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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报关及运邮费、售后服务、市场推广费核算,研发费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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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6 18: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Pincent 于 2022-10-16 18:18 编辑

招股书披露,销售费用除工薪福利费、差旅交通费外,报关及运邮费、售后维保费、市场推广费的金额和占比较高,其中售后维保费在 2020 年上升较快,市场推广费在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关及运邮费核算的主要内容,2020 年相关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核算的处理是否恰当;

(2)售后服务费核算的主要内容,2020 年快速上升的原因,涉及的会计处理及恰当性;

(3)市场推广费核算的主要内容,与收入变动不一致的原因。

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的研发费用中工薪福利费占比均超过 70%,此外,材料费和折旧摊销费用占比较高。公司人员分类中,包括研发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存在定制化业务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请发行人说明:

(1)定制化业务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具体情况,是否形成收入,相关处理恰当性,是否存在其他类似业务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2)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及相关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从事生产工作或其他工作的情况,若存在,请按照员工级别分别说明相关的薪酬和费用如何在研发费用和其他费用之间分摊,是否存在区分不明确的情况;

(3)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或生产成本是否能明确区分,相关费用是否确实与研发活动相关;

(4)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与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差异情况。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招股书披露,销售费用除工薪福利费、差旅交通费外,报关及运邮费、售后维保费、市场推广费的金额和占比较高,其中售后维保费在 2020 年上升较快,市场推广费在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

请发行人说明:(1)报关及运邮费核算的主要内容,2020 年相关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核算的处理是否恰当

1、报关及运邮费核算的主要内容

公司报关及运邮费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与销售及采购相关的物流运输费及货物代理运输费;


(2)与公司参展大型会议、展会相关的展示设备托寄运输费;


(3)与公司出口业务相关的海关报关费、海关代理费及货运保险费。具体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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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报关及运邮费分别为 1,304.50 万元、1,357.97 万元、1,461.20 万元和933.94 万元,其中运邮费占比分别为 87.25%、86.82%、85.99%和 79.36%,总体较为平稳。


2、2020 年相关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核算的处理是否恰当

(1)结合新收入准则要求,说明运费列报的准确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 中的规定:“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公司的运输活动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必要活动。公司发生的报关及运邮费均属于履约成本的一部分。因此,根据新收入准则,2020  年度公司应当将报关及运邮费列报于营业成本项目。

2020   年度,公司仍将报关及运邮费计入销售费用,主要考虑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过程中三年财务数据可比性的需要,因此公司在 2020 年度财务数据更新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天准科技和大恒科技的会计处理方式,未对报关及运邮费进行调整。

为严格执行新收入准则,经过审慎考虑,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更正报关及运邮费的列报项目,对 2020 年度报关及运邮费列入主营业务成本,并进行了差错更正,调整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021 年 1-6 月,公司的报关和运邮费列报于营业成本项目。

(2)相关调整对经营业绩未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不利影响

公司已将销售费用中的报关及运邮费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报,调整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020  年调整金额为  1,461.20  万元,上述调整事项同时影响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479.50  万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479.50 万元。

本次会计差错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调整了 2020 年度财务报表, 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和财务指标的调整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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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本次会计差错调整后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未产生影响,2020 年合并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增加 1,461.20 万元,综合毛利率下降 0.83 个百分点,销售费用减少 1,461.20 万元,销售费用率降至 9.38%,对利润总额、净利润未产生影响;2020 年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增加1,479.50  万元,同时“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  1,479.50  万元,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未产生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 16,首发材料申报后,公司如出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充分考虑差错更正的原因、性质、重要性与累积影响程度。对此,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应重点核查以下方面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差错更正的时间和范围,是否反映公司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差错更正对公司的影响程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相关更正信息是否已恰当披露等问题。

公司此次调整,能够更严格地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前后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净利润等项目均未发生变动,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相关更正信息已作恰当披露,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不利影响。

(3)运邮费会计处理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

同行业上市公司在执行 2017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前后对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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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同行业可比公司精测电子、华兴源创、深科达的运邮费均已列报于营业成本,与公司调整后列报一致。

请发行人说明:(2)售后服务费核算的主要内容,2020 年快速上升的原因,涉及的会计处理及恰当性

1、售后服务费核算的主要内容

公司售后服务费主要包括两部分:(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收入的 1%测算预计负债应有余额,依据期初预计负债的金额,对差额补提售后服务费;(2)产品验收合格确认销售收入后,公司承担后续维护服务所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维保费用等。报告期内售后服务费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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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 年快速上升的原因,涉及的会计处理及恰当性

报告期内,公司因计提预计负债所产生的售后服务费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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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2020 年度收入较 2019 年度有所上涨,故计提的售后服务费也较上年增加,与当年销售收入增长趋势一致,其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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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公司实际售后服务费金额较小,占收入的比例与上年相比无较大变化,与销售增长趋势基本一致,具有合理性。2021 年 1-6 月,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较 2020 年增长迅速,主要系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快速增长,公司产品对外销售数量及售后服务存量增多;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占收入的比例略有提高,系正常业务波动。


请发行人说明:(3)市场推广费核算的主要内容,与收入变动不一致的原因

1、市场推广费核算的主要内容

公司市场推广费主要包括:(1)宣传公司规模形象、产品业务产生的广告宣传 费,制作宣传材料用于业务宣传产生的宣传资料制作费;(2)公司参展大型会议、展会产生的协会费、会务费及展会费;(3)公司发生的其他市场研究、经销服务费等。报告期内各项金额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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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市场推广费占收入比例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主要系会务及展会费下降和营业收入增长所致。2019 年,公司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进行市场推广活动增加,因此线下的展会活动有所减少。2020 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外规模较大的展会大量延期或取消,公司参展量减少,故展会费、展位费、展台搭建费、参会费相应减少。2021 年 1-6 月,随着疫情情况好转,公司为扩大宣传力度加大了市场推广费的投入,故 2021 年 1-6 月市场推广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 2020 年有所上升,与营业收入增长趋势相符。


此外,2018 年及 2019 年的经销服务费为少量印刷包装 AOI 检测产品及光接入网产品经销商的经销服务费。基于实际发生经销业务的收入金额,公司在与经销商结算后计入销售费用。2020 年,公司主动收缩光接入网业务,未再发生相关经销服务费。

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的研发费用中工薪福利费占比均超过 70%,此外,材料费和折旧摊销费用占比较高。公司人员分类中,包括研发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存在定制化业务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请发行人说明:(1)定制化业务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具体情况,是否形成 收入,相关处理恰当性,是否存在其他类似业务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一、定制化业务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具体情况

1、定制化业务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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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显示面板类、消费电子类客户的产线用于行业新兴、领先的产品工艺,对应检测设备技术具备前瞻性。例如柔性屏、Mini LED、大尺寸屏等,属于新产品、新工艺,包括公司在内的机器视觉解决方案供应商均需要针对该类产品进行研发;同时,不同客户根据其自身工艺、产线结构,对显示面板 AOI 检测产品、消费电子 AOI 检测产品的性能、参数等需求有所不同,在光机电算软方面需要进行定制化开发。


故在定制化业务中,显示面板 AOI 检测产品和消费电子 AOI 检测产品的部分合同需要定制化研发投入。

2、定制化业务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分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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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定制化业务研发投入主要由工薪福利费、材料费构成。其中, 工薪福利费占比分别为 79.01%、69.01%、58.68%和  65.47%,是主要的研发投入构成。因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 年基于新工艺产品的研发投入增多,该类产品设计较为复杂,尤其涉及自动化等技术,研发领料有所提升,但是总体占比较低。


3、定制化业务研发活动具体流程

公司定制化产品并非均会产生定制化研发投入,因可配置视觉系统的软件算法平台为通用平台,定制化主要体现在产品硬件的配置、规格型号、解决方案论证等。公司通用研发项目形成的软件算法平台均能够通过相对简单的调整、变更,实现某类客户的需求,具备相对标准化的特点,因此该类定制化产品无需针对某个客户进行大量的专项研发投入。

一般而言,显示面板业务定制化程度较高,且产品更新迭代较快,客户需求多属于行业前沿的需求,因此需要针对其产品进行专项研发,具体流程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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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发人员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根据销售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客户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和软件算法平台开发,对应开发的模块作为公司原产品平台的补充,增加更多参数、指标等可配置的功能,该功能具备通用性,可用于其他客户使用。

研发人员完成方案设计和软件算法平台开发后,形成相应产品的 BOM 配置, BOM 确定后,采购部门根据产品 BOM 进行计划、采购与物料准备,然后由生产部门进行生产、组装与测试。

据此,由销售人员调研市场需求、客户产品需求产生的费用计入销售费用,而研发人员的投入集中在 BOM 确定前的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和软硬件开发阶段,包括研发人员的薪酬、测试相关领料及其他费用,其相关支出归集在研发费用。BOM 确定后生产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的投入,包括薪酬、生产采购领料及其他费用,其相关支出归集在生产成本。

二、公司定制化业务的研发投入、对应收入和对应毛利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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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发行人定制化研发业务对应收入的毛利率逐年上升,具体原因包括:


2018 年度定制化研发业务对应收入的毛利率为 14.24%,较显示面板产品整体毛利率低,系因厦门天马直线式第六代液晶屏全自动 AOI 检测设备项目对应收入的毛利率为负,系因首次进入全自动检测设备领域,初期销售报价中标项目价格较低,且设备采用的核心器件大多为进口部件,导致设备硬件成本占比较高,拉低了定制化研发投入对应的产品平均毛利率。

2019 年度,定制化研发投入对应的产品平均毛利率为 37.35%,显示面板产品整体毛利率为 39.27%,基本一致。具体来看,不同客户产品性能、参数要求不同,因此毛利率有所差异。

2020 年度,因市场竞争加剧,发行人为了开拓部分客户新产品的市场,报价相对较低,导致部分合同毛利率较低,显示面板产品整体毛利率下降为 33.94%;而针对新完成的研发项目,其功能较多,附加值较高,毛利率较其他同类产品有所提高。

2021 年 1-6 月,定制化投入带来的收入与毛利率相对较低,系相关研发投入的市场转化处于初始阶段,基于该技术和产品可能存在后续订单,规模效益尚未体现。

三、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定制化业务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恰当,具体原因如下:

1、定制化业务的研发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1)定制化业务不涉及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的转移约定

定制化业务通常需要满足客户的需求,研发成功后会根据研发形成的 BOM 等进行生产。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签订的合同为产品购销合同,仅约定了产品种类、功能和技术规格等要求,未约定产品设计、研发阶段的价格,亦不涉及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向客户转移的约定。同时,发行人在合同履约时,实际并未向客户转移研发活动相关成果的控制权。

(2)定制化业务相关业务合同不涉及对研发成本、费用补偿的约定和条款

公司合同产品相关的研发活动并非纯粹为实现该合同销售为唯一目的,且公司存在定制化研发需求的合同中未单独约定研发活动的收入及研发阶段产生的费用、成本等补偿事宜。

综上所述,发行人定制化业务的研发活动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不应单独确认收入,相关研发支出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分别按照存货、无形资产等准则相关规定处理。

2、相关研发成果具备通用性

因深天马、京东方、TCL 集团、鸿海精密等大客户为行业龙头企业,对检测设备的需求基于显示面板行业、消费电子行业的新产品、新工艺,属于行业前瞻性和创新性的需求,因此发行人需要进行研发投入。用于检测上述客户产品的显示面板检测

AOI 产品的技术具备基础性和通用性,可用于其他类似工艺产品的检测设备。因此, 发行人研发检测设备所积累的技术和研发成果,通常沉淀成为显示面板技术平台的功能模块,可以运用于其他显示面板客户的检测设备。综上,相关研发成果的核心技术原理具备通用性。

显示面板类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与对应客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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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针对上述客户需求产品进行的研发活动能够形成通用性、前瞻性的技术、知识产权成果库和显示面板检测模块,能够运用于其他客户的产品中,适用无形资产准则,发行人在会计处理中对其进行费用化处理。


综上,公司针对客户产品的需求所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对客户转移相应的研发成果;同时,客户的产品虽然为定制化产品,但是定制化的表现主要在于产品的应用场景需要适配不同客户的生产线和其产品类别,其底层检测的核心原理依旧具备通用性,因此定制化业务的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具备合理性。

3、同行业公司定制化研发投入对比

发行人与类似定制化业务的公司披露的情况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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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定制化业务研发活动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行业惯例。

(1)与博众精工对比,公司定制化研发投入中费用与成本阶段划分基本一致:对于定制化的显示面板 AOI 检测产品,公司在 BOM 确定前的产品研发、方案设计和软硬件开发阶段的研发投入,相关研发人员的薪酬、领料等计入了研发费用,在BOM 确定后的生产过程以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产品改良或定制化调整,主要由生产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完成,系在 BOM 的基础上采购原材料并根据生产工单进行生产的过程,以及现有技术基础上根据客户产线的实际情况对产品进行的改良调整的过程, 因此计入生产成本。

(2)与华兴源创相比,虽其未披露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核算的规则,但是其定制化研发活动与发行人智能视觉装备的定制化业务存在可比性,均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产品资料定制化的设计方案、进行软硬件产品开发。

(3)与深科达相比,公司定制化业务研发活动同样具备可比性:

A、从研发模式来看

按客户需求开发,公司产品的研发设计必须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直接面对市场。研发人员基于不同的项目特点,结合公司已有的研发成果,制定针对性的技术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完成后将新技术平台化、通用化,形成公司的研发成果。基础研发,公司研发团队密切跟踪及学习机器视觉行业的先进技术,把握行业发展动向,结合终端消费者的需求变化趋势,设定一系列底层的、前瞻的研发计划。

B、从成本费用归集来看

公司不存在研发人员从事非研发活动的情形,详见本回复之“问题 15 关于费用” 之“15.3”之“(2)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及相关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从事生产工作或其他工作的情况”。

C、从成果归属来看,公司产品检测技术的核心原理依旧具备通用性,研发成果通常会模块化、平台化,亦可以用于其他客户产品。

四、是否存在其他类似业务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为通用性研发项目,一类为定制化业务对应的研发项目。定制化业务对应的研发项目已在上文中进行论述,而通用性研发项目主要是对软件与算法平台、硬件平台或通用型产品等的研发投入。因此,除了定制化业务对应的研发项目以及通用性研发项目外,不存在其他类似业务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2)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及相关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研发 人员从事生产工作或其他工作的情况,若存在,请按照员工级别分别说明相关的薪酬和费用如何在研发费用和其他费用之间分摊,是否存在区分不明确的情况;

公司研发人员存在明确界定标准,根据各人员所属的细分部门及员工岗位职责分类划分至研发费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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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打造领先的工业人工智能技术为目标,加强知识理性研究院建设,人员得到不断补充,结构不断完善。由于广电行业面临用户增长乏力、IPTV 与移动宽带冲击严重的情况,公司战略性收缩了光接入网业务,光通信接入网事业部研发人员逐年减少。2020   年公司报告期内对战略研发方向做出调整,聚焦于机器视觉相关技术的研发,工业视觉事业部、立体视觉事业部和视觉与图像器件事业部人数均有显著增加。


2021 年 1-6 月,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招聘了较多研发人员,快速拓展消费电子与新能源等领域产品的战略布局,因此人员数量上升明显。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研发人员的划分依据岗位职责严格划分,不存在研发人员从事生产工作或其他工作的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3)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或生产成 本是否能明确区分,相关费用是否确实与研发活动相关;

报告期内,公司以《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中的研发项目为对象,将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公司将研发活动中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薪酬(包含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直接投入(研发材料费、样品费等)、租赁费,以及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界定为研发费用。

可直接归属于项目的费用直接计入该研发项目,无法直接归属于研发项目的费用按各研发项目实际发生及其受益情况进行分摊。具体核算范围与方法如下:

一、工薪福利费

各研发人员在研发过程中各司其职,按参与研发的部门划分,公司建立了合理的研发工时填报制度,如实统计和核算相关的研发费用。

二、折旧摊销费用

公司拥有的研发设备均为公用研发设备,并按照工时分摊归集设备、实验室的折旧和摊销,公司还建立了研发设备及软件台账,据此确认研发折旧摊销的入账金额。

三、 材料费

公司将研发过程中耗用的研发材料费、样品费等,于实际发生时计入相应的研发项目。

四、差旅费

公司按研发人员因研发项目出差产生的差旅费按照出差所述研发项目归集。首先需由研发人员提出申请,经研发部门及财经管理部审批后,将报销原始单据和审批单交由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五、咨询服务费

公司产生的咨询服务费主要由技术开发服务费、设计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费构成,以上费用均对应至具体的研发项目,于实际发生时计入相应的研发项目。

六、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内容以外的用于保证研发项目顺利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其中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归集至对应研发项目中;共同费用按照各研发项目的工时分摊至对应研发项目中。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各项支出在上述归集及核算方式下与其他费用或生 产成本能够明确区分,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并计入各具体研发项目中核算。

请发行人说明:(4)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与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差 异情况。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研发费用账面金额与申报加计扣除数的差异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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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小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因为二者依据不同:公司账面研发费用的核算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进行财务处理;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是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依据相关规定,剔除不属于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出于谨慎性考虑未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费用以及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 10%的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差异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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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属于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相关费用

1、 办公楼折旧、物业、租赁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租赁费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故公司为开展研发活动租赁的房屋租赁费及物业费,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 其他费用
由于“其他费用”是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不在列举范围之内的一律不得加计扣除,故与研发相关的办公费、市内交通等费用未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二) 出于谨慎性考虑未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费用

1、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未及时按规定报备的研发费用,未申报加计扣除;

2、 因加计扣除要求新知识、新成果,公司申报加计扣除时,会评估部分研发项目的创新性和形成成果的可能性是否能够达到有关部门要求,出于谨慎未申报扣除。

2020 年度,加大了研发费用投入,因此办公费、市内交通费及运邮费等相关费用
有所上升,故 2020 年度其他费用类较 2019 年有所增长。同时,随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放宽,公司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所增加。

(三)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 10%限制而未申请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与研发费用差异的原因为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的规定未申报加计扣除,不存在将非研发费用划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根据测算,若以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测算,报告期内,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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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若以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来计算,报告期内占比分别为 8.49%、9.57%、9.46%和  10.87%,满足科创属性要求,不存在通过虚增研发费用踩线申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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