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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界大佬有关个独、合伙企业查账征收通知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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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11: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独、合伙企业还能核定征收吗?部分还是可以的。

一、本次查账征收只是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

(一)、41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发布,堵上了高净值人士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下文简称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方式曲线降低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操作漏洞。

只是要求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进行查账征收,不涉及从事其他业务的独资合伙企业。相较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管控方面早在2012年就已经禁止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其他不得核定征收的领域
一律查账征收不得适用核定征收的还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以及文娱领域(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的个独合伙企业。国税发[2002]123号《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021年0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三)其他行业的核定进一步被规范
12月21日,审计署公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税务总局核查了有关人员逃避税的主要方式,通过深入分析论证和评估,研究确定了纳税调整和追征税款的处理方式。按照‘先试点、后扩围、再推开’的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已在 15 个省分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 8 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

(四)全面取消
全面取消核定征收需要废止或修改一些涉税文件,过程比较复杂。当然在数智控税时代,查账征收是大势所趋,核定征收最终名存实亡。

二、两种征收方式差异巨大

目前熟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存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一般核定征收适用于规模较小、账簿没来得及建立或者核算不完整的企业,而对于运营规范、建立了完整的账务制度的企业来说,普遍适用查账征收。一笔1000万的股权转让收入,两种征收方式对个独、合伙企业的利润影响巨大,相差约90%:

项目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差额
降低比例
独资合伙计算说明
股权转让收入
1000
1000


投资成本
100
100


股权增值额
900
900


工资等费用
10


计算的利润
890
10
880
98
收入X核定利润率10%
个人所得税税款
311.5
29
282
90
所得额X35%-6万
三、核定征收的依据
文号
文件名称
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第八条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国税函〔2006〕1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附件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四、尴尬的独资合伙企业

2021年第41号公告的发布后,对比个人直接持股雷打不动20%的税率,以对外投资取得增值收益为主的独资合伙企业税负普遍在35%这一档。

不同投资主体对外投资最终税负比较
对外投资适用的情况
个人直接持股
独资合伙
有限公司
买定离手
转让投资的非上市企业股权
20%
35%
40%
出售上市企业的原始股股票
20%
35%
40%
出售上市企业的流通股股票
——
35%
40%
A企业投资人(股东)转让持有的A企业出资份额(股权)
20%
35%
40%
持有期间
收到非上市公司股息、分红

20%
20%
20%
收到上市公司股息、分红
持股时间<1个月
10%
20%
20%
1个月<持股时间<=12月
5%
20%
20%
12个月<持股时间
——
20%
20%

五、不能核定征收的独资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感觉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就是赤裸裸奔着转让收益能够核定征收去的,现在完全堵死了,看现在能否拆成自然人直接持股或其他。如果觉得都是同一个主体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可以自由倒腾股权的,也没有啥问题,只是需要你付出税务代价而已,在税务上这些都被视作是不同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的大热是因为一方面解决了出资人同股不同权的矛盾,另一方面被视作一个导管公司可穿透到最终出资人,此前各地对取得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有限合伙人(LP)普遍按20%征税, 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加上随后一般合伙企业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难上加难,基本灭掉了合伙人按20%纳税的优惠操作,不过还有通过股权转让收入按核定征收纳税这种方式续命,现在41号公告出台完全要了老命。每家上市公司基本都有一个员工持股平台,无一例外的话这个平台是合伙企业,现在这个平台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最终套现的税负是35%妥妥的,除非XXX。。。,员工持股平台现在无法备案为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这一步走不通的。如果不是出于合伙企业解决同股不同权的矛盾或者股票后期增值大的话建议分拆到个人直接持股,合伙企业在税负层面高出将近一半是不划算的,毕竟解决控制权问题还有其他路径可走。如果不能核定征收也不能有其他优惠的话,国内会掀起一波独资合伙合伙企业的迁移潮,迁移目的地为营商环境好点的北上广深这些地方。非交易过户会更热门起来,但非交易过户也涉及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清算,投资增值低的话好一切说。经营收入较多的独资合伙企业,大势所趋需要早早做好查账征收的准备,请好财务、备齐单据、健全财务核算。不论采用哪种主体,国家在出台相关法律文件是都考虑到公平性,每一笔高净值收入落袋为安的税负在40%左右,独资合伙企业最高档35%、有限公司普遍40%、工资、个人劳务报酬最高45%,需要采用哪种运营主体要看公司设立的初衷,单纯追求税务收益的话独资合伙企业是不适合的,本人感觉有限公司还是更适合些,各种针对小微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也是蛮多的,可处理的其他空间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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