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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在禁售期内转让股权的有效性研究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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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5: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son 于 2024-2-29 15:04 编辑

【焦点引入】

中国的经济新形势下,优质公司的股权正逐渐取代房产、保险等成为最重要的核心资产,已成立1年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也释放了鼓励非公众上市公司的股权流转的信号,与此同时,更多的公司受到了诸如PE、VC机构的青睐,通过股改成为了股份有限公司,使公司更有价值,股东的股份也更加具有交易价值,根据第三方机构数据显示,中国的股份转让交易量以每年12.1%的比例在增长,其中发起人的股权转让纠纷不断上升,如何在经济化浪潮中实现财富增长和风险防范成为一个重要话题。

本文将以某真实案例,分析公司发起人在禁售期内转让股权的有效性研究,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经典案例】

甲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16日,张某是甲公司发起人之一,占有6%(600万股)。2018年1月3日,张某与公司之外的陈某签署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所持甲公司3%(300万股)转让给陈某,转让价款110万元。2018年1月9日,陈某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之后,张某与陈某共同要求甲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遭到甲公司断然拒绝。甲公司认为,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之内不得转让,故张某与陈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请问:甲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呢?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在股份禁售期内与陈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确与《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不符,但上述禁止性规定应指在限售期内不得发生股份转让的行为以及产生实际股权转让的效果,另外,本案中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1年内禁止转让股份的规定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加之该规定是针对股权转让而设计的,并不针对合同效力。

另外,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主要是为了强化发起人责任,防止以公司设立为名,进行资本炒作,损害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合法权益。如当事人之间只达成股份转让的合意,但未完成股份转让行为,也未实际交付股份,就不会引起股东身份和股权关系的变动,同时,也不会减轻发起人的责任。因此,发起人与他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仅在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且股份转让的效果也只能在禁止转让期满后才能产生。故甲公司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说法,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风险防范建议】

关于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何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具体风险防范建议如下:

1、完善协议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禁止转让期内转让股份,要注意协议内容的特殊约定,应特别约定在禁售期满后交付股份,并进行股份变更,以避免股份转让协议因禁止转让期限制而无法进行股权变更,由此引发纠纷和矛盾。

2、订立预约合同(或附期限合同)。

发起人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届满前受让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亦可签署预约合同,或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为附期限生效合同,并将协议有效期约定至股份禁止转让期届满后。

3、关注违约条款。

由于《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日期与股份变更日期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双方都应当设置严格的违约条款,保证合同可以顺利履行。

4、期满后签署合同。

如非必要,建议等到法律规定的股份禁止转让期届满后,再转让股份或与受让人签署相关协议。

5、审慎签署合同。

股份禁止转让期内,双方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应采取审慎态度,尤其对受让人,尽量约定在股份禁止转让期满后再支付股份转让款或要求转让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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