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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荟视点 | 科创债发行的法律解构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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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8 07: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

为进一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规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及挂牌转让相关业务行为,2022年5月,上交所与深交所相继颁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业务指引。本文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对于科创债的发行背景、特点及发行要求进行解读,并对于科创债已发行案例和发行中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解析。

01、科创债发行背景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第一推动力。资本市场离不开科技创新,科技创新也离不开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在支持科技创新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20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完善债券市场法制”“加大对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十四五”规划纲要也强调,完善市场化债券发行机制,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品种,发行长期国债和基础设施长期债券。2022年5月,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正式推出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同日上交所与深交所相继颁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业务指引。

02、科创债主要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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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科创债的定义及分类

(一)科创债的定义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或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公司债券。

发行人相关业务、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

(二)科创债的分类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将发行人分类为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四大类,每类发行人均设置了不同的要求。这种细化的分类,可以确保更多符合条件的发行人能够进行申报,防止出现一刀切的情况。

04、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债权要求及示例

1、发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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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期债券发行情况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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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科创升级类发行人债券发行要求及示例

1、发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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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期债券发行情况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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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科创投资类发行人债券发行要求及示例

1、发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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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期债券发行情况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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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债券发行要求及示例

1、发行要求

8.png

2、近期债券发行情况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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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科创债发行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解析

(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大多数公司决策都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表决后方可施行。《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了“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九十九条则规定了第三十七条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所以,一般而言,律师首先需要关注发行人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否有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部分股东将相关的权力委托给其他股东代为行使的情况。这要求律师在对发行人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时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相关特殊情况。相关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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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券发行实质要求

在债券发行的实质要求这一部分中,律师应当主要对发行人的公司组织架构及财务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公司董监高的任命情况、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及风控等制度制定情况、可分配利润情况、现金流情况、负债情况以及对已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履行情况等几方面,并作为为企业债务融资产品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除了需要遵守普通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要求之外,在可分配利润情况、现金流情况以及负债情况这三方面,上交所及深交所的两份《指引》对于不同类别的发行人针对科创公司债券发行列明了特殊要求,具体要求上文已经阐述,此处再进行赘述。

关于科创债的募集资金用途,《指引》明确,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我们建议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科创项目进展情况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效果等内容,设立或认购基金份额的需披露基金产品的运作情况,并进行定期的评估或者审计,用于辅助确认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相关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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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债券在发行前均需要由专业的评级机构对其信用进行评级。两份《指引》都提及,“科创投资企业”类发行人发行科创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为“报告期内创投业务累计收入(含投资收益)占发行人总收入超过30%”的同时,其主体或债项评级达到AA+及以上。但需要注意的是,两份《指引》同时规定,如果“科创投资企业”类发行人是符合有关规定“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也可发行科创公司债券;且在此情况下,两份《指引》均没有对主体或债项的评级提出额外的要求。

而如果央企产业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其合伙人)属于“科创孵化企业”类的发行人,则也需要注意,其主体评级需要达到AA+级或以上。

通过查询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等级符号及定义(2022版)》《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方法总论》,我们了解主体信用及中长期债项信用的等级符号及定义和中诚信国际的评级方法的基本逻辑。

1、主体信用等级符号及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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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长期债项信用等级符号及定义



3、评级方法的基本逻辑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方法总论》中指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操作一方面考察评价影响业务风险的要素(包括行业与区域因素,以及受评主体自身的经营状况),另一方面于量化模型评估受评主体的财务风险,然后综合考虑ESG、流动性等其他因素后得出受评主体个体的信用质量评价,随后切实考量受评主体获得外部信用支持的可能性和程度,最终得到受评主体的综合信用实力评价即主体评级。在确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的基础上,中诚信国际进一步考虑债务偿还次序、增信措施、债项的期限等债券特点,最终确定企业的债项等级。

(四)信息披露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2021]4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一系列规定。针对科创债的特殊性,两份《指引》单列章节“信息披露和专业机构核查要求”对于不同类型发行人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定,例如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科创项目进展情况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效果等内容,设立或认购基金份额的需披露基金产品的运作情况。相关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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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债券市场的核心,是沟通投资者和融资者的桥梁。不断完善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建设,有助于市场参与各方更好的交流,构建良好债券市场生态体系,真正实现金融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09、结语

科创债引导各类金融资源加快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有利于促进科技、资本和产业高水平循环发展,未来潜力巨大。本文通过介绍科创债的发行背景、定义及主要特点、我国目前主要法规政策、发行要求及发行现状,对于科创债发行重点关注进行了法律问题解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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