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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案例:实控人持有发行人39%的股份,其父母兄弟均有持股,为何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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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1: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橙子 于 2022-10-13 21:38 编辑

问题1.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

根据申请文件,自然人黄永权持有发行人 39.08% 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永权父亲黄志贤、母亲邓少香、兄弟黄永翔分别持有发行人 3.73% 、

2.62% 、 0.63% 股份,黄志贤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黄永翔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但均未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 1 )结合公司章程、协议安排、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黄志贤、邓少香、黄志翔与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关系、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持股比例情况,说明未将上述人员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2 )结合黄志贤、邓少香、黄志翔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投资、控制企业情况,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股票限售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及说明

(一)结合公司章程、协议安排、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黄志贤、邓少香、黄志翔与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关系、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持股比例情况,说明未将上述人员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公司自成立以来,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黄永权先生,黄志贤、邓少香、黄永翔系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未将该等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认定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发行人及其股东确认的情况

根据公司及前十大股东(剔除竞价交易、定向发行投资者,合计持股51.47%,下同)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说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黄永权,其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提议、审议过程和表决结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命具有决定性影响,该等情形自公司设立以来未发生变更。”

2.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运行

根据《公司章程》,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如下: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议案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另外,《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股东大会层面,黄永权系公司的创始股东,于2015年6月在公司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其持股比例超过60%并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此后随着公司多次增资,其持股逐步被稀释。截至2021年12月10日,黄永权仍持有公司39.08%的股份,而其他单一股东的股份均未超过5%,持股较为分散。因此,黄永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具有决定性影响。

在董事会层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均由黄永权提名并当选,此后两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胡宁可除外)又均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产生。

因此,黄永权依据其持股优势地位,在历届董事会的董事提名和任命以及董事会的依法规范运作方面均具有决定性影响。

3.协议安排

黄永权与上述近亲属虽分别持有公司股份,但自公司成立以来,该等人员从未签署与公司控制权有关的任何协议、安排,因此该等人员之间虽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范围,但是上述近亲属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从未谋求共同控制地位,未将黄志贤、邓少香、黄永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并不影响黄永权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和决策地位。

4.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情况,黄志贤、邓少香、黄永翔与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关系、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持股比例情况

(1)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总经理领导下的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治理结构健全;同时已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范围,并有效运行。

(2)黄志贤目前持有公司3.73%的股份,报告期内任公司董事长,但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除曾提名一名独立董事外,未曾主动提出有关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方面的议案,仅是作为董事长在董事会层面以及股东在股东大会层面对相关议案自主独立参与表决。根据公司治理制度,重大合同均由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黄永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签署。根据公司治理制度,重大合同均由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黄永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签署。

(3)邓少香目前持有公司2.62%的股份,属退休返聘人员,报告期内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不会影响董事会决策;同时,其报告期内持股比例较低,在股东大会上也不足以产生重大影响。

(4)黄永翔目前持有公司0.70%的股份,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期内主要岗位职责是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组织、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相关事务的管理和执行。黄永翔依其单独持股的比例不享有股东大会的提案权,也未曾联合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提案和表决中以及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中主动发挥重大影响。

(5)报告期内,涉及历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时,黄永权及上述近亲属均依据自主独立判断行使表决权。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股权控制关系稳定、持续,认定黄永权为公司的唯一实际控制人,未将黄志贤、邓少香、黄永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黄志贤、邓少香、黄志翔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投资、控制企业情况,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股票限售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除公司外,黄志贤、邓少香、黄永翔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投资、控制的企业,也没有在与公司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同时,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4.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该条款对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亲属规定的限售条件是一致的。黄志贤、邓少香、黄永翔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永权的近亲属,已经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作出与黄永权一致的股票限售承诺。

综上,公司涉及同业竞争的信息已充分披露,股票限售已按相关规定严格设置,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股票限售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会议文件。

2.查阅发行人《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及前十大股东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说明》。

3.访谈发行人第一届除黄永权外的董事。

4.访谈黄志贤、邓少香、黄永翔,查阅发行人与邓少香所签劳务合同、与黄永翔所签劳动合同。

5.查阅黄志贤、黄永翔填写的调查表,并通过企查查进行网络核查黄志贤、邓少香、黄志翔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控制关系稳定、持续,认定黄永权为发行人的唯一实际控制人,未将黄志贤、邓少香、黄永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涉及同业竞争的信息已充分披露,股票限售已按相关规定严格设置,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股票限售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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