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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现场核查有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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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12: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traveler 于 2022-10-12 12:45 编辑

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会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亲自进行现场核查。

实践中来看,很多被抽中现场的企业都以失败告终(撤材料或否决),原因就是监管机构的现场核查工作非常细致,很难不发现问题。

以下十个现场核查典型案例供参考:

01 九州风神

现场检查发现申报会计师执业质量存在如下问题:

(1)签字会计师对公司基本情况不熟悉。

(2)审计底稿编制混乱,纸质底稿目录编号混乱,编制无序,纸质件和电子文档之间无索引、无法核验,缺乏必要的勾稽关系。

(3)复核记录不完整,无法核验事务所质控真实性、有效性。

(4)存货监盘程序中,会计师未对盘点表显示的差异进行分析、调整。

(5)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为2020年7月,截至2021年3月23日,该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底稿归档。

02 唯特偶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下述问题:

(1)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①发行人将总经理薪酬146.58万元、质控部部门负责人薪酬以及非研发专用设备折旧全额计入研发费用;②总经办、营销办的部分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的同时参与了辅助研发工作,参与辅助研发当月工资未予分摊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与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不匹配。

(2)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未对内控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汇编;未按照内部审计制度要求设置专门的内审部并配备专职人员,审计委员会、内审部未严格按制度要求每季度报告工作,内审部日常工作开展不到位;董事会办公室未配备专职人员。

(3)未完整披露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期间曾存在的表决权委托安排,即吴晶无条件地委托廖高兵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的事项。

现场检查发现保荐人执业质量存在如下问题:

(1)客户走访不规范:部分客户未确认精确的交易金额;部分合并计算交易额的集团客户,仅访谈确认其中一家企业的交易额,即视同合并计算的交易额都已确认;2020年度交易金额未通过走访确认,而是以向前五十大客户寄送函件的方式代替现场走访,其中部分确认函未盖章仅由被访谈人员签字,甚至存在个别非被访谈人员签字的情况,从而导致确认函效力不足。

(2)客户签收单据核查不充分:《内销收入核查》底稿中,没有关于发货是否签收、签收记录是否有效的核对记录及分析判断,没有关于签收单产品规格、数量等主要要素的核对工作记录,以及相关差异进行分析、核实的过程记录。

(3)内控测试工作不到位:销售循环只抽取了3笔样本进行穿行测试,没有完整涵盖“主要销售合同”以及“系统签收”、“对账单签收”等不同类型的签收方式;采购循环只抽取5笔样本。

(4)推动发行人提升内控规范性水平的工作力度不够。

现场检查发现申报会计师执业质量存在如下问题:

(1)客户走访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策略不具体;未严格落实“联合券商和律师对主要客户进行联合走访”的审计策略,报告期内会计师参与走访的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38.88%、37.73%、46.99%,未直接参与第一大客户的现场走访,但将其他中介机构的客户访谈记录作为审计底稿并纳入会计师走访客户统计,在审计总结中陈述走访客户的占发行人报告期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72%、74.51%、69.13%。

(2)对客户签收单据的查验不充分:例如2020年选取样本金额4.69亿元,占当年收入的79.4%,会计师记录的“无任何签收”或未作记录的涉及金额1.2亿元,除部分通过核对运输单据、客户对账等措施确认外,仍有7,075万元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公司签章”“私人签章”的效力也未作进一步分析判断。

(3)函证替代测试不规范:函证替代测试均以单笔会计凭证为测试样本,没有以单笔凭证对应的多笔销售业务的原始单据进行逐一核对并记录差异情况、原因分析及评价意见。

(4)内部控制相关的审计工作不到位:销售循环控制测试未涉及系统签收、对账签收等签收方式,对不同签收方式的业务没有进行针对性测试;对发行人与财务报告不直接相关的内控规范情况的合理关注不足。

(5)相关费用的审计工作不到位,如研发费用、销售提成、安全生产费等。

03 扬瑞新材

现场核查发现:

(1)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发行人对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时,未考虑复检后部分指标或重要指标不合格的二级品、三级品等减值情况。二级品、三级品虽性能未变,但存在粘度等物理特性因存放过久而下降问题,需重新混合搅拌才可售出,对于重要指标不合格的,还需添加树脂、助剂才可解决。

(2)发行人部分存货库龄确认不准确。为便于管理,公司根据原材料的性质及公司技术部内部标准,将部分原材料的保质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并按新保质期进行贴签。对于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经公司技术部检验可继续使用的,公司重新办理入库,并按新入库时间重新计算库龄,存货库龄的确认存在不准确问题。

(3)发行人物料的入库、领用、耗用等存在控制设计缺陷。一是报告期内,公司扬州工厂采用人工手动投料,由车间生产人员手工填写生产卡,定期盘点表由仓库人员手工填写,部分生产卡和定期盘点表缺少复核,难以保证生产卡记录的物料投放数与实际耗用数一致。二是研发所用原材料的领料单制式、单据编号方式与生产所用的基本无差异,有的仅通过领用部门不同进行区别,有的通过加盖“研发新产品测试”及“研发项目”印章加以区别,难以准确判断该印章为领用时加盖或后续补盖。三是个别领料单上缺少相关人员如领料人、部门领导甚至审核的签字,有的领料单签名均为打印。四是个别领料单、入库单上物料的数量、品名等存在手工涂改,但缺少相应的说明或审核。

04 新视云

关于专用设备管理与核算不规范问题。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未使用业务系统记录专用设备的实物流转,期末未统计存放在客户处的专用设备使用状态,仓储部门与财务部门对流转相关的数据传递和核对工作没有留痕,实物流转与业务记录和单据没有形成一一对应,从客户撤回的专用设备无对应的入库单据。

(2)专用设备相关的安装实施工单、撤回工单与专用设备台帐的变动记录存在较多的不一致,部分专用设备变动未见相应的施工记录。如湟中县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等客户的实施工单、撤回工单所记录的专用设备数量与台帐记录不一致且时间滞后,河池市人民法院2018年的23台编码机未见实施记录。

(3)个别专用设备台帐记录与客户回函数量不一致。如台帐显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有1台云上法庭终端,而询证函信息和法院回函确认为0。

(4)部分法院所确认的收入与合同约定、实际安装开通服务的法庭数量不一致。如2019年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存放了49台2506A编码机,发行人按73台确认收入;河池市人民法院只有50台编码机、开通了50间法庭的服务,发行人按63间法庭确认收入;桐庐县法院只剩1台编码机,发行人按18间法庭确认收入。

(5)各期末专用设备数量与客户法庭数量存在较大差异。2019年末,发行人账上庭审公开专用设备数量为2,980台,而收入台账对应的法庭数量为5,449台。

关于部分固定资产折旧不准确、减值不充分等问题。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的专用设备基本为即插即用型设备,将这部分发出商品在验收之前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固定资产—专用设备项目存在延迟确认固定资产、少计提折旧的情况。

(2)退回的专用设备再次利用的情况占比极小,发行人继续计提折旧未考虑计提减值准备,会计核算不准确。

(3)对于重新发出用于服务类业务且当月未完成安装部署的专用设备,发行人的账务处理导致固定资产部分月份未计提折旧,且重置了折旧年限,会计核算不准确。

(4)发行人自2018年和2019年委托南京龙柏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加工“12102000—高清嵌入式编码机2506R”产品由于技术缺陷被召回,能否重新投入使用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未对该设备相关的存货和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关于部分会计科目处理不规范问题。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和申报会计师未按规定准确区分补助与日常活动是否相关,将除税收以外的政府补助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

(2)2017年,子公司北京新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研发支出270.78万元,其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金额为275.71万元,发行人将研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项目进行披露。

(3)发行人未按照合理方法将租金、物业、水电费进行分摊至利润表各项目。

(4)发行人研发中心部分人员工资、快递费、广告宣传费、投标费等项目存在划分不清、分类错误的情形。

现场检查发现,会计师未对应收账款回函存在的不符事项作进一步调查。如,在2019年的非法院客户函证中,发现函证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未核实差异原因;2019年法院发函地址核对过程中存在后补情况,函证地址与地图查询地址不一致且未核实差异原因;应收账款发函回函收件人存在公司员工,缺乏独立性,函证结果差异未核实原因,与控制表信息不一致;2019年应收账款、预收函证合同信息收款金额等,缺少与期末余额对比过程。

05 森麒麟

现场检查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1、对以下关联方资金往来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1)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借款和还款时,发行人与青岛青盛、森麒麟集团发生的资金往来;(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向发行人还款时,发行人与中森控股、森麒麟集团、青岛青盛等发生的资金往来;(3)发行人通过关联方“转贷”时发生的资金往来。

2、资金管理问题:(1)截至2018年6月30日,森麒麟本部未将11个银行账户列入财务系统登记核算,仅做备查管理;(2)库存现金余额超过《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限额。

3、成本科目核算问题:(1)未将生产的可以对外出售的次品纳入存货账面成本核算;(2)将应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采购材料发生的运杂费等计入生产成本。

4、费用核算列报问题:(1)将2016年支付青岛天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两年的广告费用一次性计入2016年,未分摊至2017年;(2)抽查发现,发行人将应计入2017年的管理费用165,567.98元跨期计入2018年上半年,将应计入2018年上半年的管理费用108,959.40元、销售费用387,090.22元计入2018年下半年;(3)将产成品仓库发生的仓储费计入制造费用,未于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4)销售费用中的“三包”费用未确认预计负债,于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5)将配套销售租赁的仓库费用在销售费用明细“运杂费”而不是“租赁费用”中列报。

5、律师底稿中发现有林立盛签署的《收款收据》,可能存在秦龙代林立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06 杰理科技

1、2015年、2016年期间存在体外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支货款的情形

发行人前次申报存在2015年、2016年期间体外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支货款的情形:公司2015年至2016年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支货款,其中2015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7,084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6,999万元,2016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1,330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1,126万元;2014年至2018年,该个人银行账户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转出资金373.27万元。公司提交的申报财务报表及招股说明书未如实反映和披露上述信息。

2、2016年股份支付合并为一次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不准确

根据现场检查期间发行人与检查人员的沟通,并经发行人自查,发行人前次申报存在2016年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不准确的情形:

发行人2016年发生三次员工增资情况,分别为2016年6月李翰韬对杰理有限增资、2016年11月陈琛、梁金芳对控股股东珠海高齐增资和2016年12月王艺辉等20名自然人股东对发行人增资。

发行人将上述员工增资作为对李翰韬、陈琛、梁金芳进行股权激励的方式合并为一次会计处理,并将股份支付费用全部计入2016年末......

3、2018年一笔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不准确

结合现场检查期间发行人与检查人员的沟通,并经发行人自查,发行人前次申报存在2018年收到170.00万元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不准确的情形:2018年8月,发行人收到一笔170.00万元政府补助并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0.56%。该笔政府补助系2018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用途——支持4K产业发展),补助发行人专项研发项目;由于2018年该研发项目尚未达到验收条件,应将该笔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07 富士莱

发行人前次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CIF结算方式下运保费会计处理不够准确:由于以CIF方式销售的订单售价中包含发行人代付的海运费、保险费,其在确认收入时应暂估当期运保费并冲减收入,而发行人是在实际取得货代及保险公司提供的运保费发票时冲减收入,进而影响当期收入计量金额。

(2)部分期间费用存在跨期。

(3)部分内部控制有待完善:一是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成本部分规定:―正确划分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费用期限‖。发行人在实际核算中并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因此不存在划分完工产品和在产品费用界限的情况,与其制度规定不符。二是发行人《现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均未明确经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

(4)部分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发行人部分月资金计划无财务总监审核及总经理审批,不符合《资金计划管理制度》的规定;二是2015年、2016年发行人曾用现金支付运费、柴油款,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08 品茗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前次申报创业板现场检查发现的下列问题的落实情况:

(1)经销模式下披露的信息化软件产品收入确认依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2)第三方回款情况披露不完整;

(3)现金收款金额披露有误;

(4)2016年度管理费用明细存在错误。

09 中科蓝讯

现场检查发现,卓荣集团存在型号为CW6687B低功耗蓝牙耳机专用芯片的产品,为非TWS蓝牙耳机芯片,与发行人产品存在明显重合。

现场检查发现,1)2021年8月至9月,发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发行人五项专利被自然人宋国威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2)公司Crown产品的技术文件显示“TWS使用SPYMODE”,即TWS方案使用了“监听模式”。同时,行业其他公司存在已对TWS方案申请专利保护的情形。

根据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部分与研发相关的费用跨期的情形;研发领料未注明项目名称和用途记录不准确。

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发行人部分产成品存在本期未生产或少量生产且销售数量较小、或者生产量远大于销售量的情况。

10 建工修复

前次IPO申报现场核查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部分分包合同签订不及时、未及时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

现场检查发现公司部分合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

现场检查发现编号1051110006的固定资产和编号1037020011的固定资产,均对应同一设备采购合同,为重复入账确认固定资产,导致2016年6月30日公司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和负债同时高估人民币139万元。

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披露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法为“监理或工程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产值)作为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进行确认”,但实际收入确认政策是经客户、监理确认的工程量(产值)与实际完工的工序工程量(产值)孰低进行收入确认的,与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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