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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占总人数比例超50%,账面研发费用与税务口径核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基数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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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0 13: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iyo 于 2022-10-20 13:13 编辑

关于研发费用及研发人员

根据招股说明书,

(1)发行人研发人员占比较高,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研发人员人数为 166 人,其中研发中心支持部门人员有 9 人,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为 54.25%;


(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费用分别为 2,096.43 万元、1,944.42 万元和 2,709.88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73%、16.45% 和 14.03%,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材料金额逐年降低,且存在研发材料退库后重新领用的情况;


(4)根据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账面研发费用与税务口径核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基数差异较大。


请发行人说明:

(1)研发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认定的标准、隶属的部门, 研发中心支持部门人员属于研发人员的原因,研发人员是否承担具体的项目实施工作,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从事非研发工作情形;


(2)结合在研项目,说明研发人员占比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人员占总人数比例超 50%与同行业是否一致;


(3)报告期内,研发材料费用逐年降低的原因,研发材料的具体构成,材料耗用、退库、重新领用处理过程及会计处理方式,发行人研发领料等环节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4)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发行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及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对研发人员管理、研发领料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研发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认定的标准、隶属的部门,研发中心支持部门人员属于研发人员的原因,研发人员是否承担具体的项目实施工作,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从事非研发工作情形


1、研发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认定的标准、隶属的部门


公司研发人员主要从事公司主营业务轨道交通图像检测装备与机车信号装备等产品的研发、测试等相关工作。在研发人员的认定方面,公司主要根据员工实际承
担的工作作为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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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发人员隶属部门为公司研发中心各下设部门。


2、研发中心支持部门人员属于研发人员的原因



公司研发中心下设研发一部、研发二部、研发三部、技术部、研发五部、知识产权部、项目管理部、档案信息部等二级部门。

其中研发一部主要负责图像检测类产品的研发工作;研发二部主要负责机车信号类产品的研发工作;研发三部主要负责自动识别的研发工作;技术部主要负责技术方案确认、模具设计、图纸审核等;研发五部主要负责有关产品的软件研发工作。


知识产权部、项目管理部、档案信息部属于研发支持部门,其中知识产权部主要负责公司研发活动所形成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部主要负责统筹公司研发活动的开展和管理,对于具体研发内容进行分配;档案信息部主要负责管理公司研发活动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及文件。上述部门 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末及 2022 年 6 月末的人数分别为 9 人、7 人、9 人和 9 人。上述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保证研发活动能够体系化的进行并形成合适的知识产权成果。因此,上述研发支持部门人员的工作也是公司整体研发活动及形成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组成部分,公司将该部分人员纳入研发人员范畴。


3、研发人员是否承担具体的项目实施工作,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从事非研发工作情形


公司的研发人员都归口研发中心管理,其工作职责和绩效考虑都由研发中心决定,不承担产品的生产工作,也不承担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报告期内,不存在研发人员从事非研发工作的情形。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研发人员均从事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工作,不存在从事非研发工作的情况。


(二)结合在研项目,说明研发人员占比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人员占总人数比例超 50%与同行业是否一致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正在进行的主要自主研发项目及参与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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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轨道交通运行安全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始终坚持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在轨道交通图像采集、图像处理、图像识别、图像数据平台、机车信号车载设备及在车检测等技术领域内进行了长期而深入的探索。因此公司一直保持的较高的研发人员占比,以长期对轨道交通运行安全装备有关技术领域进行持续的硬件实验和软件开发测试等。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人员占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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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发人员占总人数比例为 54.25%,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与交大思诺研发人员占比基本一致。由于公司近年来在投入较多资源进行创新型产品的研发和持续改进,组建了轨道交通运行安全装备领域内行业经验较为丰富、自主创新意识较强的研发团队,同时由于公司目前整体营收规模较小且公司通过流程体系化加强管理,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较少。因此公司的研发人员占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具有合理性。

(三)报告期内,研发材料费用逐年降低的原因,研发材料的具体构成, 材料耗用、退库、重新领用处理过程及会计处理方式,发行人研发领料等环节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1、研发材料占比逐年下降的原因


公司研发活动主要分为型式实验和软件实验两方面。其中型式实验是针对设备硬件的测试,主要包括环境实验、电磁兼容实验、破坏性性实验和寿命实验等, 在此过程中研发材料大部分都会出现破坏性损耗,因此材料投入较高;软件实验主要是针对轨道交通图像识别、图像分析等模块的测试,实验过程中的领用的研发材料主要是配合系统测试所需的服务器、工业相机、工控机等,此过程主要集中于软件测试,不会对领用的材料进行型式实验,因此损耗程度低,且可重复利用,因而材料损耗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中材料费用的占比分别为 21.43%、5.78%、1.72% 和 0.83%,呈逐年下降趋势。如前述所说,研发材料的耗用主要集中于产品的型式实验,公司针对样品的型式实验主要在集中于研发项目期初阶段,待样品材料性能基本确定后,研发主要工作集中于软件测试阶段。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正在研发的主要项目及研发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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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材料主要由电器类、机械类和材质类构成,其中电器类主要是电路板总成、传感器以及显示板等;机械类主要是一些经过机械加工的金属部件;材质类主要是一些设备包装、机箱壳体等。

3、耗用、退库、重新领用处理过程及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的研发领料为标准化流程,在研发活动结束后将部分仍满足可使用标准的材料进行退库处理。报告期内,公司发生材料退库的金额分别为 0 万元、0.07 万元、8.06 万元,金额较小,上述过程的会计处理如下:


(1)研发材料耗用。公司在研发活动过程中进行领料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并减记存货。


(2)研发活动结束后将未损耗的材料进行退库。材料退库时,仓库主管检查退库材料,符合退库条件后登记在册,重新入库,登记资料统一交给企业财务人员入账并冲减同一研发项目的材料费用,同时增加存货。


(3)重新领用材料和首次领用材料执行相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4、公司研发领料等环节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设立研发台账,能够严格按照研发支出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费用,并根据不同的研发项目进行成本归集,相关费用支出归集准确。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公司研发项目立项前均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

(2)通过立项后,公司为不同研发项目分别设立项目代号,由财务部进行项目经费管理, 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严格执行研发相关的内控制度,明确费用支付标准及审批权限,避免与项目无关的开支列入科研项目成本。

针对研发领料,公司研发领料由研发项目组的成员提交领料单,经研发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审核签字后交至研发相关管理人员登记,相关管理人员登记归集后, 生成研发领料单,经仓库主管确认后发货;同时,公司财务人员每月根据出库单归集的研发项目领料清单将研发领料费用归集至各研发项目,公司能够对研发项 目费用支出进行规范控制和有效管理。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已经针对研发活动建立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四)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发行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研发费用及加计扣除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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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的金额均小于研发费用账面金额,原因为:

1、因期后审计调整导致的研发费用错过加计扣除时效形成的差异


公司在首发上市过程当中,公司将 2019 和 2020 年度研发人员年终奖计入管理费用,审计机构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将该部分金额调整至研发费用,公司由于错过加计扣除时效无法进行加计扣除申报,导致研发费用与申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之间产生差异。


2、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政策,不符合加计扣除标准的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等税务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规定,不属于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房屋折旧费、运杂费、办公费等未进行加计扣除申报。



3、无法税前抵扣的股份支付费用

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支付无法税前抵扣,因此未满足加计扣除条件。


4、基于谨慎性未申报费用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文)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对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创造性、实质性改进提出较高要求。


公司部分研发项目,公司已经实际投入人员和设备等开展研发活动,但由于尚处于初始阶段或者投产应用还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对于研发加计扣除申报要求较为严格,公司根据“财税【2015】119 号文”,基于谨慎性考虑,未将该情形下的研发项目中的费用予以申报加计扣除。


报告期内,按照税务口径实际核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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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花名册及财务账簿中研发人员的认定范围;


2、核查发行人全部研发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履历、在科佳股份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


3、核查发行人在研项目相关资料及相关研发工作人员分配情况;


4、访谈发行人研发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研发活动的管理过程和会计处理方式;


5、了解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及研发项目的内容和范围,获取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明细账,分析研发费用的构成以及合理性,检查研发费用的支持性文件等;



6、对研发费用进行细节测试,检查合同、发票、付款审批单等原始单据, 检查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核对研发费用的界定标准及归集方法,检查研发费用是否合理归集;

7、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人员占比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均从事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具体工作,不存在从事非研发工作的情况;


2、由于发行人发展阶段和对于研发的重点投入,研发人员占比较高,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材料费用逐年降低主要系研发工作处于不同研发阶段所致。符合实际情况;研发材料的主要构成分为电器类、机械类和材质类等, 均为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原料;


4、发行人已经在研发领料、入账等环节建立相关内控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


5、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准确无误、相关财务数据来源依据充分;研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研发领料、材料退库等行为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6、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出于谨慎性原则,未将部分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所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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