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期: 2022年3月,......再融资方面。1 家再融资(简易程序)项目中,申报文件未如实、完整地披露发行人设立的某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该事项对于认定发行人对该投资基金的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有直接影响,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完整,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地对申报文件进行核查验证,本所对发行人、保荐人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第23期: 2022年5月,......再融资方面。1 家再融资(简易程序)项目中,申报文件中关于财务性投资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对于同一投资事项调减募集资金总额的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且未及时做出合理解释;未对受到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充分论证说明并披露相关信息。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完整,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地对申报文件进行核查验证,本所对发行人、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均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第24期: 2022年6月,......再融资方面。1 家再融资(简易程序)项目中,发行人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对外投资产业基金的情况并论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对前次募投项目投产进度较慢、本次募投与前次募投的区别与联系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地对申报文件进行核查验证,发表的核查意见依据不充分,本所对发行人、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分别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
第1期: 【再融资小额快速补流的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简易程序募集资金的,能否全部用于补流和偿还债务? 答:按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鉴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得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简易程序仍然需遵守补流和偿还债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的规定。
第2期: 问题 5【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更新】: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再融资后,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或季报)的,申请再融资的材料应如何更新? 答:首先,在申报后、受理前,上市公司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保荐人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7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0 年修订)》6-1 和 6-2 的要求,提交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并相应更新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不齐备的,适用普通程序的将按要求予以补正,适用简易程序的我所将不予受理。 第二,在受理后、问询回复前,上市公司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保荐人应按照最新一期的财务数据情况进行回复,并相应补充或修改申请文件。 第三,在回复后、要求提交上会稿或注册稿前,上市公司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保荐人应在披露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问询回复和基本情况表。 第四,在要求提交上会稿或注册稿阶段,如披露半年报和年报的,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应全面更新至最近一期数据;如披露季报的,可通过索引式披露方式予以更新,如季报业绩下滑超过 30%的,应进行全面更新。
问题 6【简易程序】: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应注意哪些规则和要求? 答:一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一种情形,需全部满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以及我所问答的相关要求。 二是简易程序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授权以及融资金额等应遵守《注册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是不得存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负面清单的情形,即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四是申报时间和材料方面,应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同时,按照本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五是简易程序认购对象以及履行程序方面,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得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前向发行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适用简易程序的,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后,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对本次竞价结果等发行上市事项进行审议。
第3期: 问题 4【发行申报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上市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发行相关文件,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上述规定中涉及的“发行相关文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所述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申报文件主要包括:(1)发行方案、发行基本情况表、认购邀请书及发送名单、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等发行方案相关备案文件;(2)缴款通知书及发送名单、认购情况备案表、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表等缴款通知书相关备案文件。
问题 6【简易程序事后监管】: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将如何加强事后监管? 答:根据《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本所对相关发行上市申请加强事后监管。因此,保荐人申报时,应认真填写《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核查意见表》,对照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相关文件披露内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经事后审查核对,对于申请文件信息与保荐人核查意见存在差异,或存在其他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再融资审核规则》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有关规定情形的,本所将对相关上市公司及保荐人从重处理。
第12期: 【双高行业募投项目的说明及核查要求】对于募投项目投向“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再融资申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开展哪些工作?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 答:再融资募投项目投向火电、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应当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及相关产品是否满足能耗、环保等要求、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等事项进行说明,保荐人及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募投项目投向“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再融资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保荐人应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保荐人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作为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