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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水的核查要求及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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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7: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关于银行流水完整性的核查要求

(一)整体核查要求

保荐人应取得发行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主要关联法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关键人员的:

1、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法人等机构)/银行账户完整性声明(自然人);

2、银行账户清单列表;

3、每个银行账号对应的资金流水(包括申报期内已注销的账户,如有Excel版流水,每个银行用一个Excel导出)。

(二)需要调取银行账户与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

1、重要主体银行账户范围

(1)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如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关联方与法人关联方,可剔除因独立董事的任职关系而形成的关联方,下同)、董事(包括申报期内离任董事,剔除独立董事)、监事(包括申报期内卸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申报期内卸任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如申报期内核心技术人员、历任出纳、财务经理、销售部与采购部负责人、对接重要客户或供应商的销售人员和采购人员)开立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以及与前述主体银行账户发生异常往来的发行人关联方及员工开立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注:申报期之前注销的银行账户不需调取,但需要提供注销证明;申报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仍然需要调取。

(2)注:保荐机构应审慎确认银行流水核查范围。如发行人资金管理存在重大不规范情形,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净利率等指标各期存在较大异常变化,或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不一致等异常事项,应考虑扩大流水核查范围,具体可参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5资金流水核查。在部分督导案例中,督导组亦要求打印:发行人子公司(包括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以及常驻相关子公司实际经营地工作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与母公司范围相同)开立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以及与前述主体银行账户发生异常往来的发行人关联方及员工开立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

2、银行范围

(1)总体要求

①重要法人主体银行范围

对于“1、重要主体银行账户范围”中涉及的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应包括银行账户开立清单中每一个银行账号的资金流水,以及不在银行账户开立清单中的外币户、保证金户等其他已开立银行账号的资金流水。

②重要自然人银行范围

对于“1、重要主体银行账户范围”中涉及的自然人,调取的“基本银行范围”包括相关人员常驻地的地方性银行(常驻地认定标准为:相关人员所在公司的注册地)。

(2)具体范围

【母子公司(包括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相关人员基本银行范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

注:保荐人资金流水补充核查的银行范围至少应包括前述列明的银行,如相关主体的银行账户涉及其他银行或涉及大量互联网支付方式,不在前述列明范围内的(特别是外资银行),请相关主体主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或互联网支付流水(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宝等)。

(三)银行账户与资金流水调取过程的控制要求

1、关于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调取的步骤要求

(1)对于自然人银行账户,需要提供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前述人员带身份证,由保荐机构安排人员陪同,前往相关银行刷身份证,以验证其在相关银行是否具有银行账户。

①如经查询没有在相关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则处理如下:如自助机查询显示,相关人员在相关银行没有开立银行账户的,将查询过程与查询结果拍视频留存;如柜台查询显示,相关人员在相关银行没有开立银行账户的,请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打印证明或者将查询结果拍照留存。请注意相关视频、照片需要可以辨识查询主体。

②如经查询有在相关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则处理如下:先要求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打印该人员在该银行的所有银行账户清单(或者在自助机上刷身份证查询该清单并拍照留存),随后打印前述清单中每一个银行账号的资金流水。(注:前述拍摄的视频、照片、银行账户清单以及资金流水均需保存为底稿)

(2)对于法人等非自然人银行账户,请取得其银行账户开立清单,并打印前述银行账户开立清单中每一个银行账号的资金流水。

2、关于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内容要求

能够显示摘要、交易对手方及交易对手方银行账号,交易对手方以及交易对手方银行账号不得带有*号(工商银行的资金流水请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该问题),从而导致无法识别交易对手方身份。

3、关于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电子版

对于所有资金流水,请在打印纸质版时询问能否取得相应的电子版,尽量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4、关于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盖章情况

纸质流水加盖银行的业务专用章或者电子章。

二、关于资金流水的核查方式及关注重点

(一)关于相关主体信息统计

1、客户供应商清单:将发行人各期销售收入前二十大客户(且需包括各销售模式下的前十大客户)、前二十大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采购人员(针对客户)/销售人员(针对供应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名单信息与联系方式(手机号)列表;

2、关联方清单:包括申报期内离任的董监高、过往关联方,包括子公司董监高、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包括相关关联方的详细名称、关联方身份;同时标注是否已调取流水、本次督导中是否提供流水(不提供请注明原因)

3、需要调取银行账户的关键人员主要亲属情况:包括亲属在发行人任职情况、亲属在客户或供应商持股(或任职)情况、以及与本人银行流水存在大额交易的亲属情况汇总表;

4、花名册: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每月在职员工名册和离职员工名册(至少包含姓名、所在公司、所在部门、岗位、职位等信息),注意请将各期名册汇总在一个Excel工作表中,勿拆分成单独工作表;

5、发行人及子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列明相关变动后的股权结构,包括设立、整体变更、增资、股权转让、分派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6、发行人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人员信息统计;

在核查资金往来时,应将打印出来的关键人员的流水的交易对手方与上述主体信息进行一一匹配,以确认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情形。且除上述列明的情况外,还应将相关交易对手方与发行人函证联系人进行匹配,如存在名称一致的,亦要求核查相关资金往来的性质、提供客观证据,并说明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

(二)异常资金往来情形及核查方式

异常资金往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与发行人员工及其亲属的异常资金往来

(2)与客户及相关人员的异常资金往来

(3)与销售服务商及相关人员的异常资金往来

(4)与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的异常资金往来

(5)与关联方及相关人员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6)大额存取现事项

(7)与发行人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8)发行人员工不明来源资金

在核查时,只要是与前述主体存在资金往来的,即使金额很小,不到1万元,也应重点关注核查;此外,(1)对于发现的大额异常资金往来情形,要求核实相关资金用途并取得客观支持性底稿。如,亲友借款还款,则需提供对应金额的反向借还流水以及借还款协议等客观支持证据;(2)大额异常资金往来所取得的客观证据的金额、时间应与异常资金的金额、时间匹配;(3)对于访谈程序,要求查验被访谈人身份证明文件,证明被访谈人身份。

(三)关于个人卡事项的核查

1、关注对个人卡相关入账凭证后附单据的检查,要求提供外部客观原始,不能仅凭内部单据入账;关注相关付款申请是否依照内部规定,履行完整的审批程序;

2、对于个人卡大额存取现,应关注存取现用途并获取客观证据;

3、流水摘要与入账情况内容需一致,不能矛盾。

(四)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关注员工持股平台员工出资是否存在借款及代持情形,关注相关借款来源及合理性,必要时,会要求对相关资金来源进行穿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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