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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与投资机构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中存在股权回购条款,且尚未终止,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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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20: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关于对赌协议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中披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履行对赌协议的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曙光、汪炉生和朱文兵与股东君尚合钰、中小企业基金、汇启锦通和明善汇德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中存在股权回购条款,且尚未终止。

请发行人结合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和合法合规性,分析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等相关规定,说明对赌协议对发行人的影响、不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发行人将上述事项披露为风险因素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和合法合规性,分析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对赌协议等相关规定,说明对赌协议对发行人的影响、不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发行人将上述事项披露为风险因素的原因及合理性


1、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曙光、汪炉生和朱文兵与投资者君尚合钰、中小企业基金、汇启锦通和明善汇德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中存在股权回购条款,股份回购触发的情形包括:

(1)公司未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IPO(以取得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受理通知书为准);

(2)公司未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IPO(以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文为准);

(3)因受到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开谴责、被吊销信用评估许可资质等原因,导致公司信誉以及业务受到严重损害的;

(4)在投资人提出要求后,持续6个月以上不能按约定向投资人提供相关资料;

(5)因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委托持股等原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6)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未取得投资人的同意;



(7)投资人有证据表明公司发生未经投资人同意的对外担保、民间借贷。

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自公司IPO申请材料获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失效,在提交IPO申请由公司撤回或被中国证监会等审核机构否决之日(最迟至2022年12月31日)起将自动生效且视为自始有效,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文且股票发行上市后永久失效。

就经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备忘录而言,其内容符合审核问答问题13中关于满足相应条件的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可以不予清理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1)发行人不作为或曾经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义务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曙光、汪炉生和朱文兵,发行人自身不承担回购义务,不作为或曾经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2)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目前发行人处于发行上市审核期间,相关对赌条款的效力处于中止状态,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无需承担回购义务,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如发行人获准发行上市,对赌条款将永久失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无需承担相应义务,亦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此外,若发生回购情形,实际控制人履行回购义务将会增加其的持股数量及比例,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3)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投资人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触发条件为发行人的上市申报以及实现上市日期等,不存在与市值挂钩的情形;

(4)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对赌条款不涉及发行人具体经营活动,且目前发行人处于发行上市审核期间,相关对赌条款的效力处于中止状态,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尚在执行的“对赌协议”,符合审核问答问题13中关于可以不清理的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要求。

2、说明对赌协议对发行人的影响、不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发行人将上述事项披露为风险因素的原因及合理性

(1)对赌协议对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审核问答问题13的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对赌协议回购条款的具体内容,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义务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曙光、汪炉生和朱文兵,发行人自身不承担回购义务,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发行人已于2021年6月29日获得IPO申报受理通知书,相关回购条款已于公司IPO申请材料获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失效,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回购触发条件不与市值挂钩,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因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对赌协议内容的约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不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原因

目前发行人处于发行上市审核期间,相关对赌条款的效力处于中止状态,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无需承担回购义务,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如发行人获准发行上市,对赌条款将永久失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无需承担相应义务,亦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此外,若发生回购情形,实际控制人履行回购义务将会增加其的持股数量及比例,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3)发行人将上述事项披露为风险因素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对赌协议约定,除各方另行约定之外,本协议项下的回购条款自标的公司IPO申请材料获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失效,在提交IPO申请由公司撤回或被中国证监会等审核机构否决之日(最迟至2022年12月31日)起将自动生效且视为自始有效,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文且股票发行上市后永久失效。如2022年12月31日前发行人撤回IPO申报或被中国证监会等审核机构否决,该对赌协议将自动生效且视为自始有效,将触发实际控制人回购义务,如投资方主张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发行人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因此,发行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履行对赌协议作为风险因素之一披露的原因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履行对赌协议,发行人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此外,根据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因此,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中将对赌协议作为风险因素披露具有合理性。

二、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各投资方与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备忘录,查阅相关协议主要条款并进行分析其符合审核问答相关规定;2、取得上市申请文件的受理通知书,确认回购条款目前属于失效状态;3、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对赌协议所涉投资方,了解对赌协议的内容执行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尚在执行的对赌协议,符合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满足可以不清理的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要求;

2、回购条款对发行人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造成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3、发行人将对赌协议事项披露为风险因素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履行对赌协议,从而形成股权结构变动,符合相关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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