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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incent 于 2022-10-16 13:25 编辑
应收票据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根据会计准则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未及时披露负债和货币资金受限情况,财务总监被监管警示
当事人: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至正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991;
侯海良,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现春,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迪玲芳,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65号)、《关于对侯海良、李现春、迪玲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6号)查明的事实,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发出商品结转不及时
2019 年,公司部分以实物返利形式销售的商品未及时结转确认销售费用。上述会计核算差错影响“销售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会计科目,所涉金额为 2,781,287.68 元,占 2019 年度全部销售费用的 11.43%。
二、应收票据会计核算不规范
2020年,公司对商业承兑汇票和信用级别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已贴现未到期且信用级别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十七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第七条的规定。上述会计核算差错影响“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等会计科目,差异金额为33,878,347.95元,占2020年年度报告中总资产应列示金额的5.59%。此外,公司还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资金管控不到位、收入确认不规范等问题。
综上,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证监局的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侯海良(任期2014年5月至2020年6月)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李现春(任期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迪玲芳(任期2014年5月至2020年6月)作为财务事项主要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总经理李现春、财务总监迪玲芳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当事人: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通达电气,A股证券代码:603390;
陈丽娜,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邢映彪,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培森,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丽娜、邢映彪、王培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2 年 3 月 5 日,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电气或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非全资子公司天津英捷利 2020 年度与新凯航(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凯航)、天津顺捷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捷通)部分业务缺乏商业实质和商业合理性,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天津英捷利与上海福迈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迈迪)提供车辆测试服务,应按照净额法核算。据此,公司将天津英捷利对新凯航的收入进行冲减,调整天津英捷利对新凯航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以及天津英捷利对顺捷通的预付款项等项目;将天津英捷利对福迈迪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调整天津英捷利对福迈迪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项目,并更正 2020 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调减公司 2020 年总资产 573.13 万元,占更正后总资产的 0.27%;调减公司 2020 年净资产 274.72 万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 0.16%:调减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 1,197.26 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1.87%;调减公司 2020 年归母净利润 274.72万元,占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的 6.25%。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在相关业务缺乏商业实质和商业合理性的情况下确认收入,且未根据会计准则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未能如实披露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时任董事长陈丽娜(任期自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邢映彪(任期自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秘兼财务负责人王培森(任期自 2019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作为信息披露及财务事项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丽娜、总经理邢映彪、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王培森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当事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华微电子,A 股证券代码:600360;
夏增文,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
王晓林,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1〕33号)查明的事实,2020 年 3 月 12 日,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或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2020 年 3 月 13 日至3 月 23 日,公司累计向浙商银行资产池存入人民币 4 亿元,同时累计从资产池融出资金本金人民币 4 亿元,融资期限 1 年,公司未在2020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导致少计负债 4 亿元,此外,未在2020 年年报中披露 4 亿元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增 2020 年 12月 31 日预付款项余额 399,910,000 元,同时调增 2020 年 12 月 31日短期借款余额 399,910,000 元,并披露 4 亿元货币资金受限情况。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 2020 年度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预付账款、短期借款、总资产、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的影响分别为-400,000,000.00 元、400,000,000,00 元、399,910,000.00 元、399,910,000.00 元、399,910,000.00 元、-381,500,000.00 元、-18,500,000.00 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 39.13%、59.45%、93.31%、36.01%、6.14%、22.83%、9.51%;对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的货币资金、预付账款、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的影响分别为-84,613,000.00 元、84,613,000.00 元、315,297,000.00 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 8.61%、75.88%、193.49%。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定期报告反映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是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上市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的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负债和货币资金受限情况,导致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付账款、短期借款、总资产、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等科目列报金额不准确,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证监局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夏增文(董事长任期 1999 年 10 月 1 日至今,代行董事会秘书任期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信息披露的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任期 2012 年 8 月 7 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夏增文、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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