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首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1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1-09-30
8、关于科创属性与上市标准
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司属于节能环保领域的“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公司拥有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 16 项。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的金额为 63,678.74 万元,2020 年1-6 月营业收入 13,462.68 万元,预计公司2020 年度亏损,存在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相关产业目录、政策文件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对科创板行业定位的相关规定;(2)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 16项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的对应关系、与核心技术的关系、报告期内实现的收入及占比,相关收入测算的依据及准确性;(3)结合预计市值报告、相关财务审阅数、预测数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是否能够符合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请发行人律师对(1)(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2)(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1-2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1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1-09-30
2、关于技术水平与科创属性
2.1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使用冷冻析钠工艺生产氢氧化锂和碳酸锂构成了公司的核心技术,公司核心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为碳酸锂母液循环回用技术、冷冻法生产氢氧化锂新工艺。以冷冻方式处理母液构成了二代技术的主要特点,行业内主流企业如赣锋锂业、天齐锂业和发行人等均以二代技术为主。
请发行人说明:(1)碳酸锂冷冻法与氢氧化锂冷冻法之间的关系;(2)区分氢氧化锂和碳酸锂两类产品说明公司核心技术是否突破了行业公认的重难点,相关冷冻技术是否仅由发行人掌握,同行业竞争对手采用发行人核心技术的难点及难度,公司技术壁垒的具体体现,所处行业的技术门槛,国内外竞争
对手的技术路线及其相较于发行人技术的优劣势,并结合前述回复内容说明公司在行业中的技术水平,相关产品和业务的技术先进性。
2.2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碳酸锂、氢氧化锂,属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基础材料。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智利盐湖开始批量生产碳酸锂。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 16 项发明专利中的 9 项合计形成收入占比仅 0.01%、-、0.01%、0.35%,前述 9 项发明专利均与磷酸铁锂生产相关。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公司主要产品在国内外的生产历史、在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产品特点及技术先进性表征、发明专利对应实现收入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属于基础化工领域企业,公司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详细论证发行人是否具备科创属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2.3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属于国家战略性重点产品,归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二次电池材料制造”。
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对应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的具体情况,逐级列明对应产品类别直至最后一级细分类别。
8-1-3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1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1-09-30
2.关于科创属性与技术水平
2.1 根据二轮问询回复,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新材料领域中的“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子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根据发行人申报时的科创行业分类,公司属于《暂行规定》节能环保领域中的“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子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变更科创板行业领域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领域划分、公司拥有和应用的核心技术、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技术应用的具体领域,说明公司属于新材料行业领域的认定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审核)〔2021〕730 号
关于终止对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
2021 年 12 月 10 日,你公司和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提交了《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容汇锂业[2021]1206 号)和《关于撤回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东证〔2021〕965 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