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外管条例》项下的“境外投资”系指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投资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其中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包括境外直接投资,也就我们常说的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和特殊境外投资通道(QDII、RQDII、QDLP、QDIE等);而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除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以下简称“外汇局7号文”)项下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外汇局37号文”)项下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或以“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权益激励外,中国目前并未开放境内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