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结算专题研究 一、现金结算定义: 现金结算是转账结算的对称,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行为,是货币结算的形式之一,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在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二、法律规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20条的规定”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由开户银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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