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名称 | 相应条款 | 条款主要内容 |
股权投 资协议 | 4.3条 业绩承诺 | 发行人2020年至2023年各年净利润或该四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总和未达到业绩承诺,则磐信投资有权要求丰年致鑫及/或丰年同庆进行现金补偿。 |
4.4条 锁定期 | 磐信投资不再持有发行人股权之日前或自投资完成日起6年届满且丰年致鑫、丰年同庆已履行第4.5条项下全部义务前(二者以孰早日为准),未经磐信投资事先书面允许,丰年致鑫、赵丰、丰年同庆、丰年投资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处置其所持有发行人股权或权益,在前述期限内,发行人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 |
4.5条 并购退出及回购退出 | 除非发行人2020年至2023年各会计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或该四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总和达到业绩承诺,否则发行人如未能实现境内IPO或借壳方式合格上市,或发生对其上市有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则磐信投资有权要求丰年致鑫、赵丰、丰年同庆共同出售其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股权,如磐信投资因并购退出而取得的交易价款低于最低回报金额,则丰年致鑫及丰年同庆同意补足差额部分。除非磐信投资不再持有发行人股权且已完成并购退出,否则自投资完成日起5年期限届满之日(不含当日)起,磐信投资有权于任何时间要求丰年致鑫及丰年同庆回购其所持受让所得股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磐信投资有权于任何时间要求丰年同庆回购其所持增资所得股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4.6条 实控人承诺 | 丰年致鑫在第4.3及第4.5条项下的义务以丰年致鑫可补偿收益为限,不足部分由丰年同庆承担。赵丰承诺并保证将尽一切努力促使丰年致鑫、丰年同庆及时、足额履行协议第4.3及第4.5条项下的义务,且不会实施任一行为阻碍或降低丰年致鑫及/或丰年同庆的履约意愿及履约能力。 |
投资协 议之补 充协议 | 第三条 最优待遇条款 | 丰年致鑫、赵丰及丰年同庆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股东有比磐信投资更优惠的条款和条件,否则磐信投资有权享受该等更优惠条款并将此种优惠应用于磐信投资在发行人的投资。自磐信投资成为股东之日起至发行人合格首次公开发行前,除实施董事会通过的任何员工激励计划或涉及股权的薪酬计划外,若发行人在未来股权融资或股权结构调整中存在比本协议更加优惠于磐信投资的条款和条件,除非磐信投资书面同意外,否则磐信投资有权享受该等更优惠条款并将此种优惠应用于磐信投资在发行人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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