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注意的是,对采购返利和销售返利的处理原则并不对称。对销售返利需按照收入准则对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进行处理;而在处理采购返利时,对于可能收到的返利, 需要判断是属于货币返利还是实物返利。如可收到货币返利,则可收到退回的返利,形成了一项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确定其公允价值,并按应付或已付的采购价款总额扣减该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为存货采购成本。本案例中,虽然该款项未来以抵减货款的形式兑现,但需要注意的是,若 A 公司不计划从该联络人处采购,则有权以现金形式兑现;表明 A 公司可收到的仍然是一项金融资产,而 A 公司有权选择用该金融资产作为次年采购货物支付对价(或对价的一部分)。假定合同约定为另一种情形:“联络人上述折扣在次年以抵减货款的形式兑现,如果 A 公司不计划从该联络人处采购,则视同 A 公司放弃返利,联络人无义务向 A 公司以现金方式结算返利”,则在此种情况下,A 公司可从联络人处收到的返利仅限于实物形态,因此 A 公司应将应付或已付的采购价款总额在当前合同约定的采购货物公允价值与预期作为返利收到的货物的公允价值中分摊,其中分摊至预期作为返利收到的货物部分的价格,作为“预付款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