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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现金类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则及监管要点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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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5: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ecker 于 2024-1-15 15:22 编辑

前言

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是实现企业发展和助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重大资产重组作为主要资本运作方式之一,是上市公司实践发展战略、优化资产和业务组合、巩固和提升行业地位的重要途径,其成功实施与否都将极大影响公司发展。

近期,天册深圳证券团队受某上市公司委托提供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设计及相关策略咨询服务。该公司拟采用现金及资产出资方式,对某标的公司进行增资进而获得标的公司控制权,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重组上市。

现金类重大资产重组在审核流程上相对简单,但相关规则依据及审核关注要点与发股类重大资产重组基本一致。本文主要就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监管规则、要点以及现金类重大资产重组流程进行梳理,并结合实践情况对相关筹划、审批、实施流程以及监管机构关注要点进行介绍。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概述

(一)基本概念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重大资产重组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上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①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②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③ 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④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监管趋势

2016年下半年起,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趋严,叠加2019年注册制改革的效果,A股上市公司重组交易活跃度逐年下降。但实质上,A股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新趋势已经形成,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全面实施,IPO发行的常态化打破了上市平台的稀缺性,壳资源也不再稀缺,上市公司重组交易从套利的逻辑回归至产业逻辑。

相较于此前的核准制,注册制下的《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组申请,可以减少问询轮次和问询数量,优化审核内容,提高审核效率;增加独立财务顾问主动撤回申请文件即触发终止审核情形等。同时,“分道制”和“小额快速”等审核机制也对不同类型的并购重组申请予以分流,大大加快了审批进程。

(三)监管规则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其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作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主要规则,于2008年5月18日首次施行,并先后于2011年、2014年、2016年、2019年以及2023年进行了5次修订。2023年为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决策部署,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发布,同期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或修订了相应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要监管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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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视具体方案,还可能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等相关规定;此外,对于涉及国资监管、外资监管、特殊行业监管以及环保、反垄断等特定事项的,还需进一步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标准

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可以划分为一般重大资产重组和特殊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两种类别。现就上市公司一般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要求、认定标准和相关计算标准介绍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资产购买、资产出售、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其他形式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②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③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④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⑤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⑥ 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⑦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特殊要求:① 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② 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二)认定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一般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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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暂停交易、按照相关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三)计算标准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产交易所购买、出售资产的形式,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如股权)、资产净额等计算标准,需要区分是否因相应资产交易行为取得或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计算,具体如下:

1、标的资产为股权

(1)未取得或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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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或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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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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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净额判断标准。

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三、重大资产重组对价支付方式

资产交易对价支付方式是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核心要素。从交易对价支付方式来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可分为发行类重大资产重组和现金类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介绍及具体案例如下:

1、现金类重大资产重组

现金类重大资产重组是以支付现金(含自有资金、募集资金、银行及其它机构的贷款等)作为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对于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需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证券交易所通过问询、现场检查、现场督导、要求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等方式进行自律管理。




宝地矿业(601121.SH)收购备战矿业1%股权

备战矿业为上市公司宝地矿业的合营企业,由上市公司与冀武球团分别持股50.00%。冀武球团拟向紫金矿业转让其持有的备战矿业50.00%股权,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资金安排及战略规划考虑,拟同等条件下以现金方式受让上述冀武球团所持1.00%股权并放弃剩余49.0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合计将持有备战矿业51.00%股权,从而取得其控股权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宝地矿业于2023年8月8日首次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23年11月10日完成资产过户交付,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毕。


2、发行类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类重大资产重组是以发行股份(含发行普通股、回购普通股、发行定向可转债等)或与支付现金相结合作为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对于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能实施。




华凯创意(300592.SZ)收购易佰网络90%股权

上市公司华凯创意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易佰网络90%股权。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金额为15.12亿元,其中现金支付2.44亿元,股份支付12.68亿元。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亿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偿还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银行贷款、“易佰云”智能化企业管理平台升级建设项目、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

华凯创意于2019年6月17日首次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21年6月9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2021年6月15日完成资产过户交付,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毕。

四、现金类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披露相关信息且不得申请停牌。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各方背景、标的资产以及重组方案等实际情况确定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流程。
不涉及发行股份的一般重大资产重组流程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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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资产重组的关注要点

1、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支付了相应对价,所取得的标的资产应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得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持续经营能力”不能完全理解为标的资产在审计报告期内必须为盈利状态,阶段性亏损但有战略意义和有望盈利的资产也可以视为有持续经营能力。




2023年11月10日,上交所就连云港(601008.SH)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出问询函,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公司目前科技园区、环保科技业务经营数据以及本次资产出售前后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量化说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且能够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当次资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具体内容和拟采取的具体解决或规范措施。




2023年6月20日,深交所就中瓷电子(003031.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发出问询函,提出如下意见: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规范性。根据申报材料,经模拟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22年关联采购金额将由14,107.12万元上升至64,307.51万元。标的资产国联万众与关联方国扬电子在碳化硅模块业务方面存在业务交叉,构成同业竞争。请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进一步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解决同业竞争的有效措施。

3、资金占用和关联担保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标的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重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解决对标的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2023年2月9日,上交所就国旅联合(600358.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出问询函,提出如下意见:请列表披露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关联方应收类款项的规模、形成原因。自查交易完成后,是否可能新增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关联担保,如有,请说明交易完成前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以及关联担保的审议程序安排。

4、内幕交易行为防范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制作书面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做好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




2023年10月19日,深交所就莱茵体育(000558.SZ)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出问询函,提出如下意见: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相关股票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形。

5、交易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必要性,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整合管控安排及有效性,是否存在管控整合风险等进行披露。




2023年9月7日,上交所就汉商集团(600774.SH)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出问询函,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公司主业发展规划,相关媒体报道及交易对方信用情况等,说明本次拟收购标的资产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公司当前主业发展情况的匹配性,是否存在为关联方解决债务问题而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6、重组交易定价公允性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作价是交易双方及监管机构较为关注的核心事项之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标的资产作价情况及作价依据,与本次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以及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分析。




2023年10月23日,上交所就大唐电信(600198.SH)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出问询函,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前述问题分析、前后两次交易主要评估参数选取变化、选取依据及合理性,分析说明大唐半导体设计本次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可能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7、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实践中,交易双方也会根据交易方案的推进自愿性设置业绩承诺。如当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设置业绩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当就业绩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业绩奖励对象的范围、确定方式、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等进行披露。




2023年5月5日,深交所就金贵银业(002716.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出问询函,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业绩承诺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业绩承诺期满后一次性计算补偿金额、业绩补偿范围等,说明业绩承诺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第1-2条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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