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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JV架构的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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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1 09: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匣中猫 于 2024-12-21 09:10 编辑

随着2008年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的出台,企业境外上市的路径选择受到了严格的监管与限制。当前,搭建红筹架构的主要方式包括三种:直接变更国籍(参考周黑鸭案例)、利用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以及合资企业(JV)架构。前文已对VIE架构进行了介绍,本文将梳理JV架构的搭建方式。

JV架构

什么是JV架构

合资企业架构(Joint Venture, JV Structure),是指境内居民使用商务部10号文生效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先引入境外独立第三方资金将其境内运营公司变更为JV,在后期重组中将剩余股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控制的结构。直接并购运营实体是关联并购,而经过JV架构的搭建将实现企业性质的变化,以规避关联并购监管带来的影响。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第十一条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第五部分 第五条

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中对“并购适用对象”的规定: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

因此,搭建JV架构的目的在于先引入第三方境外投资者增资把境内运营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JV),以避免10号令关于外资并购的限制,俗称的“两步走”模式。

第一步:引入无关联境外第三方增资变JV

首先,境内企业通过引入一个无关联的境外第三方投资者进行增资,使得境内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JV)。这一过程通常涉及引入小比例的境外投资者(如5%),该做法被视为普通的外商投资行为,而非关联并购,从而避免触发10号文中的关联并购条款。

第二步:通过离岸公司收购JV股权变WFOE

在第一步完成后,境内企业再由其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并通过该WFOE收购境内JV的全部股权。这样,境内企业就从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了直接持股模式的红筹架构搭建。

JV架构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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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资企业变为JV

通过独立第三方特殊目的载体(SPV)并购境内运营公司的少量股权(因“少量”的审批较为简便)。境内实体由内资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属于普通外资并购而非关联并购,因此无需报商务部审批,只需经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方需要签署一系列的关系说明文件及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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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搭建架构至HK公司

境内自然人股东,通过37号文登记在境外设立BVI公司、开曼公司、HK公司,搭建红筹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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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JV变为WFOE

由香港公司收购居民创始人所持有的合资企业全部股权,进而使得该合资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成为外商独资企业(WFOE),此过程仍然不属于关联并购。在实际操作中,第二步与第三步之间没有明确的时间间隔要求,但近年来两个步骤之间的时间间隔呈现缩短的趋势,间隔1个月以内实施的情况已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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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K公司收购WFOE股权

香港公司从独立第三方SPV处收购其持有的WFOE的少量股权,实现100%控股。独立第三方以股权或现金为对价实现对上层开曼公司持股,完整的JV架构搭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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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http://www.safe.gov.cn/safe/2022/0818/21329.html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https://www.faxin.cn/lib/zyfl/ZylfSimple.aspx?gid=A6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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