | 艾万发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124 | 2294.93 | 2 | 李献国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 28 | 351.11 | 3 | 张观军 |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 11 | 153.89 | 4 | 李复新 |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48 | 310.69 | 5 | 孟飞 | 发行人董事 | 12 | 199.23 | 6 | 任起才 | 发行人董事 | 43 | 555.37 | 7 | 杨希贤 |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 28 | 440.05 | 8 | 周明 | 发行人监事 | 5 | 20.88 | 9 | 李元 | 发行人监事 | 70 | 819.06 | 10 | 步衍超 | 发行人监事 | 23 | 191.61 | 11 | 刘福乾 | 发行人监事 | 10 | 69.60 | 12 | 白雪 | 发行人监事 | 11 | 92.68 | 13 | 蒲志慧 | 发行人监事 | 27 | 310.91 | 14 | 宋翀 | 发行人副总经理 | 243 | 1154.73 | 15 | 吴勋 | 发行人总工程师 | 20 | 269.00 | 16 | 徐士杰 | 发行人财务经理 | 48 | 1004.14 | 17 | 褚志浩 | 发行人出纳 | - | - | 18 | 隋炎志 | 发行人出纳 | 22 | 322.47 | 19 | 王淑芝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艾万发的妻子 | 111 | 1,317.59 | 20 | 吕涛 | 发行人董事 | 44 | 426.12 | 21 | 刘涛 | 发行人监事 | 6 | 99.22 | 22 | 鲁胜投资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 | 15 | 2,111.48 | 23 | 丞智投资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 29 | 3,894.66 | 24 | 夯胜投资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 5 | 400.89 | 25 | 夯庆投资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 4 | 397.90 |
对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财务经理、出纳)的银行流水,在查验对账单真实性后,逐条记录达到重要性标准的包括发行人户名及账号、交易对方户名及账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摘要(如有)等信息,根据前述核查程序逐一执行核查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对部分大额流水获取必要的支撑证据,直至确认相关银行流水发生的合理性及合规性,最后就达到重要性标准的资金流水按个人制作情况说明,并由对应人员签字确认。
三、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在资金流水核查中结合重要性原则和支持核查结论需要,重点核查了报告期内发生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4关于资金流水核查涉及的事项,相关核查程序如下:
(一)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结合发行人实际,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印鉴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备用金及个人借款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应付账款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用于规范公司管理。
大信会计师已经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1-10297号),认为发行人于 2021年6月30日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二)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前往发行人基本户开户行获取《已开立银行账户结算账户清单》,与发行人编制的银行账户清单、银行询证函进行核对,此外通过将银行对账单中出现的银行账户与开户清单核对的方式验证发行人银行账户的完整性。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过了解发行人业务流程与经营模式,访谈、走访、查阅各业务环节文件,了解了银行账户的管控情况,账户开户时间、开户地点和销户情况,认为相关情况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的发展阶段和区域分布匹配,部分银行账户销户主要是由于该账户下业务往来减少等正常销户。
经核查,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三)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结合发行人业务规模、资金往来规模等特点,重点核查主要账户单笔交易金额20万元以上以及交易频繁的银行流水。
大额资金流水中账款性质涉及客户或供应商的,核查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并与银行日记账核对,核查资金交易是否真实并及时入账;涉及购买固定资产等,核查合同、付款审批单、银行回单等验证交易背景;涉及银行借款、对外投资等大额交易,核查合同、银行回单等验证交易背景。
经核查,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重大异常,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活动相匹配。
(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了发行人20万元以上的银行流水发生额及银行日记账发生额,将其进行双向比对;同时获取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个人银行流水、员工名册与工资明细表,对达到个人资金流水核查标准的资金流水进行专项核查。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存在薪酬发放、报销等正常资金往来外,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1、根据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重点关注了5万元及以上的银行存取现流水,结合公司现金日记账,核查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以及交易的背景及真实性。经检查,申报期内发行人有以下大额银行流水存取现的情况,具体情况及原因详见下表:
大额银行流水存取现汇总说明
核查主体 | 核查年份 | 摘要 | 借方(万元) | 贷方(万元) | 交易原因说明 | 胜利监理 | 2018年 | 中行取现金 | 15.00 | - | 取现主要用于发放财务人员加班费和员工报销款 | 胜利监理 | 2018年 | 自提现金备用 | 8.16 | - | 取现用于激励财务人员加班费 | 胜利监理 | 2019年 | 中行存现金 | - | 9.84 | 收到监理客户现金回款后存入银行 | 胜利监理 | 2019年 | 自提经费备用 | 16.00 | - | 提现用于支付个人租赁费 | 胜利监理 | 2019年 | 中行存现金 | - | 8.63 | 收到监理客户现金回款后存入银行 | 胜利监理 | 2019年 | 中行存现金 | - | 25.00 | 收到监理客户现金回款后存入银行 | 胜利监理 | 2020年 | 自提现金备用 | 8.00 | - | 为激励财务人员加班,取现支付财务人员加班费 | 胜利监理 | 2020年 | 自提现金备用 | 6.00 | - | 为激励财务人员加班,取现支付财务人员加班费 | 胜利监理 | 2020年 | 自提现金备用 | 6.50 | - | 主要用于员工备用金支付 | 胜利监理 | 2020年 | 自提现金备用 | 16.00 | - | 为激励财务人员加班,取现支付财务人员加班费 | 胜利监理 | 2020年 | 中行取现金 | 15.00 | - | 为激励财务人员加班,取现支付财务人员加班费 | 胜利监理 | 2020年 | 中行存现金 | - | 30.00 | 收员工备用金还款后存入银行 | 华海安科 | 2020年 | 自提现金备用 | 14.99 | - | 现金用于发华海安科收购前的工资奖金。华海安科收购之前一直是现金发放工资奖金,1月份处于刚收购过来阶段,相关人员仍然提现金发工资奖金,后续已规范 | 华海安科 | 2020年 | 自提现金备用 | 45.00 | - | 华海安科 | 2020年 | 自提现金备用 | 50.00 | - | 华海安科 | 2020年 | 现金存银行 | - | 19.37 | 年底收备用金还款后存入银行 | 胜利监理 | 2021年 | 中行取现金 | 10.00 | - | 为激励财务人员加班,取现支付财务人员加班费 |
2、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抽取发行人各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往来,复核对应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等资料,核查其交易背景及真实性,核查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申报期内存在大额取现的情形,但具有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六)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银行流水及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的相关协议,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判断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相关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能否为发行人带来收入。
经核查,发行人大额购买的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主要为与执行项目相关的劳务服务与技术服务,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
(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开设银行账户清单及报告期内全部账户银行流水、个人征信报告,对达到个人资金流水核查标准的交易,结合发行人员工名册、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名单、前述法人主体的核心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大额流水情况进行说明并签字确认,并获取了欠条、访谈记录、银行存单等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了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关注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单笔或短期内存现、取现达5万元或以上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日期 | 金额(万元) | 存现/取现 | 存现/取现原因 | 2018/3/9 | 4.00 | 现金支取 | 妻子理财投资 | 2018/3/10 | 4.00 | 现金支取 | 妻子理财投资 | 2018/3/11 | 4.00 | 现金支取 | 妻子理财投资 | 2018/3/12 | 3.90 | 现金支取 | 妻子理财投资 | 2018/7/3 | 5.00 | 现金支取 | 妻子理财投资 | 2018/7/4 | 5.00 | 现金支取 | 妻子理财投资 | 2018/11/6 | 4.00 | 现金支取 | 妻子理财投资 | 2019/3/8 | 4.00 | 现金支取 | 妻子理财投资 | 2019/8/6-2019/10/31 | 40.00 | 现金支取 | 借款给女婿用于女婿创业公司周转及业务需要 | 2019/11/5 | 8.00 | 现金支取 | 妻子用于家庭开支 | 2020/3/26 | 20.00 | 现金支取 | 妻子购买定期存单 | 2020/5/9 | 9.00 | 现金支取 | 妻子购买定期存单 | 2020/10/17 | 4.50 | 现金支取 | 妻子购买定期存单 | 2020/10/19 | 4.50 | 现金支取 | 妻子购买定期存单 | 2020/10/23-2020/11/13 | 18.00 | 现金支取 | 借款给女婿用于女婿创业公司周转及业务需要 | 2021/1/8 | 4.90 | 现金支取 | 妻子用于家庭支出 | 2021/3/2-2021/3/3 | 7.00 | 现金支取 | 借款给司机 |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及大额存现、取现均可合理解释,不存在频繁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八)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1、现金分红
(1)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取得了申报期内发行人现金分红的决议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 、2020年6月 和2021年5月 分别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按对应年末时点股本数为基础分配了2018年度 、 2019年度 和2020年度 的股利,所有股利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对应年末时点股本数为基础计算了?2018年、2019年 、2020?年 对应董监高应分配的现金股利。
(2)通过核查董监高银行流水中“证券转银行”的记录,通过提现金额、时间节点确定结合董监高绑定的用于分红的证券公司账户的银行卡。
(3)核查流水,查看现金股利的提现情况并追踪提现后资金的去向及取现流出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首先对该银行卡流水进行分析,如发现大额对外转账、通过转入本人其他借记卡后对外转账或者大额取现等支出情形,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要求相关人员出具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分红资金大额支出的每笔交易的对手方、交易的原因。经核查,并对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取得了现金分红的实际用途进行核查,相关人员的现金分红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理财、购房、装修、朋友借款、个税缴纳等,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4)取得上述人员提供的分红资金大额支出原因的支撑性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装修合同、借条、访谈笔录、购买理财的支付凭证。
2、薪酬发放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及工资明细表,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薪酬总额(万元) | 329.32 | 754.55 | 751.68 | 679.77 |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结合个人银行流水进行了交叉核验,对报告期单笔交易在5万元以上的大额交易,以及单笔虽未达到前述金额标准,但在短期内与同一交易对方频繁交易且累计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交易的交易背景进行了核验,同时获得了相关人员对大额流水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从发行人处获得的薪酬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不存在重大异常。
3、资产转让款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三会决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银行流水,发行人不存在向相关人员支付资产转让款的情形,相关人员个人银行流水中不存在从发行人获取资产转让款的记录。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从发行人获得资产转让款的情形。
4、转让发行人股权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工商内档,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转让发行人股权的行为,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中亦不存在因持股方式调整获得盈利的记录。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通过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且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的情形。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取得了相关人员银行流水、收入明细表、采购明细表、关联方清单、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名单、相关法人主体的核心人员名单,核查了相关人员单笔交易在5万元以上的大额交易,以及单笔虽未达到前述金额标准,但在短期内与同一交易对方频繁交易且累计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交易情况,将其与前述名单进行核对,同时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走访,了解其是否与相关人员存在除业务合同约定外的资金往来。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十)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名单对相关人员达到重大标准的交易记录进行了核查。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并由对方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由关联方代为收取客户款项或代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经核查,不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四、核查结论
基于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报告期内资金流水核查情况,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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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留言表示,当下各大银行建议民众注销不使用的银行卡,但很多人忘记自己有多少张银行卡,因此希望搭建可供本人登录查询的平台或线下网点,一次性查询、注销银行卡。11月18日,人民银行对网友的建议做出积极回应。央行表示,已经在工作安排中考虑 “一人多卡”查询服务提供问题。
“个人银行卡信息较为敏感,涉及个人隐私和资金安全,相关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性高。”人民银行表示,已经在工作安排中考虑 “一人多卡”查询服务提供问题,指导中国银联和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便利个人银行卡查询,不断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让便利化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成为常态。
目前,中国银联组织商业银行通过银行业统一APP“云闪付”便利渠道,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键查卡”服务。近期中国银联正在组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和浙商银行等13家商业银行同步开展功能优化和服务对接,开展内测工作,力争年底前先行在上海、云南等部分地区对社会公众开放试点,个人可查询本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情况,在试点完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全国并实现商业银行全覆盖。
“对于通过‘一键查卡’服务查询到的各类银行卡,还需继续使用的,请注意保管好银行卡,及时关注卡内资金变动情况;对于不再使用的银行卡,请及时到商业银行销户。”
央行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表示,请广大公众加强对个人银行卡的管理,充分利用已开立的银行卡办理工资发放、住房按揭等资金收付业务,减少新开户,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银行卡。特别是要注意不得出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给他人使用,避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或者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资金,触犯法律,造成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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