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与委托生产厂商关于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具体安排 因少量特殊定制产品与公司现有常规产品存在一定差异,公司通过委托加工来完成上述特殊需求,报告期内,公司仅在 2019 年与南昌凯美特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一家公司签订了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订单的金额为 16.62 万元。 根据公司与南昌凯美特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书》,南昌凯美特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应接受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行生产;南昌凯美特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应按公司提供的要求组织生产,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公司下达的委托生产任务, 由南昌凯美特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承担市场抽检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相应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受托方对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负相应责任。据此,公司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受托方南昌凯美特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与主要委托生产厂商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南昌凯美特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医疗器械注册证,与公司往来的订单、 发票、 对账单、 发货记录以及《无关联关系承诺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与主要委托生产厂商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委托生产厂商具备相应资质、认证、备案、 许可 公司在委托南昌凯美特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前,查验了南昌凯美特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 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查验显示以上资质、认证、备案、许可在委托生产时均在有效期内。 综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与主要委托生产厂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委托生产厂商具备相应资质、认证、备案、许可。 注:鉴于问题回复时间在2021年3月31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尚未修订,上述关于条款的摘录以及委托生产备案系按照当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