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 《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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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最近3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 | 一是最近24个月内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董事、高级管理人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 |
上述人员因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导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如果最近3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变化。 | 如果最近24个月内发行人上述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上述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变动后新增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人员的重大变化。 |
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
| 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其他多名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股权结构、去世自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