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计提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②间隔期: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6个月。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者在私募证券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以不受前述间隔期的限制;
③超基准计提要求: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比例、计提时点、计提频率和计提方法对基金业绩超出计提基准的部分计提业绩报酬的,应当以投资者取得正收益为前提,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i以获取基于指数的超额收益为目标,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设置为某个指数,并采用紧盯该指数的投资策略;ii仅在投资者赎回或者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iii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的醒目位置明确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在亏损的情况下计提业绩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