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 约定内容 | 终止安排 | 报告期内是否执行 | 是否附条件恢复 |
《合作协议书》 第六条第五项 “保证和承诺” | 泰禾有限在各时期的经营成果,诺普信有权对其进行不定期的审计。 | 发行人改制成股份公司之日起自动终止,各方按发行人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约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 | 否 | 否 |
《合作协议书》 第九条“组织机 构” | 泰禾有限增资完成后为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是泰禾有限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五人组成,泰禾集团委派四名董事,诺普信委派一名董事。组织机构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要求建立。具体在中外合资企业协议和泰禾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确。 | 否 | 否 |
《合作协议书》 第十条“经营管 理” | 各方同意,泰禾有限按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5%且不高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30%分红。如泰禾有限发展需要,泰禾有限当年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比例可经泰禾集团、诺普信双方协商。各方一致同意的其他分红方式除外。 | 否 | 否 |
《合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业绩 承诺、补偿与赎 回”条款》 | 泰禾有限承诺:在增资后的四个会计年度即2013年至2016年泰禾有限累计实现净利润不得低于人民币30,800万元。其中:2013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700万元、2014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700万元、2015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8,700万元、2016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700万元。 | 自《诺普信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适用;如2013年1月1日至《诺普信终止协议》生效之日,发行人存在业绩承诺不达标情形的,诺普信豁免要求泰禾集团、发行人履行该条款项下的各项义务(泰禾集团、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除外)。 | 否 | 否 |
赎回:泰禾有限在2016年经营年度结束后,上市材料仍未上报中国证监会,诺普信有权要求泰禾集团按以下方案,赎回诺普信在泰禾有限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诺普信除按股权比例获得前述利润保障外,将所持泰禾有限股权按诺普信初始投资成本转让给泰禾集团,泰禾集团不得拒绝。 | 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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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约定内容 | 终止安排 | 报告期内是否执行 | 是否附条件恢复 |
《恒丰投 资补充协 议》第一 条 | 泰禾集团及目标公司共同向恒丰投资承诺,目标公司在2016年及2017年两个考核年度的考核指标为30,000万元人民币税后净利润。如果目标公司在两年考核期间内实际完成的考核指标达到或超过27,000万元人民币,则目标公司维持股东结构及股权比例不变,各方均无须做出任何补偿。如果目标公司在两年考核期间内实际达成的考核指标大于等于承诺考核指标的60%但低于90%,即目标公司2016年和2017年实际完成的考核指标等于或高于18,000万元人民币但低于27,000万元人民币,则恒丰投资有权要求返还投资人部分投资款。泰禾集团承担相应的返还资金额,田晓宏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自《恒丰投资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恒丰投资同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再承担《恒丰投资补充协议》第一条“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及第二条“股权回购”相关条款项下的各项义务,且恒丰投资对豁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与义务期间的退出条款项下的相应权益不具有追溯力。 | 否 | 否 |
《恒丰投 资补充协 议》第二 条 | 当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一种,恒丰投资有权利要求泰禾集团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田晓宏承担连带责任:(1)目标公司不能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在资本市场上市(不含挂牌新三板)(2)目标公司2016年和2017年两年实际完成的考核指标未达到承诺考核指标的60%;(3)泰禾集团、田晓宏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可能对目标公司业绩或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 否 | 否 |
《恒丰投 资补充协 议》第7.2 条-第7.5 条 | 第7.2条:各方同意,目标公司首次公开上市前引入新的投资者,须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决议通过;第7.3条:各方同意,目标公司首次公开上市前引入新的投资者(含本轮同时进入的投资者),目标公司、泰禾集团及/或田晓宏与新的投资者签订的协议及/或补充协议不得损害恒丰投资的利益,且项目公司估值、对项目公司考核指标的确定及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等条款的核心内容不得优于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第7.4条:目标公司今后增资时,恒丰投资有权优先认购目标公司新增的部分注册资本从而确保其持股比例在上市前维持不变;恒丰投资认购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应与其他潜在投资人的购买条件相同。第7.5条:当泰禾集团提出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时,恒丰投资有权(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出让的股权;(2)在同等条件下向第三方优先出售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 自《恒丰投资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恒丰投资补充协议》中任何具有对赌性质或涉及恒丰投资的其他特别权利约定的全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相关股东权利、效力以及与南通泰禾公司章程约定不一致的事项或权利等)自动终止。恒丰投资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相关权利。 | 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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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款 | 主要内容 | 报告期内是否执行 | 《昆吾投资补充协议(二)》涉及的终止安排 | 《昆吾投资补充协议(二)》涉及的终止安排是否附条件恢复 | 《确认函》涉及的终止安排 |
《昆吾投资 增资协议》 第3.3.2条 | 在泰禾有限公开发行上市前,除非各方一致同意,否则泰禾有限不再实施增资。如果未经昆吾投资书面同意,泰禾有限进行增资或者类似安排导致昆吾投资持有的股权被稀释,泰禾集团和/或实际控制人须在确保昆吾投资投资成本不增加的前提下,向昆吾投资转让部分股权,直至增资或者类似安排后昆吾投资实际持有的泰禾有限股权不低于9%,因此产生的税费由泰禾集团和/或实际控制人承担。如果各方一致同意泰禾有限再次增资,泰禾有限再次增资前的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如果认购额大于拟增资额,按照认购方的持股比例分配拟增资额。 | 否 | 自发行人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上市申报材料之日起,昆吾投资同意发行人、泰禾集团及田晓宏终止承担《昆吾投资增资协议》、《昆吾投资补充协议》该等条款的义务,若发行人上市申请被证券监管部门否决,或发行人撤回上市申报材料,或发行人终止或者放弃本次上市申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上市,则自否决之日、撤回之日、终止之日、放弃之日(以孰先到之日为准)起,由发行人、泰禾集团、田晓宏继续承担《昆吾 | 是 | (1)发行人、泰禾集团及田晓宏与昆吾投资签署的《昆吾投资增资协议》、《昆吾投资补充协议》及《昆吾投资补充协议(二)》中约定的所有公司因自身或因对泰禾集团及田晓宏先生违反该等协议中各项承诺、义务等事项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之连带/补充责任,自该确认函出具之日起,自始无效且不在任何情况下予以恢复。(2)该确认函系发行人、泰禾集团、田晓宏及昆吾投资真实意思表示,已履行必要 |
《昆吾投资 增资协议》 第3.3.3条 | 如果各方一致同意泰禾有限再次增资或任何股东转让股权,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或向其关联方(即自然人的近亲属,或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与企业被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转让,否则新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中约定的昆吾投资的投资价格。如果新投资方根据某种协议约定其最终投资价格低于本协议昆吾投资的投资价格(昆吾投资同意的除外),则实际控制人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昆吾投资,或根据新的投资价格调整昆吾投资股份比例,直至与新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一致。如泰禾有限给予任何一个股东(包括引进的新投资方)享有的权利优于本协议昆吾投资享有的权利的,则本协议昆吾投资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 否 | 是 |
《昆吾投资 增资协议》 | 在不影响泰禾有限上市的前提下,如果昆吾投资将其持有的泰禾有限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昆吾投资的关联基金,本协议约定涉及昆 | 否 | 是 |
第3.3.4条 | 吾投资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均自动适用于受让昆吾投资所持股份的关联基金,泰禾集团及泰禾有限其他股东放弃对此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
| 投资补充协议(二)》第(一)条项下的责任与义务,且昆吾投资对豁免发行人、泰禾集团、田晓宏承担责任与义务期间的相应权益具有追溯力。有关期限自动顺延或届时昆吾投资根据相关情况予以调整。同时,自上述任一情况发生之日起,发行人及泰禾集团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昆吾投资。各方确认,除《昆吾投资增资协议》及《昆吾投资补充协议》及《昆吾投资补充协议(二)》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其他正有效执行的涉及昆吾投资的特别权利或对股权稳定性有重大影响的相同或相似协议安 |
| 程序,截至该确认函出具之日,发行人、泰禾集团及田晓宏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亦不存在争议、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如涉及公司的补偿、赔偿义务的,昆吾投资确认豁免公司在《昆吾投资增资协议》、《昆吾投资补充协议》及《昆吾投资补充协议(二)》中的一切补偿、赔偿义务且不具有追溯力。 |
《昆吾投资 增资协议》 第5.2条 | 5.2.1 泰禾有限应在收到昆吾投资的增资款之日起30日内调整董事会成员。新董事会共6人,各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数量与其持有的泰禾有限股权比例基本一致,其中昆吾投资推荐1名董事,其他股东方推荐5名董事。5.2.2 为上市考虑,在上市前,董事会调整为9人,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昆吾投资推荐1名非独立董事;其他方推荐5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5.2.3 董事按照累计投票制度选举产生。昆吾投资、泰禾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同意,在有关股东会议案表决时确保昆吾投资、泰禾集团按照本条约定推荐的董事正式当选。 | 是(报告期内,昆吾投资先后委派王文、刘磊、曹国良担任发行人董事一职,上述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目前委派的董事为汪军。) | 是 |
《昆吾投资 增资协议》 第5.5条 | 5.5.1 泰禾有限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运行,同时年度经营计划外的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书面同意通过后方可实施:(1)对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及类型的重大变更;(3)对公司无形资产的转让或对外授予使用许可;(4)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5)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相关数额及比例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6)审计机构的聘请和解聘; | 否 | 是 |
| (7)公司终止、分立、合并、解散、出售、破产、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所作出的决议。5.5.2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2/3以上同意票的特别决议通过方可实施:(1)对外担保连续12个月内累计500万元以上;(2)生产、经营性非流动资产投资单项2,000万元以上、连续12个月内累计3,000万元以上;(3)处置非流动资产单项1,000万元以上、连续12个月内累计2,000万元以上;(4)非生产性、非经营性开支或者非生产性、非经营性投资单项200万元以上、连续12个月内累计500万元以上;(5)豁免、放弃、减少债权单项50万元以上、连续12个月内累计100万元以上;(6)对外捐赠、赞助单项50万元以上、连续12个月内累计150万元以上;(7)签发非正常经营所需、可能导致100万元以上的或有负债的承诺;(8)正常业务之外的重大交易合同单项200万元以上、连续12个月内累计500万元以上;(9)与自然人关联交易单项30万元以上或与法人关联交易单项300万元以上、连续12个月内累计1,000万元以上,但是泰禾有限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10)公司借款给员工私用,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或总额超过500万元的;(11)向其他人提供借款(不含预付货款)单项50万元以上、连续12个月内累计200万元以上; |
| 排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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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2个月内与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之间及关联关系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员之间的一系列交易总额超过300万元,但泰禾有限与诺普信的日常经营交易除外;(1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5.5.3 泰禾有限终止部分业务或者变卖主要经营性资产账面值超过泰禾有限当时净资产20%、重大资产收购、关联方收购、关联方拆借、非经营性投资一年累计超过2,000万元以上、向他人提供借款累计500万元以上、豁免债务或者对外捐赠累计超过200万元的,需征得昆吾投资书面同意。如果未经昆吾投资书面同意,泰禾有限从事了上述事项,泰禾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应向昆吾投资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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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吾投资 增资协议》 第5.6条 | 本次增资完成后,泰禾有限应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关联交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报届时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同意。泰禾有限与泰禾集团、田晓宏及泰禾集团、田晓宏实际控制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需遵循市场原则进行,如交易存在损害昆吾投资利益的行为,昆吾投资有权代表泰禾有限向泰禾集团、田晓宏及/或泰禾集团、田晓宏实际控制的公司双倍追偿。…… | 否 | 是 |
《昆吾投资 增资协议》 第六条 | 6.1 在本次增资之后和泰禾有限上市之前,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各方一致书面同意,否则泰禾有限的实际控制人维持不变,泰禾有限的实际控制人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拍卖、变卖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禾有限股份而退出实际控制人地位。 | 否 | 是 |
6.2 除向其关联方(即自然人的近亲属,或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与企业被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转让或经昆吾投资书面同意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股权激励而转让公司部分股权外,如果泰禾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拟出售其在泰禾有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股 | 否 | 是 |
主要内容 权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昆吾投资有权向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以同等 条件优先部分或全额出让昆吾投资持有的泰禾有限股权。泰禾集团 和实际控制人应在与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协议中约定和保证昆吾 投资优先转让权的实现,若第三方拒绝受让昆吾投资所持的泰禾有 限股权,则拟转让股权方应按其向第三方的转让条件购买昆吾投资 拟转让的全部泰禾有限股权。 | 报告期内是否执行 | 《昆吾投资补充协议(二)》涉及的终止安排 | 《昆吾投资补充协议(二)》涉及的终止安排是否附条件恢复 | 《确认函》涉及的终止安排 |
6.3 在本次增资之后和泰禾有限上市之前,泰禾有限、泰禾集团和 实际控制人确保昆吾投资享有与泰禾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同等且优 先于其他外部投资者购买其他股东所持股权的权利。如果某位股东 欲转让其股权,昆吾投资与泰禾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具有在相同条件 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泰禾集团向其关联方(即其能够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与其被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转让股权及本协议第 3.3.4条约定昆吾投资向其关联基金转让股权的情形除外。 | 否 | 是 |
6.4 在本次增资之后和泰禾有限上市之前,除非昆吾投资事先书面 同意,泰禾有限不得向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转让目前持有的 控股子公司的股权。 | 否 | 是 |
6.5在泰禾有限上市之前,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原则或情形下,如 果任何股东欲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泰禾有限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股权,或对其在泰禾有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 分的股权设定担保权益或以其他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 的,该股东及泰禾有限应提前20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应列 明:(1)转让方和设定担保权益的股东的名称;(2)欲转让和设定 担保权益的股权数或股权比例;(3)转让方股东拟接受的转让价格 和设定担保权益的具体内容;(4)有关转让和设定担保权益的其他 条款和条件。…… | 否 | 是 |
《昆吾投资 增资协议》 第七条 | 7.1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促使泰禾有限尽快启动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工作,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并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A股市场上市。 | 否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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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次增资完成后,泰禾有限、泰禾集团或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上市主体时(即以泰禾有限的控股公司、子公司或泰禾有限业务相关的其他公司作为新的上市主体),昆吾投资本次投资所获股权有权相应置换为新的上市主体的股权,置换比例按照盈利匹配为主资产匹配为辅的原则换算。…… | 否 | 是 |
《昆吾投资 增资协议》 第八条 | 8.1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泰禾有限向昆吾投资提供该月度的母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8.2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泰禾有限向昆吾投资提供该会计年度的合并、母公司财务报表,并在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供经昆吾投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8.3每年初泰禾有限向昆吾投资提供本年度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8.4 为昆吾投资自身审计目的所需或者为完成或符合政府机关的要求,昆吾投资需要泰禾有限提供的公司其他相关运营及财务方面的信息的,泰禾有限须予以及时配合、提供。为泰禾有限自身上市目的所需或者为完成或符合政府机关的其他要求,泰禾有限需要昆吾投资提供的相关信息的,昆吾投资须予以及时配合、提供。 | 否 | 是 |
《昆吾投补 充协议》第 一条 | 本次增资完成后,泰禾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对泰禾有限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经营业绩进行承诺:泰禾有限2016年实现净利润120,000,000.00元,2017年实现净利润180,000,000.00元,2年 | 否 | 是 |
| 累计实现净利润共300,000,000.00元。如果泰禾有限2016年和2017年的合计业绩未达到承诺水平的95%,则就总业绩差额,泰禾集团及田晓宏应对昆吾投资予以现金补偿。如果泰禾有限2016年和2017年的合计业绩未达到承诺水平的95%,则就总业绩差额,泰禾集团及田晓宏应对昆吾投资予以现金补偿。如果业绩补偿款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完毕,则就逾期金额,昆吾投资有权按年利率30%计算罚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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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吾投补 充协议》第 二条 | 除非昆吾投资另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本次增资完成后,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泰禾有限未在2017年12月31日前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2)未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或者 (3)泰禾有限2016年或2017年任一年度实际完成净利润数低于承诺目标利润数的60%;(4)因泰禾有限自身原因导致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终止与泰禾有限的1,1,2,3-四氯丙烯(4E)产品销售合作;或者 (5)泰禾有限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泰禾有限在境外上市而昆吾投资就此决议持反对意见的;或者 (6)泰禾有限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泰禾有限章程、增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违规经营致使昆吾投资受到严重损失的;或者 (7)泰禾有限被托管或进入清算或进入破产程序。则昆吾投资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泰禾集团及田晓宏受让昆吾投资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泰禾有限股权,泰禾集团及田晓宏承诺予以受让,受让价格应保证昆吾投资本次投资的年投资收益率(单利)不低于12%。…… | 否 | 是 |
|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且对泰禾有限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1)泰禾集团和田晓宏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方在未经昆吾投资事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新增投资或经营任何与泰禾有限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关的其他业务或企业,且对泰禾有限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的;或者 (2)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泰禾有限的义务,或者泰禾有限或田晓宏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或涉嫌犯罪被纪委、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或者 (3)泰禾有限和田晓宏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尤其是在本协议签署后泰禾有限出现昆吾投资不知情的账外销售收入时(年累计超过100万的);或者 (4)田晓宏及其关联公司进行有损于泰禾有限或者昆吾投资的重大交易或重大担保行为;或者 (5)泰禾集团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但基于正常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计划内人事变动不在此列);或者 (6)泰禾有限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或者 (7)若泰禾有限满足投资人认可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条件,且昆吾投资同意上市的情况下,而泰禾有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同意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或者 (8)泰禾有限三分之二以上员工离职或者罢工,或因泰禾有限的经营状况或资产构成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因泰禾有限被依法处罚而导致无法持续经营;或者 | 否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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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泰禾有限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与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情况的;或者 (10)泰禾有限、泰禾集团或田晓宏在日常经营、上市申报、对外宣传过程中就昆吾投资本次增资相关事项(如本次增资的估值、投资方式等)进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宣传导致昆吾投资、昆吾投资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声誉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则昆吾投资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泰禾集团及田晓宏受让昆吾投资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泰禾有限股权,泰禾集团及田晓宏承诺予以受让,受让价格应保证昆吾投资本次投资的年投资收益率(单利)不低于12%(单利)。如泰禾有限、泰禾集团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本条第(10)约定的情形时,昆吾投资除有权按照上述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外,亦可以有权要求泰禾有限、泰禾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赔偿昆吾投资全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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