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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核查:如确实无法穿透核查,应当按照相关规则提供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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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08: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 关于股东核查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等相关规定,做好股东核查、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和主要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发表明确意见,如确实无法穿透核查,应当按照相关规则提供充分的依据。

回复: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已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等规定进一步完善股东核查事项,详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更新出具的《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

……

何道生点评:这个报告的内容不用披露,具体信息无从得知,但从这个问题的问法来看,现实中穿透核查似乎做不到“应穿尽穿”,而只能做到“能穿则穿”,如果穿不透则需要提供相应的无法穿透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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