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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针对核查对象资金流水完整性的核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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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6 12: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Pincent 于 2022-10-16 13:05 编辑

关于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申报材料和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相关人员亲属共 51 人进行资金流水核查,其中部分人员未经中介机构现场陪同查询银行账户开户情况,而且相关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数量明显较少,如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国强的银行账户核查数量仅为 2 个,发行人财务人员王莹莹、郑元蓉、杨仙仙等人的银行账户核查数量仅为 1 个;

(2)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进行函证,发函比例偏低,各期均低于 80%;中介机构按照抽样方法检查合同、订单、入库单、物流单、签收单等原始单据对发行人销售收入、采购交易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

(1)说明仅陪同部分核查对象现场查询银行账户开户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发行人经营活动实际开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筛选依据;

(2)说明部分核查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数量明显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针对核查对象资金流水核查完整性所执行的核查手段、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是否存在漏查、少查银行账户的情形;

(3)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54 的要求,说明异常标准的确定依据以及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核查结论是否审慎、客观;

(4)说明确保函证过程客观性、独立性的控制程序,回函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并评估回函的可靠性,回函不符的金额、比例、不符原因以及相应替代程序的执行情况;

(5)说明对发行人销售收入、采购交易核查的抽样方法、抽样金额及抽样比例,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异常情形、异常原因、补充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针对项目组就发行人资金流水的核查工作,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已履行的质量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回复】

一、说明仅陪同部分核查对象现场查询银行账户开户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发行人经营活动实际开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筛选依据;

(一)仅陪同部分核查对象现场查询银行账户开户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相关要求,中介机构确定资金流水核查对象的范围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销售/财务岗位人员、主要子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亲属。其中,中介机构筛选了部分重点核查对象,陪同其现场查询银行账户开户情况;重点核查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1、发行人的两名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总经理;3、发行人财务总监;4、相关人员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

中介机构对取得的自然人银行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显示发行人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等相关异常迹象;同时,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637 号”、 “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9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总体上健全有效。因此,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5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中介机构提供完整的银行账户信息,配合中介机构核查资金流水”、“资金流水核查范围除发行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以外,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还可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以及与上述银行账户发生异常往来的发行人关联方及员工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相关要求及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和资金流水核查的相关工作指引,并结合发行人的具体情况,中介机构未进一步扩大现场陪同查询银行账户开户情况的重点核查对象范围。

(二)相关人员的筛选依据

相关重点核查对象的筛选依据系其在发行人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具体如下:

1、胡志兴、胡志林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负责发行人的总体经营及决策;

2、张彭春系发行人股东、董事及总经理,主持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参与经营决策;

3、林祥微系发行人财务总监,负责发行人各项财务事宜并参与相关决策、确保发行人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被有效执行。

上述人员对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决策起关键作用;因此,中介机构选择上述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作为重点核查对象,现场陪同其查询银行账户的开户情况,以确认相关人员提供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完整性。

二、说明部分核查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数量明显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针对核查对象资金流水核查完整性所执行的核查手段、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是否存在漏查、少查银行账户的情形;

(一)部分核查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数量明显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的核查对象范围,系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 6 月修订)问题 54 提及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至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直系亲属、主要子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等。部分核查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数量偏少,主要原因一方面系扩大核查范围涉及的部分直系亲属等人员不参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其银行账户与发行人业务无实际关联;同时也因相关人员资金交易的具体需求各有不同,部分人员平时经常使用的银行账户较少。

根据中介机构通过云闪付 APP 查询的结果:1、苏国强等部分核查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数量与云闪付查询的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数量存在差异;2、郑元蓉等部分核查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数量与云闪付查询的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数量虽无差异,但其提供账户数量明显偏少。因此,中介机构对前述两类人员的银行账户完整性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具体情形请参见本题回复二/(二)“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针对核查对象资金流水核查完整性所执行的核查手段、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是否存在漏查、少查银行账户的情形”。

(二)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针对核查对象资金流水核查完整性所执行的核查手段、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是否存在漏查、少查银行账户的情形

1、核查手段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已陪同部分重点核查对象现场查询了银行账户开户情况;取得了全体核查对象关于个人银行卡账号信息完整性的相关声明;并对个人账户间转账记录进行交叉核对,以核查账户的完整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中介机构此次对相关自然人账户完整性补充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云闪付 APP 查询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自然人在 113 家银行的账户开立情况,与其此前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进行比对,以确认是否存在银行借记卡账户数量差异。

(2)选取云闪付 APP 查询结果与其提供银行账户数量存在差异的人员,以及提供的银行账户数量不超过 4 个的人员作为补充重点核查对象,补充现场查询其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温州银行、乐清农商银行等 15 家银行的账户开户情况(主要为借记卡,含活期存折等;不含信用卡,下同),对其账户性质、账户状态、销户时间等事项进行验证。

(3)对通过云闪付 APP 或补充现场查询过程中发现的未提供账户,取得该等账户的报告期资金流水;对新增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核查,确认相关账户是否存在频繁大额使用、协助发行人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况。

(4)按照闭环原则,对补充重点核查对象银行流水中存在交叉的账户进行核查,以进一步验证个人银行账户完整性。

(5)取得了补充重点核查对象就未提供银行账户原因、账户使用情况及大额资金流水发生原因等事项的相关说明。

2、核查过程及结论

根据上述补充核查手段及相应标准确定的补充重点核查对象共 24 人,其中:

(1)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的补充核查苏国强、郑元蓉、王莹莹、杨仙仙等 13 人属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54 提及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补充核查发现该部分人员新增46 个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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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扩大核查范围涉及人员的补充核查

余冰翔、卢知祁、何罗琴等 11 人属于扩大核查范围涉及的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主要子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等。补充核查发现该部分人员新增49 个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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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类型为“其他”的 4 个银行账户中:


有 1 个账户存在频繁交易,但单笔均不超过 5 万元;另有 3 个账户存在少量5 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交易,中介机构对此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取得了相关资料或说明,确认不存在异常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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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体核查结果

根据上述核查,24 名补充重点核查对象合计存在 95 个银行借记卡账户未提供报告期资金流水(现场查询前已注销或未激活、且报告期内无实际使用记录的银行账户除外)。

根据苏国强等 24 名补充重点核查对象提供的新增银行账户相关说明,其存在部分报告期内的银行账户,因该等账户未使用、很少使用、较少使用、新开户或其他原因,导致未在此前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中提供;除经确认无异常的少数几笔个人借款、房屋贷款等大额收支之外,相关账户均无大额对外资金流水,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亦不存在协助发行人进行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

24 名补充重点核查对象新增 95 个银行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重点核查对象新增银行账户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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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重点核查对象已提供上述新增银行账户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


(4)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苏国强等 24 名补充重点核查对象已提供了包括新增银行账户在内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经云闪付和现场查询验证的相关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完整。

三、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54 的要求,说明异常标准的确定依据以及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核查结论是否审慎、客观;

(一)异常标准的确定依据

1、定量标准


针对纳入核查人员范围的相关自然人资金流水,中介机构结合发行人收入及利润规模、乐清地区人均收入及消费水平、相关人员薪酬等因素,以 5 万元作为大额资金流水的判断标准并执行核查程序。

2、定性标准
(1)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2)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之间除薪酬、报销款以外的大额异常资金往来,如资金拆借等;

(3)是否存在与发行人董监高、主要关联方及员工之间的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4)是否存在频繁大额存现、取现且无合理解释的情形;

(5)是否存在大额异常消费或大额为他人偿还债务的情形。中介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参照定量标准及定性标准,结合大额资金流水的内容、对象及相关支持性证据,判断相关事项是否涉及发行人内控不规范情形,如是则视为异常项目。

(二)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核查结论是否审慎、客观

中介机构取得了相关自然人银行账户开户情况(含补充核查)的资料及相应的报告期资金流水,对资金流水进行了全面核查,取得了相关大额资金流水的补充资料,并对相关自然人进行访谈或取得说明文件;相关结论审慎、客观,具体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相关自然人不存在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2、报告期前,除发行人子公司百世康向当时的少数股东张彭春累计拆入资金 145 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短期资金周转、并于 2018 年 1 月全部归还外,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系正常的工资奖金发放、报销等;

3、报告期内,相关自然人不存在与发行人董监高、主要关联方及员工之间可能形成发行人体外资金循环、代垫成本费用的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4、报告期内,相关自然人不存在频繁大额存现、取现且无合理解释的情形;

5、报告期内,相关自然人不存在大额异常消费或大额为他人偿还债务的情形。

四、说明确保函证过程客观性、独立性的控制程序,回函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并评估回函的可靠性,回函不符的金额、比例、不符原因以及相应替代程序的执行情况;

(一)说明确保函证过程客观性、独立性的控制程序,回函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并评估回函的可靠性

1、函证过程控制程序

(1)发函之前的准备工作

1)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独立选定函证对象与函证范围,自行设计并填写询证函内容;

2)保荐人与申报会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查询函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登记地址,与函证邮寄地址进行比对;对存在地址差异的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函证的邮寄地址真实有效。

(2)发出和收回函证的控制

1)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独立寄送询证函,并要求函证客户和供应商直接将回函邮寄至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的办公地址;

2)跟进发出函证物流信息,确认函证是否已被签收;

3)核对回函发出地址信息与函证邮寄地址,对存在地址差异信息的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回函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4)核查询证函回函的印鉴与函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是否一致;

2、回函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并评估回函的可靠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函证回函存在的异常情形为函证地址与函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存在不一致,且未能在百度地图等公开信息平台上通过地址定位到函证客户与供应商的情形,具体如下:

(1)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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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函证地址与工商地址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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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函证地址与客户工商地址位于不同省份的明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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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工商地址与函证地址位于不同省份具有合理性。

(2)采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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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函证地址与工商地址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具体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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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函证地址与供应商工商地址位于不同省份的明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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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工商地址与函证地址位于不同省份具有合理性。

函证地址差异主要系函证客户和供应商的办公地址搬迁或函证客户和供应商为方便接收函证要求邮寄至其实际办公室地址所致。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通过获取函证客户和供应商的有关函证地址与工商注册信息不一致的声明函确认函证地址的有效性,对于部分未获取声明函的函证客户或供应商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通过拨打该等客户或供应商的工商注册联系电话确认函证地址的真实性,并将回函的印鉴与函证客户和供应商的名称进行比对,具体如下:

(1)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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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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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该异常情况具有合理性,回函信息具有可靠性。

(二)回函不符的金额、比例、不符原因以及相应替代程序的执行情况

1、销售收入

(1)函证回函情况


报告期内,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及替代程序执行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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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发函比例分别为 83.73%、85.47%、85.19%、81.24%发行人销售收入客户回函比例分别为 90.31%、92.05%、93.11%以及 93.83%,回函比例较高,回函情况良好。

(2)回函不符的原因

经核查,发行人销售收入回函不符的主要系双方账务处理的时间性差异。发行人根据客户风险报酬或控制权转移的口径确认销售收入,部分客户根据发票日期确认向发行人的采购,导致部分客户回函不符。

(3)替代程序执行情况

1)回函不符的替代性程序
①编制差异调节表,了解函证回复差异的原因;
②针对差异调节表差异事项获取相关凭证,确认发行人针对该等差异的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经核查,回函差异主要系双方账务处理的时间性差异,发行人对相关差异的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未回函的替代性程序
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针对未回函函证,抽取该等客户的销售收入明细,获取销售合同、订单、出库单、物流单、签收单、报关单、提单、发票、银行收款凭证等支持性凭证。

经核查,发行人与未回函供应商的销售收入均有恰当、完善的支持性凭证,该等销售收入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行人的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2、采购交易

(1)函证回函情况

报告期内,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采购交易的函证程序执行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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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采购交易的发函比例分别为80.98%、81.76%、82.77%和 81.10%,回函比例分别为 91.35%、94.29%、96.73%以及 95.79%,发函与回函比例均较高,回函情况良好。

(2)回函不符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采购交易执行的函证程序中回函不相符主要原因为:

1)税费差异:询证函金额为发行人与供应商不含税的采购交易金额,供应商于函证中回复了双方交易的含税金额;

2)时间性差异:部分货物存在发行人尚未验收入库,而供应商已确认销售,双方入账时间存在差异;或供应商依据对账时间、开票时间或发货时间等等信息进行账务处理,与发行人的实际验收入库存在时间性差异。

(3)替代程序执行情况

1)回函不符的替代性程序
①编制差异调节表,了解函证差异的原因;
②针对差异调节表差异事项获取相关凭证,确认发行人针对该等差异的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经核查,回函不符的差异原因合理,发行人对相关差异的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未回函的替代性程序
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针对未回函函证,抽取发行人向该等供应商的采购交易明细,获取采购合同、采购订单、入库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持性凭证。

经核查,发行人与未回函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均有恰当、完善的支持性凭证,该等采购交易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行人的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五、说明对发行人销售收入、采购交易核查的抽样方法、抽样金额及抽样比例,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异常情形、异常原因、补充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一)销售收入核查

1、抽样方法、金额及比例


报告期内,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的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执行细节测试程序,抽样方法具体如下:

(1)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台账,与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核对一致;

(2)将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大于 50 万元的客户列为关键客户,抽样选取该等客户的销售明细,获取相关明细的销售合同、订单、出库单、物流单、签收单、报关单、提单、发票、银行收款凭证支持性凭证,并与销售台账以及财务信息进行核对;

(3)报告期各期的其他客户,采用随机抽样方式选取样本进行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的细节测试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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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主要包括客户委托第三方支付、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支付等形式,如境外客户委托其客户或其他方支付、境内客户委托其员工支付等。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销售回款中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198.15 万元、91.61 万元、156.88 万元和 44.70 万元,占各期销售回款额比例分别为 0.58%、0.28%、0.41%和 0.22%,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56%、0.24%、0.35%和 0.18%,金额和占比均较小。

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原因为:(1)客户为支付的便利性等原因,通过其实际控制人或员工向发行人支付货款;(2)客户委托其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向发行人支付货款。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与其客户的经营情况相关,具有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针对前述第三方回款事项,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了第三方回款主要客户出具的声明,确认相关交易的真实性。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符合行业经营惯例,具有业务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比例较低,相关销售收入具有真实性。

(二)采购交易核查

1、抽样方法、金额及比例

(1)细节测试


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采购交易真实性,获取发行人采购明细,抽取发行人各期主要供应商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和采购付款情况,进行详细核查:检查采购发票金额与采购合同金额是否一致;采购入库记账金额与采购发票金额是否一致;采购付款金额与采购合同及采购发票金额是否一致。采购交易细节测试的样本选择标准如下:

1)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采购台账,与发行人的进销存数据进行核对;

2)将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大于 50 万元的供应商列为关键供应商,抽样选取发行人向该等供应商的采购明细,获取相关明细的采购合同、采购订单、入库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支持性凭证,并与采购台账以及财务信息进行核对;

3)报告期各期的其他供应商,采用随机抽样方式选取样本进行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交易的细节测试核查的金额与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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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异常情形、异常原因、补充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合同、采购订单、入库单、发票、付款银行回单与账面记录一致,采购交易真实合理,会计记录符合规范。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通过云闪付 APP 查询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自然人银行账户开立情况,确认与此前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是否存在差异;选取云闪付 APP 查询结果与其提供银行账户数量存在差异的人员,以及提供的银行账户数量不超过 4 个的人员作为补充重点核查对象,补充现场查询其在工商银行等 15 家银行的账户开户情况,对其账户情况进行验证;对新发现的未提供账户,取得该等账户的报告期资金流水;按照闭环原则,对补充重点核查对象银行流水中存在交叉的账户进行核查,以进一步验证个人银行账户完整性。

2、对补充重点核查对象新增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具体情况进行核查,确认相关账户是否存在频繁大额使用、协助发行人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况。

3、取得补充重点核查对象就未提供银行账户原因、账户使用情况及大额资金流水发生原因等事项的相关说明。

4、选取部分客户、供应商补充寄送询证函,并要求函证客户和供应商直接回函至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的办公地址;跟进回函情况,对回函不符的执行替代程序。

5、补充核查了部分供应商的采购协议、入库单、采购发票、银行付款回单等支持性文件,确认该等采购交易的真实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自然人银行资金流水的补充重点核查对象已提供了包括新增银行账户在内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经云闪付和现场查询验证的相关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完整。

2、补充重点核查对象不存在通过此前未提供的银行账户协助发行人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况。

3、补充重点核查对象此前未提供银行账户的原因具有客观性,相关账户使用情况不存在重大异常,少量大额资金流水发生的原因真实、合理。

4、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在函证程序执行过程保持了客观性与独立性,回函存在异常情况,异常金额占比较低且具有业务合理性,回函具有可靠性;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收入与采购交易回函不符的金额与比例均较小,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已针对未回函明细与回函不符情况执行相应的替代程序;

5、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已针对销售收入、采购交易执行充分、完善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均已执行相应的补充程序进行确认,相关异常占比较低且具有业务合理性。

七、针对项目组就发行人资金流水的核查工作,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已履行的质量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一)保荐人内核及质量控制工作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保荐人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行事业部立项评审工作规程》、《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行事业部尽职调查工作规程》、《投行事业部项目管理细则》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质量控制和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保荐人内核及质量控制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对发行人的首次申报资料及各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提出了审核意见,并针对项目组的工作底稿和记录进行了复核。

针对项目组就发行人资金流水执行的核查程序,保荐人相关内核或质控部门履行了以下质量控制及内部复核的工作程序:

1、通过现场核查的方式,走访发行人的经营场所,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与资金管理情况;

2、查阅项目组执行的资金管理制度及穿行测试底稿,了解企业资金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复核项目组关键内部控制识别的准确性、样本的选取、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的合理性;

3、查阅项目组资金流水核查的清单,复核项目组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确定、资金流水的获取方式、大额资金流水的定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4、查阅项目组获取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销售人员、关键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资金流水文件,针对部分资金流水明细与项目组进行沟通讨论;

5、查阅项目组资金流水底稿,复核项目组执行的大额与异常资金流水明细汇总的准确性与有效性;查阅项目组就大额资金流水以及异常资金流水与上述人员的访谈记录,复核访谈内容的合理性与访谈记录的有效性;查阅项目组获取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销售人员、关键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资金流水声明,复核项目组资金流水核查工作的完整性;

6、承销立项环节,要求项目组结合发行人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与制度,说明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审阅项目组对相关问题的落实与回复;

7、审核发行人首次申报文件与及各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文件报出前提出审核意见,复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的回复。

保荐人内核及质量控制部门在项目立项至内核流程中对资金流水核查工作进行了充分关注、讨论,并在承销立项会议上提出资金流水核查相关的审核意见,并且对项目组的审核意见回复进行了复核确认。

(二)申报会计师内核及质量控制工作

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对项目组交的相关工作底稿进行了复核。此后在历次审核问询回复材料也均进行了认真审核,及时与项目组进行沟通,并要求历次问询回复履行完质控程序后方可对外报出。

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已经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建立了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同时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委派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针对项目组就上述事项的核查工作实施了如下复核工作:

1、了解发行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获取并抽样复核项目组进行的穿行测试;

2、复核了项目组关于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界定;流水获取方式、流水核查程序的选取的合理性;

3、查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核查范围的关联方的账户明细表、银行流水账单和银行账户清单完整性声明;

4、获取并抽样复核了项目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大额银行流水核查记录及支持性证据,上述人员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访谈问卷、往来核查确认函及承诺函、访谈记录及承诺函等文件。

(三)核查结论
1、经核查,保荐人内核及质量控制部门认为:项目组就发行人资金流水执行的核查工作充分、有效;项目组发表的核查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2、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认为根据项目组实施的核查程序,项目组得出的核查结论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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