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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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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7: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中存在两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即“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它们都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为目的,但又存在一些区别。“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一些主要区别如下:

项目
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
主要法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义务承担主体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效力期间
包括在职期间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
仅限于义务人的任职期间。
法律责任
属于约定义务,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产生,若双方未进行约定,则劳动者就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若双方约定了且劳动者违反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则劳动者需按其与用人单位的事先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属于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若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构成侵权,则其需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经济补偿
通常有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按月支付的补偿金。这种经济补偿使得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放弃从事可能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
往往没有明确的经济补偿约定




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是一种基于合同的约定,主要针对某些特定岗位和职责的员工。通常,公司会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加入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或与原公司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此举旨在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防止员工离职后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在竞业限制期间,员工可能会获得公司的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是一种基于法律的规定,针对特定职业领域的员工。竞业禁止是国家法律对特定职业领域的要求,这些职业通常涉及保密义务或行业的准入许可。例如,公务员、律师、会计师等需要遵守竞业禁止规定。法律对竞业禁止的要求更严格,违反者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同时也有区别。区别方面,竞业限制主要是一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适用范围相对更加广泛,而竞业禁止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适用于特定职业领域的员工,要求更严格,可能涉及更严格的限制;联系方面,它们都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客户资源,且在一定情形下,二者可能存在同时适用的情况,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履行遵守竞业禁止,同时其还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或保密相关协议。此时,用人单位对于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应当平行理解、平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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