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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财务不规范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风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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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6 19: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vincent 于 2022-10-16 19:36 编辑

问题二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财务不规范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风险的依据。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财务不规范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风险的依据


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存在存货账实记录不符、个人卡收取货款和发放职工薪酬、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等财务不规范行为。公司就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并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同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截至目前公司也未因此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公司据此分析得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该结论不够谨慎。

本次回复进行了修正:公司上述财务不规范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司针对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经整改,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2020年11月,公司启动上市工作后,在辅导机构的协助和监督下,及时查找原因并对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进行了有效整改,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毕。经整改,公司能确保存货账实记录相符、不再发生个人卡收取货款和发放职工薪酬以及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等财务不规范行为。

同时,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制度,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和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规则。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引用指引》等规则,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与程序》《资金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实物资产盘点制度》《采购管理规定》《生产管理制度》《仓库管理规定》等内控制度。

截至首次申报基准日,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公司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针对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导致的会计差错进行了差错调整,调整金额相对较小


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2019年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会计差错调整的金额占净资产和净利润的比重相对较低,且调整事项主要发生在2018年,总体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度/2018年末
申报财务报表 ①
原始财务报表 ②
差异 ③=①-②
占比 ④=③/②
净资产15,249.1613,744.931,504.2310.94%
净利润3,684.773,180.47504.3115.86%
2019年度 /2019年末申报财务报表 ①原始财务报表 ②差异 ③=①-②占比 ④=③/②
净资产17,172.4415,824.241,348.198.52%
净利润4,983.275,188.61-205.34-3.96%

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导致的会计差错主要发生在2018年度、2019年度,对净资产及净利润会计差错调整幅度均未超过20%,且差错金额呈逐年下降趋势,2020年度、2021年度均未再发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根据整改情况,对2018年度、2019年度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差错更正,编制了《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了《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专项说明》(XYZH/2021ZZAA30098号)、《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表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XYZH/2021ZZAA30102号,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独立董事就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属于信息披露违规,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导致了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差异,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给予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但公司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日 发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


1、公司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未对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不存在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情形


公司在2014年1月24日至2020年12月17日新三板挂牌期间,股东始终为杨新征、崔文峰二人,未发生变化,未与任何第三方发生股票交易,不存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其他投资者决策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其他不良法律后果


公司因个人卡收支、存货调整等事项,进行了纳税调整,补缴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未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不良法律后果;个人卡资金来源合法,未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截至本落实函回复日,公司未因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而被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外汇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财务不规范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1、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财务不规范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根据《行政处罚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其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条款,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财务不规范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摘要
法规 类别
1《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法律
2《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7月证监会令第186号)第27条第一款:案件调查终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证监会令第191号)第57条: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部门规章


2、最近半年已申报IPO企业中不存在因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会计差错更正或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类似情形

通过对最近半年已申报IPO企业审核公开信息查询,不存在因会计差错更正或挂牌期间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简称
审核阶段
新三板信披差异及不规范事项
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1朗威股份问询阶段代持股份未披露情形
2光隆科技问询阶段1、会计差错情形;2、关联交易披露差异(因会计差错调整,影响2020年和2019年净利润金额的比重分别为12.99%和9.25%。)
3太美科技问询阶段1、代持股份未披露情形;2、会计差错情形
4朗坤环境问询阶段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信息及多项财务数据存在与新三板披露信息存在差异
5华宝新能2022-3-30(已过会)关键人员任职简历存在差异
6路维光电2022-4-1 (已过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披露存在差异
7信通电子问询阶段个别偶发性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
8华阳新材问询阶段行业分类披露差异
9天力锂能2022-2-25(已过会)挂牌期间存在违规资金拆借、未事前履行审批程序进行募集资金变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会计差错的情形
10建科股份2022-2-25(已过会)收入确认方法存在披露差异
11未来电器问询阶段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存在差异
12海诺尔2021-11-8(已过会)关联交易披露情况差异
13京浜光电申报阶段1、实际控制人认定差异;2、关联方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
14科莱瑞迪申报阶段公司历史沿革、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
15南王科技问询阶段会计差错情形
16东星医疗问询阶段1、会计差错;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存在差异;3、公司主营业务描述存在差异
17瑜欣电子2021-12-2(已过会)会计差错等
18宇邦新材2021-9-1(已过会)1、公司股权情况存在披露差异;2、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情况存在披露差异;3、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及竞争情况存在披露差异;4、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存在披露差异
19翔楼新材2021-9-9(已过会)1、行业定位存在差异;2、会计差错;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存在差异;3、2017、2018年度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年度交易金额存在差异
20舜禹水务问询阶段1、历史沿革、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存在披露差异;2、股权代持存在披露差异;3、对赌情况存在披露差异;4、业务与技术存在披露差异;5、资产存在披露差异;6、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存在披露差异


综上,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财务不规范行为被行政处罚风险较小,并有相应的可比案例。

3、截至目前未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从新三板摘牌,上述不规范性事项在2020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毕。公司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整改完毕之日至本落实函回复之日已有16个月,截至本落实函回复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未对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也未因此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公司充分重视新三板挂牌期间存在的财务不规范问题,积极整改,将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新征、崔文峰承诺:“1、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积极协助公司不断完善内控制度,督促股东及公司各部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财务不规范行为再次发生;2、公司若因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财务不规范行为遭受行政处罚,相关经济损失均由本人无条件承担,保证公司及其他投资人不因此受到任何经济损失。”

二、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财务不规范行为及其整改措施,结合《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分析论证发行人因财务不规范行为造成的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的性质其行为性质、情节及其后果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券法》《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分析判断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财务不规范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及风险的大小;

3、通过公示信息查询已申报企业中曾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存在会计差错更正、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的案例,确认是否存在因该类问题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财务不规范行为导致了信息披露违规,但基于公司积极进行了规范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同时,实际控制人承诺无条件承担因上述不规范行为被行政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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