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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 | 关于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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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18: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manda 于 2022-10-17 18:34 编辑

关于税务事项

根据申报文件:
(1)报告期各期增值税已交金额分别为 709.94 万元、583.69 万元、511.38 万元和 524.87 万元,考虑税金及附加金额后仍与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各项税费”金额存在差异,“收到的税费返还”金额分别为 142.94 万元、81.36 万元、179.70 万元和 286.86 万元;


(2)报告期内发行人未确认所得税费用,既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和到期日,也未说明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原因。

请发行人在财务报表附注补充披露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金额。

请发行人说明:
(1)“支付的各项税费”“收到的税费返还”与报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增值税项目与采购支出和销售收入等项目的匹配关系;


(2)未确认递延所得资产的原因,模拟测算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在财务报表附注补充披露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金额

发行人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披露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金额,详见“附注六、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14.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如下:

“1、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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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通过核对“支付的各项税费”与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发现 2019 年及2020 年数据与报表科目勾稽关系存在一定差异。经核实,主要系发行人向境外单位购买的应税货物和劳务(技术服务)支付的进口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差异,发行人将部分支付的进口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金额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部分计入“支付的各项税费”。公司已将差异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更正前后的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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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公司销项税额占境内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3.49%、12.56%和12.39%,与各期销项税额适用税率具有匹配关系,因此公司销项税额和销售收入相匹配。


(二)未确认递延所得资产的原因,模拟测算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可抵扣亏损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的亏损。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累计可抵扣亏损额合计分别为 29,575.12 万元、37,647.38万元、48,154.10 万元。发行人存在较大金额的可抵扣亏损额,主要由于公司以太网交换芯片及配套产品较为复杂且研发难度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在产品技术研发方面加大投入,由于产品研发周期较长,公司在前期市场培育过程中营业收入规模较低,形成了一定金额的亏损。

考虑到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仍处于市场培育过程中,公司营业收入规模较低,未来营业收入规模大幅增长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在报告期内及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保持并持续加大对产品技术方面的研发投入。根据我国对发行人所属的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行人可享受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公司未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能够获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可抵扣亏损额,以及无法确定未来可弥补的时间。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未对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所述,公司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基于资产负债表日未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能够获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2、模拟测算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申报财务报表模拟测算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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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明细、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复核分析相关金额是否准确;


2、复核现金流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收到的税费返还”列报金额是否准确,复核与报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对“支付的各项税费”差异核实,分析申报前未对其进行调整的原因,是否低于相关重要性水平;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明细,分析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增值税项目的来源,并将销售收入与销项税额、采购与进项税额进行匹配分析;


4、了解发行人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原因,分析和判断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5、复核并重新模拟测算发行人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核查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时间和范围,判断影响程度,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故意错报而操纵财务报表的行为,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披露了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金额,相关内容真实、准确;

2、发行人现金流量表“收到的税费返还”与相关会计科目勾稽一致;发行人对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进行了更正,更正后的“支付的各项税费”与相关会计科目勾稽一致;发行人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与采购支出相匹配,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匹配;

3、发行人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原因系基于资产负债表日未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能够获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行人模拟测算的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准确;

4、发行人前述会计差错为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分类错报,不影响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不影响发行人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科目金额。发行人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发行人差错更正金额占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总额比例较小,影响较小。上述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理解和判断不造成重要影响,不属于重要的会计差错。

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问题。发行人相关更正信息已恰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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