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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恢复效力的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已终止且自该等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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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21: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yfannn 于 2022-10-17 21:11 编辑

根据申报材料,针对对赌协议约定的特殊权利条款,投资机构与AXT之间约 定:如发行人未在2022年12月31日(或各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 前完成合格上市,则回购条款自动恢复效力且追溯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即 有效力。

请发行人说明:附期限恢复效力的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对赌协议相关规定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1、对赌协议的相关内容

2021年1月,发行人增资扩股引入海通新动能、海通新能源、海通创新、安 芯产投、井冈山美橙、华登二期、青岛芯行壹、齐骥杭州、共青城毅华、尚融宝 盈、厦门和永、杭州京粤和光硕半导体等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机构”)。投资 机构、发行人及AXT分别签署了《关于北京通美晶体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关于北京通美晶体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 议》”)和《关于北京通美晶体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二》”)(以下合称“交易文件”)1,交易文件中关于附期限恢复效力 的对赌条款约定如下:

(1)   《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未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现IPO (若该期 限届满时公司IPO正在审核中,则回购顺延至IPO未获通过或公司撤回申请时), 或其他特定情形下,投资机构有权要求AXT回购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 部分公司股权;除股权回购约定外,《补充协议》还约定了股权转让限制、优先 购买、优先出售、反稀释等特殊权利条款(以下统一简称“回购条款”)。《补充 协议》已于公司正式提交IPO申报材料之日起自动终止。

(2)      《补充协议二》约定:如公司未在上述预计上市完成日前完成合格上市,《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自动恢复效力且追溯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即 有效力。根据回购条款的约定,该等股权回购的义务主体为AXT,发行人不承1交易文件中“甲方”系指各投资机构,“丙方”指AXT,“乙方”及“目标公司”指发行人;各家投资 机构签署的交易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因此不再重复列举。

担回购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义务。

为终止上述附期限恢复效力的对赌条款,2022年3月,投资机构、发行人 及AXT分别签署了《关于北京通美晶体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各方同意并确认,《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12月28日自动终止 且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

第二条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补充协议二》自动终止且自该协议签署之 日起自始无效。

第三条 各方同意并确认,在乙方IPO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或者 未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或者乙方撤回IPO申请(以下简称“回购 情形”)之日,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回购甲方持有的乙方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丙方 有义务根据甲方的要求回购甲方持有的乙方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甲方应于回购情形发生且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丙方提出回购要求,以便于丙方有充分时间进行回购安排。丙方应在 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回购要求后九十(90)日内,就本协议所述股权回购与甲方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相关回购法律文件约定的期间内完成支付相应的股权回 购价款。股权回购价款为甲方获得该等股权时对应的实际支付的投资款项。

第四条   各方进一步同意,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回购情形出现之日,丙方亦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回购通知,由丙方回购甲方届时持有的乙方全部股 权。股权回购价款为甲方获得该等股权时对应的实际支付的投资款项。”

综上,《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已终止且自该等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 无效。投资机构与AXT之间已不存在附期限恢复效力的对赌条款。

2、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根据《补充协议三》,投资机构与AXT之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对赌协议约定。该等协议约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十 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 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实际情况
是否符 合相关 规定
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 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
投资机构在《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项 下享有的回购权等特殊权利已终止且自始无
符合

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 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 清理对赌协议
效,仅在发行人IPO未获上交所审核通过或者 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或者发行人撤回IPO 申请之日,投资机构才有权要求AXT回购投 资机构持有的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股权

同时 满足 以下 要求 的可 以不 清理
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 议当事人
股份回购的义务主体为控股股东AXT,发行人 不承担回购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义 务,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安排的当事人
符合
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 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的约定
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AXT系发行人控股股 东,回购条件如触发,AXT将向投资机构回购 相关股份,其持股比例将进一步上升,不会导 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
符合
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 钩
对赌回购协议不涉及与市值挂钩的条款
符合
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 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 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 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发行人不是对赌安排的当事人,相关对赌协议 安排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 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符合

综上,投资机构和AXT现行有效的对赌协议约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对赌协议相关规定核查并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投资机构、发行人及AXT签署的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查阅投资 机构和AXT的说明确认,核查对赌协议特殊权利条款具体内容;

2、检索对赌协议特殊权利条款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核查附期限恢 复效力的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投资机构与AXT之间附期限恢复效 力的对赌条款约定已终止,目前现行有效的对赌协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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