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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关于虚拟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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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0 12: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iyo 于 2022-10-20 12:50 编辑

5.关于虚拟股权

申报材料显示:


(1)2002 年初,贝普有限主要股东针对部分亲属及员工制定并实施了“虚拟股东权益计划”,授予对象主要采用现金方式认购虚拟股。项目组经访谈虚拟股授予对象确认,其认购虚拟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2)公司主要股东向虚拟股持有人支付收益奖励、支付虚拟股解除结算对价的少部分收款人为实际受益人亲属。


(3)2020 年 10 月,主要股东与 8 名虚拟股授予对象终止实施虚拟股计划。虚拟股解除后,主要股东亲属等虚拟股持有人通过温州贝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行人将温州贝益股权入股价差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


(4)虚拟股持有人不享有工商登记股东对应的股东权利、义务,仅用于计算主要股东支付奖励收益比例,不属于股权代持行为。


(5)项目组经访谈虚拟股授予对象确认,其认购虚拟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此外,项目组对虚拟股涉及的全部持有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相关人员对虚拟股安排等事项不存在纠纷,公司主要股东曾实施的虚拟股授予计划已完全解除。


请发行人:


(1)分析虚拟股权的法律性质是否实际为股权代持行为及其依据,以及说明通过温州贝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虚拟股持有人是否涉及股权代持及其依据;


(2)说明虚拟股解除后,发行人将温州贝益股权入股价差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其依据;


(3)说明虚拟股权授予对象主要采用现金方式认购虚拟股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中介机构以访谈方式确认认购虚拟股的资金来源及虚拟股授予计划是否已完全解除,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该规定。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分析虚拟股权的法律性质是否实际为股权代持行为及其依据,以及说明通过温州贝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虚拟股持有人是否涉及股权代持及其依据


公司成立于 2000 年,在发展前期,由于经营规模小、盈利水平低、员工流动性较高,公司主要股东张洪杰、王兴国的部分亲属作为员工或业务骨干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支持公司发展。公司所在的温州地区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具备一定技术、管理能力的人员相对稀缺,由于公司盈利能力尚较弱,直接通过提升工资奖金待遇方式增强业务骨干忠诚度存在一定压力,同时公司股权对应的分红或资本运作价值有限且退出渠道较少,投资持有公司股权吸引力较低,因此将相关人员引入为公司股东亦存在难度。为此,公司主要股东张洪杰、王兴国确定了授予虚拟股权用于计算主要股东授予额外奖励的激励模式,在实际执行中,为更好地平衡不同亲属、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被授予虚拟股权的人员需支付一定对价。


1、分析虚拟股权的法律性质是否实际为股权代持行为及其依据


公司主要股东历史上曾设置的虚拟股权仅用于计算对被授予人员的奖励收益分配,其实质是授予人与被授予人之间的一种内部约定,与公司股权没有对应关系,不属于公司股权代持行为。具体来说:


(1)从法律权利义务角度,虚拟股权不同于股权代持


在法律上,虚拟股并非规范术语,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亦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但在企业经营实践中却较为常见。根据公开资料,信安世纪(SH.688201)、芯海科技(SH.688595)、东杰智能(SZ.300486)、凌云光(SH.688400)、华勤技术(在会)、雨中情(在会)、通达海(已过会)、旷视科技(注册环节)等企业均存在虚拟股或类似安排。虚拟股与股权代持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具体如下:

1.png

公司股东历史上实施的“虚拟股东权益计划”,是公司相关股东对授予对象的奖励安排,仅用于计算奖励收益的分配比例,是一种内部合约安排,与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出资情况不存在对应关系,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虚拟股权持有人始终未曾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虚拟股持有人不享有工商登记股东对应的股东权利、义务,不属于股权代持行为。


(2)从演变过程角度,虚拟股权不属于股权代持


虚拟股授予时,张洪杰与王兴国及后续成为公司股东的张林锋先后作为共同授予人,被授予人所持虚拟股与授予人所持公司股权不存在特定对应关系。双方签署的虚拟股权授予相关协议明确授予权益不属于公司股份性质,被授予人仅依据虚拟股权享有奖励收益权,虚拟股与授予人所持工商股权无对应关系。虚拟股权演变与公司工商股权演变相互独立,不具有对应关系。虚拟股权授予后,被授予人所持虚拟股权数量及占总体虚拟股数量的比例保持相对稳定,授予人按照被授予人所持虚拟股权数量及相对比例支付奖励,不存在被授予人所持虚拟股权数量及相对比例因公司工商股本不断增长而相应缩小等对应变动情形。因此,虚拟股权不属于股权代持。


(3)全部虚拟股权持有人均已确认虚拟股权激励安排且不存在争议纠纷


历史上曾参与持有虚拟股权的全部持有人均已接受访谈并出具了相关确认文件,确认上述事项属于虚拟股权安排,不属于股权代持,相关虚拟股权已完全解除,各方对此不存在任何异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历史上存在的公司主要股东授予的虚拟股权安排不属于股权代持。


2、说明通过温州贝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虚拟股持有人是否涉及股权代持及其依据


通过温州贝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原虚拟股持有人不涉及股权代持情形,原因在于:


(1)温州贝益平台份额分配延续解除前虚拟股分配结构


通过温州贝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原虚拟股持有人情况如下:

2.png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主要股东与各授予对象分别签署了《虚拟股东权益计划解除协议》,由公司主要股东向各虚拟股持有人支付虚拟股权回购款。各授予对象真实出资投资温州贝益,扣除普通合伙人张洪杰持有的权益份额影响, 进入温州贝益的各虚拟股持有人相对持股比例与其在原虚拟股总体中所占比例 保持一致。


(2)温州贝益涉及的原虚拟股持有人真实持有虚拟股权益


历史上虚拟股奖励收益支付时,通过温州贝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原虚拟股持有人大部分即为收益收款人,少量存在收款人不是虚拟股持有人的情况,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png

经确认为相关虚拟股持有人直系亲属代收,上述人员均已出具确认文件,确认其名下虚拟股权均为其真实自有。


虚拟股解除时,公司主要股东支付的虚拟股回购价款均直接支付给虚拟股持有人,不存在向非虚拟股持有人支付的情形。


(3)原虚拟股持有人对温州贝益平台出资流水无异常情形


原虚拟股持有人用于对温州贝益平台出资的银行流水,无异常情形,不存在代他人进行出资认购平台份额的情形。温州贝益获得公司分红后,分红款均转入相应合伙人银行账户,不存在分红款再转付其他方的情形。


(4)进入温州贝益的原虚拟股持有人均已出具确认文件,确认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温州贝益涉及的全部原虚拟股持有人均已出具相关确认文件,确认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均为真实自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情形。


(二)说明虚拟股解除后,发行人将温州贝益股权入股价差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其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6 的规定:“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除张洪杰外,温州贝益系原虚拟股授予对象组成的持股平台,温州贝益的出资人构成及与公司主要股东亲属关系情况、其获得虚拟股时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2.png
到公司的经营中,或者虽然未在公司任职但认可企业成长价值,对企业情况较为熟悉,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了一定支持和帮助,部分人员目前仍在公司任职。


2020 年 10 月,公司拟启动上市工作,考虑到“虚拟股东权益计划”的规范性,主要股东与上述 8 名虚拟股授予对象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实施“虚拟股东权益计划”,同时给予上述 8 名虚拟股东通过温州贝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机会。

上述8名虚拟股东通过温州贝益低价间接入股公司,体现公司对相关人员历史贡献的回报,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入股价差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说明虚拟股权授予对象主要采用现金方式认购虚拟股的合理性


经核查虚拟股权授予时相关收款单据及银行转账记录,虚拟股权授予前期, 被授予对象支付的对价金额多数较小(10 万元以下),被授予对象主要采用现金方式认购虚拟股,符合当时当地实际情况,此外亦存在部分被授予对象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认购款。虚拟股权授予时,公司经营规模小、盈利能力低,不存在公司股东通过体外资金向被授予人提供资金支持用于认购虚拟股权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授予虚拟股时相关协议文件、虚拟股演变相关资料以及公司工商登记相关资料;


2、访谈授予虚拟股权的发行人主要股东张洪杰、王兴国,了解授予虚拟股的背景原因,确认是否属于股权代持行为;


3、获取温州贝益平台份额持有人出资银行流水及取得分红后的银行流水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确认其所持有的平台份额是否涉及股权代持;



4、分析温州贝益合伙人持有的份额与原虚拟股解除前各虚拟股持有人持有数量及相应比例;

5、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分析温州贝益入股差价确认为股份支付的合理性;


6、获取虚拟股授予时及演变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金支付凭证。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主要股东历史上授予的虚拟股权实质为授予人与被授予人的一种协议约定,虚拟股权仅用于计算奖励收益不享有工商股东享有的相应权利义务, 全部虚拟股持有人员均已确认相关安排不属于股权代持,虚拟股权的法律性质不属于股权代持;


2、温州贝益平台内除张洪杰外,均为虚拟股安排解除前尚存的虚拟股持有人,通过温州贝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虚拟股持有人不涉及股权代持;


3、温州贝益合伙人主要为原虚拟股持有人员,该部分人员历史上曾为公司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将温州贝益股权入股价差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虚拟股授予时,大部分被授予人支付的对价金额较小,经核查相关资金凭证,相关人员主要采用现金支付认购款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三、中介机构说明


说明中介机构以访谈方式确认认购虚拟股的资金来源及虚拟股授予计划是否已完全解除,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该规定


虚拟股东权益计划是历史上公司主要股东作为授予人与被授予人关于额外奖励的自愿约定,不属于股权代持,虚拟股被授予人不属于公司股东。比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之“八、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依照本指引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 息进行核查。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不能简单以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承诺作为依据, 应当全面深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入股协议、交易对价、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客观证据,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中介机构对被授予人虚拟股认购资金来源、虚拟股授予计划是否已完全解除履行的核查情况如下:


1、关于虚拟股被授予人认购虚拟股资金来源的确认

关于虚拟股被授予人认购虚拟股资金来源,中介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虚拟股被授予人支付对价相关凭证;


(2)访谈虚拟股被授予人,了解虚拟股对价资金来源;


(3)访谈虚拟股授予人,了解是否存在其为虚拟股被授予人提供资金或财务支持的情形。


2、关于虚拟股授予计划是否已完全解除


关于虚拟股授予计划是否已完全解除,中介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授予人与被授予人签署的《虚拟股东权益解除协议》;


(2)获取了被授予人签署的确认虚拟股权权益已解除的《确认函》;


(3)获取了虚拟股东权益计划解除的资金支付银行流水确认解除对价已支付完毕;


(4)中介机构对虚拟股持有人逐个进行了实地访谈确认虚拟股东权益计划已完全解除完毕。


综上,针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历史上授予的虚拟股权相关的虚拟股被授予人认购资金来源、虚拟股授予计划解除情况,中介机构通过获取相关凭证、银行流水、协
议、确认函、访谈记录等方式进行了确认,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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