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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转中”的交易流程与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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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20: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时,常见监管机构均会对历史沿革的合规性予以关注,其中尤其是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境内中方股东时(“外转中”),由于涉及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外汇部门等各个领域的监管,且由于法律法规的变革,不同时期也涉及不同的审批、备案等程序,本文将结合“外转中”的交易流程及相关规则的历史沿革,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时监管机构对此的关注要点予以梳理。

01 “外转中”交易流程概览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境内中方股东时,在交易流程上主要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商务、工商、税务、外汇和股权转让款的跨境支付,相关交易流程概括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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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转让方在境内开设有人民币账户的,股权转让款直接以人民币支付的,在该次“外转中”事项中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可以暂不涉及跨境支付流程。

02 “外转中”核心交易流程详解

就前述交易流程中核心的商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和外汇主管部门相关法律规则和要点我们具体分析如下:

(一)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流程

根据不同时期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所涉相关商务主管部门的程序亦有不同,2016年10月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由所在区、县有关主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6年10月至2020年1月之前,对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统一为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动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即可;2020年1月至今,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变更管理进一步放开,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动可以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相关规则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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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主管部门相关流程

实务中,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可以由受让股权的中方股东同步办理“外转中”事项的税务备案。对于外方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若单笔支付超过5万美元,由受让股权的中方股东办理税务备案取得《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并进行源泉扣缴;若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无需进行税务备案,但需要由受让股权的中方股东进行源泉扣缴。相关规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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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汇主管部门相关流程

实操中,“外转中”事项中在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税务备案程序后,需要由外商投资企业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转股的外汇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若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将该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受让方用于办理对外付汇。若转让方在境内开设有人民币账户的,股权转让款直接以人民币支付的,在该次“外转中”事项中需办理外汇信息变更登记,可以暂不涉及跨境支付流程。相关规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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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案例关注要点及核查思路

经检索相关IPO案例和实操经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时,对于其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外转中”事项,监管机构常见会关注历次股权变动的审批、评估、外资、外汇、税收等程序履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瑕疵事项及弥补情况。若存在瑕疵事项,例如历史审批、备案等资料无法确认,未履行某次审批等情况的,常见通过论证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进行整体确认等进行解释论证和弥补。

相关案例情况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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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初步小结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境内中方股东时,需要遵循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外汇部门等各个领域的监管,其中核心是外商投资、税务和外汇管理相关规则,具体而言:

(1)外商投资管理层面,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出台,2020年1月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动无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即可;

(2)税收管理层面,对于外方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若单笔支付超过5万美元,由受让股权的中方股东办理税务备案取得《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并进行源泉扣缴;若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无需进行税务备案,但需要由受让股权的中方股东进行源泉扣缴;

(3)外汇管理层面,由外商投资企业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的外汇登记,若需资金汇出的,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后提供给股权受让方用于办理对外付汇。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时,对于其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外转中”事项,监管机构常见会关注历次股权变动的审批、外资、外汇、税收等程序履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瑕疵事项及弥补情况。

若存在瑕疵事项,例如历史审批、备案等资料无法确认,未履行某次审批等情况的,常见通过论证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进行整体确认等进行解释论证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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