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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关于个人卡核查的最详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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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6 09: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lain.proust 于 2022-10-16 10:01 编辑

问题2.关于个人卡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个人卡资金流入端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 )公司向供应商虚拟采购后通过供应商流入公司控制的个人卡;( 2 )公司向凌全良设立的代理商虚拟采购后通过凌全良控制的个人卡流入公司控制的个人卡;( 3 )公司通过武商虚拟购物并报销流入公司控制的个人卡;( 4 )个人卡预收代理商保证金;( 5 )个人卡向若干自然人(包括朋友、员工等)以及实际控制人詹志春进行资金拆借。

个人卡资金流出方面,公司通过个人卡向销售人员等发放奖金、薪酬。公司个人卡支付给个人的亲属、朋友,再由其支付给销售人员,且销售人员亲属、朋友主要采取取现的方式,用于员工支出或存入员工账户。保荐工作报告列示报告期销售人员亲属、朋友取现金额累计 1,154.25 万元。部分存取现记录显示,吕建林取现 294.60 万元用于苗木投资,何川取现 117.35 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王斯文取现 94.69 万元借予他人等等。

保荐工作报告指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中,向自然人客户销售的金额分别为 191.85 万元、 22.32 万元、13.34 万元以及 0.37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较小,且呈逐年减少趋势。

请发行人说明:( 1 )上述个人卡资金流入是否系公司账外销售回款,是否存在账外销售未纳税的情形,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2 )上述投资、装修、出借等款项支付需通过现金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 3 )销售人员及其亲属、朋友取现后的现金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或与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相关方;( 4 )保荐工作报告 378页本次申报报表个人账户涉及的财务调整销售费用调整金额小于上述个人卡支付奖金金额的原因;个人卡交易是否已完整还原至公司帐内。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 1 )与个人卡存在资金往来的供应商及客户情况以及相应的资金往来情况;( 2 )与个人卡存在资金往来的自然人情况以及相应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等利益主体相关;( 3 )是否就上述投资、装修、出借等款项支付、其他现金取款以及存回销售人员本人银行卡的资金、个人卡资金其他流出的最终流向进行核查,关于相关资金未流向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商业贿赂、体外资金循环虚增收入或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的结论依据是否充分;( 4 )从核查的证据如何区分在正常采购之外公司通过虚拟采购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供应商向个人卡支付的资金系公司虚拟采购支付的资金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5 )公司向代理商及武商支付资金的银行流水情况;是否就相关代理商及武商与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代理商及武商向个人卡支付的资金系公司虚拟采购支付的资金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6 )公司个人卡预收代理商保证金涉及的代理商的销售情况,是否就相关代理商与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进行核查,公司收取的代理商资金系预收代理商保证金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7 )个人卡资金拆借涉及的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客户存在资金往来,个人卡向若干自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詹志春的资金往来系资金拆借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8 )是否获取了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亲属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销售、采购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所有银行账户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经销商、代理商核心人员系实际控制人亲属以及前员工的情形下,发行人是否对该类情形的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核查;发行人关于公司已完整提供报告期内使用的个人账户的结论核查依据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就发行人销售收入完整性以及个人客户完整性的核查方法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上述个人卡资金流入是否系公司账外销售回款,是否存在账外销售未纳税的情形,是否存在税务风险1、发行人上述个人卡资金流入不属于账外销售回款


题干所列发行人个人卡的5类主要资金流入情形均不属于发行人账外销售回款:


(1)所列第1-3类主要资金流入,即发行人对公账户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向凌全良设立的代理商支付代理费以及向武商支付购物款后,对方将收到的资金转回发行人个人卡。相关供应商、代理商以及武商转回发行人个人卡的资金均最终来源于发行人对公账户。发行人对公账户资金流转至发行人个人卡的过程形成闭环,上述资金流入不属于发行人账外销售回款。


(2)所列第4类主要资金流入,即发行人通过个人卡收取代理商缴纳的保证金。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居间代理模式销售。该模式下,发行人与代理商开拓的下游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向下游客户直接发货并结算货款。同时,发行人与代理商签署代理协议,按照合同约定,代理商负责完成客户开发、维护及其他服务后,发行人向代理商按既定规则支付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为防范居间代理业务可能发生的下游客户回款风险,发行人要求代理商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当代理商开拓的下游客户货款无法收回时,发行人有权扣除代理商等额的保证金。

发行人已将相关保证金纳入账内核算,各代理商对发行人个人卡涉及的保证金收取、变动以及余额情况书面确认无异议,发行人不存在委托各代理商收取账外销售回款的情形。


(3)所列第5类主要资金流入,即发行人通过个人卡拆入或收回借款,情形包括:①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詹志春拆入资金,发行人已于2020年底之前全部偿还;②收到发行人员工等若干自然人还款,系发行人收回前期借出资金。相关资金流转形成闭环,发行人不存在委托上述人员收取账外销售回款的情形。

发行人个人卡的5类主要资金流入情形不属于发行人账外销售回款的详细依据见本回复之“问题2.关于个人卡”之“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相关内容。


2、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不存在账外销售回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客户主要为下游饲料行业的中大型企业客户或经销商,个人客户销售金额占比较低。发行人向客户开具发票并通过对公账户与客户结算货款,不存在账外销售及账外回款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良好,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比例分别为89.58%、92.60%、96.06%以及96.13%,占比较高。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个人卡体外收取销售回款导致体内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群体结构主要由下游饲料行业和自身销售体系特点决定。个人客户销售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是部分个人客户改以公司主体与发行人进行交易。发行人不存在账外收取个人客户回款的情况。具体如下:


(1)基于饲料行业工业化程度较高以及发行人销售模式特点,发行人直接客户群体以企业客户以及位于全国各地的经销商为主


根据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数据,我国2018年万吨规模以上饲料生产厂达3,742家,饲料产量占总产量比例已达94.6%,饲料行业的工业化程度较高。同时,近年来,饲料行业呈现集中化逐步加强的趋势,2020年我国年产100万吨饲料企业为33家,产量占比已达54.6%。发行人顺应该趋势确定了以“直销模式为主,买断式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其中,直销模式包括了自行开发和居间代理两种类型。


自行开发模式下,发行人组建的大客户销售团队自主开发和维护客户,面向的客户群体主要为国内饲料行业排名前40名的集团化企业客户。


居间代理模式下,发行人分布于全国各地的代理商协助发行人开发和维护客户,重点目标客户为我国各省市排名前10名的饲料企业客户。该模式下,发行人与下游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向下游客户直接发货并结算货款。


同时,发行人建立了服务于全国各地中小客户的经销网络。该模式下,发行人与经销商直接进行交易,与经销商的下游终端客户不直接进行交易。


因此,发行人主要客户群体为企业客户以及位于全国各地的经销商,直接的个人客户数量较少。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中,向个人客户销售的金额分别为191.85万元、22.32万元、13.34万元以及15.29万元,主要个人客户为马恒峻、黄炳东、方斌等自然人,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马恒峻---75.39
黄炳东---56.67
方斌---45.17
其他零星客户15.2913.3422.3214.61
总计15.2913.3422.32191.85

2019年,发行人向个人客户销售额同比降低169.53万元,主要原因为:


①发行人饲料添加剂业务经销商方斌、马恒峻2018年5月停止以个人名义与发行人进行交易,改以公司主体合作。发行人与方斌、马恒峻及其控制经销商主体之间的交易总体不存在下滑趋势,其对应的应收账款不存在异常未回款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马恒峻及其控 制的经销商销售额97.85216.6699.39129.18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0.1019.800.03
方斌及其控制 的经销商销售额142.67316.30338.45298.28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16.2711.650.07119.77

②黄炳东系发行人食品酶业务的经销商,经销的主要产品为固体糖化酶。该产品附加值及毛利率较低,为优化产品结构,发行人2018年起逐步放弃了固体糖化酶业务,因此与黄炳东终止合作。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个人客户销售的金额降低具有合理的原因,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个人卡收取个人客户回款的情况,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账外销售回款。


3、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存在少量账外回款

2018年-2020年,发行人存在通过个人卡收取房屋出租款以及废料出售款的情形。发行人已将涉及的收入调整入账,分别增加其他业务收入64.88万元、41.71万元以及28.60万元:

单位:万元

类型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房屋出租收入28.6038.5858.42
废料出售收入-3.126.46
合计28.6041.7164.88

2021年5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华扬科技已对上述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并补缴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应税款,不存在账外收入未纳税的情形。


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对发行人税务补缴事项出具了专项合规证明,未认定发行人自查补报纳税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进行处罚。发行人子公司华扬科技主管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团风县税务局对发行人税务补缴事项出具了专项合规证明,证明华扬科技已自查整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依法不对华扬科技上述问题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华扬科技不存在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发行人个人卡资金流入涉及少量账外收入回款的情况,但均已补缴相应税款并获取了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专项合规证明,不存在税务风险。


(二)上述投资、装修、出借等款项支付需通过现金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吕建林取现294.60万元用于苗木投资,何川取现117.3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王斯文取现94.69万元借给他人,上述款项通过现金形式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1、吕建林取现294.60万元用于苗木投资

根据发行人销售人员吕建林出具的说明、提供的绿化苗木明细表以及中介机构对涉及的现金交易对方进行访谈,2018年-2020年,吕建林陆续从武汉周边湖北省京山县的个人树苗供应商购买桂花、红枫、对节白蜡等绿化苗木用于在租赁的土地上进行种植,后续拟通过出售或征用赔偿等方式获取投资收益。


苗木行业存在较多的个人交易主体,普遍存在使用现金结算的情况。同时,现金交易对方日常出售树苗后,需要陆续向其上游的个体供应商购买树苗,不断补充种植,其上游也存在使用现金结算的需要。因此,2018年-2020年,吕建林收到发行人发放的奖金后,陆续取现用于向对方支付购树款。


2、何川取现117.3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

根据发行人销售人员何川的说明,2018年-2020年,何川分别委托武汉当地的两家装修公司为其本人及父母名下的两间毛坯房进行室内装修,并使用现金向相关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


根据中介机构对相关装修公司的访谈,由于两家装修公司有较多农民工用工,为方便工资结算,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到现金,因此双方使用现金进行结算。


3、王斯文取现94.69万元借予他人

发行人销售人员王斯文上述借款涉及五名交易对方,均为个人。根据王斯文的说明以及中介机构对相关借款对象的访谈,王斯文现金借款的原因如下:(1)借款35.00万元现金给其岳父同村的朋友用于盖房子和相应的装修,是因为当地一般使用现金与工人结算工资及购买施工材料;(2)借款30.00万元现金给发行人3名员工用于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缴款,是因为发行人员工不清楚相互借款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是否合规,借款的3名员工银行流水当日有对应金额的存现记录,且后续已通过银行转账全部偿还;(3)借款20.00万元现金给亲属用于购房和装修,是因为亲属购房需支付中介费,同时负责装修的施工队有使用现金交易的习惯;(4)借款6.00万元现金给朋友用于房屋装修,是因为施工队有使用现金交易的习惯;(5)现金借款4.40万元给朋友用于家属治病,是因为朋友家属不熟悉网络支付操作。


(三)销售人员及其亲属、朋友取现后的现金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或与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相关

根据发行人相关销售人员的说明以及中介机构对现金交易对方的访谈,现金交易对方不属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或在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担任职务的情况,发行人与上述现金交易对方不存在业务及资金往来。


经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相关现金交易对方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工商登记备案人员存在重合的情况。


经中介机构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除正常货款结算外的其他资金往来。


因此,发行人销售人员及其亲属、朋友取现后的现金交易对方不存在客户、供应商或与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相关方。


(四)保荐工作报告378页本次申报报表个人账户涉及的财务调整销售费用调整金额小于上述个人卡支付奖金金额的原因;个人卡交易是否已完整还原至公司帐内

保荐工作报告378页列示的发行人个人卡涉及的销售费用调整金额及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增加销售费用的事项-367.23523.29
其中:销售人员奖金-342.60405.39
补提销售代理费--57.71
经销商奖励及补助--52.06
业务招待费-22.636.13
替抗产品评估试验费-2.002.00
减少销售费用的事项-0.59-307.61-730.77
其中:冲回向凌全良设立的代理商支付的代理费--290.83-599.97
冲回报销的会务费和业务招待费--16.57-125.09
其他-0.59-0.21-5.72
合计-0.5959.62-207.48

2018年-2020年,发行人通过个人卡支付的奖金金额分别为644.09万元、445.39万元以及496.94万元,包括发放年终奖和抗疫卓越贡献奖,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年终奖367.60445.39644.09
其中:销售人员342.60405.39587.09
管理人员25.0040.0052.00
研发人员--5.00
抗疫卓越贡献奖129.34--
合计496.94445.39644.09

本次申报报表中,因个人卡账务调整导致的销售费用调整金额小于上述个人卡支付的销售人员奖金金额,主要原因为:


1、除支付销售人员奖金外,发行人个人卡还支付了管理、研发人员奖金以及抗疫卓越贡献奖金,2018年-2020年分别为57.00万元、40.00万元以及154.34万元。相关奖金调增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不影响销售费用。


2、发行人个人卡分别于2018年、2019年、2020年向销售人员发放奖金,相关奖金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19年计提。因此,发行人将2018年支付的销售人员奖金入账时,调整了2018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19年、2020年支付的销售人员奖金则分别调增2018年、2019年销售费用;而2020年不涉及销售费用调整。


3、发行人销售费用调整事项中,除销售人员奖金导致销售费用调增外,还存在调减事项,主要为冲回发行人向凌全良设立的代理商支付的代理费,2018年至2019年金额分别为599.97万元、290.83万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申报报表个人账户涉及的销售费用调整金额小于上述个人卡支付奖金金额,具有合理的原因,发行人已将销售人员奖金及个人卡交易完整还原至账内。


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

(一)与个人卡存在资金往来的供应商及客户情况以及相应的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发行人个人卡的所有银行流水,并对银行流水进行了逐笔核查。经核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个人卡直接存在资金往来的供应商及客户情况为:


2018年-2019年,发行人个人卡分别向客户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公账户2.00万元、2.00万元,用于支付替抗产品试验评估费用,发行人已调增销售费用。


(二)与个人卡存在资金往来的自然人情况以及相应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等利益主体相关


2018年-2020年,与发行人个人卡存在资金往来的自然人情况以及相应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与发行人个人卡资金往来的自然人类型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资金流入943.39850.012,766.42
         其中: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等利益主体相关的自然人523.91433.452,386.65
                           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等利益主体无关的自然人419.48416.56379.77
资金流出1,042.941,281.643,166.00
         其中: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等利益主体相关的自然人54.50247.0622.32
                           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等利益主体无关的自然人988.441,034.583,143.68

注:因发行人对公账户通过采购及报销向供应商、武商支付的部分资金,经凌全良管理的银


行卡周转后流入发行人个人卡,此处根据对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流水逐笔核查的情况,穿透
列示相关资金流入的自然人类型。

1、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等利益主体相关的自然人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个人卡存在与客户、供应商等相关的自然人资金往来的情形,发行人已按照实际的交易性质以及交易对方调整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资金往来性质
直接往来方
实际往来方
身份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昆明品扬饲料有限公司



退还保证金方木李方斌代理商-100.00-
胡卫国昆明上扬饲料有限公司代理商-16.00-
刘利明烟台市明扬饲料有限公司代理商2.309.007.00
洪鹰武汉英菲扬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14.17
赵庆中石家庄盛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1.15
经销商及代理 商销售奖励黄金荣丰城市鑫辉动保服务部经销商-14.10-
丁福胜南昌市恒兴饲料有限公司经销商-9.86-
胡攀发行人26家经销商经销商-25.10-
经销商补助吕妮广州广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3.00-
纠纷补偿款张*峰客户C客户-70.00-
合计54.50247.0622.32

注:上述“供应商A”“供应商B”“客户C”因涉及商业秘密,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豁免披露,下同。

上述与发行人个人卡存在资金往来的自然人受发行人或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委托,依据如下:


序号
往来性质
自然人名称
客户或供应商名称
身份及关系
依据
1转回发行人采购款4名自然人供应商A3名为该供应商实际控制人亲属;1名为该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朋友对供应商进行访谈;获取发行人、供应商及其受托付款方共同签署的确认函
1名自然人供应商B该供应商实际控制人获取供应商工商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信息
2转回发行人购物款1名自然人武商该供应商员工获取发行人经办人与对方的微信沟通记录
3收取保证金胡攀鄂州市恒逸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员工获取鄂州市恒逸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恒峻、胡攀的银行流水;获取发行人与鄂州市恒逸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马恒峻、胡攀签署的确认函
34名 自然人发行人27家代理商4名为代理商实际控制人;18名为实际控制人亲属;10名为实际控制人朋友;2名为代理商会计人员获取发行人与代理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受托付款方签署的确认函
4废料出售款曹梦杰温志伟(经销商负责人)该经销商下属业务员获取发行人以及经销商说明
齐保忠该经销商下游客户
童凯童凯(经销商负责人)该经销商负责人
刘炳昌该经销商下属业务员
5退代理费陈雨曹明科(代理商)发行人员工获取退还代理费的计算依据;获取陈雨支付宝收到曹明科转账的记录
6经销商 解约金魏世桢昆明谷厚经贸有限公司以及昆明品扬饲料有限公司(经销商)该经销商实际控制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信息;获取发行人说明;对魏世桢进行访谈
7退保证金胡卫国昆明上扬饲料有限公司(代理商)该代理商实际控制人魏世桢朋友
方木李方斌(代理商)该代理商弟弟获取发行人与相关经销商、代理商及受托收款方签署的确认函
刘利明烟台市明扬饲料有限公司(代理商)该代理商实际控制人
洪鹰武汉英菲扬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该经销商实际控制人
赵庆中石家庄盛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该经销商销售负责人
8区域销售 增量奖黄金荣丰城市日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该经销商实际控制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信息;获取发行人与经销商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的确认函
丁福胜南昌华宇饲料贸易有限公司(经销商)该经销商实际控制人
胡攀其他相关经销商及代理商发行人员工获取胡攀银行流水记录;获取发行人与胡攀、相关经销商/代理商签署的确认函
9经销商补助吕妮广州广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该经销商员工获取发行人说明
10纠纷补偿款张*峰客户C该客户实际控制人司机获取发行人说明以及发行人收到对方收款账号的记录


2、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等利益主体无关的自然人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个人卡与客户、供应商等利益主体无关的自然人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往来性质
直接往来方 姓名或类型
实际往来方(若与直接往来方不一致)
直接往来方身份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詹志春朋友
詹志春
詹志春委托朋友付款
196.77
4.00
-
发行人员工
詹志春委托 发行人员工付款
15.34
0.06
0.03
发行人前员工
发行人前员工 偿还詹志春借款
-
21.67
50.00
收还款张建华-发行人前员工2.007.003.00
李名清-发行人员工-25.00-
余四新-发行人员工-8.0016.00
罗胜利-发行人前员工-6.00-
陈祺-发行人员工-5.005.00
曹光武-詹志春妹夫--100.00
张伟-发行人前员工--35.00
房屋租金顾文理-关联方武汉嘉宏员工喻文延亲属代收租金24.0010.50-
陈祺-发行人员工陈祺 代收租金-24.97-
彭芳芳武汉市非常完美相册制作有限公司租赁方武汉市非常完美相册制作有限公司持股10.00%股东-13.7033.60
塞怡-发行人员工塞怡 代收租金-8.68-
喻文延-关联方武汉嘉宏员工喻文延代收租金-5.00-
现金(廖四新)-发行人员工廖四新 代收租金-2.50-
廖四新-发行人员工廖四新 代收租金--3.64
尹振蓉-租赁方-1.67-
代收款项喻文延武汉嘉宏关联方武汉嘉宏员工喻文延将武汉嘉宏租金转入50.00--
赵娜武汉嘉宏武汉嘉宏拟转让江西酵素股权的受让方黄云龙委托朋友赵娜转入股权购买定金20.00--
塞怡武汉嘉宏发行人员工塞怡将出售武汉嘉宏防疫口罩款转入1.37--
王瑛江西酵素湖北邦之德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瑛将应付江西酵素的借款利息转入-15.00-
股东捐赠姚绍山詹志春发行人原股东姚绍山将支付给詹志春的款-30.00-



项转入


罗胜利发行人原股东罗胜利将支付给詹志春的款项转入--4.00
资产处置李波-发行人员工李波将发行人委托处置资产的收款转入-17.76-
曹光武-詹志春妹夫曹光武将发行人委托处置资产的收款转入-6.12-
职工薪酬 退回汪秋爽-发行人员工汪秋爽将吴学军及周樱退回的奖金转入-5.001.00
废料出售詹月英-詹志春姐姐-2.94-
合作研发项 目中试费辜玲芳-发行人员工辜玲芳将代收合作研发中试费转入--19.33
报销款汪秋爽-发行人员工汪秋爽将其账内报销款项转入--7.20
多付代理费 退回陈雨-发行人员工陈雨转回发行人多付的代理费--1.91
精益管理 罚款陈攀-发行人员工陈攀将代收罚款转入--0.06
合计419.48416.56379.77

资金流出
还借款詹志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96.3636.83191.54
詹志春朋友詹志春委托朋友理财、购物等140.2760.16145.98
艺术品交易方詹志春 购买艺术品付款71.5462.08141.23
发行人员工詹志春 委托发行人员工收款67.2877.7463.33
发行人前员工詹志春向发行人 前员工借出借款-20.00-
发行人董事詹志春向发行人董事购买商品-20.00-
家乡所在地政府詹志春向家乡所在地政府捐赠修路-10.00-
詹志春亲属詹志春与 亲属日常往来-5.00-
租户詹志春退还租户押金-1.50-
物业公司詹志春缴纳物业费-0.45-
现金取现后交詹志春13.70--
曹小玲姜国焱詹志春朋友姜国焱--502.00
往来性质直接往来方 姓名或类型实际往来方(若与直接往来方不一致)直接往来方身份2020年2019年2018年



配偶


单大平-发行人副总经理--213.74
黄炳堂-詹志春朋友--200.67
周樱-发行人副总经理--176.35
吴学军-发行人总经理--161.03
凌全良 管理的银行卡凌全良发行人前财务总监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

100.00
程建新发行人前财务总监 凌全良朋友

40.20
于舜娜-发行人股东--101.00
谢科生-发行人股东--100.34
赵玉珍-发行人股东--77.50
王朝晖-发行人原股东--48.50
何汝斌-发行人副总经理--20.10
借出款曹光武-詹志春妹夫--100.00
李名清-发行人员工--25.00
职工薪酬发行人员工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发行人员工发行人员工本人及其亲属、朋友496.94450.39645.09
转付 代收款项汪秋爽武汉嘉宏、江西酵素发行人员工汪秋爽向关联方代付代收款86.37--
顾问费汪洋凌全良发行人前财务总监凌全良朋友10.00--
劳务费汪秋爽-发行人员工5.98--
离职补偿及 大病补助等凌全良 管理的银行卡凌全良发行人前财务总监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249.7660.94
董事津贴陈创立-发行人董事-30.00-
精益管理 奖励陈攀-发行人员工陈攀代发行人发放零星奖励-0.401.85
张华清顾小玲发行人员工顾小玲通过配偶收款后,代发行人发放零星奖励-5.27-
无票报销姜鸽-绿化供应商-5.00-
王定华-发行人员工

7.56
张海泉-绿化供应商--5.00
张建华-发行人前员工--3.60
刘帅-发行人经销商 负责人--2.43
张春芝-发行人经销商--2.70
往来性质直接往来方 姓名或类型实际往来方(若与直接往来方不一致)直接往来方身份2020年2019年2018年



负责人


汪秋爽何汝斌发行人员工汪秋爽收款后转交发行人副总经理何汝斌--1.00
租赁费用曹春爱-出租方--3.00
员工驻外 补贴谢秀波朋友谢秀波发行人员工 谢秀波朋友--2.00
合计988.441,034.583,143.68

上述与发行人个人卡存在资金往来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等利益主体不存在相关性,依据如下:


序号
资金往来性质
依据
9员工驻外补贴
10精益管理奖励
11租赁费用


(三)是否就上述投资、装修、出借等款项支付、其他现金取款以及存回销售人员本人银行卡的资金、个人卡资金其他流出的最终流向进行核查,关于相关资金未流向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商业贿赂、体外资金循环虚增收入或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的结论依据是否充分


2018年-2020年,发行人个人卡资金流出金额合计为5,495.53万元,具体流出情况详见下图:


1、上述投资、装修、出借等款项支付、其他现金取款以及存回销售人员本人银行卡的资金最终流向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取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性质
金额
占比
1取现后存回本人银行卡366.3525.59%
2苗木投资294.6020.58%
3日常开销268.0418.72%
4房屋装修145.3510.15%
5借出款项134.699.41%
6家庭内部往来87.406.10%
7赡养父母68.834.81%
8偿还借款27.461.92%
9子女教育支出22.901.60%
10交通事故赔偿7.000.49%
11个人投资5.000.35%
12还发行人备用金4.000.28%
总计1,431.62100.00%

(1)上述投资、装修、出借等款项支付的最终流向核查情况
①吕建林取现294.60万元用于苗木投资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吕建林提供的绿化苗木明细表以及征用赔偿协议,实地查看了其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左岭新城种植的树木,其使用现金向苗木供应商购买苗木后,在其租赁的土地中种植,后续计划通过出售或征用赔偿获取投资收益。


同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相关现金交易涉及的苗木供应商进行了访谈,实地查看了苗木供应商位于湖北省京山县的苗木种植基地,苗木供应商收取现金后主要用于自身购买树苗培育种植,不存在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实施商业贿赂、体外循环虚增收入的情形。


②何川取现117.3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其与装修公司签署的装修合同以及装修预算单,经核查,涉及的相关房屋装修情况如下:

总价款单位:万元;单价单位:万元/m2

房屋地址
房屋面积
装修类型
装修时间
装修方式
总价款
单价
武汉市武昌区119.00m2室内装修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全包39.450.33
武汉市武昌区178.00m2室内装修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全包77.900.44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同时对上述现金交易涉及的两家装修公司进行了访谈,对方收取现金后主要用于日常经营过程中的用工结算及材料购买支出(包括其他装修项目的支出)等,不存在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实施商业贿赂、体外循环虚增收入的情形。

③王斯文取现94.69万元借予他人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王斯文现金借款的最终流向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A.关于借款35.00万元给岳父朋友用于在农村建房和装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相关现金交易涉及的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查看了其位于恩施利川市的房屋,相关人员收取现金后主要用于与施工队工人进行工资结算及施工材料购买。


B.关于借款30.00万元给发行人3名员工用于认购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记录,确认同日有对应的存现金额,相关资金最终用于认购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后续已通过银行转账全部偿还。


C.借款20.00万元给亲属用于购房和装修、借款6.00万元现金给朋友用于装修以及借款4.40万元现金给朋友用于家属治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相关现金交易涉及的人员进行了访谈,相关人员确认收取现金后均用于相应用途。


经核查,王斯文借给他人的94.69万元现金不存在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实施商业贿赂、体外循环虚增收入的情形。


(2)存回销售人员本人银行卡现金的最终流向核查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存回现金的金额
1何川122.47
2吕建林106.42
3夏文斌70.00
4王斯文38.28
5刘维12.12
6高玮11.31
7余致春4.47
8徐国涛1.00
9李名清0.28
合计366.35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相关销售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进行了核查,并获取了其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函,上述款项未流向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为发行人实施商业贿赂、体外循环虚增收入的情形。核查程序详见本回复之“问题2.关于个人卡/二/(八)”相关内容。

(3)其他现金取款的最终流向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其他现金取款合计490.63万元,取现后的用途主要为日常开销、赡养父母、偿还借款、教育支出、交通事故赔偿、投资以及还发行人备用金等。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相关销售人员进行了访谈,并获取了其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函,经核查,上述款项未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为发行人实施商业贿赂、体外循环虚增收入的情形。


2、发行人个人卡资金流出的最终流向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个人卡资金流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相关的资金流出54.50249.0624.32
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无关的资金流出988.981,034.973,143.72
合计1,043.471,284.043,168.03

(1)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相关的流出


针对发行人个人卡中与客户、供应商相关的资金流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验证相关资金流出性质的依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核查依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退还代理商保证金发行人与相关代理商及其受托收款人签署的确认函2.30125.0022.32
纠纷补偿款发行人关于纠纷情况的说明以及与客户的微信沟通记录-70.00-
经销商解约金对经销商进行访谈52.20--
经销商及代理商销发行人相关的销售奖励政策、销售奖-49.06-
售奖励励计提明细以及审批记录、发行人与相关经销商及代理商签署的确认函


经销商补助经销商向发行人提交的补助申请及发行人审批记录-3.00-
产品评估费用发行人说明-2.002.00
合计54.50249.0624.32


经核查,相关交易性质属实,本次申报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上述性质将相关交易调整入账,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上述客户、经销商、代理商或其受托收款方实施商业贿赂、体外资金循环虚增收入的情形。


(2)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无关的资金流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借还款389.15293.772,408.51
职工薪酬496.94450.39645.09
前财务总监凌全良离职补偿、大病补助及顾问费等10.00249.7660.94
转付代收款项86.37--
其他6.5241.0529.18
合计988.981,034.973,143.72


①借还款: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偿还借款或资金拆出2,408.51万元、293.77万元以及389.15万元,合计3,091.43万元,关于相关资金未流向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商业贿赂、体外资金循环虚增收入或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依据详见本回复之“问题2.关于个人卡/二/(七)个人卡资金拆借涉及的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客户存在资金往来,个人卡向若干自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詹志春的资金往来系资金拆借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相关内容。


②职工薪酬:2018年-2020年,发行人除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员工年终奖外,还存在通过个人卡支付部分高管和销售人员部分年终奖的情形以及支付“抗疫卓越贡献奖”等一次性奖金的情形。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发放的高管、销售人员年终奖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姓名
身份
发行人个人卡发放奖金的金额(按支付时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合计
1吴学军总经理25.0043.0052.00120.00
2周樱副总经理--6.006.00
3何汝斌副总经理--5.005.00
4吕建林业务员81.00163.11314.37558.48
5何川业务员97.34136.08173.99407.41
6王斯文业务员59.6061.8243.20164.62
7高玮业务员50.5010.00-60.50
8李名清业务员11.0714.0415.5840.69
9夏文斌业务员14.527.728.5230.76
10成勇钢前业务员-3.8422.4926.33
11余致春业务员7.007.402.4016.80
12徐国涛业务员11.57--11.57
13张杰业务员10.00--10.00
14刘维业务员-3.38-3.38
15洪鹰前业务员--1.541.54
合计367.60450.39645.091,463.08

注:吴学军2019年退回短期预支奖金3.00万元,周樱2018年退回短期预支奖金1.00万元。


A.发放高管年终奖


2018年-2020年,发行人个人卡发放的高管年终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
身份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吴学军总经理25.0043.0052.00
周樱副总经理--6.00
何汝斌副总经理--5.00
合计25.0043.0063.00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Ⅰ.获取发行人高管薪酬管理制度以及吴学军、周樱以及何汝斌等高管的年度薪酬确认表,了解吴学军、周樱以及何汝斌奖金的计提依据:


当年总税前奖金=奖金基数+经营提成奖,其中,奖金基数为固定数额,经营提成奖包括集团经营总目标完成奖以及大客户开拓奖(重点大客户当年销售增长额乘以一定的比例,若为负增长,大客户开拓奖为零)。


Ⅱ.获取吴学军、周樱、何汝斌及其奖金名义收款账户(其亲属或朋友)的银行流水以及相关人员的说明,其中:


吴学军2018年-2020年合计通过发行人员工汪秋爽银行账户收取120.00万元奖金(2019年退回短期预支奖金3.00万元,扣除退回部分后为117.00万元)。


汪秋爽收款后,全部取现转交吴学军。吴学军收到现金后留存备用,部分后续用于购买车辆以及日常开销,尚有部分现金未使用。其中,2021年5月,吴学军从武汉恒信奥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奥迪Q7”一辆,购车总价款为72.09万元,使用现金支付48.00万元,剩余24.0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吴学军和汪秋爽银行流水,以及吴学军出具的说明以及提供的购车合同、发票、现金收据(武汉恒信奥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盖章)予以核实。


周樱通过其朋友银行账户收取6.00万元奖金(2018年退回短期预支奖金1.00万元,扣除退回部分后为5.00万元),相关人员收款后转款至周樱配偶银行账户,后续主要用于购物、旅游、发红包以及归还个贷等日常开销。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周樱及其受托收款方的银行流水、周樱出具的说明以及相关消费转款记录予以核实。


何汝斌通过其配偶银行账户收取5.00万元奖金,其配偶收款转账至何汝斌用于购买个人保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何汝斌出具的说明以及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予以核实。


B.发放销售人员奖金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Ⅰ.获取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奖金计提表,相关奖金的计提依据如下:


序号
类别
年终奖计提规则
1饲料添加剂业务销售人员当年总税前奖金=销售基础量奖金+销售增量奖金,其中:销售基础量奖金,即发行人以销售人员所负责客户上一年含税销售额为基础,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计提销售基础量奖金;销售增量奖金,即发行人按毛利率高低水平将产品分为两个组合,分别为植酸酶&单酶&单菌&功能性饲料添加剂以及复合


酶制剂&微生态制剂&应激宁,并以上述产品组合当年含税销售增长额为基础,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销售增量奖金。因每个销售人员对所负责客户的开发贡献度、客户与发行人合作关系的深浅程度、客户与发行人合作业务的毛利率水平有所差异,发行人每年年初与每名销售人员单独协商确定当年的奖金计提比例。随着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逐渐成熟,客户维护难度减小,发行人总体上逐年下调销售人员奖金的计提比例,但也会综合考虑当年的市场行情、销售目标以及产品推广侧重等因素对奖金计提比例进行调整。
2食品酶及其他工业酶销售人员当年总税前奖金=销售基础量奖金+销售增量奖金-销售减量处罚+超期货款回收奖励,其中:销售基础量奖金按纺织酶、食品酶当年总销售额乘以一定的比例;销售增量奖金按纺织酶、食品酶当年销售总增长额乘以一定的比例,若当年销量降低,给予一定的处罚;若回收超期货款,给予一定的奖励。


Ⅱ.获取了发行人销售人员报告期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以及其奖金名义收款账户(其亲属或朋友)的银行流水。


其中,发行人原销售人员成勇钢2018年离职,其基于个人隐私原因,拒绝提供银行流水。报告期内,发行人个人卡向成勇钢发放的奖金额为26.33万元,金额较小。作为替代措施,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成勇钢出具的承诺函,确认成勇钢收取上述资金后,主要用于日常消费用途,不存在流向发行人客户,为发行人实施商业贿赂或任何违反正常商业合理性的行为。


发行人其他销售人员相关银行账户的核查情况详见本回复之“问题2.关于个人卡/二/(八)/3、对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亲属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销售、采购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所有银行账户的核查情况”相关内容。


关于其他销售人员相关银行账户涉及的取现最终流向的核查情况详见本回复之“问题2.关于个人卡/二/(三)/1、上述投资、装修、出借等款项支付、其他现金取款以及存回销售人员本人银行卡的资金最终流向核查情况”相关内容。


Ⅲ.获取所涉及高管、销售人员及相关代收款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对资金往来性质以及代收款人的身份以及与相关高管、销售人员之间的委托收付款情况进行了核实。


Ⅳ.获取所涉及高管、销售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承诺不存在为发行人实施商业贿赂、体外循环虚增收入的情形。


C.抗疫卓越贡献奖


2020年,为表彰员工在新冠疫情期间为保障发行人正常生产运营做出的突出贡献,发行人向生产、研发、采购以及财务等部门的16名员工合计支付129.34万元“抗疫卓越贡献奖”。针对该奖励,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Ⅰ.获取发行人“抗疫卓越贡献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流程、奖励办法以及评定结果,其中,该奖项的评定标准、评定流程如下:


序号
类别
内容
1评定标准(1)在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31日期间,在岗天数连续达到40天及以上;(2)所在岗位或承担的职责在生产供应链环节处于关键核心节点,且无他人或多人轮岗,工作内容具有不可替代性;(3)在岗期间,无差错无违纪,圆满高效完成了所有抗疫保产任务。
2评定流程各中心或部门负责人讨论推荐候选人并填报申请资料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核实工作并报总经理、董事长审定。

奖励办法具体如下:

时间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31日期间,连续在岗达40天及以上
事迹工作内容较固定,生产一线班组,主要完成生产线上的工作。处于生产供应链关键环节,且无他人或多人轮岗,工作内容繁多。负责各部门或各环节综合协调,需要调动资源,独立解决难题,工作复杂且具不可替代性。
奖励核算 及方式根据2020年第一季度销量及人均产值综合核算,建议给予奖金基数为6.00-12.00万/人的现金奖励。同时,如连续在岗超40天,40天以上天数,给予300元/天的加班补贴。
奖励金额6.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


Ⅱ.获取16名获奖人员对获奖事项出具的书面确认。16名员工中,3人属于银行流水核查范围内人员,根据上述银行流水,相关人员收取奖金后,主要用于证券投资、购买理财以及个人经营用途等,未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


经核查,发行人高管、销售人员以及相关员工收取的奖金主要用于个人相关支出,未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为发行人实施商业贿赂、体外循环虚增收入的情形。


③向发行人前财务总监凌全良支付离职补偿、大病补助以及顾问费等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A.访谈凌全良并获取发行人与凌全良签署的确认函,核实相关款项的性质及原因;针对大病补助,进一步获取凌全良配偶患病的诊断书、入院证明;针对离职补偿,进一步获取凌全良离职申请书以及发行人办理离职手续的相关文件;针对顾问费,进一步获取发行人与凌全良签署的财务顾问合同。


B.获取凌全良本人及其管理银行卡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核实其收到资金后的流向。


经核查,凌全良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为发行人实施商业贿赂、体外循环虚增收入或承担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形,核查情况详见本回复之“问题3.关于凌全良”相关内容。


④转付代收款


2020年,发行人个人卡向武汉嘉宏及其子公司江西酵素合计转付代收款项86.37万元。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武汉嘉宏、江西酵素作为关联方期间的银行流水,并与其银行日记账进行核对,经核查,武汉嘉宏、江西酵素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往来的情况,不存在为发行人实施商业贿赂、体外循环虚增收入以及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⑤其他


2018年-2020年,除以上资金流出事项外,发行人个人卡流出的其他金额分别为6.89万元、36.05万元以及6.52万元,规模较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证明相关资金往来性质的依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核查依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董事津贴发行人与董事陈创立签署的确认函-30.00-
无票报销发行人及报销人员说明-5.0022.29
精益管理奖励发行人精益管理制度、奖励依据、奖励明细以及领款单-5.671.85
劳务费发行人及提供劳务方说明,提供劳务方的5.98--

银行流水


租赁费用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3.00
员工驻外补贴员工关于驻外补贴的申请及发行人审批记录--2.00
取现销卡提现0.480.33-
财务费用手续费0.060.050.04
合计6.5236.056.89


经核查,相关交易性质属实,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上述人员向客户、供应商支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上述人员实施商业贿赂、体外循环虚增收入的情形。


(四)从核查的证据如何区分在正常采购之外公司通过虚拟采购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供应商向个人卡支付的资金系公司虚拟采购支付的资金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2018年-2020年,发行人存在通过对公账户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供应商收款后转回发行人个人卡的情形。从核查的证据上,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来区分上述款项支付与正常支付采购款:


1、获取发行人与上述采购涉及供应商A、供应商B签署的所有采购合同、发行人采购付款凭证、记账凭证以及发行人个人卡银行流水:(1)以采购合同为起点,逐笔核查入库单、采购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记录、对应的个人卡银行流水;(2)以发行人个人卡收到供应商转回资金的银行流水记录为起点,逐笔核查对应发行人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记账凭证、采购发票、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通过核查确认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单独签署采购合同,单独填制记账凭证并单独付款,发行人向相关供应商支付的资金与其向发行人转回款项之间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不存在与正常采购混同导致难以区分的情形。发行人转出款项与供应商转回款项从金额和时间上均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发行人转出资金
供应商转回资金
差额
差额占比
日期
金额
日期
金额
32018/04/19 2018/04/20110.822018/4/20 2018/5/10107.493.323.00%
42018/07/2659.212018/8/1757.431.783.00%
52018/10/23 2018/10/25238.382018/11/14 2018/11/21 2018/11/22231.237.153.00%
62019/01/14 2019/03/28157.252019/1/17 2019/1/25 2019/4/10 2019/4/25152.534.723.00%
72019/06/1158.102019/7/9 2019/7/1056.361.743.00%
82019/08/02 2019/08/05117.202019/9/11 2019/9/19 2019/9/25113.683.523.00%
92019/11/06 2019/11/0883.002019/12/12 2019/12/1380.512.493.00%
102020/01/1066.402020/1/1464.411.993.00%
112020/04/17 2020/04/17 2020/04/30132.802020/5/20 2020/6/16128.823.983.00%
122020/06/22 2020/06/2833.202020/7/1732.201.003.00%
132020/07/0916.602020/8/1816.100.503.00%
142020/08/12 2020/08/1725.202020/9/324.440.763.00%
152020/09/09 2020/09/0943.202020/9/1741.901.303.00%
162020/10/12 2020/10/1243.202020/10/1941.901.303.00%
172020/07/17 2020/11/10 2020/11/1173.102020/8/18 2020/11/1870.912.193.00%
182020/11/1817.602020/11/2416.720.885.00%
192020/12/0347.042020/12/11 2020/12/1445.631.413.00%
202020/12/0720.162020/12/1119.560.603.00%
212020/12/1122.202020/12/1621.310.894.00%

供应商B
12018/06/04 2018/06/2952.802018/7/5 2018/8/150.162.645.00%
22018/10/2326.802018/11/1525.461.345.00%


以上资金流转记录中,供应商转回款项金额小于发行人转出款项金额,差额占比分别为3.00%、4.00%以及5.00%,系发行人向供应商支付的费用。其中,供应商A的差额比率主要为3.00%,有两笔资金流转记录的差额比率分别为4.00%、5.00%,主要因涉及的原料品类不同:

单位:万元


原料名称
发行人转出金额
供应商转回金额
差额
差额占比
呈味核苷酸二钠等1,549.891,503.4046.503.00%
葡萄糖22.2021.310.894.00%
甘油17.6016.720.885.00%


2、核实上述采购支付涉及原材料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获取发行人原料清单,逐一比对核查采购原料的用途。经核查,发行人上述采购支付涉及的原料中,呈味核苷酸二钠、核苷酸二钠、味精、谷氨酸钠、黄原胶为食品添加剂,主要添加于食品之中,起到增鲜、增稠的作用,发行人酶制剂、微生态制剂等主要产品的生产过程对该类原料无需求。发行人采购该等原料支付的金额为1,399.48万元,占发行人相关原料采购支付总金额的比例为83.84%。对于淀粉、葡萄糖以及甘油等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原料,分析计算原料耗用与对应产品产量的关系,核查原料单耗的合理性。

单位:万元

原料名称
是否生产所需
金额
占比
呈味核苷酸二钠803.8248.15%
核苷酸二钠354.3121.23%
味精85.705.13%
谷氨酸钠69.904.19%
黄原胶46.502.79%
其他原料39.252.35%
小计1,399.4883.84%
淀粉79.604.77%
葡萄糖62.003.71%
甘油58.103.48%
其他原料70.124.20%
小计269.8216.16%
总计1,669.29100.00%


3、访谈上述采购涉及的供应商A,并获取发行人、供应商A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向发行人转回资金的相关自然人共同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经核查,向发行人转回资金的自然人系供应商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或朋友,受供应商A委托向发行人个人卡转入1,541.43万元。同时,供应商A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4名自然人均确认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除供应商A外)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代发行人收取下游客户回款、为发行人实施体外资金循环虚增收入、承担成本费用或实施商业贿赂以及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4、针对上述采购涉及的供应商B,多次尝试对该供应商进行访谈,但对方拒绝接受访谈。作为替代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工商信息,确认供应商B委托向发行人转回资金的自然人系该供应商原持股90.00%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与已核查的其他主体银行流水的交易对方进行比对,确认其与发行人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资金往来。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供应商向发行人个人卡支付的资金系发行人对公账户支付的资金,认定依据充分。


(五)公司向代理商及武商支付资金的银行流水情况;是否就相关代理商及武商与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代理商及武商向个人卡支付的资金系公司虚拟采购支付的资金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1、公司向代理商支付资金的银行流水情况;是否就相关代理商与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代理商向个人卡支付的资金系公司虚拟采购支付的资金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1)发行人向凌全良设立的代理商支付资金以及其向发行人个人卡转回资金的情况


2018年,发行人前财务总监凌全良设立3家公司为发行人周转资金,分别为湖北龙智济生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智济”)、 湖北星济海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济海娅”)以及湖北利博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博娅”),其工商注册以及注销时间如下:


公司名称
工商注册时间
工商注销时间
龙智济2018/4/172019/10/18
星济海娅2018/11/162019/10/18
利博娅2018/6/132019/1/3

龙智济、星济海娅以及利博娅3家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及注销情况以及为发行人周转资金时间如下:

公司名称
银行账号
开立时间
为发行人周转资金的期间
注销时间
起始日
终止日
龙智济5612740610852018/5/162018/5/162019/6/202019/6/20
星济海娅5742753641072018/11/292018/11/292019/10/162019/10/16
利博娅5625743725152018/6/252018/6/252019/1/142019/1/14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获取并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公账户,核查发行人对公账户向龙智济、星济海娅以及利博娅3家公司付款的记录,进一步获取龙智济、星济海娅、利博娅以及凌全良本人及其管理的其他银行卡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穿透核查资金流向,最后通过核查发行人个人卡银行流水进一步验证。经核查,发行人向龙智济、星济海娅以及利博娅等3家公司支付资金以及其向发行人个人卡转回资金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日期
发行人向凌全良设立的代理商转出款项
凌全良设立的代理商转回款项
差额
直接转回 款项
通过管理的其他银行卡间接转回款项
通过本人银行卡转回
2018年5月35.0029.75--5.25
2018年6月69.8534.84--35.01
2018年7月57.2669.41---12.15
2018年8月72.0357.23--14.80
2018年9月66.8552.82--14.03
2018年10月58.1126.75--31.36
2018年11月39.0247.81---8.79
2018年12月61.4625.7122.53-13.22
2019年1月60.4935.8532.4328.94-36.73
2019年2月73.33---73.33
2019年3月46.558.3312.3723.202.65
2019年4月69.68-24.28-45.40
2019年5月70.9533.4153.84--16.30
2019年6月21.729.524.94-7.26
2019年7月86.6143.6525.96-17.00
合计888.89475.07176.3552.14185.32

如上表所示,2018年-2019年,发行人向龙智济、星济海娅以及利博娅的银行账户合计转出资金888.89万元,其向发行人个人卡直接转回资金475.07万元,并通过凌全良本人及其管理的其他银行卡(由龙智济、星济海娅以及利博娅转款至凌全良管理的其他银行卡)间接转回资金228.49万元,剩余未转回资金185.32万元为发行人向凌全良偿还借款、发放离职补偿及大病补助合计410.70万元中的部分款项。

(2)是否就相关代理商与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代理商向个人卡支付的资金系公司虚拟采购支付的资金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获取并核查了龙智济、星济海娅以及利博娅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经核查,按资金往来的性质进行分类,相关公司银行流水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资金往来性质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资金流入-697.25530.95
其中:收取发行人支付的代理费-429.32459.58
凌全良其他个人事项-267.9367.65
其他-付款后冲回--3.72
资金流出-706.97521.22
其中:将代收发行人款项转回至发行人个人卡-130.76344.31
转账至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472.61120.23
凌全良其他个人事项-103.6152.96
其他-付款后冲回--3.72

报告期内,龙智济、星济海娅以及利博娅银行账户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发行人对公账户,即上表中列示的收取发行人支付的代理费,合计为888.90万元,占其账户总资金流入额的比例为72.37%。除此之外的其他资金流入为339.30万元,来源主要为凌全良及其设立的代理商为其他主体代收款项,即上表中列示的凌全良其他个人事项,与发行人无关。

单位:万元

资金往来对方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西安智特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朗唯生物技 术有限公司/西安兴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7462.91
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8.00-
武汉鸿鑫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77.50-
政府部门-企业发展基金--4.72
利息等其他流入-1.703.74
合计
267.9471.37


龙智济、星济海娅以及利博娅与上述主体资金往来的原因及与发行人无关的依据如下:


①龙智济、星济海娅以及利博娅与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长信达”)、武汉鸿鑫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天环保”)之间资金往来的原因为代收代付,其收取以上两家公司的资金后,转付以上两家公司指定的其他收款账户,核查依据详见“问题3.关于凌全良/一/(二)…武汉鸿鑫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与上述对象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公司账外销售回款或代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相关内容。


②西安智特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智特朗”)、西安朗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朗唯”)以及西安兴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兴朗”)为发行人经销商及代理商,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斯泉。龙智济、星济海娅以及利博娅与上述三家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原因为代收代付,其收取以上三家公司的资金后,转付上述三家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核查依据详见“问题


3.关于凌全良/一/(三)/2、凌全良个人银行卡和其管理的银行卡与其个人相关的资金流入及流出以及其具体对象,相关资金流入及流出是否来源于或最终流向公司客户或供应商”相关内容。


③除此之外的其他资金流入为收政府部门支付的企业发展基金4.72万元以及银行账户本身产生的利息等流入5.44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向凌全良设立龙智济、星济海娅以及利博娅等公司支付资金并最终流向发行人个人账户,相关资金流转形成闭环,龙智济、星济海娅以及利博娅不存在代发行人收取客户、供应商款项的情形,向发行人个人卡支付的资金最终来源于发行人对公账户,认定依据充分。


2、公司向武商支付资金的银行流水情况;是否就相关武商与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武商向个人卡支付的资金系公司虚拟采购支付的资金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1)发行人向武商支付资金的银行流水情况


2018年-2019年,发行人分别向武商支付156.95万元、25.95万元资金。

单位:万元

日期
金额
2018/3/2860.77
2018/4/1231.86
2018/9/1142.88
2018/9/1921.44
2019/1/2425.95
合计182.90


(2)是否就相关武商与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武商向个人卡支付的资金系公司虚拟采购支付的资金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因无法获取武商的银行流水,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未就武商与发行人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进行直接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替代程序:①根据发行人说明,武商通过其员工转回发行人支付的资金。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发行人相关经办人与资金转回方的微信沟通记录,确认资金转回方的身份为武商的员工。


②通过对比发行人转出以及武商转回资金的银行流水记录,验证发行人向武商支付的款项与武商转回款项从金额、时间上存在明显的匹配关系。

单位:万元

发行人转出款项
武商转回款项(通过其员工账户)
差额
占比
日期
金额
日期
金额
2018/3/2860.772018/3/2858.642.133.50%
2018/4/1231.862018/4/12 2018/4/1330.751.123.50%
2018/9/11 2018/9/1964.322018/9/12 2018/9/13 2018/9/1462.072.253.50%
2019/1/2425.952019/1/2525.000.953.68%


上述资金流转记录中,武商转回款项金额小于发行人转出款项金额,差额占比分别为3.50%、3.68%,系发行人向武商支付的费用。其中,2019年1月24日,武商转回款项与发行人转出款项的差额占比为3.68%,原因是对方直接按整数25.00万元转回款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与武商以及武商员工之间的资金流转形成闭环,武商向发行人个人卡支付的资金最终来源于发行人对公账户,认定依据充分。


(六)公司个人卡预收代理商保证金涉及的代理商的销售情况,是否就相关代理商与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进行核查,公司收取的代理商资金系预收代理商保证金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1、发行人个人卡预收代理商保证金涉及的代理商的销售情况


序号
代理商名称
个人卡收取保证金金额
发行人与代理商开拓客户的交易金额(万元)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1马恒峻300.00866.32967.291,065.02880.13
2杜志勇300.00516.87884.08369.47644.17
3方斌190.00308.89520.20474.11613.01
4李斯泉90.0032.54626.13785.13462.39
王杰424.51471.92--
5石鹏90.00367.88438.57330.18456.40
6丁福胜80.00658.13551.58607.99853.53
7黄金荣66.00419.07562.80328.341,078.36
8於文伟60.00250.94496.54565.09502.45
9谭锐60.00297.55539.32298.68241.59
10李长乐45.00112.37109.9067.52124.24
11林龙生30.00333.33676.45520.78426.57
12薛健25.00219.91436.43168.83150.86
13郝磊25.00209.19201.26163.31208.83
14刘文强23.0084.65298.50357.05272.76
15夏文科22.0024.6180.4995.95123.71
16汪洋20.00-37.37157.45110.13
17刘利明20.00---0.08
18黎方明16.0017.7846.9283.6867.73
19魏世桢16.00-24.5345.2357.15
20卢劲松13.0055.0976.5361.2530.75
21张志强12.0041.8086.5898.37116.64
22温志伟10.00132.95168.56128.63125.75
23陈明亮8.0018.2033.0129.7146.88
24张标4.0080.12149.1161.3222.99
25李国静2.0038.8174.3343.2234.17
合计1,527.005,511.518,558.406,906.317,651.27

注1:代理商按同一控制关系合并,并以实际控制人名称合并列示,下同;

注2:李斯泉原负责发行人宁夏和陕西区域的代理销售业务。2020年8月,李斯泉下属负责宁夏区域市场开发的业务员王杰独立为宁夏区域的代理商,双方根据宁夏和陕西区域的代理销售业务规模对保证金进行了拆分。根据双方签署的《保证金协议》,李斯泉向发行人缴纳的90.00万元保证金中,70.00万元保证金对应的权利与义务转移至王杰名下;

注3:2019年,发行人通过上述代理商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比下降744.96万元,主要因黄金荣代理的客户天邦股份(002124.SZ)与发行人交易额下降722.76万元。天邦股份主营生猪育种养殖、猪肉制品加工、生物制品研制与销售以及饲料研制与销售等,2019年受非洲猪瘟影响自身饲料产量下降,因此向发行人采购饲用酶制剂的数量下降。

2、是否就相关代理商与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进行核查


除已于发行人解除代理业务关系的3家代理商之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其他代理商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核查程序详见本回复之“问题2.关于个人卡/二/(八)”相关内容。经核查,相关代理商与发行人客户资金往来的情况如下:


(1)代理商代收发行人货款并转交发行人对公账户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代理商代收其开拓的下游客户货款的情形,原因为发行人代理商承担督促下游客户回款的义务,在货款催收过程中,部分下游客户基于结算方便的原因,直接将货款转交给代理商。代理商收到货款后已转交给发行人,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回款方式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代理商代收货款-5.996.0562.52
营业收入23,731.9539,495.9032,649.5633,854.78
占比-0.02%0.02%0.18%

2018年-2020年,代理商代收发行人货款的金额分别为62.52万元、6.05万元、5.99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18%、0.02%以及0.02%,占比较低。发行人已对上述事项进行规范。截至2020年4月底,发行人已不存在通过代理商收取货款的情形。发行人通过对公账户收取代理商转交的货款,不存在通过个人卡收款的情况。

(2)其他


报告期内,发行人代理商存在与其开拓的下游客户开展经销业务并收取经销货款的情形,金额分别为26.45万元、0.00万元、0.00万元以及0.00万元,金额较小。

单位:万元

代理商名称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杨天伟---8.05
於文伟---7.31
张标---7.10
   宋祖森---2.89
卢劲松---1.10
总计---26.45


上述交易形成于2018年1-5月,主要是因为在此期间,发行人同一区域的代理商和经销商一般为同一主体,并且与其部分下游客户同时通过经销和代理模式开展业务,或者其部分下游客户逐步从经销转为代理模式进行交易,导致发行人部分代理商存在向其下游客户经销产品并收取经销货款的情况。


2018年,发行人为将经销商和代理商分开管理、分开结算,要求经销商和代理商必须以不同的主体开展业务。因此,自2018年5月开始,发行人同一区域的经销商和代理商一般以不同的主体(受同一控制)进行运营。


因发行人同一区域代理商、经销商的部分下游客户重叠,发行人代理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经销商存在收取上述客户经销货款的情况。

单位:万元

代理商实际控制人名称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温志伟80.94180.41141.7612.30
丁福胜38.86143.33543.04770.33
於文伟70.4287.1532.6221.22
夏文科24.1678.7086.4830.80
杨天伟30.9171.1438.8410.12
李斯泉46.3751.6655.76132.23
刘沛洋及王晓娟夫妇5.6524.501.868.75
宋祖森10.8922.8118.7521.97
张标-4.2527.0418.70
杜志勇-4.6612.4231.77
李长乐8.902.187.04-
张志强--11.27-
总计317.10670.79976.881,058.19


上述客户经销货款系报告期内陆续收回,而发行人向代理商收取保证金的时间集中在2018年1月。从时间和金额上,两者不存在对应关系。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代理商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经销商代收下游客户回款并流入发行人个人卡的情形。


3、公司收取的代理商资金系预收代理商保证金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SAN销售中心代理业务管理制度》(SAN为发行人内部术语,含义为“新华扬动物营养”,下同),了解发行人与代理商的合作模式。经核查,代理模式下,发行人与代理商开拓的下游客户直接签署销售合同,直接向下游客户直接发货并结算货款,发行人与代理商之间不因此产生直接的购销交易,发行人个人卡收取的代理商资金不属于代理商向发行人支付的账外回款。


(2)获取发行人《代理商信用与风险保证金管理办法》,了解保证金相关的管理规定。经核查,发行人收取的保证金为质押性质,用途仅限于直销客户的违约代偿。发行人营销中心下设区域销售部负责保证金缴存余额的动态管理。区域销售部密切关注代理商风险因素,定期、不定期评估代理商的风险。如果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与代理商协商重新确定保证金缴存余额,然后多退少补。


(3)获取发行人个人卡收取保证金的银行流水记录,经核查,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合计收取代理商1,527.00万元保证金。其中,初始收取的保证金合计为1,444.00万元,包括:2018年1月收取1,421.00万元,占比93.06%;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补收23.00万元,占比1.51%。同时,发行人根据代理商风险变动情况,后续要求代理商补缴83.00万元保证金,占比5.43%。上述补打及补缴的金额及占比较小,符合保证金一次性收取并视情况动态调整的规律。

单位:万元


时间
金额
占比

初始收取金额
2018年1月1,421.0093.06%
2018年2月5.000.33%
2018年8月13.000.85%
2019年3月5.000.33%
小计1,444.0094.57%

补缴金额
2018年8月43.002.82%
2018年11月10.000.65%
2018年12月30.001.96%
小计83.005.43%
合计1,527.00100.00%

(4)获取发行人《代理商信用与风险保证金管理办法》,查阅关于保证金收取依据的规定,取得发行人对保证金具体收取情况的说明,并与保证金收取记录对比,确认代理商缴纳保证金情况符合发行人相关的管理规定。经核查,发行人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代理商下游客户的回款风险,因此,2018年初与代理商协商收取保证金时,发行人以各代理商相应下游客户2017年底整体的应收账款规模为基础计算收取金额。若代理商因资金实力有限,无力全额支付,并向发行人申请降低保证金缴纳额的,发行人综合考虑代理商的业务规模、资信情况以及相应下游客户构成情况和资信情况,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最终的缴纳额。经核查,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初始向各代理商收取保证金的情况符合发行人相关管理规定,详细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情形
代理商家数
收取金额
占比
1按下游客户整体应收账款规模协商收取141,098.0076.04%
2以下游客户整体应收账款规模为基础,酌情考虑代理商的资金实力后协商收取10346.0023.96%
3代理商的下游客户较为集中,且信用良好,暂不收取保证金3--
4代理业务规模较小,暂不收取保证金4--
合计311,444.00100.00%

①按下游客户整体应收账款情况协商收取

单位:万元

序号
实际控制人
应收账款余额(2017年底)
保证金收取金额
1马恒峻307.06300.00
2杜志勇292.28290.00
3方斌193.59190.00
4石鹏95.9790.00
5李斯泉83.7180.00
6李长乐46.9745.00
7刘文强23.9723.00
8汪洋20.9620.00
9刘利明21.4020.00
10魏世桢16.0316.00
11黎方明8.558.00
12张标4.334.00
13李国静2.902.00
14温志伟12.3110.00
小计1,130.031,098.00

注:发行人通过个人卡收取温志伟保证金10.00万元。2018年8月,发行人将所欠温志伟代理费1.17万元转变为保证金,合计收取11.17万元。

②以下游客户整体应收账款情况为基础,酌情考虑代理商的资金实力后协商收取

单位:万元

序号
代理商名称
应收账款余额(2017年底)
应缴额
实缴额
差异
1黄金荣147.98140.0066.0074.00
2丁福胜141.38140.0080.0060.00
3林龙生58.3355.0030.0025.00
4谭锐51.2550.0030.0020.00
5於文伟76.8575.0060.0015.00
6张志强22.1822.0012.0010.00
7夏文科25.3225.0020.005.00
8郝磊32.1830.0025.005.00
9薛健19.3219.0015.004.00
10陈明亮10.5010.008.002.00
合计585.29566.00346.00220.00

发行人与各代理商协商收取保证金的过程中,部分代理商由于资金实力有限,向发行人申请降低保证金缴纳额。考虑到代理商存在现实的困难,发行人酌情调减了缴纳额。

其中,对于申请调减金额较大的,发行人综合分析申请人的下游客户构成情况,并对下游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若申请人下游客户中存在规模较大且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该等客户整体的应收款余额能够完全或基本覆盖申请的调减额,则发行人同意调减。

单位:万元

序号
代理商名称
下游客户名称
应收账款余额(2017年底)
核减金额
是否能覆盖 核减金额
1黄金荣天邦股份84.2574.00完全覆盖
2丁福胜加大集团30.1860.00基本覆盖
正邦科技14.44
3林龙生傲农生物15.3925.00基本覆盖

对于申请调减额相对不大的,发行人综合评估申请人及其下游客户的历史信用情况,核减了部分保证金,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代理商名称
应收账款余额(2017年底)
应缴额
实缴额
差异
1谭锐51.2550.0030.0020.00
2於文伟76.8575.0060.0015.00
3张志强22.1822.0012.0010.00
4夏文科25.3225.0020.005.00
5郝磊32.1830.0025.005.00
6薛健19.3219.0015.004.00
7陈明亮10.5010.008.002.00
合计237.60231.00170.0061.00

③代理商的下游客户较为集中,且信用良好,暂不收取保证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代理商中,刘沛洋及王晓娟夫妇、宋祖森、杨天伟等代理商代理的客户较为集中,且信用良好,暂未收取保证金。

单位:万元

序号
代理商名称
应收账款余额(2017年底)
缴纳额
1刘沛洋及王晓娟夫妇78.64-
2宋祖森18.06-
3杨天伟16.80-

其代理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序号
代理商名称
主要下游客户
资信情况
1刘沛洋及王晓娟夫妇禾丰牧业及唐人神上市公司,国内领先的饲料企业
2宋祖森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的种鸭养殖及饲料生产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达100亿元
3杨天伟北京市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世界三大蛋鸡育种公司

数据来源:上述公司的年度报告或官方网站

④代理销售业务规模较小,暂不收取保证金

2018年初,发行人协商收取保证金时,卢劲松、冯浩、曹明科等代理商的代理业务规模较小或尚未与发行人开始合作,最初未收取保证金。

序号
代理商名称
个人卡收取保证金金额
发行人与其所代理客户的交易金额(万元)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1卢劲松-55.0976.5361.2530.75
2冯浩-13.3546.0992.1719.85
3曹明科-61.3574.794.58-

卢劲松负责发行人山东区域的代理销售业务。2018年1月,卢劲松的代理业务规模较小,因此未缴纳保证金。2018年8月,随着其代理销售业务的规模逐步上升,发行人要求卢劲松补缴13.00万元保证金。

冯浩从2018年10月开始负责发行人黑龙江区域的代理销售业务,报告期内的代理销售业务规模较小且客户集中,主要为区域性的主要饲料企业大牧人牧业(黑龙江)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暂未收取保证金。

曹明科从2019年7月开始负责发行人云南区域的代理销售业务,报告期内的代理销售业务规模规模较小且客户集中,主要为区域性的主要饲料企业江西联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云南维大广牧业有限公司,因此暂未收取保证金。

⑤其他形式收取保证金

单位:万元

序号
代理商名称
应收账款余额(2017年底)
实缴额
1童凯196.22123.24
2胡擘32.1520.60

考虑到童凯代理的客户北京大伟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全国三十强饲料企业,规模较大,经协商,发行人将所欠童凯123.24万元代理费转变为保证金后,暂不再收取保证金。

考虑到胡擘代理的客户湖南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区域主要饲料企业,经协商,发行人将所欠胡擘20.60万元转变为保证金后,暂不再收取保证金。

(5)发行人收取代理商保证金系报告期外政策的延续。根据发行人前次申报材料,发行人2014年至2016年底的预收款项余额分别881.84万元、1,266.74万元和2,134.5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为发行人收取的代理商保证金。2017年12月28日及29日,发行人对公账户陆续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各代理商。2018年1月,发行人与各代理商重新议定保证金收取金额,并通过个人卡进行收款。

单位:万元

序号
代理商名称
2017年12月退款金额
保证金初始收取金额
1马恒峻288.00300.00
2杜志勇262.90290.00
3方斌188.57190.00
4石鹏-90.00
5李斯泉103.6980.00
6丁福胜76.1880.00
7黄金荣66.7166.00
8於文伟45.4460.00
9李长乐34.8045.00
10谭锐39.6230.00
11林龙生28.6730.00
12郝磊1.0325.00
13刘文强12.1423.00
14夏文科22.5520.00
15刘利明23.1020.00
16汪洋6.8420.00
17魏世桢13.2316.00
18薛健22.7615.00
19张志强4.7712.00
20温志伟-10.00
21黎方明-8.00
22陈明亮-8.00
23张标-4.00
24李国静-2.00
25胡擘0.07-
26卢劲松--
合计1,241.071,444.00

(6)获取了发行人保证金收取、变动的审批记录,确认发行人对收取的相关款项按照保证金进行管理。

(7)获取发行人2021年3月与各代理商以及其受托付款方共同签署的确认函,共同确认相关资金往来性质为保证金收付;各代理商对2018年初至确认函签署日的保证金收取以及变动情况确认无误;就2021年6月30日的保证金余额,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向各代理商发送了函证,发行人各代理商均回函对保证金余额确认无误。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收取的代理商资金系预收代理商保证金,认定依据充分。

(七)个人卡资金拆借涉及的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客户存在资金往来,个人卡向若干自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詹志春的资金往来系资金拆借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1、与实际控制人詹志春之间的借款往来

发行人与詹志春之间的资金往来系詹志春向发行人提供借款。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偿还所欠詹志春的全部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1年初余额67.04139.09531.13
2累计借入322.11221.73150.03
3累计偿还389.15293.77542.08
4年末余额-67.04139.09

发行人与詹志春的资金拆借中,詹志春存在通过第三方代收代付款项的情形,其中,代付方向发行人转账资金系发行人收取詹志春借款,詹志春要求代付方将应支付给其本人的款项转账至发行人个人卡,涉及金额合计287.87万元;发行人向代收方付款系发行人偿还詹志春借款,詹志春根据其使用资金之需要,要求发行人将款项直接付款至其指定的第三方,未经过其本人银行账户,涉及金额合计886.56万元。

针对詹志春与发行人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詹志春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核实其与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2)获取发行人、詹志春与涉及的第三方签署的确认函、对涉及的第三方访谈或詹志春出具说明,验证詹志春与第三方之间资金往来性质真实,确认上述资金往来非第三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商业往来,以及相关资金未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核查详情如下:


序号
访谈程序
金额(万元)
占比

资金流入


序号
访谈程序
金额(万元)
占比
1詹志春说明及各方访谈或确认函283.7798.61%
2詹志春说明4.001.39%

资金流出
1詹志春说明及各方访谈或确认函778.3987.80%
2詹志春说明108.1712.20%

(3)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企查查网站,验证第三方人员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现任或历史股东、董监高不存在重合。

(4)与已核查的发行人其他相关主体银行流水交易对方进行比对,核实第三方人员与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资金往来。

经核查,上述资金往来不属于代收代付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商业往来;相关资金往来性质真实,未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属于发行人账外销售回款或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2、发行人收取还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个人卡收取员工或其他自然人还款59.00万元、26.00万元以及2.00万元,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张伟--35.00
余四新-8.0016.00
张建华2.007.003.00
陈祺-5.005.00
罗胜利-6.00-
合计2.0026.0059.00

以上人员中,张伟、李名清、余四新、张建华以及陈祺为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报告期外,发行人存在为罗胜利、余四新、张建华以及张伟提供借款用于购房周转、家庭日常开销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个人卡陆续收回借出的借款。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获取并核查了陈祺、罗胜利报告期内银行流水,核实其与客户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同时,获取了张伟、李名清、余四新、张建华、罗胜利以及陈祺出具的确认函,确认相关资金往来属于借还款。

3、发行人偿还借款

2018年,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偿还借款1,741.43万元,其中本金1,704.80万元,利息36.63万元,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姓名
借款时间
结清时间
偿还 本金额
利率
偿还 利息额
本息 合计
1姜国焱2017.012018.01500.0012.00%2.00502.00
2单大平2017.092018.09200.0012.00%13.74213.74
3黄炳堂2016.112018.01200.0012.00%0.67200.67
4周樱2017.042018.08170.0012.00%6.35176.35
5吴学军2017.042018.12150.0012.00%11.03161.03
6凌全良2017.122018.01100.00--100.00
7凌全良2017.032018.0140.0012.00%0.2040.20
8于舜娜2017.072018.01100.0012.00%1.00101.00
9谢科生2017.032018.01100.0020.00%0.34100.34
10赵玉珍2017.072018.0176.8020.00%0.7077.50
11王朝晖2017.072018.0148.0020.00%0.5048.50
12何汝斌2017.122018.0120.0012.00%0.1020.10
合计1,704.80-36.631,741.43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发行人与上述人员签署的借款合同,相关人员向发行人借出借款的银行回单记录或收据,以及发行人与借款方之间签署的确认函,确认发行人与上述人员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同时,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双方约定的利率水平对每月利息支付情况进行了复核,确认利息支付符合约定。

序号
姓名
身份
本金金额
借款 合同
银行回单/收据
确认函
利息是否符合约定
1姜国焱詹志春朋友500.00
2黄炳堂詹志春朋友200.00
3单大平发行人副总经理200.00
4周樱发行人副总经理170.00
5凌全良发行人原财务总监100.00-
6凌全良发行人原财务总监40.00
7吴学军发行人总经理150.00
8于舜娜发行人股东100.00
9谢科生发行人股东100.00
10赵玉珍发行人股东76.80-
11王朝晖发行人原股东48.00
12何汝斌发行人副总经理20.00

注:于舜娜为自由职业者;赵玉珍为武汉市和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0.00%股东以及执行董事,该公司主营零售及批发业务;谢科生为退休人员;王朝晖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

以上人员及其任职的单位均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往来。

以上自然人中,黄炳堂是发行人客户湖北天海饲料有限公司持股95.60%的股东以及董事;黄炳堂是发行人客户武汉朝晖兴达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4.00%的股东以及经理,姜国焱及其配偶曹小玲控制的武汉朝晖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是发行人客户武汉朝晖兴达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持股42.00%的股东;黄炳堂、姜国焱分别是发行人客户武汉天龙饲料有限公司持股60.00%、30.00%的股东。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的合计交易金额分别为15.08万元、3.66万元、13.50万元以及9.62万元,金额较小: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1武汉天龙饲料有限公司9.6211.753.6613.03
2湖北天海饲料有限公司-1.75-1.67
3武汉朝晖兴达畜牧发展有限公司---0.38
合计9.6213.503.6615.08

2016年-2017年,姜国焱、黄炳堂向发行人提供借款,主要是因为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詹志春系朋友关系,发行人通过个人卡向其支付的还款系与姜国焱、黄炳堂之间的往来,与上述客户不存在利益相关的情形。

4、其他

(1)2018年,发行人向曹光武支付100.00万元,系借出借款,因用款时间较短未签署借款合同。2018年2月6日,发行人个人卡向曹光武借出资金100.00万元,2018年2月26日以及2018年2月27日,曹光武向发行人个人卡偿还借款100.00万元,其中,80.00万元直接支付至发行人个人卡,20.00万元转款至汪秋爽银行账户。因发行人尚未结清与詹志春之间的借款,因此要求曹光武将20.00万元款项转账至詹志春指定的汪秋爽账户,作为发行人偿还詹志春借款。

汪秋爽收到20.00万元资金后,全部取现转交詹志春,詹志春留存现金用于日常备用。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了发行人个人卡以及汪秋爽的银行流水,并获得各方确认,确认资金流转形成闭环,核实其不存在与客户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2)2018年12月29日,发行人通过个人卡为员工李名清提供25.00万元借款,李名清收款后用于购房临时周转。2019年1月4日,李名清向发行人个人卡偿还借款。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了李名清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确认资金流转形成闭环,其与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个人卡向若干自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詹志春的资金往来系资金拆借的认定依据充分。

(八)是否获取了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亲属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销售、采购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所有银行账户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经销商、代理商核心人员系实际控制人亲属以及前员工的情形下,发行人是否对该类情形的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核查;发行人关于公司已完整提供报告期内使用的个人账户的结论核查依据是否充分

本次申报前,根据证监会2020年6月10日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4、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在充分评估和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时,对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应关注哪些方面?”,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并核查了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亲属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销售、采购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所有银行账户情况。同时,针对发行人2018年-2020年存在使用个人账户结算的情况,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一步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个人卡、发行人前财务总监凌全良本人及其管理的银行卡、关联经销商和代理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代理商的银行流水。

为进一步验证发行人不存在使用其他个人卡进行结算的情况,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本次进一步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前员工本人及前员工设立经销商和代理商、其他代理商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经本次补充核查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相关主体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标准和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主体 数量
账户 数量
核查标准
核查 笔数
1发行人个人卡78逐笔1,332
2凌全良本人及其管理的银行卡824逐笔2,162
3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销售、采购等关键岗位人员54564詹志春:≥5万元 其他:≥1万元13,880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814武汉嘉宏、四川山野、江西酵素:≥4万元 其他:≥1万元394
5发行人关联经销商、代理商及其负责人本人428≥1万元5,403
6发行人前员工及其设立的经销商、代理商1432≥1万元4,309
7发行人除以上代理商之外的其他代理商2449≥1万元5,510
合计119719-32,990

1、对发行人个人卡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陪同发行人个人卡名义持有人前往银行打印发行人个人卡的银行流水。

(2)核查过程

针对发行人个人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编制个人银行流水核查记录表且进行逐笔查验,获取并检查相关交易的支撑性证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个人卡报告期内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的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核查对象姓名
核查账户数量
核查标准
核查笔数
1秦永红2逐笔317
2夏国贞1逐笔277
3王爱玲1逐笔299
4李哲芳1逐笔148
5邱冬青1逐笔183
6汪浩1逐笔101
7胡玉翠1逐笔7
合计8逐笔1,332

2、对凌全良本人以及其管理银行卡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在取得凌全良保证完整提供全部银行账户承诺函的基础上,取得了凌全良提供的全部银行资金流水。鉴于凌全良自主提供的银行账户可能存在遗漏的情形,保荐机构实施了以下程序:

陪同凌全良前往六大国有银行、主要股份制银行及发行人当地主要地方性银行共计11家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以及汉口银行,查询凌全良是否曾在该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对于曾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且凌全良未主动提供的,补充取得报告期内相关银行账户的全部资金流水。

(2)核查过程

针对凌全良本人及其管理的银行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编制个人银行流水核查记录表且进行逐项查验,获取并检查相关大额或异常交易的支撑证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凌全良本人银行卡及其管理银行卡报告期内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的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核查对象姓名
类型
核查账户数量
核查标准
核查笔数
1凌全良凌全良本人银行卡17逐笔963
2利博娅凌全良管理的银行卡1逐笔74
3龙智济1逐笔361
4星济海娅1逐笔192
5凌全平1逐笔81
6凌艳霞1逐笔126
7罗修萍1逐笔98
8杨绪新1逐笔267
合计-24逐笔2,162

3、对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亲属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销售、采购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所有银行账户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在取得发行人相关人员保证完整提供全部银行账户的承诺函的基础上,取得了发行人相关人员提供的全部银行资金流水。鉴于发行人相关人员自主提供的银行账户可能存在遗漏的情形,保荐机构实施了以下程序:陪同发行人相关人员前往六大国有银行、主要股份制银行及当地主要地方性银行共计11家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以及汉口银行,查询发行人相关人员是否曾在该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对于曾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且发行人相关人员未主动提供的,补充取得报告期内相关银行账户的全部资金流水。

(2)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实际控制人詹志春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交易及其他异常交易,其他人员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交易及其他异常交易,编制个人银行流水核查记录表且进行逐项查验,获取并检查相关交易的支撑性证据。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相关人员报告期内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的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核查对象姓名
身份
核查账户数量
核查标准
核查笔数
1詹志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7≥5万元339
2ZHAN YIYANG实际控制人、董事8≥1万元196
3张菁实际控制人詹志春夫人、ZHAN YIYANG母亲、发行人原董事17≥1万元158
4郭睿达实际控制人ZHAN YIYANG配偶15≥1万元190
5吴学军董事、总经理14≥1万元332
6周樱董事、副总经理12≥1万元198
7单大平副总经理10≥1万元343
8何汝斌副总经理10≥1万元175
9王大春副总经理9≥1万元231
10冯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10≥1万元231
11陈祺监事13≥1万元229
12陶敏监事6≥1万元83
13袁志超监事10≥1万元190
14曾欢财务人员12≥1万元299
15陈静财务人员11≥1万元57
16陈飘财务人员8≥1万元6
17黄璟瑄财务人员8≥1万元101
18虞东财务人员5≥1万元14
19张欢财务人员14≥1万元65
20周琼财务人员16≥1万元119
21王武财务人员11≥1万元105
22乔大伟财务人员4≥1万元-
23汪秋爽财务人员9≥1万元503
24彭毓志采购部总监8≥1万元188
25詹疆魁采购部专员17≥1万元324
26曹慧神舟化工采购部经理16≥1万元241
27胡莉物流总监14≥1万元269
28胡攀区域销售部销售总监12≥1万元394
29陈丽娟销售服务部销服总管11≥1万元48
30陈雨销售服务部销服总管8≥1万元337
31李芳芳销售服务部销服总管20≥1万元122
32高玮大客户部销售经理6≥1万元182
33何川大客户部销售经理16≥1万元534
34李名清大客户部销售经理7≥1万元412
35刘维大客户部销售经理13≥1万元235
36吕建林大客户部销售经理8≥1万元1,071
37王斯文大客户部销售经理8≥1万元719
38夏文斌大客户部销售经理10≥1万元456
39张杰大客户部销售经理15≥1万元471
40余致春大客户部销售经理18≥1万元237
41徐国涛工业酶部销售总监11≥1万元2,241
42胡鹏国际事业部销售经理8≥1万元224
43李阳一前董事会秘书1≥1万元21
44胡昌彬前副总经理5≥1万元46
45吕娟前监事13≥1万元225
46罗胜利前财务人员9≥1万元114
47刘素芳前财务人员10≥1万元41
48张静前财务人员3≥1万元47
49曹瑛前财务人员3≥1万元16
50易习刚前财务人员4≥1万元326
51李园青前财务人员12≥1万元124
52周翩翩前财务人员8≥1万元32
53李娅倩前财务人员8≥1万元17
54胡清秀前财务人员3≥1万元2
合计564-13,880

4、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银行流水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在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开户清单的基础上,取得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全部银行资金流水。

(2)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单笔金额4.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交易及其他异常交易进行逐项查验,已获取并检查相关交易的支撑性证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相关主体报告期内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的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核查对象姓名
核查账户数量
核查标准
核查笔数
1武汉嘉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4万元121
2四川嘉宏信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新华扬山野生物有限公司)2≥4万元38
3江西九源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新华扬酵素科技有限公司)1≥4万元17
4武汉峻茂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1万元53
5武汉怀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1万元87
6武汉牧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1万元51
7武汉利迪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万元-
8武汉新华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万元27
合计14-394

注:2019年7月底之前,四川嘉宏信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新华扬山野生物有限公司)、江西九源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新华扬酵素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子公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核查程序中将其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流水进行核查,本处列示其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即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流水核查情况。

5、对公司经销商、代理商核心人员系实际控制人亲属的银行流水核查程序

(1)核查程序

经销商、代理商核心人员系实际控制人亲属的,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经销商、代理商开户清单及报告期内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并取得其负责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2)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相关银行账户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交易,编制个人银行流水核查记录表且进行逐项查验,获取并检查相关交易的支撑性证据。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相关主体报告期内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的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核查对象姓名
核查账户数量
核查标准
核查笔数
1童凯及其控制的企业5≥1万元1,083
2温志伟及其控制的企业9≥1万元2,528
3胡擘及其控制的企业8≥1万元1,153
4曹明科及其控制的企业6≥1万元639
合计28-5,403

6、对发行人经销商、代理商核心人员系前员工的银行流水核查程序

发行人共有16名员工离职后设立经销商与发行人进行交易,其中5人同时设立代理商与发行人进行交易。报告期内,以上前员工设立主体与发行人交易的金额不高且总体呈下降趋势,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经销金额595.671,253.881,836.082,430.70
经销金额占比8.70%9.40%15.88%21.51%
代理费金额60.5152.7364.9177.67
代理费金额占比4.50%2.22%3.57%3.98%
(1)核查程序

针对发行人前员工及其设立的经销商和代理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尝试获取相关经销商、代理商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以及前员工本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最终的银行账户取得情况如下:

序号
核查对象姓名
核查账户总数
其中:个人账户数量
对公账户数量
账户提供情况
1丁福胜312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
2宋祖森312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
3洪鹰321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
4刘帅321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
5魏宇211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
6张春芝411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
7赵庆中2
8周旦321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
9詹燕峰321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
10陈锻雄1-1对公账户
11汤仕锋1-1对公账户
12钟鸿兵2-2对公账户
13聂奇33-个人账户
14唐立勇11-个人账户
15魏世桢----
16葛晓燕----

注:赵庆中为张春芝设立经销商石家庄盛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负责人。

在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存在的受限情况如下:

①前员工魏世桢因终止与发行人合作拒绝提供银行流水,前员工葛晓燕因与发行人交易额占其自身业务规模较小,拒绝提供相关银行流水。报告期内,以上未核查的前员工与发行人交易的金额不高且总体呈下降趋势。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未获取银行流水的前员工情况
未获取前员工银行流水的数量(人)1122
对应的经销金额(万元)69.81101.87303.76468.84
对应的代理费金额(万元)-2.265.267.48

占前员工对应总数的比例
数量占比6.25%6.25%12.50%12.50%
经销金额占比11.72%8.12%16.54%19.29%
代理费金额占比-4.29%8.10%9.63%

②前员工聂奇未提供其设立的经销商的对公银行账户。报告期内,聂奇设立的公司武汉阿斯兰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交易金额较小,仅2019年交易0.03万元,属于偶发性交易。

③前员工陈锻雄、汤仕锋以及钟鸿兵基于个人隐私原因未提供其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其个人直接交易的情形。

④前员工已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主要为与其设立公司对公账户存在资金往来的主要个人银行卡,或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主要个人银行卡,存在未完整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形。

针对上述受限情况,保荐机构获取了前员工本人及其设立公司出具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企业/本人及关联方与新华扬之间除正常的商业关系外,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及其他经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向新华扬出借银行账户、使用银行账户为新华扬提供资金周转、为新华扬进行利益输送、协助进行资金体外循环、虚增收入、为新华扬承担成本或费用等。”

(2)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相关银行账户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交易,编制银行流水核查记录表且进行逐项查验,已获取并检查相关交易的支撑性证据。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相关主体报告期内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的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核查对象姓名
核查账户数量
核查标准
核查笔数
1丁福胜3≥1万元500
2宋祖森3≥1万元934
3洪鹰3≥1万元431
4陈锻雄1≥1万元123
5刘帅3≥1万元230
6聂奇3≥1万元75
7汤仕锋1≥1万元126
8魏宇2≥1万元139
9赵庆中2≥1万元209
10张春芝2≥1万元330
11钟鸿兵2≥1万元81
12周旦3≥1万元952
13詹燕峰3≥1万元78
14唐立勇1≥1万元101
合计32-4,309

以上人员均签署了确认函,承诺:“本企业/本人及关联方与新华扬之间除正常的商业关系外,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及其他经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向新华扬出借银行账户、使用银行账户为新华扬提供资金周转、为新华扬进行利益输送、协助进行资金体外循环、虚增收入、为新华扬承担成本或费用等。”

7、对发行人其他代理商银行流水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针对发行人其他代理商(不包括前员工及关联方设立的代理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各代理商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主体收取代理费的,获取其所有开户银行的银行流水;以自然人主体收取代理费的,获取其对应收款账户的银行流水。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已尝试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有其他代理商的银行流水,但2家已与发行人解除合作关系的代理商拒绝提供银行流水。上述代理商对应代理费金额合计为31.54万元、22.16万元、5.54万元以及0.00万元,占比分别为1.84%、1.34%、0.26%以及0.00%,占比较小。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未获取流水的代理商数量(家)-112
其他代理商总数(家)24252425
数量占比-4.00%4.17%8.00%
未获取流水的代理商对应的代理费金额 (万元)-5.5422.1631.54
其他代理商代理费总额(万元)1,157.512,136.511,655.131,712.27
金额占比-0.26%1.34%1.84%
(2)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相关银行账户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交易,编制银行流水核查记录表且进行逐项查验,已获取并检查相关交易的支撑性证据。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相关主体报告期内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的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核查对象姓名
核查账户数量
核查标准
核查笔数
1马恒峻及其控制的代理商3≥1万元262
2杜志勇控制的代理商1≥1万元241
3黄金荣控制的代理商1≥1万元13
4林龙生控制的代理商2≥1万元193
5方斌1≥1万元271
6李斯泉控制的代理商5≥1万元475
7於文伟控制的代理商3≥1万元550
8石鹏控制的代理商2≥1万元108
9刘沛洋及王晓娟夫妇控制的代理商2≥1万元250
10谭锐控制的代理商3≥1万元367
11刘文强控制的代理商2≥1万元158
12薛健控制的代理商2≥1万元108
13王杰控制的代理商1≥1万元36
14郝磊控制的代理商3≥1万元529
15杨天伟控制的代理商2≥1万元363
16李长乐控制的代理商3≥1万元286
17张志强控制的代理商2≥1万元156
18夏文科控制的代理商3≥1万元588
19张标控制的代理商3≥1万元475
20卢劲松控制的代理商1≥1万元44
21黎方明控制的代理商1≥1万元6
22李国静控制的代理商1≥1万元10
23冯浩控制的代理商1≥1万元6
24陈明亮控制的代理商1≥1万元15
合计49-5,510

经核查,除发行人已提供的个人卡之外,以上其他主体不存在出借银行卡作为发行人个人卡使用的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完整提供报告期内使用的个人账户的结论核查依据充分。

三、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发行人销售收入完整性以及个人客户完整性的核查方法及核查结论(一)核查程序

针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完整性以及个人客户完整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相关主体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并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2.关于个人卡/(八)”相关内容;

2、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或视频访谈,并执行函证程序,验证发行人报告期与上述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交易金额、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准确性。相关走访及函证程序的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走访情况

①主要客户走访情况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直销模式
走访的直销客户数量(家)61616260
走访的直销客户交易金额(万元)13,460.1520,870.9715,984.7016,333.90
占总直销金额的比例79.92%79.91%76.16%72.69%
经销模式
走访的经销商数量(家)57565555
走访的经销商交易金额(万元)6,433.8512,661.7211,018.1010,637.83
占总经销金额的比例93.92%94.89%95.30%94.12%
境内客户
走访的境内客户数量(家)98979896
走访的境内客户交易金额(万元)18,268.5030,251.5223,519.8323,638.78
占总境内金额的比例84.31%85.38%82.35%78.73%
境外客户
走访的境外客户数量(家)20201919
走访的境外客户交易金额(万元)1,625.503,281.183,482.973,332.96
占总境外金额的比例80.26%81.46%87.31%88.98%

②主要供应商走访情况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走访的供应商数量(家)41514042
走访的供应商交易金额(万元)5,858.718,625.926,797.196,552.51
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79.52%77.15%77.16%73.97%

(2)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函证情况

①主要客户函证情况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占发函金额的比例94.99%98.04%96.48%92.61%
占总销售金额的比例77.91%83.23%82.30%78.07%

回函不符情况
回函不符的客户数量(家)1011712
回函不符的交易金额(万元)6.0236.98-34.424.21
占总销售金额的比例0.03%0.09%-0.11%0.01%
主要原因及处理情况入账时间差异,已检查客户签收单
是否异常

②主要供应商函证情况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发函情况
发函的供应商数量(家)48797979
发函的供应商交易金额(万元)6,207.479,863.808,037.378,086.72
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84.26%84.25%87.27%84.72%

回函情况
回函的供应商数量(家)48777777
回函的供应商交易金额(万元)6,224.039,757.278,008.698,051.67
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84.48%83.34%86.96%84.35%

回函不符情况
回函不符的供应商数量(家)11--
回函不符的交易金额(万元)16.5514.07--
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0.17%0.09%--
主要原因入账时间差异询证函 统计错误--
处理情况检查入库单 以及发票检查入库单--
是否异常--

3、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主要程序包括:

(1)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价格、毛利率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进行分析及核查,确认收入、价格、毛利率波动的合理性;

(2)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代理费、运输费等主要科目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进行分析及核查,确认代理费、运输费与收入匹配;

(3)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能源、原材料单耗情况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进行分析及核查,确认与产销量变动匹配;

(4)复核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进销存勾稽情况,确认存货出库与主营业务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能够准确勾稽,并对发行人2020年底、2021年6月底的存货执行监盘程序,确认期末存货账实相符;

(5)查询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的《2018年全国饲料工业发展概况》《2019年全国饲料工业发展概况》《2020年全国饲料工业发展概况》等关于饲料行业集约化经营程度的统计数据,确认饲料行业集约化经营程序较高,主要群体为规模化的饲料企业集团及饲料生产厂,不存在较多的自然人经营主体;同时,查询蔚蓝生物、溢多利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核实其是否存在较多的自然人客户,以进一步验证发行人个人客户占比较小的情况符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涉及少量房屋租赁、废料出售收入通过体外回款的情形,发行人已将相关收入完整还原至账内,并补缴纳了涉及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

2、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销售收入及个人客户完整,不存在体外销售及回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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