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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7日晚间,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报告期内资金占用情况中”中,披露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补税事宜。
2018 年,公司引入新的管理团队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梳理、规范,在梳理财务及内部审查过程中发现报告期外以前年度存在使用个人银行卡代收货款、代付成本及费用的情形,即于 2018 年下半年进行整理,并就补税方案请示主管税务部门及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赫山区税务局进行沟通和咨询。
2019 年4 月,根据公司自查补税申请,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赫山区税务局派人到公司进行检查,对公司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了核实,其中,补计不含税收入共计 52,159,019.92 元,补计成本及费用共计 23,584,135.98元,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赫山区税务局对公司追加申报的收入、成本费用金额进行了确认,准予公司按照申报的方案自行补交税款。但由于缺少对应的发票等可抵扣凭据资料,公司自行补税时主动申请不予税前抵扣,以补计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税款缴纳。公司向主管税务部门主动申报及缴纳补计收入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2021 年 7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收到《关于举报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偷税》的举报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査局进行调查处理。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接到关于反映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履行纳税义务,涉嫌偷税的举报以后,进行了为期两个多月的深入实地调查与外调。调查所涉及的相关具体内容如下:湖南华慧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及2012 年-2016 年的涉税情况,经查公司在收取货款的当期未及时申报缴税,但已于 2019 年进行逐笔清理,剔除往来款后确认含税销售收入 61,026,053.31元,在本次调查结论出具之前已向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益阳市赫山区税务局补充申报并补缴入库税款23,488,788.86 元,缴纳滞纳金 20,991,616.34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调查反馈,尚未发现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故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建议不予立案稽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补计报告期外收入、成本及费用,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个人所得税与滞纳金事项,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规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将收取的货款扣除成本及费用后,结余补计其他应收款,由股改前原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偿还。因此报告期初,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慧军存在其他应收款项合计 20,873,868.91 元。截至 2019 年 5 月,顾慧军已向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
在公司补缴完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后,为保护上市后的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股东顾慧军、艾华控股、汤炳文、段荣生、张勇君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相关承诺:若因补计 2018 年以前年度收入、成本及费用事项,导致公司受到海关、税务、外汇等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被要求补缴税款或被采取其他措施,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罚款、利息、滞纳金或任何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发起设立公司时持有的股权比例足额补偿公司因此发生的全部支出和损失,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支出和损失。
上述事项系公司设立初期经营管理不规范所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占用发行人资金的主观意图,且发行人已于报告期内收回了全部款项。为确保公司在以后的运作中避免资金占用的情况出现,公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对资金占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慧军签署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相关管理制度,在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并承诺不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承诺函在本人对发行人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股/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因补计报告期以前年度收入、成本及费用事项形成对公司资金占用,上述被占用资金已于 2019 年度全部归还,相关的决策程序均已履行;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补计报告期外以前年度收入、成本及费用事项形成的资金占用以及避免形成新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均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3)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情形系报告期外以前年度事项形成,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报告期内公司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公司首发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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