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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与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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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5: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典案例】

8848的退出失败案例

1995年,王峻涛策划的8848电子商务网正式发布,主要经营B2C(商户对消费者),其商业模式事实上拷贝了美国的亚马逊。当时8848还只是连邦软件的电商部门,但在该网站发布后,迅速成为了国内电子商务领域的领导者。与此同时,受限于当时的物流和支付体系,距离真正盈利还存在较大差距。

1996年6月,8848从连邦软件独立,成为连邦软件占股80%的二级公司,随后IDG等机构出资200万美元,成为8848的股东,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也因为中外合资的因素,变得更加复杂。2000年初,北京连邦多次向中国证监会询问上市政策,并进行多次重组,虽然达到了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但是恰逢网络泡沫,已丧失上市最佳时机。随后,几经调整战略方向后,8848在2000年底实现了800万的营收,仍然未能实现盈利,最终,创始人王峻涛离职,8848从此成为历史。

【问题聚焦】

显然,8848的商业模式在创始当时虽然具有很大的前瞻性,但生不逢时,只是一个概念性的业务。究其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在投资者设立该公司时,并没有明确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和退出机制。由于投资者众多且意见不一,在上市地的选择和合规上浪费大量时间,在诸多资本市场之间摇摆不定,等待一切准备就绪时,网络泡沫已经破裂,投资者丧失最佳时机。而同期的易趣网和卓越网通过提前布局,在灵活合理的退出机制框架下,顺利出售,实现了及时止损和平稳退出。

本文将从股权退出的适用情形、退出方式与价格、退出注意要点等方面,针对股权结构设计中的股权退出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

【股权退出的适用情形】

1、除名退出。

这种退出情形主要是指股东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特定事件时,股东被公司除名。比如双方可约定,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自行取消其股东身份,无偿收回股权,并不再发放当年红利,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另行向公司进行赔偿:

(1)公司未满X年主动辞职,导致公司业务收到严重影响的;

(2)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擅自转让、质押、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的股权;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5)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批准,自营、与他人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

······

2、自然退出。

这种退出情形主要是指股东本身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特定事件时,股东自然退出公司。比如双方可以约定,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以原认购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并不再发放其当前度的红利:

(1)股东丧失劳动能力的;

(2)股东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3)股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作为股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股东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拒绝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股东资格的;

······

3、附期限退出。

这种退出情形主要是指股东本身没有主观过错的前提下,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退出公司。比如双方可以约定,股东持有股权满15年后主动辞职、当然退出或者退休的,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回购价格按届时股权对应市场价值回购。

4、附条件退出。

这种退出情形主要是指股东本身没有主观过错的前提下, 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退出公司。比如,公司完成A轮融资后股东提出从公司离职,或者公司销售额做到8亿/年后从公司离职等。当上述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退出方式和条件与股东共同办理退出手续。

【股权退出方式与价格】

1、公司回购。

所有离职人员退出的股权,由公司统一回购,回购完成后辈回购的股权一般做两类处理:第一,进入公司期权池留作以后的股权激励;第二,由公司办理减资、注销登记。相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成本低,第二种方法程序复杂成本较高,一般采用第一类方法的较多。

公司回购时,回购价格的确定比较灵活,可以采用的价格方式有:

(1)初始出资金额加持股期间按照一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2)初始出资金额加一定数额的未分配利润;

(3)退出时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

2、股权转让。

离职人员的股权可以转让给两类人:(1)在职股东;(2)公司确定的意向受让方,一般是公司的其他重要人员。通常情况下,由公司大股东受让是比较常见的。在大股东受让后,根据大股东意愿也可以将这部分股权用作股权激励,暂时由大股东代持,待确定好被激励对象后按照激励计划进行操作。

关于股权转让的价格,可以参照上述公司回购的价格标准,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主约定。价格确定后,支付方式也可以由双方自行商量。

【股权退出的关注要点】

在股权架构设计中的股权退出机制设计及实践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事先签署完备的股权退出条款。

由于股东退出或离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退出或离职时比在授予股权时进行股权条款谈判要困难许多。因此,在合伙建立企业或授予股权之初,就应当对未来的退出情形、退出方式、退出价格、违约责任等退出条款约定清楚,并写入正式生效的《合资合作协议》(或《期权授予协议》)、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将来生效条件具备时,各方可以直接执行协议条款,无须再花费时间成本具体协商这些退出的条件。

2、事中做好股权价值的预期管理。

股权退出时,最难谈判的就是价格。站在公司的角度,可能认为离职股东提出的价格是狮子大开口,偏离公平价值;站在股东角度,认为辛辛苦苦为公司打拼多年,付出青春和努力,自身提出的要求并不过分,看似双方都有道理。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除了“解铃还须系铃人”的老板亲自权衡利益得失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有规则意识。这里所讲的规则,就是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老板或其他创业股东要客观地对待股权价值,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为了激发大家的工作热情和想象力,夸大股权的价值,甚至对标行业内知名企业的股权,否则,只会进一步增加股权退出谈判的难度。

3、事后完善退出管理,不留后患。

股权退出工作一定要彻底,不能留下可能造成股权争议、导致股权不清晰的隐患。防止给公司以后的资本运作,包括IPO、重组上市时留下难以用时间消化解决的硬伤。要做到不留后患,以下几项应当注意:

(1)签署完整的股权退出法律文件,条件清晰,约定明确,可执行性强。尤其是其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不能只是泛泛约定,而是要约定明确的计算方法或者具体数额,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可以迅速确定责任。

(2)对股权退出款项支付要留存明确的证据,保证股权退出的完整闭环。

(3)工商登记手续及时完成,防止出现实际股东与登记股东不一致的情形,给后续工作带来不必要麻烦。

(4)做到仁至义尽,买卖不成仁义在,良好的合作氛围仍然可能为以后的潜在合作打好基础,双方共赢才是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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