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名称 | 特殊约定条款主要内容 | 是否符合特殊投资条款的相关监管要求 |
《安徽泰 达新材料 股份有限 公司增资 扩股协议》 | 本次增资完成后,兴皖投资委派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 | 不符合监管要求,属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以下简称《解答(四)》)第一条第(五)项“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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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存在的情形。 |
除经新进股东书面同意,在泰达新材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各股东所持泰达新材股份均不得为任何目的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情形。 | 不违反特殊投资条款的相关监管要求。 |
《安徽泰 达新材料 股份有限 公司、安徽 兴皖创业 投资有限 公司、黄劲 松、柯伯成 (包括一 致行动人) 关于安徽 泰达新材 料股份有 限公司增 资扩股补 充协议》 | 业绩承诺: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泰达新材2010年的年度净利润应达到2,118万元(上下幅度在5%之内)。 | 不违反特殊投资条款的相关监管要求。 |
利润分配:除事先双方约定外,自本次交易完成日起,泰达新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包括累积未分配利润)由增资完成后的所有在册股东按各自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在本次交易完成日之前泰达新材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以前年度的利润分配。 | 不符合监管要求,属于《解答(四)》第一条第(三)项“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者不能进行权益分派”规定的不得存在的情形。 |
反摊薄:本次增资完成后,在泰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除经兴皖投资和黄劲松书面同意外,泰达新材不再进行增资扩股。 | 不符合监管要求,属于《解答(四)》第一条第(二)项“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规定的不得存在的情形。 |
公司上市:本签协议签署后,各方将全力配合泰达新材实施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等工作,力争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上市目标。 | 不违反特殊投资条款的相关监管要求。 |
股份回购:如遇有以下情形,增资方(即兴皖投资及黄劲松)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要求柯伯成(包括一致行动人)回购增资方持有泰达新材的全部或部分股份:(1)泰达新材在5年内未能实现上市目标。但经增资方同意,回购日期可再延后1-2年,具体事宜届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2)在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上市前,出现下列情形时:a.柯伯成所持有的股份(包括一致行动人)降至51%以下;b.公司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但基于正常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计划内人事变动不在此列);c.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d.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有损于增资方的交易或担保行为,经增资方同意的除外;e.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支付红利或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f.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程序;g.柯伯成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增资方不知情的帐外现金销售收入时。回购价格按照增资方本次增资的出资总额加10%的年收益率计算(不计复利),增资方已经自泰达新材取得的分配利润从回购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柯伯成(包括一致行动人)向增资方补足差额。计算标准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柯伯成(包括一致行动人)承诺以其拥有的泰达新材股权向增资方支付的股份回购款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不办理登记手续。 | 不违反特殊投资条款的相关监管要求。 |
公司治理:本次增资完成后,由兴皖投资委派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下列事项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兴皖投资委派的董事同意后方可做出决议:(1)对外贷款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2)对外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的子公司设立,以及 | 不符合监管要求,属于《解答(四)》第一条第(五)项“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 |
| 收购、兼并和重组等;(3)在公司常规生产经营之外的收购、出售、租赁或者其他形式的资产或财产处置,以及开展其他业务;(4)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和年度财务预算之外的关联交易事项。 | 权”规定的不得存在的情形。 |
其他特别约定:本次增资完成后,在泰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除非增资方事先书面同意,柯伯成(包括一致行动人)在泰达新材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鉴于本次增资完成后,泰达新材将尽快启动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工作,为符合有关境内上市的审核要求,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业绩承诺、利润分配、反摊薄、股份回购的有关约定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正式申报材料时自动失效;若公司上市申请被否决或公司上市申报材料被撤回,则自否决之日或撤回之日起该等条款的效力即自行恢复,且对失效期间的增资方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权,上述有关期间自动顺延。 | 不违反特殊投资条款的相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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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名称 | 特殊约定条款主要内容 | 执行情况 |
《安徽泰 达新材料 股份有限 公司增资 扩股协议》 | 本次增资完成后,兴皖投资委派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 | 2010年12月28日,泰达新材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兴皖投资委派的陈昌胜为公司董事、李嵘为监事。2015年4月8日,泰达新材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兴皖投资委派的程小虎为公司董事、向勇为公司监事,同时免去陈昌胜董事职务和李嵘监事职务。2016年5月24日,兴皖投资委派的董事程小虎、监事向勇向泰达新材递交了辞职报告,分别辞去公司董事和监事职务。此后,兴皖投资不再委派董事或监事,该条款实际不再执行。 |
除经新进股东书面同意,在泰达新材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各股东所持泰达新材股份均不得为任何目的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情形。 | 《增资扩股协议》签署至今,股东柯伯成、泰昌投资、方天舒及张五星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情况,截至目前,除张五星持有的发行人200万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外,其他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无质押。前述历次股份质押及解质押均在工商管理部门或全国股转系统办理了质押登记并发布专项公告,兴皖投资及黄劲松均未提出反对意见。 |
《安徽泰 达新材料 股份有限 公司、安徽 兴皖创业 投资有限 公司、黄劲 松、柯伯成 (包括一 致行动人) 关于安徽 泰达新材 料股份有 限公司增 资扩股补 充协议》 | 业绩承诺: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泰达新材2010年的年度净利润应达到2,118万元(上下幅度在5%之内)。 | 发行人当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达到约定业绩承诺金额。 |
利润分配:除事先双方约定外,自本次交易完成日起,泰达新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包括累积未分配利润)由增资完成后的所有在册股东按各自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在本次交易完成日之前泰达新材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以前年度的利润分配。 | 已按约定执行完毕。 |
反摊薄:本次增资完成后,在泰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除经兴皖投资和黄劲松书面同意外,泰达新材不再进行增资扩股。 | 《补充协议》签署后,发行人未进行过增资扩股,实际执行中不涉及该条款。 |
公司上市: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将全力配合泰达新材实施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等工作,力争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上市目标。 | 未达到约定目标。 |
股份回购:如遇有以下情形,增资方(即兴皖投资及黄劲松)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要求柯伯成(包括一致行动人)回购增资方持有泰达新材的全部或部分股份:(1)泰达新材在5年内未能实现上市目标。但经增资方同意,回购日期可再延后1-2年,具体事宜 | (1)泰达新材未完成5年内上市目标,2016年1月,经泰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柯伯成与兴皖投资协商一致,由柯伯成牵头并组织其他有意向购买泰达新材股份的投资者,按不低于《补充协议》的约定计算的总价对兴皖投资持有的泰达新材500万股股份 |
| 届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2)在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上市前,出现下列情形时:a.柯伯成所持有的股份(包括一致行动人)降至51%以下;b.公司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但基于正常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计划内人事变动不在此列);c.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d.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有损于增资方的交易或担保行为,经增资方同意的除外;e.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支付红利或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f.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程序;g.柯伯成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增资方不知情的帐外现金销售收入时。回购价格按照增资方本次增资的出资总额加10%的年收益率计算(不计复利),增资方已经自泰达新材取得的分配利润从回购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柯伯成(包括一致行动人)向增资方补足差额。计算标准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柯伯成(包括一致行动人)承诺以其拥有的泰达新材股权向增资方支付的股份回购款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不办理登记手续。 | 进行回购。(2)未出现相关情形。 |
公司治理:本次增资完成后,由兴皖投资委派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下列事项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兴皖投资委派的董事同意后方可做出决议:(1)对外贷款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2)对外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的子公司设立,以及收购、兼并和重组等;(3)在公司常规生产经营之外的收购、出售、租赁或者其他形式的资产或财产处置,以及开展其他业务;(4)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和年度财务预算之外的关联交易事项。 | 2010年12月28日,泰达新材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兴皖投资委派的陈昌胜为公司董事、李嵘为监事。2015年4月8日,泰达新材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兴皖投资委派的程小虎为公司董事、向勇为公司监事,同时免去陈昌胜董事职务和李嵘监事职务。2016年5月24日,兴皖投资委派的董事程小虎、监事向勇向泰达新材递交了辞职报告,分别辞去公司董事和监事职务。此后,兴皖投资不再委派董事或监事。兴皖投资委派的董事未在董事会中投出过反对票,亦未就公司治理提出书面意见。 |
其他特别约定:本次增资完成后,在泰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除非增资方事先书面同意,柯伯成(包括一致行动人)在泰达新材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 未出现相关情况。 |
鉴于本次增资完成后,泰达新材将尽快启动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工作,为符合有关境内上市的审核要求,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业绩承诺、利润分配、反摊薄、股份回购的有关约定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正式申报材料时自动失效;若公司上市申请被否决或公司上市申报材料被撤回,则自否决之日或撤回之日起该等条款的效力即自行恢复,且对失效期间的增资方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权,上述有关期间自动顺延。 | 2016年10月,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2017年10月,该申请被否决。该条款的效力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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