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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用于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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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20: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anders03 于 2024-12-12 20:55 编辑

专项债用于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操作要点

在一揽子财政增量政策背景下,自然资发〔2024〕104号文提出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收购标的物范围、收购主体、收购流程、收购价格要求等,标志着专项债用于土地储备的正式重启。专项债用于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既是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重要举措,也是扩大专项债支持范围的重要内容。

一 专项债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相关政策梳理

土地储备专项债出现早于2017年,发行目的是为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满足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建设需求。此后,土储专项债的规模迅速增长。在2019年,为了防范新增隐债、调控房地产市场,以及引导专项债投向基建领域,土地储备专项债被叫停。2019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2024年,自然资发〔2024〕242号标志着土储专项债的正式重启。

类别
主要政策/会议内容
土地储备及
土储专项债
1、2016 年 2 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提出各地区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2、2017年2月,《国士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土地诸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目的为完善土地储备制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土地储备的资金管理和监管责任。
3、2017 年 5 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宣布在土地储备领域进行专项债券试点,允许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
4、2019 年 5 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要求开展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试点工作,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5、2019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至此土地储备专项债暂停发行。
专项债收回收购
存量闲置土地
1、2024年5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配套政策有关情况。会上,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刘国洪表示,支持地方政府从实际出发,酌情以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已经出让的闲置存量住宅用地。
2、2024年9月24 日,国务院举行发布会介绍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提到将部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基础上,允许银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市场化收购房企土地。
3、2024年10月 8日,国务院召开一揽子增量政策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具体举措,运用专项债券等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支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4、2024年10月12日,财政部在国务院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确有需要的可用于新增的土储项目。
5、2024年10月17日,国务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情况,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利用专项债券为地方政府以收回收购的方式盘活存量土地提供资金支持。会上,财政部负责人提出将抓紧明确土储专项债政策的细则和要求,推动政策尽快落地。  
闲置土地处置和
低效土地再开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超过约定动工期限满一年的土地应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3、2012年5月,国土资源部第一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利用等情况做了规定。
4、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要求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5、2023年9月,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决定在北京等15个省(市)的43个城市开展为期4年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聚焦盘活存量土地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

二 两次土储专项债的比较

前后两次土地储备专项债之间既有相同之处,如收储工作的实施主体、收储流程和要求等。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如发行目的、收储对象、土地供应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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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回收购地块范围

根据自然资发〔2024〕242号文规定,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专项债支持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要与闲置土地处置和低效用地再开发相结合、相匹配。

(一)闲置土地处置

01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02 闲置土地收回收购方式

根据自然资发〔2024〕104号,结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收回收购主要包括无偿收回、主动协商收回、协商收购等三种方式。

(1)无偿收回。对于企业自身原因超期未开工满两年的土地,应依法无偿收回,且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要时,还应组织听证。

(2)主动协商收回。对于法定情形导致土地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应主动协商收回土地。这里主要是针对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包括:

①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②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③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④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⑤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⑥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对于因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及时交地等义务而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应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净地”标准,要明确造成闲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并依法处理后,方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对于因政府修改规划或规划建设条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按原规划建设条件动工建设的,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协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3)协商收购。对于企业无力开发的整宗或部分土地,以及司法和破产拍卖中流拍的土地,不属于应协商收回或无偿收回的,地方政府在遵循企业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下,可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土地。

(二) 低效用地再开发

01 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规定,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现状为闲置土地,或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可以被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已于2020年全面完成,各地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对象应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准,低效用地再开发以产业用地为主。

02 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

低效用地再开发主要包括政府收储(协议收回)盘活模式,原产权人自主、联合盘活模式,企业通过二级市场收购盘活模式等。对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对需要以政府储备为主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的,结合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探索以“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供应”推动实施。

(三) 专项债支持收回收购地块范围

专项债支持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不包括无偿收购和主动协商收回两种情形,主要是指第三类协商收购:(1)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2)土地状态为已供应未动工,或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3)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优先收回收购),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土地的收回不受土地用途限制。这部分土地的开发建设目的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但由于存在项目资金压力等问题难以为继,通过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进行收回收购,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流动性和债务压力。房地产企业可以集中资金用于保交房,稳定市场预期;地方政府可以腾出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有效投资,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自然资发〔2024〕104号文号对闲置土地供应时间也作出了要求,要求是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的土地。目前部分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土地征集公告也要求申报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须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比如安徽池州、广西梧州),但大部分地区未对供应时间作限制。

通过政府收储(协议收回)盘活模式实施的低效用地再开发也适用于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进行收回,此部分土地用途一般为产业用地。这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资金压力,更好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

除上述所述土块范围外,还有一类就是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收回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 合理确定收回收购价格

(一)收购价格的确定原则

根据自然资发〔2024〕242号文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收回收购方式
收购价格确定原则
备注
主动协商收回闲置土地
遵循协商一致和合理补偿原则。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闲置土地
协商收购闲置土地
市场价格与土地取得成本就低确定基础价格,并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确定其础价格下调幅度,双方协商一致。
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专项债资金支持范围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闲置土地收回收购价格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市场评估价格、土地闲置原因、当前市场形势、收回土地用途等因素。总体来说,政府原因导致闲置土地收回的补偿金额较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收购价格要高。另外,收回收购价格还受土地闲置的时间影响,闲置时间越长,收购价格一般会越低。

另外,自然资发〔2024〕104号文针对收购土地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土地,提出了价格确定的原则,即按照各地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定价机制,可以房屋销售价格扣除建安成本及合理利润,作为土地收购价格的高限。市场评估价格,或企业实际支付的原地价款、利息及经审计确认的直接投入之和低于高限的,从低确定土地收购价格。

总之,对于拟收回收购土地,地方政府应与企业充分协商,确保合理的收购价格,如价格过高可能导致专项债资金利用效率低,影响项目的推进,地方政府也面临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如定价过低,则导致后续相关权益主体出现亏损,难以实现推动经济持续循环增长的目的。收购价格不合理还可能引发纠纷。

(二)收购价格中应扣除的特殊情形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期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或其他未触及政府无偿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在闲置土地收回收购调查和协商过程中,如存在上述情况,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先行让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用。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用的,应在在收回、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

拟收回收购土地存在土壤污染的,应当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治理。原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治理的,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治理,但土壤污染治理费用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在收回、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

在土地取得时享受了地价减免或优惠政策的,应当对具体优惠价格进行量化,并在收回、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

五 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入库储备土地的目的是为了土地供应,以保障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产业发展用地诉求。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因此,专项债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包括土地合法取得,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争议和法律纠纷,也不存在妨碍土地转让的其他情形。实际操作中过程中,存量闲置土地往往不是“净地”,而是处于抵押或租赁等状态,如何妥善处理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也是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

对于抵押问题的解决,需要做好与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协商,主要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直接偿还贷款或者置换抵押物等方式,解除闲置土地抵押限制;二是征得抵押权人和政府方同意,允许使用收购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同步解除土地抵押限制,这种操作方式相对来说比较复杂,需要三方做好协商与沟通,同时在相关协议中做出明确约定。

存在租赁情况的,在入库前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也应在土地储备入库前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有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六 专项债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操作流程

(一)摸清存量闲置土地底数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开展闲置土地处置的重要依据,也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土地,及时开展调查核实、认定、公示等程序,并将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包括地块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信息,土地开发进度、开工面积、已投资额等开发利用情况,土地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发布土地征集公告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

目前已有多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土地征集公告,部分地区还要求申报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须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比如安徽池州、广西梧州),还有部分地区要求拟收回收购土地须纳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比如安徽池州)。

(三)企业申报意向土地

发布土地征集公告后,有收回收购意向的企业需要在规定期间内自主申报。在对比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土地征集公告后,符合收回收购条件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出公告的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几点:

(1)《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表上应标明收回收购的土地类型、权利人、土地的位置、用途、申报地块的面积、成本及意向收购价等信息。每宗地块对应一份申报表,如企业有多宗地块需要分开填报。

(2)加盖公章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4)收回收购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需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及分割意向方案

(5)其他涉及收回收购土地的必要资料。

(四)调查、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企业提供的土地位置、面积、地上附属物情况、土地用途及抵押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

(五)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按要求分批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年滚动计划编制要综合考虑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并对储备土地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做出统筹安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编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填报单位,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安排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未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不得实施。

“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原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升级系统,该系统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运行,是对土地储备业务及相应的资产实施监测监管的重要平台。

(六)土地价格评估和收购价格确定

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

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比如各地成立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七)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收购方案)

土地储备机构应牵头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收购方案),项目方案(收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信息(地理位置、四至范围、规模、项目内宗地权属情况、用途、土地房产现状等)、规划情况、纳入年度储备计划情况、项目必要性、土地收储方案(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相关补偿、资金支付、程序及保障措施等)、项目成本测算、项目资金平衡分析、资金筹集、计划安排、风险评估等内容。

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总体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等成本。年度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年度资金来源覆盖年度支出。

项目实施方案(收购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纳入土地储备项目库

土地储备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反映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等基本信息,以及预期土地出让收入、项目成本、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政府净收益等信息,按项目统一配号、统一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将经批准的土地储备(收回收购)项目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九)纳入财政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拟收回收购土地项目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收支计划,提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债等需求,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后,将该土地储备相关收入和支出编入预算。

(十)专项债券申报、发行

专项债券收回收购土地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做好债券申报和发行材料准备工作,主要材料包括:项目前期手续(比如纳入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文件,拟收储地块的土地规划文件等)、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财务评价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必要时,还可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按照专项债券申报审核流程,土地储备机构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当地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将项目情况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债券项目库”。项目逐级审核后,纳入国家发改委项目清单,财政部根据项目清单下达专项债券额度。在专项债额度内,土地储备机构上报发行材料,由省财政厅评审通过后,组织债券发行。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实际发行中,绝大部分期限不超过5年,2019年有少量7年、10期债券发行。

土储专项债的发行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地方财政状况及项目预期收益等确定: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小于土地储备成本、“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

(十一)闲置土地收回收购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批准的闲置土地收回收购方案拟定土地收回收购协议,与申请企业协商一致后签署收回收购协议。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收费用,并办理产权转移或注销手续,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对于债券发行和闲置土地回收回购(款项支付)时间不匹配问题,允许在土储专项债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十二)储备土地入库管理

土地达到入库条件后,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实施管理。入库储备土地,应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且产权清晰、无争议,如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应当按规定完成核查、评估、治理后,方可入库。

土地储备机构对入库土地可以采取自行看管、委托看管、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对于收回收购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时序和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为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十三)收回收购土地再供应
完成前期开发并达到供地条件的储备土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供应。对于收回收购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供应储备土地必须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取得地块标识码,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进行关联预出库单号。储备土地供应后应按规定完成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储备土地不得进行抵押、不得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五类调控”,是指2019年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制定实施2019年住宅用地“五类”调控目标》通知,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截至2019年3月),结合本地土地市场实际,切实优化住宅用地供应,实施差别化调控政策,在上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目标基础上,调整确定2019年住宅用地供应“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其中,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适当减少供地;18~12个月的,维持供地持平水平;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并加快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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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

运用专项债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包含了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储备入库、专项债发行使用等内容,是一项综合政策,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需要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专项债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工作中主要负责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这两项工作。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下,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包括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的收回收购,储备入库、前期开发,临时利用,以及储备土地的管护等。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应组织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土地储备资金及本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申报、发行、使用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存量闲置收回收购项目实施中,要加强项目前期的可行性论证,妥善规划好收储来的土地用途,合理控制好土地收购规模和开发速度,保障土地储备项目质量,减少后期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土地储备资金,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成本结算审核和资金拨付,确保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到位,满足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债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债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工作。同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财政部门等多部门协同,做好专项债相关信息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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