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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法院离职后,历任某律所合伙人律师、主任出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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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0 12: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iyo 于 2022-10-20 12:56 编辑

关于董高任职适格性

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独立董事许泽杨 2003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曾担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书记员;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11 月,担任东莞市人民法院书记员;2009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15年 4 月至今,历任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任。


(2)发行人研发总监何云蔚 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12 月曾担任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材料应用评估工程师;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材料应用评估工程师、材料应用评估经理;生产运营总监李勇曾于 2008 年 6 月至 2016 年 6 月担任浙江新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务总监兼品质经理。


请发行人:


(1)说明许泽杨的任职是否违反《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说明何云蔚、李勇等经营团队成员是否存在违反原任职单位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的情形;发行人专利或技术成果中是否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说明许泽杨的任职是否违反《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许泽杨 2006 年 12 月进入东莞市人民法院工作,2009 年 1 月进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工作,后因个人原因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辞职,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于 2013 年 4 月 10 日出具批复,同意其辞去公职。许泽杨自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离职后,先后任职于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及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2020 年 11 月 27 日,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许泽杨被选举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许泽杨自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离职前担任助理审判员,其自法院离职后任职于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及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发生于 2017 年之前,因此不适用自 2017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组通字[2017]22 号),但仍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年)》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根据许泽杨自法院离职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 年修正)》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许泽杨自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离职后的二年内,未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本人及配偶亦未在东莞地区以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身份参与案件。因此,许泽杨的任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 年修正)》的相关规定。


根据许泽杨自法院离职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年)》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许泽杨自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离职前的职务为助理审判员,该职务不属于“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离职后任职的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及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均系注册地为深圳的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因此,许泽杨的任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年)》的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第二条:“各级 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 公职后 3 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 2 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 3 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 从事过的工作业务。”许泽杨自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离职前担任助理审判员,该 职务不属于“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 务的公务员”,其离职后任职的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及广东君言律师 事务所均系注册地为深圳的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因此,许泽杨的任职亦不违反《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综上,许泽杨自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离职后任职于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及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不适用 2017 年生效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许泽杨的任职不违反其自法院离职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二)说明何云蔚、李勇等经营团队成员是否存在违反原任职单位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的情形;发行人专利或技术成果中是否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


1、发行人经营团队成员与原任职单位签订竞业协议、保密协议情况


根据发行人主要经营团队成员签署的调查问卷及其提供的相关协议并经其确认,发行人主要经营团队成员入职公司前任职单位及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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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杨新原任职单位富士康科技集团出具的《MCEBG 离职员工竞业限制通知书》,杨新的竞业限制期限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竞业限制企业为比亚迪、捷普、可成、立讯、日腾、科森、长盈及关联企业,发行人不属于前述竞业限制企业范围。


根据发行人主要经营团队成员的确认,其自原单位离职至入职发行人以来, 未出现违反与原单位所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情形,亦未因此产生任何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 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经营团队成员均不存在与原任职单位发生关于竞业禁止、保密方面的诉讼。


综上,发行人主要经营团队成员不存在违反原任职单位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的情形。


2、发行人专利或技术成果中是否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


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在功能性器件的模切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改进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核心技术及专利,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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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专利或技术成果均为发行人自主研发取得,系发行人研发团队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利用发行人提供的工作条件及资源,在各自工作业务岗位上研发形成, 不属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中自外部其他单位入职发行人且入职一年内参与发行人相关专利研发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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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人员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从外部其他单位入职发行人且入职一年内参与发行人相关专利研发的情况,不涉及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


马继、莫海彬、王江三人入职发行人前任职单位及岗位职责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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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马继、王江在原任职单位处的主要工作职责与在发行人处存在明显区别,且原任职单位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与发行人亦存在显著差异。因此, 马继、王江入职发行人一年内参与的发行人相关专利,不属于其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


莫海彬在原任职单位及发行人处均从事检测方向工作,但检测工作的应用领域及侧重点有所不同,其在原任职单位处主要从事塑料橡胶类产品的检测,而在发行人处从事功能性材料和器件的实验、检测方法研究。此外,莫海彬原任职单位主要从事各类检测服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营产品存在显著区别,莫海彬入职发行人后参与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光学级柔性保护膜”与其原任职单位主营业务亦无关联性。因此,莫海彬入职发行人一年内参与的发行人相关专利, 亦不属于其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任职发行人期间,未收到任何原任职单位对其在发行人处形成的专利或者技术成果的任何诉求,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关于技术来源或知识产权的纠纷,亦不存在因损害其他第三方合法知识产权而涉诉或仲裁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的专利或技术成果不涉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许泽杨进行了访谈确认,了解其任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查阅发行人主要经营团队成员签署的调查问卷,及其提供的相关协议, 确认其历史任职情况;


3、取得发行人主要经营团队成员对其历史任职单位是否涉及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的确认,并查阅相关离职证明、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


4、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专利和技术成果专项说明,以及专利证书文件, 了解发行人专利和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贡献人;


5、访谈发行人研发总监,了解发行人专利或技术成果的取得情况,确认是否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并结合发行人专利申请时间与相关发明人在发行人处任职时间进行比对;


6、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访谈从外部其他单位入职发行人且入职一年内参与发行人相关专利研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了解相关人员在原单位的任职情况、职权范围、工作内容等信息;核查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职权范围、参与申请专利的情况等;


7、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网站,查询发行人主要经营团队成员及发行人知识产权相关涉诉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许泽杨自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离职后任职于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及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不适用 2017 年生效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许泽杨的任职不违反其自法院离职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主要经营团队成员不存在违反原任职单位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的情形;发行人的专利或技术成果中不涉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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