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对赌协议和股东核查。
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20年6月,发行人、其当时在册股东与中信保诚签订了《股东协议》,就业绩目标及补偿、投资者回购权、协议中止及终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以下简称“对赌安排”);2020年11月,新国联出具了《声明确认函》;2020年11月及2021年3月,中信保诚分别出具了《声明确认函》。
(2)发行人与中信保诚的对赌安排已完全终止。
(3)发行人与新国联的对赌安排已经清理,如发行人成功上市,相关条款均完全终止,附条件恢复条款属于发行人商业决策,仅在未能成功上市时触发,不会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障碍。
(4)发行人不是对赌安排的当事人。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不是对赌安排当事人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新国联的对赌安排存在恢复条款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规定,对股东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提交专项说明。
回复: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不是对赌安排当事人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以下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十七、(三)发行人为关于回购、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等特殊权利相关协议的当事方,特殊权利存在恢复条款等情形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相关内容的要求”中补充披露如下:
……
2019年5月,发行人、其股东与新国联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和《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年6月,发行人、其当时在册股东与中信保诚签订了《股东协议》,就业绩目标及补偿、投资者回购权、协议中止及终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以下简称“对赌安排”);2020年11月,新国联出具了《声明确认函》;2020年11月及2021年3月,中信保诚分别出具了《声明确认函》,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者 | 条款类型 | 主要内容 | 终止条件 | 恢复条款 | 新国联 | 业绩目标及补偿 | 若发行人没有完成三年累计净利润的承诺目标(2019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为3,000万元,2020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为7,500万元(3,000+4,500万元),2021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为 15,000 万元(3,000+4,500+7,500万元)),则投资者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进行现金补偿。 | 自发行人向江苏证监局报送IPO上市辅导验收文件时(以IPO辅导验收文件签署日为准)自行终止。 | 如出现发行人IPO主动或被动终止的情况,或出现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司法机关侦查而被审核机关中止IPO审查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结果对发行人IPO构成实质障碍的情况,相关对赌安排将恢复。 | 投资者回购权 | 1、发行人发生“发行人或原股东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约定的陈述与保证事项或出现恶意欺诈”等6种情形,则投资者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购买其股份。2、在投资者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实际控制人应保持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合计不低于51%,否则投资者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全部股权; | 中信保诚 | 中信保诚于2021年3月出具《声明确认函》声明,相关对赌已彻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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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于2020年12月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深交所受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1、中信保诚享有的相关特殊股东权利均已完全终止,在终止后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再恢复效力。
2、如发行人成功发行上市,新国联的对赌安排将完全终止,只有当发行人IPO主动或被动终止的情况或出现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司法机关侦查而被审核机关中止IPO审查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结果对发行人IPO构成实质障碍的情况时相关权利才恢复效力。
在新国联的对赌安排中,新国联仅有权在约定条件被触发的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现金方式对其进行补偿或回购其所持发行人全部股权。发行人不承担相关对赌安排下的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义务,也不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对赌安排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中信保诚的相关对赌安排已完全终止。新国联的对赌安排已终止,附条件恢复条款属于发行人商业决策,仅在未能成功上市时触发,发行人不是新国联对赌安排的当事人,不会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障碍。因此,上述对赌安排符合《审核问答》的有关要求。
……
二、补充披露发行人与新国联的对赌安排存在恢复条款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以下楷体加粗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十七、对赌协议”中补充披露如下:
……
(四)发行人与新国联的对赌安排存在恢复条款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1、对赌安排存在恢复条款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新国联的对赌安排已终止,仅当发行人IPO主动或被动终止的情况或出现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司法机关侦查而被审核机关中止IPO审查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结果对发行人IPO构成实质障碍的情况时相关权利才恢复效力,即如果发行人未能获准发行上市或主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时才恢复对赌安排。
根据对赌安排显示,发行人不承担相关对赌安排下的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义务,也不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对赌安排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发行人不是新国联对赌安排的当事人。即便发行人未能获准发行上市或主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导致相关对赌安排恢复,也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相关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
2、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新国联的相关对赌安排符合《审核问答》第13问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审核问答》第13问相关规定 | 发行人实际情况 |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 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 前清理 | 新国联的相关对赌安排已终止,仅当发行人IPO主动或被动终止的情况或出现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司法机关侦查而被审核机关中止IPO审查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结果对发行人IPO构成实质障碍的情况时相关权利才恢复效力。 | 同时 满足 以下 要求 的可 以不 清理 | 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 发行人不承担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相关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也不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对赌安排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对赌安排的当事人。 | 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 对赌安排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触发概率较低,即使触发亦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下降进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 | 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 对赌安排不涉及与市值挂钩的条款 | 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 新国联的相关对赌安排已终止,如发行人成功发行上市,对赌安排将完全终止;因此,相关对赌安排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
三、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规定,对股东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提交专项说明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新国联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股东与中信保诚签订的《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
2、取得了新国联及中信保诚出具的《声明承诺函》,并对新国联及中信保诚进行了访谈;
3、对照《审核问答》对发行人的对赌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
4、取得发行人直接及间接自然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自然人股东确认:“2010年1月1日至今未在证监会系统工作或担任过职务,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规定的离职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所有,不存在替他人代持的情形,不存在相关‘离职人员’利用原职务影响为本人谋取投资机会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5、取得并查阅了直接及间接自然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对其进行了访谈;
6、查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证监会系统公开披露的离职、任职人员信息,与发行人各直接及间接自然人股东姓名进行交叉比对,并通过互联网其他公开信息、网络搜索等方式确认相关自然人股东最近十年内是否存在在证监会系统工作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不是对赌安排的当事人,新国联的对赌安排符合《审核问答》的有关要求;
2、新国联的对赌安排存在恢复条款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或有义务,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3、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已按《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专项说明》;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监管规则》规定的“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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