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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IP 授权事项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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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8 22: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ita 于 2022-10-18 22:56 编辑

根据招股说明书,2020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与茂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傑國際”)签订了《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就发行人授权被许可方使用公司 HDMI2.0/DP1.4 相关知识产权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请发行人说明:


(1)茂傑國際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结合相关授权协议条款,说明授权的背景、原因、主要用途、具体授权方式、授权价格及其公允性,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对于发行人业务持续经营的影响;


(2)IP 授权事项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应预收款项或合同负债期后结转收入情况;


(3)是否存在其它未披露的 IP 授权或被授权情形,若是,请披露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二)IP 授权事项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应预收款项或合同负债期后结转收入情况


1、IP 授权事项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与茂傑國際合同中约定的 IP 授权费包含知识产权许可费以及特许权使用费两大类。


(1)知识产权许可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茂傑國際已支付发行人知识产权许可费 65 万美元。发行人尚未就上述预收款项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 14 号——收入(2018)》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①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②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③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发行人在交付知识产权成果后虽然仍会配合茂傑國際的设计方案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但不构成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因此该知识产权许可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发行人在知识产权许可交付完毕后即视为履约义务已完成,应在知识产权许可交付完毕后确认收入。


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分期收款并分批交付该知识产权许可。截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茂傑國際利用公司知识产权研发的芯片尚未流片,相关履约义务尚未完成,因此将报告期内已收取的预收款项计入“合同负债”科目核算,待履约义务完成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2)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有权在茂傑國際芯片流片后向其按照每片晶圆价格的 3.5%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该收费为浮动金额,特许权使用费按晶圆季度出货量计算,须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周直接支付给发行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 14 号——收入(2018)》,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基于上述规定,对于后续按照每片晶圆价格的 3.5%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发行人应于茂傑國際芯片流片后按照其实际产量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尚未完全交付知识产权许可,相关履约义务尚未完成,同时也未收取任何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款项,对于该特许权使用费暂无账务处理。


2、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1)知识产权许可费


发行人应于完成知识产权许可交付、相关履约义务履行完毕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知识产权许可收入。该笔知识产权许可费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影响较小,并不构成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2)特许权使用费


发行人在茂傑國際芯片量产后向其按照每片晶圆价格的 3.5%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该金额为非固定收费,预期将会增加公司未来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但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仍然是高清视频桥接及处理芯片和高速信号传输芯片,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并不会改变公司主营业务结构。


3、相应预收款项或合同负债期后结转收入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剩余产品设计定案尚未交付给茂傑國際,合同中履约义务尚未完成,相应合同负债尚未结转确认收入。


(三)是否存在其它未披露的 IP 授权或被授权情形,若是,请披露具体情况


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均为自主研发,不存在向第三方获取知识产权授权的情形。报告期内,除与茂傑國際间的知识产权授权外,公司未向第三方提供知识产权授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上述知识产权授权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它未披露的知识产权授权或被授权情形。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查询茂傑國際的工商信息,了解其基本情况,核实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业务相关性;

2、访谈茂傑國際,了解双方合作背景、原因、主要用途、具体授权方式、授权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等;


3、查阅发行人与茂傑國際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相关会计凭证、相关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


4、分析发行人 IP 授权事项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5、查阅发行人期后账务处理,了解合同负债期后结转收入情况;


6、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研发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所授权知识产权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相关性,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其它未披露的 IP 授权或被授权情形;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合同负债、无形资产、期间费用明细,核查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 IP 授权或被授权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茂傑國際未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发行人授权茂傑國際使用HDMI2.0/DP1.4 相关的知识产权,具备商业合理性,授权价格真实、公允,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涉及公司核心技术,但不会对发行人业务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IP 授权事项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相应合同负债期后尚未结转收入;


3、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上述知识产权授权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它未披露的IP 授权或被授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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