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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担任董事但称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的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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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0: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橙子 于 2022-10-13 20:42 编辑

问题11.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及股权代持

根据申报材料:( 1 ) ZHANGXINGANG 直接持股 16.77% ,通过欣芯聚源间接控制持股 2.00% ,与张欣颖、秦卫星、秦燕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 37.68% 的股权,其中张欣颖为 ZHANGXINGANG 妹妹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直接持股 4.67% ,秦卫星为发行人董事并直接持股 7.11% ,秦燕生为秦卫星哥哥并直接持股 7.31%,前述三人虽持有发行人股权,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不是共同控制人;( 2 )源杰有限设立时,张欣颖代ZHANGXINGANG 持有 600 万元注册资本并代其兄认缴增资和对外转让,包括 2017 年 12 月将部分代持股权(411.84 万元注册资本)还原给其兄, 2020 年 9 月两者解除代持关系,剩余股权( 140.42 万元注册资本)归张欣颖所有;( 3 )自发行人设立以来, ZHANGXINGANG 分别于 2013 年 1 月、 2013 年 6 月和 2017 年 12 月进行过出资,前两次由其妹张欣颖代为出资,合计 800 万元,资金主要来源于秦卫星、秦燕生的借款,已归还完毕;( 4)保荐机构对于股权代持和实际控制人出资事项的核查程序涉及 “ 股权代持价款的现金收据 ”“ 借款、出资的原始凭证 ” 。

请发行人说明:( 1 )结合张欣颖、秦卫星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的实际履职情况,分析两人担任董事但称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2 )当前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第 5 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3 )结合秦燕生和秦卫星合计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较为接近、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的竞争或潜在竞争等情况,对照《审核问答二》第 5 条的规定,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发行上市后如何保持控制权稳定;( 4 )股权代持及解除和借款事项是否有真实、有效的相关协议予以支撑,以现金等非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资金的金额及占比、原因及合理性,借款的具体时间、资金流向、利息约定及已完成还款的具体依据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事项( 1 )( 2 )( 3 ),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核查事项( 4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张欣颖、秦卫星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的实际履职情况,分析两人担任董事但称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1、张欣颖、秦卫星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的实际履职情况

根据公司历次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记录、议案、表决票、决议等会议资料,以及对张欣颖和秦卫星的访谈,张欣颖和秦卫星自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以来,按时出席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按时列席股东大会,不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同时,张欣颖和秦卫星能积极参与议案审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无弃权票投票记录。因此,张欣颖和秦卫星能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2、张欣颖、秦卫星担任董事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的原因及合理性

(1)张欣颖

张欣颖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之妹,为一致行动人。根据张欣颖提供的资料,其毕业于咸阳师范学院;1996年2月至1997年7月,担任咸阳市西橡总厂幼儿园教师;1997年7月至今,担任咸阳市高新一中教师。张欣颖的教育及工作背景与公司所处行业存在显著差异。此外,根据张欣颖提供的资料以及对张欣颖的访谈,自源杰有限设立至今,张欣颖未在公司处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期间始终与咸阳市高新一中保持劳动关系,未曾与源杰有限或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未曾分管或负责发行人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因此,张欣颖未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具有合理性。

(2)秦卫星

秦卫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的一致行动人。根据秦卫星提供的资料,其毕业于桦林职工橡胶学院;1994年9月至2005年8月,就职于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2005年8月至2022年1月21日,担任咸阳秦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5月至今,担任咸阳华汉光电密封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橡胶零配件的生产与销售。秦卫星教育及工作背景与公司所处行业存在显著差异。

此外,根据秦卫星提供的资料以及对秦卫星的访谈,秦卫星与ZHANG XINGANG自幼相识,参加工作后主要从事橡胶制品制造行业,并自主投资设厂,主营汽车橡胶零配件的生产与销售,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ZHANG XINGANG回国后,秦卫星基于对ZHANG XINGANG的信任并看好光芯片行业的发展,与ZHANG XINGANG共同出资设立光芯片制造企业。自2013年1月源杰有限设立以来,秦卫星即实际持有源杰有限股权,并长期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任职以来,秦卫星未在源杰有限或公司处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未曾与源杰有限或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亦未曾自源杰有限或公司领取薪酬、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主要工作为经营与其兄共同创办的橡胶制品公司。

因此,秦卫星未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具有合理性。

3、张欣颖、秦卫星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自在公司处担任董事职务以来,张欣颖、秦卫星能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的情形;能够保守商业秘密,不存在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资料和对张欣颖、秦卫星的访谈,张欣颖、秦卫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在董事会上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能够亲自出席历次董事会会议,不存在缺席或未亲自出席的情形;能够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并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此外,根据张欣颖和秦卫星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相关说明,张欣颖和秦卫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张欣颖和秦卫星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的实际履职情况良好,两人担任董事但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具有合理性,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二)当前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根据《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如本问题第(一)项回复所述,张欣颖和秦卫星不参与发行人具体经营管理,教育及工作背景与发行人所处行业存在显著差异,未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公司自设立至今签署的历次增资协议,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均认定ZHANG XINGANG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将张欣颖或秦卫星认定为共同控制。

根据ZHANG XINGANG、张欣颖、秦卫星和秦燕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在该协议有效期内,张欣颖、秦卫星和秦燕生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等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事项上均与ZHANG XINGANG保持一致行动,如前述各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就表决意见达成一致的,最终应以ZHANG XINGANG意见为准。

如本问题第(三)项回复内容所述,ZHANG XINGANG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方面均对公司保持控制。

综上所述,将ZHANG XINGANG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三)结合秦燕生和秦卫星合计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较为接近、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的竞争或潜在竞争等情况,对照《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规定,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发行上市后如何保持控制权稳定

1、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

根据《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根据ZHANG XINGANG、张欣颖、秦卫星和秦燕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在该协议有效期内,秦卫星、秦燕生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ZHANG XINGANG的一致行动人。因此,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在股权权属清晰、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等方面,秦卫星与秦燕生均适用与ZHANG XINGANG相同的标准和要求,不存在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ZHANG XINGANG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秦燕生、秦卫星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具体请参见“问题13.关于同业竞争”)。因此,秦燕生、秦卫星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不属于《审核问答二》第5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上市后如何保持控制权稳定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在股东大会层面、董事会层面及日常经营管理层面均能够保持控制权稳定,具体如下:

股东大会层面,ZHANG XINGANG、张欣颖、秦燕生和秦卫星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在该协议有效期内,张欣颖、秦卫星和秦燕生在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等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事项上均与ZHANG XINGANG保持一致行动,如未能就表决意见达成一致的,最终应以ZHANG XINGANG意见为准。此外,ZHANG XINGANG已出具书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秦燕生、秦卫星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该等股东充分认可并尊重ZHANG XINGANG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在现在或未来均不存在单独或与其他第三方共同谋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和安排,也不存在参与或实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行为。因此,ZHANG XINGANG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董事会层面,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6名非独立董事中有4位由ZHANG XINGANG提名并获股东大会选举通过,3名独立董事均由ZHANG XINGANG提名并获股东大会选举通过。ZHANG XINGANG经董事会选举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且董事张欣颖、秦卫星已与ZHANG XINGANG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等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事项上均与ZHANG XINGANG保持一致行动,如未能就表决意见达成一致的,最终应以ZHANG XINGANG意见为准。因此,ZHANG XINGANG对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方面,ZHANG XINGANG 拥有10余年材料科学教育背景并获博士学位,拥有20余年光芯片行业的研发和生产经验。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和《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发行人总经理主要行使主持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制订发行人具体规章制度等职权。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共有5名高级管理人员,均由ZHANG XINGANG提名并获董事会聘任,均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履职并向ZHANG XINGANG汇报工作。因此,ZHANG XINGANG能够直接参与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履行实际经营管理权,并对发行人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研发方向、产品规划及其他决策事项拥有实质影响力。而秦燕生、秦卫星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均与发行人所处行业存在显著差异,并未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发行人研发、生产等经营活动不具备控制能力。

综上所述,秦燕生、秦卫星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不属于《审核问答二》第5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未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可以保持控制权稳定。

(四)股权代持及解除和借款事项是否有真实、有效的相关协议予以支撑,以现金等非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资金的金额及占比、原因及合理性,借款的具体时间、资金流向、利息约定及已完成还款的具体依据等

1、股权代持及解除和借款事项是否有真实、有效的相关协议予以支撑

(1)关于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ZHANG XINGANG与张欣颖已就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签署如下协议:

2013年2月1日,张欣颖与ZHANG XINGANG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由张欣颖代ZHANG XINGANG持有源杰有限600万元注册资本。

2013年5月20日,瞪羚创投、赵春晖与源杰有限、张欣颖、姜茜、秦卫星、秦燕生及ZHANG XINGANG签署《增资协议》,约定张欣颖受ZHANG XINGANG委托出资2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66.6666万元。

2020年9月28日,张欣颖与ZHANG XINGANG签订《关于陕西源杰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代持终止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之间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终止,登记在张欣颖名下的源杰有限股权实际归张欣颖所有。

(2)关于借款事项

根据对ZHANG XINGANG和秦卫星的访谈,由于秦卫星与ZHANG XINGANG、张欣颖自幼相识,之间存在较高程度的互信,在ZHANG XINGANG回国后,秦卫星、秦燕生基于对ZHANG XINGANG的信任和对光芯片行业的发展看好,与ZHANG XINGANG共同出资设立光芯片制造企业。因此,秦卫星、秦燕生在提供借款时并未要求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仅达成口头约定。

根据ZHANG XINGANG、张欣颖提供的银行流水和对秦卫星的访谈,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上述借款已清偿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以现金等非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资金的金额及占比、原因及合理性,借款的具体时间、资金流向

在公司2013年1月设立出资和2013年6月增资过程中,张欣颖均代ZHANG XINGANG出资,合计出资800万元,所涉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借款金额
借款时间
资金流向
其中以现金等非银行转账方式借款资金
金额
占比
1注6002012.06(1)秦卫星、秦燕生以600万元提供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ZHANG XINGANG账户后再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至张欣颖账户;(2)600万元资金到位后的流向中,2012年7月全部用于出资设立西安盛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后因计划调整,出资资金分别于2013年1月(500万元)、2013年5月(100万元)陆续退回;(3)600万元资金退回后的后续流向中,500万元用于发行人2013年1月的设立出资,剩余100万元用于发行人2013年5月的增资。--
22002012.11(1)秦卫星、秦燕生以200万元现金提供借款,通过ZHANG XINGANG现金存入后再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至张欣颖账户;(2)200万元资金后续流向中,100万元用于发行人2013年1月的设立出资,剩余100万元用于发行人2013年5月的增资。200100%
合计800--20025%

注:根据银行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秦卫星、秦燕生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合计汇入666.6670万元至ZHANG XINGANG账户,同日ZHANG XINGANG汇入至张欣颖账户,张欣颖于2012年6月26日向秦卫星、秦燕生账户合计退还借款66.6670万元,即实际借款金额为600万元。

根据对ZHANG XINGANG、秦卫星的访谈,ZHANG XINGANG与秦卫星、秦燕生共同出资设立光芯片制造企业过程中,初期计划创办企业设立地点选在西安市高新区,故于2012年7月共同成立西安盛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注销),注册地址为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7号清华科技园218A室。后因情况变化,ZHANG XINGANG与秦卫星、秦燕生将光芯片制造创办企业设立地点由西安市高新区调整为咸阳市,故于2013年1月共同成立源杰有限。西安盛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初始实际股东分别为ZHANG XINGANG、秦卫星、秦燕生,实际出资金额分别为6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实际股东和对应实际出资金额与源杰有限成立时的实际股东和对应实际出资金额一致。


上述合计800万元借款中,200万元为现金借款。根据对ZHANG XINGANG、秦卫星的访谈,现金借款的主要原因系秦卫星、秦燕生兄弟长期从事橡胶制品制造行业,具有一定资金实力,且基于其橡胶制品业务交易习惯和结算便利性的原因,秦卫星、秦燕生经营的公司存在与部分客户的交易采用现金结算的情形,因此将其日常闲置现金归拢后用于提供现金借款,具有合理性。


3、利息约定及已完成还款的具体依据


根据对ZHANG XINGANG、秦卫星的访谈,秦卫星和秦燕生看好光芯片行业发展,支持ZHANG XINGANG回国创业,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源杰有限。秦卫星和秦燕生基于与ZHANG XINGANG的多年好友关系,并且因已投资入股源杰有限,三人未就上述合计800万元借款约定利息。


根据关于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的协议文件、银行流水,对ZHANG XINGANG、张欣颖和秦卫星的访谈,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ZHANG XINGANG、张欣颖针对上述款项已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全部800万元款项偿还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对ZHANG XINGANG、张欣颖、秦卫星的访谈以及ZHANG XINGANG、张欣颖、秦卫星和秦燕生出具的书面承诺,张欣颖、ZHANG XINGANG不存在为秦卫星或秦燕生代持的情形。


综上,ZHANG XINGANG与张欣颖的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存在真实、有效的相关协议予以支撑;各方未就借款事项签署书面协议,仅达成口头约定,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上述借款已清偿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交付资金方式具有合理性;张欣颖、ZHANG XINGANG不存在为秦卫星或秦燕生代持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张欣颖和秦卫星进行访谈,了解其学历、工作背景及在发行人的履职情况等;


2、获取公司董事任命文件、报告期内三会文件,了解张欣颖和秦卫星的出席及表决情况等;


3、获取张欣颖和秦卫星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说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了解其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要求的条款等;


4、获取发行人历次增资协议,了解关于实控人的约定等;


5、获取秦燕生和秦卫星的股份锁定承诺,了解其自愿锁定条款等;


6、获取ZHANG XINGANG、张欣颖、秦燕生和秦卫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关于表决的具体约定等;


7、获取《公司章程》和《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了解发行人总经理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责情况等;


8、获取发行人关于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的协议文件,秦卫星和秦燕生提供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ZHANG XINGANG、张欣颖报告期内及出资时的有关银行流水、相关凭证,查阅西安盛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工商资料,并对ZHANG XINGANG和秦卫星进行访谈,了解代持及借款、非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资金事项的发生背景、后续解除代持及完成还款情况等。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张欣颖和秦卫星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的实际履职情况良好,两人担任董事但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具有合理性,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2、将ZHANG XINGANG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3、秦燕生、秦卫星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不属于《审核问答二》第5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未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可以保持控制权稳定;


4、ZHANG XINGANG与张欣颖的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存在真实、有效的相关协议予以支撑;各方未就借款事项签署书面协议,仅达成口头约定,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上述借款已清偿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交付资金方式具有合理性;张欣颖、ZHANG XINGANG不存在为秦卫星或秦燕生代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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