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A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署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方入伙 A 公司控股股东,并就 A 公司上市前后回售权、反稀释权、估值调整等特殊权利义务做出安排,属于应当披露并清理的对赌协议。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均未提及上述对赌协议,在审核问询及注册环节均有针对性问询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持续隐瞒存在相关对赌协议的事实,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仅采用常规手段进行核查,未能关注到所获取的协议缺失交易金额、交割条件等关键条款等异常情况并进行针对性核查,导致相关核查意见与事实不符。直到 A 公司上市后,因投资协议导致实际控制人股份被质押,A 公司才披露有关事项。本所对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发行人、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予以监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