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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 关于多地上市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于2020年3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募集资金约20亿港币;2021年2月,发行人增发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1)境外上市及增发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2)存放于境外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占比较高的原因,公司对境内外货币性资产的管理模式,与生产经营是否匹配,境内外子公司货币资金调度是否存在管理或法规等实质障碍;(3)境外上市过程中以及上市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及发行上市障碍;(4)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境外上市期间的申请文件、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等公开信息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
(一)境外上市及增发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2020年香港主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3月,发行人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共募集资金约为241,567万港元(已扣除包销佣金及有关成本及开支),折合人民币为220,869.54万元。该次所募集资金净额主要投资于发行人产品的开发以及商业化。截至2021年9月30日,该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 募集资金总额 | 已使用金额 | 未使用金额 | 用于为奥布替尼同时在中国及美国正在进行和 计划进行的临床试验、准备注册文件及潜在的 商业推广(包括销售和营销) | 110,434.77 | 19,625.56 | 90,809.21 | 用于公司两类临床阶段候选产品ICP-192及 ICP-105 | 55,217.38 | 2,599.63 | 52,617.75 | 用于公司管线中的六类IND准备阶段的候选药 物的研发及外部引进 | 33,130.44 | 5,154.64 | 27,975.80 | 用于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企业用途 | 22,086.95 | 11,442.89 | 10,644.06 | 共计 | 220,869.54 | 38,822.72 | 182,0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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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募集资金换算所使用的汇率为募集资金到账日或使用日汇率
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其披露的香港主板上市招股章程总体一致,发行人预计不会有重大更改或延迟,并计划于2023年下半年全部使用完毕。
2、2021年香港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2月发行人完成向若干投资者增发股份,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04,144万港元,折合人民币为252,634.17万元。该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1)在国内和国际地区扩大和加速正在进行和计划进行的临床试验;(2)招聘国内外人才,以增强发行人在发现、临床、业务开发和商业化领域的能力;(3)扩大商业团队,以确保奥布替尼及其后续产品的成功上市;(4)扩大和加速内部发现阶段项目,包括在研产品中的多个IND准备阶段候选药物;(5)为任何潜在的外部协作和授权引进机会储备资金;(6)用作营运资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截至2021年9月30日,该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 募集资金总额 | 已使用金额 | 未使用金额 | 公司公告所述的上述资金用途 | 252,634.17 | 33,414.75 | 219,219.42 | 共计 | 252,634.17 | 33,414.75 | 219,2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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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募集资金换算所使用的汇率为募集资金到账日或使用日汇率
上述增发募集的资金用途与发行人此前披露的使用计划总体一致,发行人预计上述计划不会有重大更改或延迟,并计划于公司2021年中期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全部使用完毕。
(二)存放于境外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占比较高的原因,公司对境内外货币性资产的管理模式,与生产经营是否匹配,境内外子公司货币资金调度是否存在管理或法规等实质障碍
由于公司历次融资主要通过开曼主体实施,2020年3月23日,公司于香港联交所发行股份并上市,且公司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设立子公司并开展美国及全球的临床研发业务,故报告期内,公司存放于境外的货币资金占比较高,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1年3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货币资金 | 645,755.45 | 399,587.58 | 229,939.27 | 188,289.05 | 其中:存放于境外 的货币资金 | 525,952.65 | 307,301.74 | 120,205.21 | 92,348.82 | 占比 | 81.45% | 76.90% | 52.28% | 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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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在集团内建立起统一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以统筹管理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业务环节的经营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存放于境外母公司的货币资金通过向境内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贷款的方式汇入境内资本金账户或外债账户,满足公司日常营运支出的需求。公司根据适用的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要求,依法进行账户管理及资金支付等操作。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发展及经营的需要,与公司的全球化经营战略布局相匹配。
根据境内现行的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发行人境外公司可以依法通过向境内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贷款的方式将境外资金用于境内项目:
1、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向境内子公司增资的,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备案手续。同时,被投资的境内子公司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业务登记;在使用增资的资金时,还应当遵守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向境内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应当遵守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限制,并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此外,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美国和澳大利亚均不存在外汇管控限制,因此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向境内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贷款在境外公司注册地法律项下不存在外汇限制。
综上,根据境内外商投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及境外公司注册地法律,在履行境内外商投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前提下,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通过向境内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贷款的方式将境外资金用于境内项目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境外上市过程中以及上市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及发行上市障碍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公司于报告期内的股份增发和股份转让已经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适用的开曼群岛的法律、法规、命令和法令正式批准,亦未违反上述公司章程、法律、法规、命令和法令;公司于报告期内作出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已经根据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适用于公司的开曼群岛的法律法规通过,且未违反适用于公司的开曼群岛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者适用的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款;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可能对其财务和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过程中及上市期间不存在因违反《香港上市规则》而受到香港联交所公开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因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或其他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法规而受到香港证监会的任何执法行动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过程中以及上市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不存在违反公司注册地及境外上市地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受到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处罚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境外上市期间的申请文件、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等公开信息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制度、关联交易情况、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重大合同、对外担保以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与发行人在香港联交所公开披露的文件中对应的同期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发行人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信息披露的财务信息与发行人在香港联交所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差异,主要系:(1)针对非货币性政府补助,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的会计处理不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采用名义金额计量。该会计处理不同不影响净亏损及净资产,发行人本次科创板发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在净亏损和净资产方面与发行人按照香港财务报告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之间不存在差异;(2)发行人董事薪酬明细及前五大员工薪酬方面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差异,主要由两地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要求存在差异所致。发行人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信息披露系按科创板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准备,并已包含对投资人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必要信息。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发行人在香港联交所公开披露的文件中对应的同期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与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访谈,了解境外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占比较高的原因以及发行人对境内外货币性资产的管理模式;
2、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
3、查阅了发行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过程中以及上市期间的公开披露文件;
4、取得并查阅了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5、查阅了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
6、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7、取得并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财务信息披露差异的确认。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对境内外货币性资产的管理模式与生产经营匹配,在履行境内外商投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前提下,境内外子公司货币资金调度不存在障碍;2、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过程中以及上市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不存在违反公司注册地及境外上市地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受到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处罚的情形;
3、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制度、关联交易情况、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重大合同、对外担保以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与发行人在香港联交所公开披露的文件中对应的同期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和申报会计师的确认,发行人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信息披露的财务信息与发行人在香港联交所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差异,主要系:(1)针对非货币性政府补助,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的会计处理不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采用名义金额计量。该会计处理不同不影响净亏损及净资产,发行人本次科创板发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在净亏损和净资产方面与发行人按照香港财务报告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之间不存在差异;(2)发行人董事薪酬明细及前五大员工薪酬方面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差异,主要由两地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要求存在差异所致;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发行人在香港联交所公开披露的文件中对应的同期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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