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并实施评估、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过程中可视情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必要材料。审查意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附加条件。
第十五条 改制事项,国防科工局一般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事项,国防科工局一般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申报单位提交的方案出现重大修改时,审查时限重新计算。对情况特殊需要适当延期的,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上述时限不含评估、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补充材料时间,评估工作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在方案完成后及时向国防科工局申报;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应在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后15个工作日内(不需停牌的,在公告预案前],向国防科工局申报,履行规定的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并接受国防科工局指导。
未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上市公司不得公告有关预案,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法定程序。正式方案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须重新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