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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专题浅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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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8 17: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anita 于 2025-5-28 17:22 编辑

前言:

税收优惠端:不管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除限制的行业外,企业的研发费均可在就散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但对于研发费用的金额,要求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 “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要求企业按要求界定研发活动和研发人员、还要有能力合理归集整理研发费,归集清楚核算明白,不允许生产性费用计入研发费等。总之按规定

IPO监管端:主要考虑研发业务真实性、核心竞争力相关性、是否税务风险、财务数据真实性、如研发费不合理资本化以调节当期利润等。


        本文对研发费进行简单梳理,有助于对研发费的核查形成一定的思路。


一、政策要点
1. 加计扣除基本规则
  • 长期政策

    • 未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
    • 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扣除


  • 2023-2027年特殊政策

    • 未资本化研发费用按120%加计扣除
    • 资本化费用按220%摊销扣除

    • 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


2. 适用行业范围

  • 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行业
    除负面清单行业外的所有企业(负面清单行业: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房地产、批发零售、租赁商务服务、娱乐业)。

  • 不可享受的情形

    • 仅有研发部门但无实际研发活动的企业,其部门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 未以具体研发项目为单位归集的费用(如常规产品迭代、市场调研等)不得加计扣除。


3. 研发活动合规性要求
  • 实质性研发活动界定

    • 目标:需为获取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的系统性活动。
    • 排除范围:人文社科研究、常规升级、直接应用现有成果、市场调研等。


  • 关键判定标准

    • 创新性:是否突破现有技术瓶颈或探索未知领域?
    • 系统性:是否有明确立项、人员配置、资源投入及成果预期?
    • 不确定性:是否需反复试验且存在失败风险?




二、研发费用归集与管理
1. 费用归集范围(加计扣除口径)

类别
具体内容
特别说明
人员人工费用工资、五险一金、外聘劳务费非专职研发人员需按工时分配费用;外聘人员需合同明确研发内容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领料(需注明项目、用途)、试制品材料小试/中试阶段可归集;销售试制品需冲减材料费用
折旧费用研发专用设备/仪器的折旧共用设备按使用时间分摊
无形资产摊销研发专用软件、专利等摊销共用无形资产按合理方式分摊
新产品设计费新产品/新工艺设计费用需与具体研发项目关联
其他相关费用技术图书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总额≤前五项费用合计的10%(加计扣除口径)

2. 归集管理要求
  • 企业应按要求简历详细的研发费辅助账(台账)
  • 分项目核算

    • 按研发项目单独归集费用,禁止与生产费用混同核算。

  • 工时管理

    • 非专职研发人员需通过工时分配表分摊费用,需保留审批记录(如日报、周报)。
    • 建议采用数字化系统(如钉钉、OA、禅道)记录每日研发任务与项目关联。

  • 凭证要求

    • 领料单、折旧分摊表、外聘合同等需注明研发项目名称及用途。


3. 不同口径差异
项目
会计核算口径
高新认定口径
加计扣除口径
研发人员范围广义(含管理人员)仅科技人员直接参与研发人员
房屋相关费用可计入不可计入不可计入
其他费用比例无限制≤20%≤10%

3. 归集管理要求
研发项目的流程管理
  • 立项:什么做、 做什么、 怎样做、 做的条件、 做后取得的成果和达到的水平、 有什么创新点
  • 各流程监管,各项目负责, 进度 节点 审批讨论痕迹,结项审批 成果 审核 等


三、特殊情形处理
1. 委托研发
  • 境内委托:按实际支付费用的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需技术合同登记)。
  • 境外委托

    • 允许加计扣除的境外费用≤境内委托费用的2/3。
    • 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可加计扣除。

  • 关联方委托:需提供研发支出明细,费用需公允且成果归属明确。


2. 政府补助处理
  • 会计处理

    • 若采用净额法冲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按冲减后金额计算。
    • 示例:研发费用200万元,政府补助50万元,加计扣除基数为150万元。


3. 试制品销售与废料处理
  • 研发直接形成产品并销售的,对应材料费用需冲减研发费用(跨年度可追溯调整)。


4. 失败研发活动
  •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仍可加计扣除。



四、申报与备查管理
1. 申报流程

  • 预缴申报:2023年6月起,允许7月、10月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
  • 汇算清缴:最终汇算时需核对数据一致性。


2. 留存备查资料
  • 研发项目计划书及立项决议文件
  • 研发人员名单及费用分配说明
  • 经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合同
  •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 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表
  •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意见(如有)


3. 追溯调整
  • 符合条件但未及时享受的,可追溯3年(自2016年1月1日起)。



五、其他
  • 资料真实性:企业需对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准确性负责,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数据。
  • 第三方服务限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企业编制辅助账与出具高新审计报告。
  • 合规底线:禁止虚构研发项目、人为调整费用归属。



六、证监会关于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新规

监管层对研发费用的严查,本质是对企业核心技术真实性财务数据可信度的穿透式审查。企业需以“业务-研发-财务-税务”四维一体的逻辑,构建经得起问询的研发管理体系,避免因研发费用问题成为IPO路上的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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