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未注销] 于 2024-9-12 10:41 编辑
01 板块定位
北交所充分发挥对全国股转系统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实体经济,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02禁止行业
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不支持其申报在北交所发行上市: (1)发行人属于金融业企业(含类金融企业)的; (2)发行人属于房地产业企业的; (3)发行人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 (4)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
03发行条件
发行条件 | | | 发行人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 | | (1)发行人“申报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管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要求,并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兼任高管人员的人数比例、董事或高管人员的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的要求。 (2)在上市委员会审议之前,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置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即: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3)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 | (1)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 (1)发行人最近24个月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最近12个月内曾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在重组实施前发行人应当符合下述“市值及财务指标条件”四套标准之一(市值除外)。 (2)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管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1)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对发行人主要业务有重夭影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生产设备、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属纠纷。 | |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可转债发行、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最近12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正被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最近36个月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6)重大不利影响或利益受损情形: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
04上市条件
(1)公众化条件
| | 具体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2)市值及财务指标条件
发行人申请在北交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四选一):
| | | | | |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2)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 | | | | 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 | | | | | | | 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 | | | | 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
05发行与上市流程
06北交所IPO申请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如下:
文件类型 | | | | | 1、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报告 2、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决议 3、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决议 4、发行人监事会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书面审核意见 | | 1、发行保荐书 2、上市保荐书 3、保荐工作报告 4、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 | | 1、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1)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第一年) (2)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第二年) (3)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第三年) (4)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最近一期,如有) 2、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 6、发行人审计报告基谁貝;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在申报、回复问询等提交申请文件或发行阶段更新招股说明书时提供) | |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 |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2、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如有) | | 1、发行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草案)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 3、承诺事项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监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监高、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3)发行人、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4、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及保荐人核查意见(如有) 5、特定行业(或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 6、保荐协议 7、发行人、保荐机构关于本次申报符合受理要求的说明 8、辅导验收证明文件 9、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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