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monsoon 于 2022-10-17 09:57 编辑
问题1、关于收货地址重复客户的销售收入
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数量分别为4,933家、5,891家和6,245家,各期交易额小于10万元的客户数量占比超过80%。(2)报告期内,发行人地址重复客户的收入分别为3.45亿元、4.73亿元、5.14亿元,其中,“XX路XX号”类型收货地址重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地址重复客户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0%。(3)交易所第四轮问询过程中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扩大函证比例。目前,回函、访谈合计金额占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64.46%、64.24%、65.31%。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内,按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分别披露地址重复客户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说明地址重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合理性。(2)截至2021年6月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超过信用期但款项尚未收回的比例,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大比例超过信用期而无法收回的情形。地址重复客户中是否存在经销商,以及经销商与客户地址重复的原因及合理性,经销商产品已实现终端销售的比例,是否存在明显异常。(3)“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中线上、线下销售金额及占比,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细节测试的比例,取得的收入真实性的证据是否完整、充分。(4)对“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函证及访谈比例,相关程序是否覆盖主要客户,回函及访谈内容是否存在异常及相关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进一步说明针对“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的销售收入真实性所执行的核查程序。
回复:
(一)报告期内,按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分别披露地址重复客户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说明地址重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合理性。
1、按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分别披露地址重复客户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地址重复客户销售收入按客户类型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类型 | 2021年1-6月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科研单位 | 17,020.06 | 60.93% | 27,111.47 | 52.75% | 22,945.58 | 48.45% | 16,705.12 | 48.34% | 生物医药企业 | 9,275.77 | 33.21% | 21,175.04 | 41.20% | 20,716.04 | 43.75% | 15,506.59 | 44.87% | 经销商 | 1,291.45 | 4.62% | 2,727.20 | 5.31% | 2,851.31 | 6.02% | 1,596.20 | 4.62% | 第三方平台 | 347.51 | 1.24% | 377.67 | 0.73% | 842.21 | 1.78% | 751.06 | 2.17% | 合计 | 27,934.79 | 100.00% | 51,391.38 | 100.00% | 47,355.14 | 100.00% | 34,558.97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地址重复客户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科研单位与生物医药企业客户,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客户类型构成相匹配。 报告期各期,公司地址重复客户销售收入按产品类型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生命科 学试剂 | 24,041.93 | 86.06% | 43,374.19 | 84.40% | 38,945.02 | 82.24% | 27,903.03 | 80.74% | 生命科 学仪器 及耗材 | 3,257.79 | 11.66% | 7,292.52 | 14.19% | 7,717.68 | 16.30% | 6,168.36 | 17.85% | 综合技 术服务 | 635.07 | 2.27% | 724.67 | 1.41% | 692.44 | 1.46% | 487.58 | 1.41% | 合计 | 27,934.79 | 100.00% | 51,391.38 | 100.00% | 47,355.14 | 100.00% | 34,558.97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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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生命科学试剂是公司地址重复销售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产品类型构成基本一致。
2、地址重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合理性
(1)收货地址重复收入占比较高的性质认定
收货地址重复收入既包括收货地址为该客户注册/办公地址的客户收入,亦包括因各种原因要求公司将货物配送至该地址的其他相关客户收入,其中收货地址为该客户注册/办公地址的客户收入系主要构成部分。收货地址为该客户注册/ 办公地址的客户采购系正常采购收货行为(该地址下各院系、课题组采购金额合并计算),不属于实质性收货地址重复;其他相关原因(客户要求将货物发至该地址)导致的不同客户收货地址重复占比相对较低。
(2)各类原因下收货地址重复收入的金额及占比
1)覆盖公司收货地址重复收入100%的收入构成
报告期内,覆盖公司收货地址重复收入100%的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收货地址重复收入总计 | 27,934.79 | 51,391.38 | 47,355.14 | 34,558.97 | 收货地址为客户注册/办公地址,系正 常采购行为,不属于实质上收货地址重 复,具体为:①收货地址重复的统计计算口径导致。重复收货地址统计口径为“XX路XX 号”,即“XX路XX号”下属各个收货 具体地址对应的收入均为收货地址重 复客户涉及的收入,进行合并计算(“XX 路XX号”均为客户主要办公(注册) 地址,系该等客户正常采购收货,非实 质性收货地址重复) | 21,113.68 | 38,296.12 | 37,201.59 | 27,174.03 | 原因①收入占比 | 75.58% | 74.52% | 78.56% | 78.63% | 除原因①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收货地 址重复收入 | 6,821.11 | 13,095.26 | 10,153.55 | 7,384.94 | 其他原因收入占比 | 24.42% | 25.48% | 21.44% |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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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原因①导致的收货地址重复收入占比分别为78.63%、78.56%、74.52%和75.58%,是收货地址重复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主要由收货地址重复的统计计算口径导致:重复收货地址统计口径为“XX路XX号”,即“XX路XX号”下属各个收货具体地址对应的收入均为收货地址重复客户涉及的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因此占比较高。该类地址为科研单位客户及生物医药企业客户的主要办公(注册)地址,系该等客户正常采购收货,原因真实合理,不属于实质性收货地址重复收入。举例说明如下:
同一科研单位以武汉市航空路13号为例,其下属若干具体地址包括航空路13号公卫2号楼1206、基础二号楼412室、计划生育研究所213实验室、形态楼610室等,对应华中科技大学不同院系(实验室)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药学院、华中科技大学脑研究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联邦药物研究楼、华中科技大学试验动物中心等。同一产业园区以北京市昌平区生命科学园科学园路33号为例,其下属若干具体地址包括正旦国际B座二层、正旦国际A座1104、正旦国际B座4层、正旦国际B座三楼2325室等,对应军科正源(北京)药物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力邦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军科华仞生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军事医学科学院等。上述各机构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导致该等情形下的收货地址重复收入占比较高,但均系该等客户正常采购收货,不属于实质性收货地址重复收入。
基于上述“XX路XX号”项下,公司客户不存在明细收货地址重复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前十大客户(同一客户不同具体地址合并计算,同一控制下的客户未合并)具体如下:
2021年1-6月 | 1 | 上海恒瑞医药有限公司 | 527.06 | 2.50% | 2 | 罗氏研发(中国)有限公司 | 509.26 | 2.41% | 3 | 军科正源(北京)药物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 456.33 | 2.16% | 4 |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 429.92 | 2.04% | 5 | 百济神州(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00.97 | 1.43% | 6 | 昭衍(苏州)新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282.82 | 1.34% | 7 | 成都华西海圻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282.22 | 1.34% | 8 | 上海交通大学 | 253.97 | 1.20% | 9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 237.23 | 1.12% | 10 |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南京顺欣制药有限公司 | 237.21 | 1.12% | 合计 | 3,516.99 | 16.66% | 7 |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580.99 | 1.52% | 8 | 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 545.89 | 1.43% | 9 | 成都华西海圻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462.62 | 1.21% | 10 | 苏州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 462.34 | 1.21% | 合计 | 9,505.46 | 24.82% |
2019年度 | 1 |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816.63 | 15.64% | 2 |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 1,208.05 | 3.25% | 3 |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 | 933.82 | 2.51% | 4 | 军科正源(北京)药物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 758.15 | 2.04% | 5 | 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 632.83 | 1.70% | 6 | 上海斯丹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557.52 | 1.50% | 7 |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 493.61 | 1.33% | 8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467.11 | 1.26% | 9 | 华中科技大学 | 465.41 | 1.25% | 10 | 成都华西海圻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448.21 | 1.20% | 合计 | 11,781.34 | 31.67% |
2018年度 | 1 |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519.84 | 23.99% | 2 | 军科正源(北京)药物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 790.33 | 2.91% | 3 |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 698.45 | 2.57% | 4 |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496.47 | 1.83% | 5 | 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 466.72 | 1.72% | 6 | 南京先声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 459.27 | 1.69% | 7 |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 432.53 | 1.59% | 8 | 上海交通大学 | 367.20 | 1.35% | 9 | 华中科技大学 | 352.17 | 1.30% | 10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336.73 | 1.24% | 合计 | 10,919.71 | 40.18% |
由上可见,公司“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前十大客户主要为知名生物医药企业及科研单位,该等客户采购公司产品均具有合理背景。 2)其他导致实质性收货地址重复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了除原因①外其他导致收货地址重复的原因,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除原因①外其他导致收货地址重复的原因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②同一研究人员、导师同时进行多个不同研究 课题,研究课题归属单位(开票单位、报销单 位)不同,但导师、学生办公、学习地点相对 固定,发货至其常用地址,收货地址重复 | 2,656.28 | 3,811.97 | 2,950.65 | 2,790.85 | 原因②收入占比 | 59.41% | 44.62% | 44.51% | 57.93% | ③公司客户之间为关联公司(单位),安排在 同一个地址收货,收货地址为其或关联方的办 公(注册)地址 | 455.03 | 2,428.76 | 2,610.54 | 603.77 | 原因③收入占比 | 10.18% | 28.43% | 39.38% | 12.53% | ④公司经销贸易及第三方平台客户采购公司产 品要求发货到其终端用户,而终端用户亦为公 司客户,收货地址重复 | 655.05 | 1,154.47 | 832.9 | 1,246.50 | 原因④收入占比 | 14.65% | 13.51% | 12.56% | 25.87% | ⑤客户为CRO服务公司,对外提供研发外包服 务,公司其他客户委托该公司进行研发,要求 公司将货发至CRO服务公司 | 344.38 | 680.05 | 149.05 | 54.7 | 原因⑤收入占比 | 7.70% | 7.96% | 2.25% | 1.14% | ⑥公司客户科研活动在医院/大学开展,要求公 司将货直接发到医院/大学,医院/大学亦为公 司客户,收货地址重复 | 193.10 | 340.53 | 57.59 | 84.38 | 原因⑥收入占比 | 4.32% | 3.99% | 0.87% | 1.75% | ⑦不同客户使用同一实验室,收货地址重复 | 167.41 | 127.78 | 28.6 | 37.44 | 原因⑦收入占比 | 3.74% | 1.50% | 0.43% | 0.78% | 上述原因②-原因⑦核查金额小计(1) | 4,471.25 | 8,543.56 | 6,629.33 | 4,817.64 | 除原因①外其他原因导致的收货地址重复收入 合计(2) | 6,821.11 | 13,095.26 | 10,153.55 | 7,384.94 | 核查比例((1)/(2)) | 65.55% | 65.24% | 65.29% | 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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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导致实质性收货地址重复的各类原因按2020年度对应收入金额降序排列、重新编号,与第四轮、第五轮审核问询函回复及上市委问询问题的回复中各类原因编号存在差异,下同。
其他导致实质性收货地址重复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如下:
i.研究人员同时承担不同单位的研究课题分别进行采购,发货至其常用地址(原因②),是导致收货地址重复的重要原因
原因②导致的收货地址重复收入占比分别为57.93%、44.51%、44.62%和59.41%,因公司销售的抗体等产品技术性强,处于生命科学基础研究和生物医药研发的最前沿领域,既服务于基础科研,又引领基础科研向临床应用、药物研发等领域转化,科研客户或生物医药企业客户进行科研合作,在行业内较为常见普遍,同一研究人员、导师承担不同单位的研究课题进行采购发货至其常用地址,系正常采购,原因真实合理。举例说明如下:
上海黄浦区重庆南路*号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办公地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内有多位导师同时有其他科研单位的科研经费,如傅**是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教授,同时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有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但常用实验室在上海黄浦区重庆南路*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因此其不同科研课题(归属于不同单位的采购,即公司销售对应不同客户)的采购都要求公司将货物送到上海黄浦区重庆南路*号傅**课题组所在实验室,导致不同客户收货地址重复。
ii.客户之间为关联公司(单位),安排在同一个地址收货,收货地址为其或关联方的办公(注册)地址(原因③),导致收货地址重复
原因③导致的收货地址重复收入占比分别为12.53%、39.38%、28.43%和10.18%,该等收货地址系客户关联方的主要注册(办公)地址,公司应客户要求将货物发至其关联方注册(办公)地址,系正常采购,原因真实合理。举例说明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庆路*号为透景生命公司的主要仓库地址。透景生命和透景诊断分别订购(独立开票)后,要求公司将货物直接送到该仓库地址,由透景生命公司统一收货、仓储管理,因此导致不同客户收货地址重复。
iii.公司经销贸易及第三方平台客户采购公司产品要求发货到其终端用户,而终端用户亦为公司客户(原因④),导致收货地址重复
原因④导致的收货地址重复收入占比分别为25.87%、12.56%、13.51%和14.65%。经销商采购公司产品后,要求公司发货到终端用户,导致不同客户收货地址重复。该等特定情形通常包括:经销商作为中标方或集中采购方取得终端用户订单,该订单涉及较多品牌或SKU,其中部分品牌或SKU系公司代理的产品,故经销商向公司采购;或经销商向香港优宁维采购进口仪器设备,为终端用户办理进口相关手续;或终端用户就某些品牌与经销商有年度合作协议,但经销商由于货期、SKU等原因向公司采购。举例说明如下:
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生物医药产业园昭衍路*号系昭衍(苏州)新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苏州纳金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经销商客户,也是昭衍(苏州)新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供应商。2020年5月昭衍(苏州)新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苏州纳金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打包采购一批试剂,包含3支爱必信产品,苏州纳金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爱必信产品,采购后要求公司直接送货到终端客户昭衍(苏州)新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iv.其他原因导致的收货地址重复
上述表格中其他原因导致的收货地址重复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3.66%、3.55%、13.44%和15.76%,占比较低,相关原因均符合行业业务及客户需求特点,系正常采购,原因真实合理。举例说明如下:
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路*号是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为CRO公司(为公司客户),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系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客户,委托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CRO实验服务。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从公司订购货物后,要求公司直接将货物送至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路*号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直接用于实验服务,因此公司向康龙化成的销售发货和向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发货均发至上述地址,导致不同客户收货地址重复。
(3)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单体口径)收货地址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大客户(单体口径,同一控制下的客户未合并)收入中,主要注册(办公)地址收入占比较高,分别为94.30%、98.32%、90.10%和95.33%,非注册(办公)地址收入占比较低。且前十大客户(单体口径、关联单位除外)主要注册(办公)地址不同,构成收货地址重复的主要为上述收货地址重复原因②至⑦。
(4)收货地址重复的原因、收入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访谈同行业可比公司联科生物和泰坦科技,在访谈中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收货地址重复收入的各类原因。联科生物访谈人员估计收货地址重复的各类原因对应收入构成占比如下:
序号 | 原因 | 占比 | 1 | 重复收货地址统计口径为“XX路XX号”,即“XX路XX号”下属各个收货具体地址对应的收入均为收货地址重复客户涉及的收入,进行合并计算 | 60%-70% | 2 | 公司客户之间为关联公司(单位),办公(注册)地址相同,因此在同一个地址安排收货 | 5%或以下 | 3 | 公司客户科研活动在医院/大学开展,要求公司将货直接发到医院/大学,医院/大学亦为公司客户,收货地址重复 | 5%或以下 | 4 | 同一研究人员、导师同时进行多个不同研究课题,研究课题归属单位(开票单位、报销单位)不同,但导师、学生办公、学习地点相对固定,收货地址重复; | 5%或以下 | 5 | 不同客户使用同一实验室,收货地址重复 | 5%或以下 | 6 | 客户为CRO服务公司,对外提供研发外包服务,公司其他客户委托该公司进行研发,要求公司将货发至CRO服务公司 | 5%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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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联科生物和泰坦科技关于客户收货地址重复的性质及收货地址重复的原因,并与公司相关数据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收货地址重复原因收入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地址重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具有合理性。
以上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2、主营业务收入分析”之“(1)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分析——产品分类”之“6)用户IP地址重合、收货地址重复、收货人联系电话相同、通过第三方付款等情况”补充披露。
(二)截至2021年6月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超过信用期但款项尚未收回的比例,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大比例超过信用期而无法收回的情形。地址重复客户中是否存在经销商,以及经销商与客户地址重复的原因及合理性,经销商产品已实现终端销售的比例,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1、截至2021年6月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超过信用期但款项尚未收回的比例,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大比例超过信用期而无法收回的情形
截至2021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应收账款余额 | 25,631.30 | 22,906.54 | 15,883.28 | 回款金额 | 20,950.64 | 21,543.74 | 15,358.63 | 回款比例 | 81.74% | 94.05% | 96.70% | 超过信用期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 3,820.18 | 1,362.80 | 524.65 | 超过信用期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比例 | 14.90% | 5.95% | 3.30% |
截至2021年6月末,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整体较高,分别为96.70%、94.05%和81.74%。截至2021年6月末,超过信用期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比例较低,分别为3.30%、5.95%和14.90%,不存在应收账款大比例超过信用期而无法收回的情形。 截至2021年6月末,2020年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略低于其他年度、超过信用期尚未收回的比例略高于其他年度,系该等应收账款大部分形成时间相对较晚、客户付款审批流程较为繁琐、付款周期较长导致。2020年末应收账款截至2021年6月末尚未收回的、超过信用期部分的具体账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金额 | 占比 | 6个月-1年 | 1,919.89 | 50.26% | 1-2年 | 987.65 | 25.85% | 2-3年 | 525.13 | 13.75% | 3年以上 | 387.51 | 10.14% | 合计 | 3,820.18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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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2020年末应收账款截至2021年6月末的逾期部分以账龄6个月-1年为主,占比50.26%,该部分逾期应收款对应2020年下半年的收入。长账龄(3年以上)逾期应收款占比较低,仅为10.14%。逾期应收款客户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医院)为主,占比96.45%,该等客户付款审批流程较为繁琐、付款周期较长。截至2021年7月末,逾期应收账款已由3,820.18万元降低至3,165.10万元。
以上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状况分析”之“(一)资产构成及状况分析”之“2、流动资产构成分析”之“(4)应收账款”补充披露。
2、地址重复客户中是否存在经销商,以及经销商与客户地址重复的原因及合理性,经销商产品已实现终端销售的比例,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地址重复客户中存在经销商,地址重复客户原因④中的经销商收入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覆盖收货地址重复收入总额70%以上的 重复收货地址收入合计 | 19,580.99 | 36,092.40 | 33,228.48 | 24,246.21 | ④公司经销贸易及第三方平台客户采购 公司产品要求发货到其终端用户,而终端 用户亦为公司客户,收货地址重复 | 557.99 | 1,049.72 | 792.15 | 1,165.93 | 其中:经销商收入 | 433.32 | 819.98 | 261.48 | 551.66 | 经销商收入/覆盖收货地址重复收 入总额70%以上的重复收货地址收入合 计 | 2.21% | 2.27% | 0.79%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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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原因④中经销商收入占比分别为2.28%、0.79%、2.27%和2.21%,占比较低。特定情形下公司部分客户通过经销商向公司采购,公司向经销商开具发票,经销商向公司支付货款,该等情形下经销商为公司直接客户。经销商采购公司产品后,要求公司发货到终端用户,导致不同客户收货地址重复。该等特定情形通常包括:(1)经销商作为中标方或集中采购方取得终端用户订单,该订单涉及较多品牌或SKU,其中部分品牌或SKU系公司代理的产品,故经销商向公司采购;(2)经销商向香港优宁维采购进口仪器设备,为终端用户办理进口相关手续;(3)终端用户就某些品牌与经销商有年度合作协议,但经销商由于货期、SKU等原因向公司采购。经销商通常在取得订单后向公司采购,原因④下经销商采购后即让公司发往终端用户,该等采购行为均已实现终端销售,不存在明显异常。
针对原因④下经销商销售的真实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执行了细节测试,核对了相关销售合同/订单、订单确认邮件、出库信息、物流信息、签收单据等,报告期内核查比例分别为97.12%、99.26%、99.50%和96.77%;(2)对该等经销商进行走访、函证,报告期内核查比例(剔除走访、函证重复客户)分别为81.91%、68.56%、82.09%和59.15%。经销商对公司的采购较为零散,报告期各期原因④下经销商平均采购金额分别为5.16万元、2.11万元、4.74万元和2.63万元,2019年、2021年1-6月经销商平均采购金额相对较低;报告期各期原因④下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的经销商数量占比分别为91.59%、95.97%、93.06%和95.15%,即小金额采购的经销商数量占绝对多数。同时,经销商对公司的采购具有偶发性,报告期各期原因④下对公司均有采购的经销商数量仅10家,数量占比分别为9.35%、8.06%、5.78%和6.06%,占比较低。由于经销商采购的上述零散和偶发性特征,故特定经销商、特定年度相对大金额的偶发性采购行为容易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的核查比例产生影响。2018年核查比例较高系上海裕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银河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原因④下销售收入较高,为94.12万元,占当年公司原因④下经销商收入的比例为17.06%,但2019年、2020年公司对其销售额极低。2020年核查比例较高系向山东福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经销商销售大额生命科学仪器等合计489.12万元,占当年公司原因④下经销商收入的比例为59.65%。
以上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2、主营业务收入分析”之“(1)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分析——产品分类”之“6)用户IP地址重合、收货地址重复、收货人联系电话相同、通过第三方付款等情况”补充披露。
(三)“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中线上、线下销售金额及占比,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细节测试的比例,取得的收入真实性的证据是否完整、充分。
报告期各期,公司“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中网单、非网单销售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收货地址重复收入总计 | 27,934.79 | 51,391.38 | 47,355.14 | 34,558.97 | 覆盖收货地址重复收入总额70%以上的 重复收货地址收入合计 | 19,580.99 | 36,092.40 | 33,228.48 | 24,246.21 | 具体覆盖比例 | 70.10% | 70.23% | 70.17% | 70.16% | ①收货地址重复的统计计算口径导致。重复收货地址统计口径为“XX路XX 号”,即“XX路XX号”下属各个收货具 体地址对应的收入均为收货地址重复客 户涉及的收入,进行合并计算 | 15,849.73 | 28,477.39 | 26,639.89 | 19,965.26 | 其中:网单收入 | 1,753.16 | 8,132.22 | 9,228.39 | 8,447.80 | 网单收入占比 | 11.06% | 28.56% | 34.64% | 42.31% | 非网单收入 | 14,096.57 | 20,345.17 | 17,411.50 | 11,517.46 | 非网单收入占比 | 88.94% | 71.44% | 65.36% | 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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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中网单销售金额分别为8,447.80万元、9,228.39万元、8,132.22万元和1,753.16万元,占比分别为42.31%、34.64%、28.56%和11.06%。非网单销售金额分别为11,517.46万元、17,411.50万元、20,345.17万元和14,096.57万元,占比分别为57.69%、65.36%、71.44%和88.94%。
“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收入以非网单收入为主,与主营业务收入中非网单收入变化趋势一致,具体原因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产品销售及主要客户情况”之“(一)发行人产品销售情况”之“2、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订单来源分类”。
针对“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收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专项细节测试,以各期收货地址重复的收入作为样本总体,抽取样本进行检查,核对销售合同/订单、订单确认邮件、出库信息、物流信息、签收单据、销售回款等关键控制证据,确定相关交易的真实性:①检查订单生成时间、订单确认邮件发送时间、客户邮件回复时间、发货时间、签收时间等是否合理;②检查出库单载明的货号、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与订单、邮件等是否一致;③检查台账收入金额与订单载明金额是否一致;④检查送货地址是否为科研单位、生物医药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的收货地址如公司办事处等。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网单收入细节测试的比例分别为95.04%、97.20%、94.31%和94.22%;非网单收入细节测试的比例分别为98.23%、95.25%、97.95%和94.51%;
⑤检查订单客户单位与纸质银行流水客户单位是否一致及订单回款情况。
综上,针对“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收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上专项细节测试程序,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明细表、销售合同/客户订单、订单确认邮件、出库信息、物流信息、签收单据、回款单据等凭证,取得收入真实性的证据完整、充分。
(四)对“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函证及访谈比例,相关程序是否覆盖主要客户,回函及访谈内容是否存在异常及相关原因。
报告期各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函证及访谈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XX路XX号”类型重复收货地址收入合计① | 15,849.73 | 28,477.39 | 26,639.89 | 19,965.26 | “XX路XX号”类型重复收货地址客户函证金额② | 10,021.55 | 21,131.41 | 21,955.87 | 16,303.37 | 函证金额占比②/① | 63.23% | 74.20% | 82.42% | 81.66% | “XX路XX号”类型重复收货地址客户访谈金额③ | 7,179.46 | 16,216.72 | 15,635.00 | 13,143.95 | 访谈金额占比③/① | 45.30% | 56.95% | 58.69% | 65.83% | 函证、访谈合计金额④(注) | 11,184.55 | 24,675.88 | 23,174.61 | 17,745.12 | 函证、访谈合计比例④/① | 70.57% | 86.65% | 86.99% | 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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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函证客户与访谈客户存在重合,函证、访谈合计金额中剔除重复客户。
报告期内,针对“XX路XX号”类型重复收货地址收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函证比例分别为81.66%、82.42%、74.20%和63.23%,访谈比例分别为65.83%、58.69%、56.95%和45.30%。剔除函证、访谈重复客户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函证、走访比例分别为88.88%、86.99%、86.65%和70.57%,比例较高,已覆盖主要客户(前十大),回函及访谈内容不存在异常。
(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进一步说明针对“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的销售收入真实性所执行的核查程序。
1、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销售台账,检查发行人地址重复客户销售明细,计算并复核地址重复客户类型、产品分类情况;访谈发行人运营总监,了解收货地址重复的各类原因;访谈同行业可比公司,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收货地址重复收入的各类原因;
2)检查发行人截至2021年6月末的应收款回款情况;查阅发行人截至2021年6月末的应收款项明细及形成的业务时间,判断是否超过信用期;查阅地址重复的经销商客户明细,对其发放问卷,了解经销商与客户地址重复的原因及合理性;
3)取得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明细表、销售合同/客户订单、订单确认邮件、出库信息、物流信息、回款单据等相关凭证,核查相关凭证是否完整、合理;获取发行人“XX路XX号”类型收货地址重复收入明细,复核网单、非网单收入细节测试的比例及回款情况;
4)对“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函证、访谈并统计、复核。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收货地址重复收入的客户类型、产品类型与主营业务收入构成相匹配;收货地址重复的统计计算口径是导致收货地址重复收入的主要原因,收货地址重复收入占比高具有合理性;
2)截至2021年6月末,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整体较高,超过信用期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比例较低,不存在应收账款大比例超过信用期而无法收回的情形;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地址重复客户中经销商收入占比较低,该等采购行为均已实现终端销售,不存在明显异常;
3)“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网单、非网单收入细节测试比例较高,取得的收入真实性的证据完整、充分;
4)针对“XX路XX号”类型重复收货地址收入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函证、走访比例(剔除重复客户)分别为88.88%、86.99%、86.65%和70.49%,比例较高,覆盖主要客户(前十大),回函及访谈内容不存在异常。
2、进一步说明针对“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的销售收入真实性所执行的核查程序
(1)发行人收入整体真实性的核查程序
针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制定并执行了综合性的核查方案,包括风险评估程序、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函证及走访程序、随机抽样检查、细节测试、分析性复核程序及其他核查程序等多维度的核查程序,具体详见第五轮问询回复问题1之“(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执行的核查程序”。
(2)针对“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的销售收入真实性所执行的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销售人员,了解发行人“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原因及占比较高的合理性;
2)访谈同行业可比公司联科生物和泰坦科技,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收货地址重复收入的各类原因,了解“XX路XX号”重复地址收入的占比,并与发行人进行对比;
3)通过天眼查、高德地图、百度地图、客户官网等外部途径核查重复收货地址是否为客户主要注册(办公)地址,该地址涉及的客户及交易金额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注册(办公)地址非该地址但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形,检查比例分别为88.62%、98.47%、94.96%和89.80%;
4)针对“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开展专项细节测试及回款核查,具体详见本题回复之“(三)“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中线上、线下销售金额及占比,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细节测试的比例,取得的收入真实性的证据是否完整、充分”;
5)执行函证、访谈程序,具体金额及比例详见本题回复之“(四)对“XX路XX号”类型的收货地址重复客户函证及访谈比例,相关程序是否覆盖主要客户,回函及访谈内容是否存在异常及相关原因”。
(3)针对“XX路XX号”类型外收货地址重复客户的销售收入真实性所执行的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销售人员,了解发行人“XX路XX号”类型外收货地址重复的原因及合理性;
2)访谈同行业可比公司联科生物和泰坦科技,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收货地址重复收入的各类原因,了解“XX路XX号”类型外重复地址收入的占比,并与发行人进行对比;
3)结合订购人身份及所属单位,通过网络方式核查同一研究人员、导师同时进行多个不同归属单位研究课题的合理性;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核查客户间的关联关系;登录客户网站或查阅其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核查客户CRO服务公司、经销贸易商身份;
4)针对“XX路XX号”类型外重复地址收入执行细节测试及回款核查,核对相关销售合同/订单、订单确认邮件、出库信息、物流信息、签收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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