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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松宝智能,上述变动是否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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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19: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橙子 于 2022-10-13 19:32 编辑

问题2.请保荐人对下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黄明玖于2018年7 月与郑天勤等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是否真实;(2) 2020年11月发 行人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松宝智能,持股平台赛捷投资注销的原因,根据《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相关规定,上述变动是否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 变更。

答复:

一、黄明玖于2018年7月与郑天勤等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是否 真实

(一)2018年7月,黄明玖与郑天勤等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和 原因

2018年5月,黄明玖通过增资入股成为耐科装备股东。同年7月,赛捷投 资也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此时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稳定。

2018年3月,发行人全自动封装设备120T产品设计完成;同年5月,全自 动切筋成型设备工艺编制完成;此时,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半导体业务研发工作 已经取得了较大成绩,半导体业务发展前景良好。

基于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黄明玖、郑天勤等人开始 了解资本市场的相关要求,经咨询铜陵市金融办及有关人员后,根据企业的实际 情况,发行人由黄明玖、郑天勤、徐劲风、吴成胜、胡火根5人共同控制。

黄明玖增资入股后至2018年7月之前,黄明玖、郑天勤等5人虽未签订一 致行动协议,但已经就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等实质形成一致行动,签订一致行动 协议系将一致行动关系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确认并约定5人决策机制及权利义 务。

基于上述,2018年7月,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5人 协商一致后正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2018年7月,黄明玖、郑天勤等5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理由2018年7月,黄明玖、郑天勤等5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主要是基于发行人实际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从经营管理层分析

1992年起,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和徐劲风先后同在国营建西 工具厂、铜陵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铜陵市宏光异型材模具厂、铜陵市 宏光模具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上述5人先后从铜陵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离职后,黄明玖任铜陵市工业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天勤、吴成 胜、徐劲风、胡火根加入发行人。2013年黄明玖加入发行人并于2014年担任董 事长至今,郑天勤一直担任总经理,吴成胜、徐劲风、胡火根一直任职副总经理。 基于5人的合作历史和实践经验,相似的从业背景、工作经历,以及一致的发展 理念,5人就公司经营发展等重大事项形成了共同决策机制。

由于5人在长期合作中对公司整体经营形成了良好默契和分工,并在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等方面各有侧重。其中,黄明玖全面负责公司战略规划发展;郑天勤 全面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吴成胜主要分管公司的生产、采购、行政综合事 项;胡火根主要分管公司的研发、技术事项;徐劲风主要分管公司的销售、运营 事项。

2018年7月,发行人已经形成由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徐劲风、胡火 根5人组成的分工合理、结构完整的经营管理团队。

2、从董事会成员层面分析

2018年7月,发行人董事会由5名董事构成,其中黄明玖、郑天勤、吴成 胜占据了5名董事会成员中的3名。另外两名外部董事阮运松和傅祥龙,未在公 司任职,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根据耐科装备《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公司设立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因此,黄明玖、郑天勤等5人对于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和任免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

3、从股东大会表决权层面分析

赛捷投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前四大股东郑天勤、徐劲风、吴成胜、胡火根 分别持有赛捷投资19.48%、18.94%、14.63%、11.40%的股权,单一股东持股比 例未超过20%o 9名股东之间无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形成对赛捷投 资共同控制的情形,各股东独立行使其股东权利。郑天勤、徐劲风、吴成胜、胡 火根等4人合计持股虽然超过50%,由于4人均按照其各自出资比例独立行使其 股东权利,4人皆无法单独支配赛捷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因此4人并 未通过赛捷投资实际控制发行人。

由于黄明玖在发行人所处行业任职多年,业界声望及行业经验都较为丰富, 且其在与郑天勤等4人共事期间,一直作为4人的直属上级管理人员,并且在入 职发行人担任董事长后也长期全面负责发行人战略规划发展,在发行人经营管理 中起到重要作用。于是4人基于黄明玖的重要作用,决定与黄明玖达成一致行动 安排。

2018年7月,黄明玖直接持有发行人4.17%的股份、郑天勤、徐劲风、吴成 胜、胡火根分别通过赛捷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10.04%、9.76%、7.54%、5.87% 的股份,5人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37.38%的股份,可以实际支配发行人股 份表决权超过50%,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黄明玖增资入股后至2018年7月之前,黄明玖、郑天勤等5人 虽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但已经就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等实质形成一致行动, 2018年7月,5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将一致行动关系以协议方式进行确认并 约定5人决策机制及权利义务。因此,2018年7月,认定黄明玖、郑天勤、徐 劲风、吴成胜、胡火根等5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充分。

(三)松宝智能无法控制发行人,赛捷投资其它5名股东不是共同实际控制 人

1、松宝智能无法控制发行人

松宝智能自2014年7月公开挂牌起,其公开信息披露均未未将发行人列为 其控制的企业;松宝智能作为发行人的财务投资者,不参与发行人的日常实际经 营管理工作,并不存在控制发行人的情形;阮运松作为松宝智能实际控制人,仅 在发行人任股东代表董事,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未参与发行人实际经营管理, 不能决定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松宝智能、阮运松均出具说明,明确未对发行人进 行过控制,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具体详见本题之“二”之“(一) 2020年11月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松宝智能,持股平台赛捷投资注销的原因” 之“1、2020年11月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松宝智能,其无法控制发行人”。

2、赛捷投资其他5名股东不是共同实际控制人赛捷投资股东中,除郑天勤、吴成胜、徐劲风、胡火根皆在公司管理层任职,其他5名股东皆不参与发行人实际经营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 傅祥龙、江洪及崔莹宝在公司仅担任股东代表董事或监事,未参与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亦未在公司领薪;并且三人均拥有自己实际经营管理 其它实体企业,并无意愿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其中,傅祥龙持有慧智机电(2004年5月成立)25%的股权,担任其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负责慧智机电的生产经营管理;江洪实际控制海天电子(2006年2 月成立),担任其总经理,负责海天电子的生产经营活动;崔莹宝持有超远信息 (2007年2月成立)25%的股权,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超远信息的生 产经营管理。

(2) 钱言现为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在读博士,未在发行人处担任任 何职务,亦未在公司领薪,不参与公司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3) 徐少华在公司但任调试员,并非经营管理层人员。因其加入发行人较 早,持股比例较小,因此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赛捷投资上述其他5名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相互各自独立行 使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且相互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公司实际运作过程 也未形成事实上的一致行动。

综上所述,赛捷投资其他5名股东也不是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四)2018年7月,黄明玖与郑天勤等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真 实经查阅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于2018年7月、2020年11月分别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访谈上述人员两次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 背景和原因并出具说明,查阅赛捷投资2018年召开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访谈赛捷 投资其它5名股东并出具说明,查阅发行人股东关于确认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明 玖、郑天勤等5人的说明,查阅项目组人员在铜陵金融办挂职的相关任免材料、 询问铜陵金融办有关人员并取得了其出具的证明文件等,2018年7月31日,为 保证发行人经营决策的一致性、连续性,提高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效率,保障 发行人控制权结构的稳定性,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5人经 友好协商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签署后,黄明玖等5人成为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协议签署的理由及时间真实。

2022年6月,经访谈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五人并查 阅其出具的说明文件,该5人均确认前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时间真实。

2022年6月,经访谈赛捷投资除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外其他 股东并出具确认函,黄明玖与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签署前述一致行 动协议前已告知各方,其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行为没有任何异议和纠纷;《一 致行动协议》签署时间真实。

2022年6月,铜陵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为“铜陵市人民政府金融工 作办公室”)出具证明文件:"……根据本单位了解,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 徐劲风、胡火根于2018年7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情 况。截至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2020年11月,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

1、持股方式发生变化

2020年11月,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傅祥龙、钱言、江洪、 崔莹宝、徐少华等9人将其通过赛捷投资间接持有的耐科装备股份转变为直接持 有。由此导致2018年7月黄明玖、郑天勤等5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中关 于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的表述发生变化。为 了继续保持有效的一致行动关系,上述5人根据原协议相关约定,经过协商一致, 决定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2、股票发行方式发生变化,由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

2019年3月,正式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在此之前,股票发行实现核准制。

2018年7月,黄明玖、郑天勤等5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时,对于一致行动 的期限表述为:“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的期限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标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核准并上市发行后的第60个月的最后一日为止,在 上述期限内本协议各方将保持一致行动。” 2020年11月,因注册制已经正式实 行,因此黄明玖、郑天勤等5人所将原《一致行动协议》中的一致行动的期限修 改为:“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的期限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耐科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获得核准(注册)并上市发行后的第60个月的最后一日为止,在 上述期限内本协议各方将保持一致行动。”

基于上述原因,黄明玖、郑天勤等5人决定在2020年11月再次续签《一致 行动协议》,以确定和巩固各方继续保持一致行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黄明玖于2018年7月与郑天勤等人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的时间真实。

二、2020年11月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松宝智能,持股平台赛捷投资注 销的原因,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相关规定,上述变动是否导 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变更。

(一)2020年11月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松宝智能,持股平台赛捷投资 注销的原因

1、2020年11月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松宝智能,其无法控制发行人

2020年11月,赛捷投资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其全体股东的各自 间接持股数量进行转让,转让完成后,赛捷投资的股东持股数量未发生改变,持 股形式由间接变为直接。因该次股份的变更,导致赛捷投资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而由第二大股东松宝智能被动成为发行人单一第一大股东,但松宝智能 无法控制发行人。主要理由如下:

(1)松宝智能不能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

虽然松宝智能于2020年11月20日后被动成为发行人单一第一大股东,但 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于2020年11月20日签署了《一致 行动协议》,合计持有发行人38.71%股份,再次确认了上述5人对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松宝智能持有发行人19.61%的股份不能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进行有效控制。

(2)松宝智能的实际控制人阮运松未在发行人管理层任职,不参与发行人 日常经营管理,仅为发行人股东代表董事履行董事职责

2013年至今,松宝智能实际控制人阮运松担任发行人董事,其作为松宝智 能股东代表董事,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仅通过松宝智能行使股东及其自身董 事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且其在发行人管理层面未担任任何职务,未参与发行 人的经营管理。鉴于松宝智能仅推选阮运松一名董事,无法对发行人的董事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松宝智能自2014年7月公开挂牌起,其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对于参股 耐科装备披露情况

松宝智能于2014年7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其披露的《公 开转让说明书》在“第四节公司财务”之“三、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 标的重大变化及说明”之“(四)主要资产情况及重大变化分析“之“7、长期股 权投资”中披露:“对于安徽耐科挤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为3,300,200.00元,持股比例为29% (后变为23.46%),公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 算。”在“四、关联方及管理交易”之“2、不存在控制的关联方”中,披露耐科 装备为松宝智能的联营企业。

松宝智能历次年报中对于参股耐科装备披露情况如下:
时间
历年年报
对于发行人持股情况的表述
2015年4月
2014年年度报告
参股公司、持股23.4619%、权益法进行核算
2016年4月
2015年年度报告
参股公司、持股23.4619%、权益法进行核算
2017年4月
2016年年度报告
参股公司、持股23.4619%、权益法进行核算
2018年5月
2017年年度报告(更正后)
参股公司、持股23.4619%、权益法进行核算
2019年4月
2018年年度报告
参股公司、持股23.4619%、权益法进行核算
2021年4月
2019年年度报告(更正后)
参股公司、持股20.20%、权益法进行核算
2022年4月
2020年年度报告(更正后)
参股公司、持股19.61%、权益法进行核算
2022年4月
2021年年度报告
参股公司、持股19.61%、权益法进行核算

根据松宝智能挂牌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历次年报中公开披露的资料显 示,自2014年7月挂牌至今,松宝智能一直将耐科装备作为参股公司,持有耐 科股权目的是为了投资,多年以来关于参股耐科装备的事实未发生变动。

(4)松宝智能及其实控人阮运松明确表示其不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管理由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 劲风负责,阮运松为松宝智能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其主要精力集中在松宝智 能的运营管理上,无意亦无暇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2018年7月31日,黄明 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时,阮运松不参与 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未与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或其他有关发行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协议以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松宝智能、阮运松均出具说明,自2018年7月31日,黄明玖、郑天勤、吴 成胜、胡火根、徐劲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至今,阮运松未对发行人进行过控 制,在此之后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2、持股平台赛捷投资注销的原因

2020年11月,赛捷投资股东基于以下方面考虑,决定将其对发行人的间接 持股变更为直接持股,并将赛捷投资予以注销:

(1)提高决策效率方面考虑

基于上市筹划准备,发行人未来将可能成为公众公司。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重要事项,赛捷投资作为发行人股东,须先由赛捷投资召开股东会形成有 效决议后,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时进行表决。该种表决方式存在一定的时间周 期,因此为提高决策效率,赛捷投资股东决定将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转变为直 接持有。赛捷投资在转变后失去作为持股平台的作用,因此实施注销程序。

(2)税务筹划方面考虑

赛捷投资作为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未来发行人实施利润分配等事 项时,赛捷投资的股东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因此赛捷投资股东为了减轻税务 负担,协商一致决定将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转变为直接持股,并且在转让完成后 注销赛捷投资。

(3)股份锁定方面考虑

2020年11月之前,赛捷投资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赛捷投资9名股东中仅有 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等4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而傅祥龙、钱言、 江洪、崔莹宝、徐少华等5名股东并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上述5名股东认为其 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过重大影响,并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仅因与郑天勤等 4人共同持股赛捷投资而面临相同锁定期,对其自身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因此,赛捷投资股东决定将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转变为直接持股。赛捷投资也 在转让完成后完成注销程序。

截至本答复出具日,傅祥龙、钱言、江洪、崔莹宝、徐少华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综上所述,从提高决策效率、税务筹划以及股份锁定等方面考虑,赛捷投资 股东决定将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转变为直接持股,并且在转变完成后将赛捷投资 予以注销。

(二)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相关规定,上述变动是否导 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变更。

《公司法》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 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 制权:……(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 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综上,实际控制人不仅包括单个人,也包括通过协议、实际安排所形成的多 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即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 最高的人。

1、2020年11月,上述股权变动未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变更

2020年11月,郑天勤等4人通过赛捷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变更为直接 持股前,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分别持有赛捷投资的股权比例为19.48%、 14.63%、11.39%、18.94%的股权,合计持有赛捷投资64.44%的股权,通过赛捷 投资控制发行人50.01%的表决权,赛捷投资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黄明玖直接持 有发行人6.48%的股权。

2018年7月,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5人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共同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上述股份变动前,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控制发行人56.49%的表决权,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为上 述5名共同实际控制人。

上述股份变动后,赛捷投资股东的持股形式由间接持股变为直接持股,股东 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未发生改变。变动前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分别 间接持有发行人9.74%、7.32%、5.70%、9.47%的股权,变动后直接持有发行人 该等的股权,最终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在上述股份变动的同时,发 行人五个实际控制人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续签了《一致行 动协议》,该5人通过协议约定继续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实际支配发行人 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的理解和适用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的规定:"......如 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 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上述股份 变动后,赛捷投资不再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变成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由56.49%降为38.71%,但发行人5名实际控制人实 际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上述5名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 比例由56.49%降为38.71%,但是该变化前后的持有发行人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仍 然为上述5名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仍然属于上述5人共同控制,即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仍为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发行人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 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 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 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行人上述股权变更后,黄明玖等5名自然人股 东通过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可以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且通过 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依其可 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黄明 玖等5名自然人对发行人拥有控制权。

2、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为黄明玖、郑天勤、徐劲风、吴成胜、胡火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未发生 变更

(1)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二条的规定,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二条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 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 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 行分析判断。”

2020年11月,黄明玖、郑天勤等5人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38.71%的 股份,可以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超过30%,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并且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占据了 5名董事会成员中的3名, 可以对于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

报告期内,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权力始终为黄明玖、郑天勤等5人通过其一致行动关系所形成的控制权。虽 然赛捷投资曾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是由于赛捷投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单 一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20%,且其9名股东之间并未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形成对赛捷投资共同控制的情形,因此赛捷投资并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 其一致行动人。松宝智能在2020年11月由第二大股东被动转变为第一大股东, 但未改变其作为财务投资者的地位,根据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信 息披露资料显示,其未将发行人列为其控制的企业;松宝智能作为发行人的财务 投资者,不参与发行人的日常实际经营管理工作,并不存在控制发行人的情形, 因此亦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黄明玖、郑天勤、徐劲风、吴成胜、胡 火根等5人,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2)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为多人共 同拥有公司控制权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 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 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 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 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 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报告期内,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等5人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 2018年7月和2020年11月,5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明确了对发行人的 共同实际控制权,并且一致行动协议期限为发行人上市后60个月,该情况在最 近3年内且在发行人首发后60个月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并且5名实际控制 人已出具承诺,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5人 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 良好,黄明玖等5人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因此,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等5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 权。

(3)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七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 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

根据安新律师事务所在发行人申报时出具《关于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 的法律意见》,以及在发行人历次反馈回复中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均明确表述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 控制人为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等5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2020年11月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松宝智能,持股平台赛捷 投资注销具备客观原因,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相关规定,上 述变动没有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变更。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 查阅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于2018年7月、2020 年11月分别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访谈发行人5名实际控制人由其说明关于 2018年7月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和原因以及2020年11月续签《一致 行动协议》原因并出具说明;

(2) 取得赛捷投资2018年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访谈赛捷投资其它5名股东, 由其说明当时知晓黄明玖、郑天勤等人于2018年7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以及黄明玖、郑天勤等5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出具说明;

(3) 取得发行人股东关于确认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 胡火根、徐劲风等5人的说明文件;

(4) 查阅项目组人员在铜陵金融办挂职的相关任免材料,并取得了铜陵金 融办出具的证明文件;

(5) 查阅发行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董监高调查表;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东的信用信息公示资料;

(6) 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工商资料、发行人《公司章程》、赛捷投 资《公司章程》;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 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 监事会等会议材料;

(7) 查阅松宝智能于2014年7月挂牌新三板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自 2014年至2021年历次披露的年报,取得了松宝智能出具的关于其一直将耐科装 备视为参股公司的说明文件;取得了松宝智能和阮运松出具的不以任何方式谋求 耐科装备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

(8) 询问并了解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运行情况,实际控制人黄明玖、 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徐劲风的合作历史以及在发行人的任职和作用,了解 5人在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分别起到的作用。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函;

(9) 询问黄明玖、郑天勤、吴成胜、胡火根和徐劲风的从业背景、工作经 历、合作历史、对于发行人未来发展理念,并由其出具了说明函;

(10) 取得了傅祥龙、钱言、江洪、崔莹宝、徐少华、黄逸宁所填的调查表, 网络核查傅祥龙、江洪、崔莹宝对外任职及投资情况;

(11) 查阅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 一直为黄明玖、郑天勤等5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

(12) 根据《公司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及实际控制人认定 的其它相关规则,分析判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黄明玖于2018年7月与郑天勤等人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的时间真实;2020年11月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松宝智能,持股平 台赛捷投资注销具备客观原因,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相关规 定,上述变动没有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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